天律科技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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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生关于考研保研、取消国防生资格、权利、义务等的方方面规定

国防生关于考研保研、取消国防生资格、权利、义务等的方方面规定

国防生与普通大学生的区别国防生学籍管理是根据高校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学习情况督导管控的工作过程,与普通大学生的学籍管理有着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入学登记、注册、转学或转专业、提前或延期毕业等具体事项上。

新生注册招收的国防生新生入学时,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关材料,按规定要求和日期到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并及时到驻校选培办报到。

如果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向高校和驻校选培办请假。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超过规定时限仍没有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学后l 5天内,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将对国防生新生进行复查复审。

复查复审的主要内容是政治思想表现、从事国防事业动机、身体状况及协议书签约等情况。

复查复审合格,经报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批准后,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在《国防奖学金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国防生资格;高校予以单独注册,档案单独管理;驻校选培办登记备案,并组织填写《国防生登记表》。

复审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国防生资格。

其中,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以转为该校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由高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选拔国防生的注册选拔对象经审查批准后,高校、驻校选培办和学生三方共同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

对新选拔的国防生,高校将予以单独注册,驻校选培办登记备案。

学期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国防生应当及时到高校注册,并到驻校选培办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需向高校和驻校选培办请假。

请假未经批准或逾期未注册,登记的,高校视为自动退学并取消学籍,驻校选培办按照协议规定,取消国防生资格并进行相关处罚。

转学和转专业每年国防生的培养数量和专业,是根据部队建设的实际需求确定的,具有较强的计划性。

为确保国防生按需培养.有序补充,军队和教育部明确规定,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学,转专业的,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审批。

未经审批同意的,高校不办理有关手续。

提前或延期毕业目前许多高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大学生学制时间的自由度比较大。

国防生教育管理模式应用于延长学制学生管理探讨--以天津科技大学为例

国防生教育管理模式应用于延长学制学生管理探讨--以天津科技大学为例
课程 教育 研究
2 0 1 4 年8 月 上旬 刊
考索 . 探 徽
国防生教 育管理模 式应 用 于延 长 学制 学生管理探讨
— —
以天 津科 技 大 学为例
3 0 0 2 2 2 )

盛 涛 莫 继 承
( 天 津 科技 大 学 天津
【 摘要 】 随着延长学制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 , 做好延 长学制学生的管理工作 , 不仅是 高校教育工作 的重要 任务 , 也是建设和谐校 园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 文章 论 述 了天津 科技 大学 国防 生教 育 管理 模 式 , 对延 长 学制 学生 管 理 工作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了讨 论 , 并 且探 讨 了 将 国防 生管 理教 育模 式 中 的成 功 经验 应 用 于延 长 学制 学生 的 管理 。 【 关键词 】 国防生 教育管理 延长学制 【 基金项 目】 天津科技大学科 学研 究基金 项 目( 2 0 1 2 0 3 5 1 ) 。 【 中图分 类 号 】 G6 4 【 文 献 标识 码 】 A 【 文章编号】 2 0 9 5 — 3 0 8 9 ( 2 0 1 4 ) 0 8 — 0 2 2 5 — 0 2
1 . 1全过 程 的理 想 信 念 教 育 . 积 极 培 养 国 防 生 的使 命 意 识 天 津科 技 大 学从 课 堂教 学 到 场 地 训 练 全 过 程 培 养 国 防 生 坚定 的 政 治 信念 、 永远 听 党指 挥 、 立 志 献 身 国 防的 理 想信 念 。一 是 课 堂教学打基础。以《 天 津 科技 大 学 军 政 理 论 教 学 大纲 》 为基 础 。 定 期 从 石 家 庄 陆 军指 挥 学 院 、 警备 区教导大队 、 中 国 国 防 大 学 等 单 位 聘 请 优 秀教 官 、 教授、 学科 带 头人 为 国 防生 授 课 , 同时 以 电视 、 网络、 报刊等 为抓 手 。 组 织 国 防 生 集 中 学 习 中 央 文 件 精 神 。二 是 场 地 训 练增 使 命 。 以《 国 防 生军 政训 练计 划 》 为训 练 标 准, 合理 规划训 练 时间, 坚持 队列 训 练 抓 标 准 、 体 能 训 练 打 基 础、 战术训练强意志 . 使 国 防生 自觉 养 成 哨 音 、 口令 就 是 命 令 的

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

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

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2007年5月颁布)2009年06月18日 17: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加速推进人才战略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的地方大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是组织实施国防生教育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未涉及的教育管理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所在高校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着眼军事人才培养要求,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注重军政训练养成,打牢适应毕业任职需要的素质基础。

第五条国防生教育管理由高校负主要责任,军队驻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协助。

高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本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驻校选培办,组织开展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纳入高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作为高校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招收选拔国防生,由高校、驻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共同签订协议书,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

确定国防生资格后,高校予以单独注册,档案单独管理,驻校选培办登记备案。

第七条招收的国防生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国防生资格。

其中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以转为该校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国防生应当按时到校注册,到驻校选培办报到。

第九条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

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未经审批同意的,高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国防生一般应当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提前完成高校规定学业、军政训练合格准予毕业的,列入当年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

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

国防学校的管理制度

国防学校的管理制度

国防学校的管理制度一、招生管理1. 招生计划的确定:每年根据学校的师资力量、设施条件和招生需求确定招生计划,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 招生对象的确定:国防学校主要以招收军队干部、军队家属子女、党政机关人员子女、职工子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子女为主,招生对象需符合相关规定。

3. 招生程序的规范:招生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学员。

二、学员管理1. 学籍管理:学校根据学员的入学情况设立学籍档案,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考核成绩、奖惩情况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2. 学习管理:制定学习计划和课程安排,组织学员进行规范的学习,确保学员能够按时完成学业。

3. 生活管理:学校要为学员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保障学员的生活、饮食、住宿等需求,同时加强学员的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教职员工管理1. 师资队伍建设: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师资队伍,选拔和培养优秀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确保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2. 岗位分工:对学校的职工进行岗位分工,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发挥各自的专长,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果。

3. 教育培训:学校要定期开展职工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职工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学校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四、安全管理1. 设施设备管理: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2. 火灾防范:学校要制定火灾防范预案,加强对校园的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提高学校对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3. 交通安全:学校要加强对学员和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规范校园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纪律管理1. 学校纪律:学校要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对学员和职工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学校的秩序和稳定。

2. 奖惩制度:学校要建立奖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学员和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行为进行惩罚,并确保奖惩的公正和严肃性。

总之,国防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学校运行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学校的发展,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为国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国防生的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有关单位依托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中招收培养的青年学生。

符合条件的保送生也可申请成为国防生。

国防生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

国防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

第三条招收国防生的高校,应具备较好的办学条件和较高的生源质量,能满足培养军队干部的专业和数量需求,并与军队签订有关人才培养协议。

招收国防生以设有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的高校为主,根据部队人才建设需要,经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展到其他签约高校。

第四条招收国防生,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培养、注重质量、公平竞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国防生的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总政治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高校招生主管部门、高校与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驻校选培办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负责招收国防生的统筹规划,制定国防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审批下达招生计划,部署招生工作。

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和指导对本地区的宣传、报名和录取工作,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主要负责拟制招生计划预案,检查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执行情况,协同有关省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招生工作的有关问题,各军区负责指导有关军区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

高校主要负责做好报考国防生考生的宣传动员工作;具体落实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下达的国防生计划并录取新生;协助驻校选培办组织对新生入学后的复审和复查。

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工作暂行办法

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工作暂行办法

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工作暂行办法为做好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工作,拓宽选拔培养军队干部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范围(一)从高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应着眼新型军事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坚持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公平竞争、择优遴选的原则,重点选拔培养部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适量选拔培养初级军事指挥人才。

(二)选拔范围以理工类专业学生为主,兼顾文史类等其他专业的学生;以设有国防生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的高校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从就近的签约高校中选拔。

(三)选拔对象应是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被录取,或符合保送条件被保送入学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本科生从二年级学生开始选拔,研究生一般从一年级选拔。

在高校享受其他定向专业等义务性奖学金的学生不参加选拔。

(四)鼓励优秀学生参加国防生选拔。

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特长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以及毕业后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部队工作的学生优先选拔。

二、选拔计划从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计划,应根据军队生长干部培训规划中确定的专业和数量,结合部队建设对人才的补充需求和高校实际,与从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国防生、军队直接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计划通盘考虑,统一拟制。

女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拟制选拔计划,先由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和高校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国防生选拔对象进行预测汇总后提出预案,于每年3月底前报总政治部干部部。

选拔计划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

选拔计划下达后,由高校和选培办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三、宣传动员高校和选培办应重视做好选拔国防生的宣传动员工作。

坚持经常性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抓住新生入校军训、重大节日、毕业入伍等有利时机,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学报、宣传专栏、广播电视等途径,营造浓厚氛围,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所有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此规定是《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的补充发展和完善,力求弘扬“尚德尚学尚行;爱国爱校爱人”的校训。

遵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院,科学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执行此规定的最终目的,是使经管学院全体学生:思想上更好的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信念上具备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争做优秀经管人的理想追求;行为上做到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等规定;生活中真正做到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从而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在融入社会后争做一名全方面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的权利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下列权利:第一条《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中涵盖的所有学生权利;第二条所有班级,若无违纪现象,均可参与学期末优秀班级评选等活动,接受学院授予的荣誉;第三条所有学生均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讲座和会议;第四条所有成绩突出、表现优异,无违纪现象的同学,在年末均可参与三好学生等评选,接受学院奖励;第五条所有学生享有言论自由权。

在校期间,对学院工作、班级工作、老师、同学有意见与看法,均可向学院反应。

第六条所有学生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经民主公平选举,获得去院党校学习、参与组织班内工作、困难生认定等权利;第七条所有学生有权监督每个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学生干部的日常学习与工作,如发现问题可及时向辅导员老师汇报。

(四)学生管理

(四)学生管理

(四)学生管理◆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科技大学注册的本科生,其它各类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留校察看。

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1. 情节及后果轻微;2.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3.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第九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1. 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2. 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3. 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4. 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5.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6. 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7. 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二)曾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受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有上述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较小,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涉及金额较大,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明知是赃物却购买、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国防科技大学国防生毕业后去向

国防科技大学国防生毕业后去向

国防科技大学国防生毕业后去向导语:国防生是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武警部队)依托地方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含符合保送条件的保送生)招收的提前批次本科生和从在校大学生中选拔培养的后备军(警)官。

国防生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军政训练任务并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武警)干部。

国防科技大学毕业后去向,怎么分配,什么军衔科技大学属于初级类综合院校,招收的学员按照性质可以分为指挥类和非指挥类,前者人数最多最普遍,后者人数少一些也叫做技术类。

毕业后都是授予中尉军衔,指挥类绝大多数分配进入各个集团军基层负责带兵,就是大家说的排长。

非指挥类很多是全军分配的,去向有的是基层部队,有的是科研机构或总后隶属的单位。

享有军中清华的美誉。

生活:你应该也了解了一些吧,军事院校,不交学费,每个月发钱,值得一提的是,在这里面,你不是学生,而是学员,每天出早操,上下课要排队,饭前一支歌,整个学校比较沉闷,全是学习之风,上这个学校之前,你要想好,是否认定了自己的职业就是军人。

要说的是,男女比例,7比1大概。

最基本的生活:从入学第一天起,没有特殊情况,每天要跑一趟5公里武装越野,睡觉前100个俯卧撑、100个仰卧起坐、100个单双杠练习。

穿着军服的大学生活。

反正要做好吃苦的准备,军人。

希望你能坚持。

假期:寒假大概3周,暑假貌似从今年开始变为4周。

不过大二暑假要下部队,大三要帮训新生,大四没有暑假直接去陆军学院。

寒暑假设有留守人员,只有半个假期。

毕业分配:本科学士学位毕业后,被授予副连级中尉军衔,工资在3600元左右,这是全军基本的,由于地区的差异只有补助是不一样的!至于分配到哪,要看你的专业。

也要看毕业的当年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表。

国防生管理规定

国防生管理规定

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2007年5月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高国防生培养质量,加速推进人才战略工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防生是军队根据生长干部补充需要,依托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培养、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定向分配到军队的地方大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是组织实施国防生教育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未涉及的教育管理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所在高校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着眼军事人才培养要求,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主,注重军政训练养成,打牢适应毕业任职需要的素质基础。

第五条国防生教育管理由高校负主要责任,军队驻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选培办)协助。

高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本校有关部门、院系和驻校选培办,组织开展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

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纳入高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作为高校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招收选拔国防生,由高校、驻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共同签订协议书,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

确定国防生资格后,高校予以单独注册,档案单独管理,驻校选培办登记备案。

第七条招收的国防生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国防生资格。

其中符合所在高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以转为该校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国防生应当按时到校注册,到驻校选培办报到。

第九条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

确有特殊原因的,应当向驻校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未经审批同意的,高校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国防生一般应当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提前完成高校规定学业、军政训练合格准予毕业的,列入当年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

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批准。

军校生、国防生新政策速览

军校生、国防生新政策速览

2015年,《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国防生报考研究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军队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规定》等一批新政相继出台,对军校生、国防生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

有志于携笔从戎的考生请关注——军校生、国防生新政策速览军校生VS国防生首先,身份待遇不同。

军校学员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办理入伍手续,毕业后按照协议书定向分配到军队工作,在校期间可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学费和杂费照常交纳。

其次,学习环境不同。

军校生只能在军校学习,而国防生可在录取自己的地方普通高校学习。

第三,管理方式不同。

军校生接受完整的军政训练,由军校军事化管理;国防生仅接受必要的军政训练,接受所在高校和军队驻校选培办双重管理,是准军事化的。

军校生、国防生的招生基本条件有哪些调整?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生的考生最低报考年龄均不得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报考当年8月31日),未婚且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结论为合格。

新政取消普通高中往届毕业生报考的限制,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

军校生、国防生的高考志愿是如何设置的?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在提前批录取,有序院校志愿为两个,每所院校设4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栏后分别设:是否愿意录取到其他专业。

如填愿意,视为服从该校所有系科、专业;填写不愿意或不填写的,一律视为不愿意。

考生在填报军校生、国防生志愿时,有哪些注意事项?考生不要过分追求名校,要根据自己的平时成绩,参照近几年的录取分数,综合衡量,选择报考的学校。

填报军校生、国防生志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参考近几年的录取情况,选择适合自己所在分段的学校、专业。

二是区分性别、文理计划,如果无特殊说明招女生,一般是男生计划,文科类计划也有特殊说明,否则多为理工类计划。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1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其它各类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并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及学校其它形式资助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津科技大学奖励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奖励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充分发挥评优机制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上进,求实创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含2007级)以后,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奖资格第三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项奖学金面向全体学生,各项奖励助学金面向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1.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按时注册的学生。

2.在评奖学期内,受到党、团、行政各级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

3.所在班级或集体1/2以上成员表决,认为不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

4.在评奖学期内,获得学分总数(不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60%的学生。

5. 在评奖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生。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秘书和相关人员组成,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校主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学院奖励评审工作组负责各项奖励的初评及相关工作。

学生处负责各项奖励、评优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并向学校评委会汇报情况。

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励的评审,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评奖工作程序第八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1. 学校下发评选通知。

2.学生上交申请材料。

3. 班级或专业评议拟定推荐人选。

4. 学院进行资格确认、材料审核和初评。

5. 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6.学院签署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7.学生处汇总、复核,再次进行公示。

8.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普通高校国防生教育管理浅析——以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培养为例

普通高校国防生教育管理浅析——以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培养为例
学校了解 国家的军事人才培养政策 , 到选拔培养国防生 认识
( ) 一 依托培养是科教兴 国、 科技强军 的有力保障。现代 化军 队建设和作战的需要 , 对人才和科技都提出了较高的要
收稿 日期 :0 0 0 - 9 2 1- 4 0
的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青年学生保家为国的积极
性, 确保充足稳定 的国防生源。
20 年 5 2 00 月 0日国 院、 务 中央军委颁布 了《 于建立依 关
求, 单纯的军队院校教育已经不能满足部队作战对高精尖技
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 ,拉开了军队依
托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国防生的序幕( 以下简称“ 依托培养”。 ) 胡锦涛主席多次强调 :要加大依 托国民教育培养军事人才 “ 和从社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力度 , 地满 足军 队建 更好 设日 益增长的高素质人才需求 ; 要坚持依托国民教 育和军 队 自 身培养并举 , 加快军 事人才 建设的步伐 ; 要积极探索军 民 结合、 寓军于民的新途径新方法。【 些重要指示 , 一步 ”越 t 为进
存在的问题 则显得尤为重要 。
关键词 : 依托培养; 国防生 ; 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 : 6 7 G 4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9 3 5 ( 0 0)3 O 1- 3 A 10— 9 82 1 0 一 0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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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天津科技 大学国防生培养为例
刘 阳, 仪 毕
( 天津科技大学 。 天津 3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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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二〇〇八年三月天津科技大学文件津科大学〔2007〕17号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各相关单位:《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二〇〇八年三月印制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校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解放军四总部《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天津科技大学为部队培养干部协议书》等有关法律规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是北京军区依托天津科技大学培养的、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主要分配到北京军区所属部队工作的大学生。

包括从在校生中选拔和从应届髙中毕业生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定向招收到天津科技大学的培养对象9第三条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遵循普通高等教育规律,着眼军事人才成长需要,贯彻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全面育人的原则,以学习知识为主,以训练养成为辅。

第四条国防生的教育管理由学校负责,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协助。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国防生选拔(招收)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和选培办,组织国防生教育管理丁作。

国防也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学院整体违设发展规划,并作为相关学院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国防生的培养目标第五条国防生培养总体目标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党、爱国、爱军、爱人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健全的人格,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在学制时间内修完本专业培养3标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获得毕业证书和相应学位,达到军政训练目标。

第六条军政训练目标(一)军政训练总体目标政治素质:掌握毛泽东军节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泽民关于军队建设的基本观点,熟悉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树立热爱人民军队、献身国防的思想,凡备良好的军人思想品德修养和较强的法纪观念。

军事素质:打好军事共同基础,初步掌握一定的军事理论越础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军人气质和作风;初步掌握现代军事高技术局部战争的基本特点;熟悉军事领导科学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能力。

身心素质:掌握军事体育和军人心理学的基本知识,熟悉体能、运动技能和心理训练的基本方法,达到军人军事体育训练标准,具有适应紧张、艰苦军事工作的强健体魄和良好心理素质。

(二)军政训练的阶段目标第一学年,了解军队的基本常识,注重形象仪表、举止言谈,掌握军人基本的礼节、礼貌和部队管理常识。

第二学年,具有良好的军人气质和素养,较强的团队意识,协作精神和崇尚科学、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优秀品质,莕于沟通和表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四学年,掌握军队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部队日常管理制度和方式方法,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身体素质达到军事体育训练标准,心理素质适应毕业任职需要。

第三章国防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国防生享有以下权利:(一)作为普通大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参加学校和选培办组织的到部队参观见学、实践锻炼等活动;(三)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还可申请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或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军政训练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达到国防生培养目标,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五)可报考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或与军队签约的普通高校有国防生专业的研究生,按照《关于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国防生除依法履行普通大学生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一)积极参加学校和选培办组织的军政训练及其他活动;(二)自觉接受学校和选培办的教育管理;(三)毕业后服从分配,到军队工作。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九条招收(选拔)国防生,由学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共同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报军区政治部干部部批准。

确认国防生资格后,高校予以单独注册,档案单独管理,选培办登记备案。

第十条招收的国防生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国防生资格,其中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转为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及户口退回来源地区,情节恶劣的,学校将移交相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国防生应按时到学校注册,到选培办报到。

第十二条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转学和出国出境的,应向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未经审批同意的,学校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国防生一般应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提前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军政训练合格准予毕业的列入当年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军区政治部干部部批准。

延长学习时间毕业的,毕业时年龄和身体条件须符合接收标准。

因服兵役延长学习时间的,接收入伍的年龄可放宽2岁。

第十四条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应向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军区干部部审批。

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符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由学院和选培办按有关规定审核推荐。

被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若査复试合格后,由录取单位办理入伍手续。

被军队签约高校录取的国防生,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己经取得推荐免试硕士生、硕博连读资格的国防生,本科毕业时应当确定接收单位,先到部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再以军队干部身份攻读研究生,工作期间有关招生单位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国防生毕业分配,由军区干部部和选培办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拟制的分配计划、培养目标和军队人才需求,结合学生综合表现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分配去向和岗位。

学校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国防生毕业分配工作。

第五章军政训练第十六条国防生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课、日常训练、假期集中训练和军营实践等内容,总时间450-550学时。

第十七条军政训练计划、训练目标、考核标准和实践教学活动由选培办制定和安排,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完成。

军政训练的课程,按必修课或者必选课纳入学校教学体系,按相应标准计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应完成规定训练内容,并达到考核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国防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军政训练,确有合理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经批淮后可不参加,但需按要求补课。

第十九条日常训练主要进行军事常识学习和体能训练,安排在早操、体育课或课余时间,由选培办组织实施;集中训练一般安排在暑假实施,主要进行难以在校内完成的军政训练课目和部队实践,集中训总时间控制不少于60个训练日,由天津替备区教导大队或驻津部队承训。

第六章日常教育管理第二十条学校成立国防生选拔(招收)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选培办,并确定专职成兼职人员,参加选培办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例会,分析国防生教育管理形势。

学校有关部门和选培办建立合署办公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对国防生的管理应按照职责分工釆取分级管理,在校学习、训练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管理为主,选培办协助;在外集中训练期间,以选培办管理为主,承训单位协助。

日常职务由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和选培办人员负责处理,重要事件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选培办和学院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重大事件报学校和选培办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国防生学习训练和现实表现情况,记入《国防生登记表》,作为评选优秀国防生、推荐免试研究生、考核淘汰、毕业鉴定和任职意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防生每学期向选培办和辅导员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训练、作风纪律及完成任务等情况,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防也党员发展计划,由学校组织部门和选培办共同制定,国防生确定身份后,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学校成立围防生团总支,国防生正式党员达到3名以上的学院单独成立国防生党支部。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选培办每学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国防生活动,依据军政训练成绩和现实表现评选训练标兵、学习标兵、优秀国防生和优秀国防生骨干,结合学年总结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国防生除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不得参加任何其他党派和政治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不得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有损国家、军队形象的言行,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国防生应执行国家、军队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军队秘密。

不允许在非保密环境传播涉密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

第二十八条国防生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校学习期间应专心学习,不提倡谈恋爱,本科毕业到军队首次下达任职命令前不得结婚;就读研究生期间结婚,应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有关部门和选培办做好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从着装仪表、行为举止、礼节礼貌等方面入手,抓好国防生点滴养成,培养良好作风。

并注重釆取多种方式、方法提高国防生自身管理能力。

(一)按照军校管理模式设立模拟中队、区队、班,各级骨干由国防生轮流代职,定期轮换。

(二)国防生头发应当整洁。

男学员不得留长头发、大鬓角和胡须,不得染发(除黑色)、烫发。

女学员不得戴假发、染发(除黑色)、烫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着军装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成指等饰物。

(三)国防生参加军政训练或选培办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统一着军装,并按照要求佩戴各种徽章,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要求规范自己的举止言行:参加非军队组织的集体活动、平时上课、外出及业余时间不着军装,但应服饰整洁,行为规范。

(四)国防生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穿着军装时,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搭肩搂背。

(五)国防生应文明交往,自觉维护军人形象。

第三十条国防生必须遵守以下礼节:(一)在参加军事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五章执行。

(二)在参加非军事活动时,必须进守以下礼节:1.在听到首长、老师或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

在接受首长或上级的命令、指示时,应回答“是”。

2.在进见或遇到首长、上级或老师时,应主动问好,着军装时应敬礼。

3.在室内,上级或老师到来时,应立即起立;部队首长到来时,在场国防生骨干应组织报告。

4.进入首长和上级的办公室时要报告,进入老师和领导的办公室时要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5.在其他的时机与场合也应讲文明、懂礼貌,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徳。

第三十一条国防生应参照军队院校管理标准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建立规范的一日生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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