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律科技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

天律科技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
天律科技大学国防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

教育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三月

天津科技大学文件

津科大学〔2007〕17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

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相关单位:

《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印制

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校国防生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解放军四总部《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天津科技大学为部队培养干部协议书》等有关法律规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科技大学国防生是北京军区依托天津科技大学培养的、享受国防奖学金、毕业后主要分配到北京军区所属部队工作的大学生。包括从在校生中选拔和从应届髙中毕业生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定向招收到天津科技大学的培养对象9

第三条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遵循普通高等教育

规律,着眼军事人才成长需要,贯彻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全面育人的原则,以学习知识为主,以训练养成为辅。

第四条国防生的教育管理由学校负责,驻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协助。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国防生选拔(招收)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和选培办,组织国防生教育管理丁作。国防也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学院整体违设发展规划,并作为相关学院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国防生的培养目标

第五条国防生培养总体目标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党、爱国、爱军、爱人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健全的人格,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在学制时间内修完本专业培养3标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获得毕业证书和相应学位,达到军政训练目标。

第六条军政训练目标

(一)军政训练总体目标

政治素质:掌握毛泽东军节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和江泽民关于军队建设的基本观点,熟悉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树立热爱人民军队、献身国防的思想,凡备良好的军人思想品德修养和较强的法纪观念。

军事素质:打好军事共同基础,初步掌握一定的军事理论越础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军人气质和作风;初步掌握现代军事高技术局部战争的基本特点;熟悉军事领导科学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能力。

身心素质:掌握军事体育和军人心理学的基本知识,熟悉体能、运动技能和心理训练的基本方法,达到军人军事体育训

练标准,具有适应紧张、艰苦军事工作的强健体魄和良好心理素质。

(二)军政训练的阶段目标

第一学年,了解军队的基本常识,注重形象仪表、举止言谈,掌握军人基本的礼节、礼貌和部队管理常识。

第二学年,具有良好的军人气质和素养,较强的团队意识,协作精神和崇尚科学、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优秀品质,莕于沟通和表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四学年,掌握军队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熟悉部队日常管理制度和方式方法,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身体素质达到军事体育训练标准,心理素质适应毕业任职需要。

第三章国防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国防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作为普通大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参加学校和选培办组织的到部队参观见学、实践锻炼等活动;

(三)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还可申请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或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军政训练等方面获得公正

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达到国防生培养目标,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可报考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或与军队签约的普通高校有国防生专业的研究生,按照《关于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国防生除依法履行普通大学生的义务外,还应履行:

(一)积极参加学校和选培办组织的军政训练及其他活动;

(二)自觉接受学校和选培办的教育管理;

(三)毕业后服从分配,到军队工作。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九条招收(选拔)国防生,由学校、选培办和学生本人共同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报军区政治部干部部批准。确认国防生资格后,高校予以单独注册,档案单独管理,选培办登记备案。

第十条招收的国防生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国防生资格,其中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可转为普通生;不符合普通生录取标准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及户口退回来源地区,情节恶劣的,学

校将移交相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国防生应按时到学校注册,到选培办报到。

第十二条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转学和出国出境的,应向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的,学校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国防生一般应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提前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军政训练合格准予毕业的列入当年接收计划,由军队接收单位办理入伍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经军区政治部干部部批准。延长学习时间毕业的,毕业时年龄和身体条件须符合接收标准。因服兵役延长学习时间的,接收入伍的年龄可放宽2岁。

第十四条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应向选培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军区干部部审批。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符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由学院和选培办按有关规定审核推荐。被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若査复试合格后,由录取单位办理入伍手续。被军队签约高校录取的国防生,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己经取得推荐免试硕士生、硕博连读资格的国防生,本科毕业时应当确定接收单位,先到部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再以军队干部身份攻读研究生,工作期间有关招生单位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国防生毕业分配,由军区干部部和选培办根

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拟制的分配计划、培养目标和军队人才需求,结合学生综合表现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分配去向和岗位。学校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国防生毕业分配工作。

第五章军政训练

第十六条国防生军政训练,包括军政理论课、日常训练、假期集中训练和军营实践等内容,总时间450-550学时。

第十七条军政训练计划、训练目标、考核标准和实践教学活动由选培办制定和安排,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完成。军政训练的课程,按必修课或者必选课纳入学校教学体系,按相应标准计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应完成规定训练内容,并达到考核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国防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军政训练,确有合理原因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经批淮后可不参加,但需按要求补课。

第十九条日常训练主要进行军事常识学习和体能训练,安排在早操、体育课或课余时间,由选培办组织实施;集中训练一般安排在暑假实施,主要进行难以在校内完成的军政训练课目和部队实践,集中训总时间控制不少于60个训练日,由天津替备区教导大队或驻津部队承训。

第六章日常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国防生选拔(招收)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选培办,并确定专职成兼职人员,参加选培办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召开例会,分析国防生教育管理形势。学校有关部门和选培办建立合署办公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对国防生的管理应按照职责分工釆取分级管理,在校学习、训练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学院管理为主,选培办协助;在外集中训练期间,以选培办管理为主,承训单位协助。日常职务由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和选培办人员负责处理,重要事件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选培办和学院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重大事件报学校和选培办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国防生学习训练和现实表现情况,记入《国防生登记表》,作为评选优秀国防生、推荐免试研究生、考核淘汰、毕业鉴定和任职意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防生每学期向选培办和辅导员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训练、作风纪律及完成任务等情况,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国防也党员发展计划,由学校组织部门和选培办共同制定,国防生确定身份后,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学校成立围防生团总支,国防生正式党员达到3名以上的学院单独成立国防生党支部。

第二十五条学校和选培办每学年开展一次评选优秀国防生活动,依据军政训练成绩和现实表现评选训练标兵、学习标兵、优秀国防生和优秀国防生骨干,结合学年总结进行表彰。

第二十六条国防生除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不得参加任何其他党派和政治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不得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有损国家、

军队形象的言行,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国防生应执行国家、军队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军队秘密。不允许在非保密环境传播涉密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

第二十八条国防生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校学习期间应专心学习,不提倡谈恋爱,本科毕业到军队首次下达任职命令前不得结婚;就读研究生期间结婚,应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有关部门和选培办做好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从着装仪表、行为举止、礼节礼貌等方面入手,抓好国防生点滴养成,培养良好作风。并注重釆取多种方式、方法提高国防生自身管理能力。

(一)按照军校管理模式设立模拟中队、区队、班,各级骨干由国防生轮流代职,定期轮换。

(二)国防生头发应当整洁。男学员不得留长头发、大鬓角和胡须,不得染发(除黑色)、烫发。女学员不得戴假发、染发(除黑色)、烫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着军装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成指等饰物。

(三)国防生参加军政训练或选培办组织的集体活动,必须统一着军装,并按照要求佩戴各种徽章,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要求规范自己的举止言行:参加非军队组织的集体活动、平时上课、外出及业余时间不着军装,但应服饰整洁,行为规范。

(四)国防生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穿着军装时,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搭肩搂背。

(五)国防生应文明交往,自觉维护军人形象。

第三十条国防生必须遵守以下礼节:

(一)在参加军事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五章执行。

(二)在参加非军事活动时,必须进守以下礼节:

1.在听到首长、老师或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在接受首长或上级的命令、指示时,应回答“是”。

2.在进见或遇到首长、上级或老师时,应主动问好,着军装时应敬礼。

3.在室内,上级或老师到来时,应立即起立;部队首长到来时,在场国防生骨干应组织报告。

4.进入首长和上级的办公室时要报告,进入老师和领导的办公室时要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5.在其他的时机与场合也应讲文明、懂礼貌,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徳。

第三十一条国防生应参照军队院校管理标准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建立规范的一日生活制度。

(一)国防生平时每天按照起床、早操、整理内务和洗漱、早饭、上课、午饭、午休、上课、看新闻、晚自习、晚点名、就寝等内容安排一日生活。

(二)国防生应按时起床出操,及时参加集体活动,有事不能出操,应提前请假,批准后方可不出操。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假的,应先到操。

第三十二条国防生住宿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做到:

(一)按照准军事化标准整理内务卫生,模范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争创文明宿舍。

(二)正课时间未经允许,禁止在宿舍内逗留。

(三)宿舍和自习室内物品摆放统一、整齐,保持学习后和离开后室内的整洁。

(四)宿舍内只准悬挂和张贴规定的图、文、像、表。换洗的衣物要及时清洗,并在指定的区域内晾晒和及时收回。

(五)坚持每晚查铺查哨,严禁非国防生留宿。

第三十三条国防生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一)国防生大队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全体国防生大会,由大队领导主持,全体国防生参加,听取国防生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和布置下一阶段的学习训练任务。

(二)国防生中队每月召开一次队务会,由中队领导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总结中队当月的工作,研究部署下月的工作。

(三)区队每月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由区队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主要由班长汇报近阶段班级的工作情况(内务卫生、军事训练、文化学习、规范管理),并研究本区队工作。

(四)每周日晚8:00召开班务会,小结讲评全班一周的工

作。要求做到个人有发言,会议有记录,中队及选培办将定期进行检查。

(五)国防生不参加军政训练,或不参加选培办统一组织的各种活动时,必须请假。请假1小时以内由区队长批准,1小时以上由中队长批准,归队后及时销假。

(六)国防生日常请假由学院批准,请假1日以上必须由本人持假条报选培办备案,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七章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行,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被学校退学、幵除学籍的;

(三)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参加或有意逃避军政训练,达不到军政训练要求,经教育后无改进的;

(五)以主观违约为目的,达不到军政训练学分要求,或不能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完成学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七)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学校作退学处理,情节恶劣的开除学籍。毕业后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在有关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不得考研、出国或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企职员。选培办和学校将违约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违约国防生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国防生违约的,在如数退还己享受国防奖学金和交纳违约金后,学校方可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处理违约国防生,由学校和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第八章淘汰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国防生实行全程淘汰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淘汰:

(一)受到学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因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

(三)因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査标准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第四十条国防生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形被淘汰的,应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

受的国防奖学金;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处理淘汰国防生,由高校和选培办共同办理,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

第九章国防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部分构成。学费、杂费由选培办挂靠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照全军统一标推和招收(选拔)计划和国防生名册与学校结算,不足部分由国防生本人向学校缴纳;生活补助费由选培办逐月发放给国防生本人。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的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应向国防生倾斜。条件允许时设立国防生专项奖学金。国防生不得参加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第四十四条发放国防奖学金的起始时间,招收的应届高中毕业国防生和从学校在校生中选拔的国防生,均从招收、选拔当年的9月份起算,止于毕业当年6月份。

第四十五条国防奖学金发放实行浮动机制,把国防奖学金的发放与学习训练成绩和现实表现挂钩,每学年内有2科成绩不及格〔因非主观原因未参加考试者除外〕扣发国防奖学金学费和杂费总额的10%,每增加1科增扣5%最高不超过20%。扣发部分用于奖励该学年学习成绩进入专业前10名或与前一学期相比专业总排名进步10名(专业总人数60

名)、20名(专业总人数120人)以上的同防生,最髙额度不超过国防奖学金学费和杂费的20%。

第四十六条国防生提前完成学校规定学业毕业到军队任职的,在首次任职命令下达当月起停发国防奖学金。延长学习时间毕业的,延长期内一般不发放国防奖学金。因参加军政训练受伤而延长学习时间,且毕业时符合接收条件的,延长期内可发给国防奖学金。服兵役的国防生,服役期间不发放国防奖学金。

第四十七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协助选培办做好国防奖学金发放、使用、追缴和管理工作。追缴的国防奖学金本金,及时返还军队上级主管部门;违约金用于补充选培办军政训练经费或作为优秀国防生奖励基金。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国防生已从学校毕业,尚未下达首次任职命令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选培办、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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