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4
企业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企业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企业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企业固定资产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长期使用价值超过一年的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核心和基础。
然而,火灾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很容易导致企业固定资产的损失。
因此,企业需要购买火灾保险来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
下面是企业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的准则。
一、购买适当的保险在购买火灾保险时,企业应根据自身固定资产的价值、类型和风险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应覆盖所有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得到足额的保险赔偿。
同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具体风险情况,选择适当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充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
二、定期评估和调整保险企业应定期评估固定资产的价值,以确保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保持一致。
固定资产的价值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因此需要及时调整保险金额,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险赔偿。
三、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保险责任一致。
同时,对固定资产的价值、数量和位置等信息进行登记和记录,方便在火灾发生时进行快速判断和核实。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防火措施预防火灾是最有效的保护固定资产的措施。
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的防火设施建设,确保消防设备的完善和正常运行。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同时,加强固定资产周边的防火安全管理,避免火灾发生和扩散。
五、及时报案和跟踪处理在火灾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将火灾情况报告给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火灾调查和损失核实,确保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在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及时跟踪处理进展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以确保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六、加强保险风险管理企业在购买火灾保险的同时,还可以购买其他补充保险,以进一步扩大保险范围和提高保险赔偿的金额。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火灾保险管理,保障资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处理准则。
二、保险范围及保额确定(一)保险范围1、本单位拥有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楼、厂房、仓库等。
2、生产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
(二)保额确定1、房屋建筑物的保额应根据其重置价值确定,包括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
2、设备类固定资产的保额应考虑其购置成本、折旧情况以及市场价值等因素。
三、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火灾损失。
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3、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等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购买与续保(一)保险购买1、由财务部门负责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条款、费率等相关事宜。
2、签订保险合同前,需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确保符合本单位利益。
(二)续保1、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门应评估保险需求,决定是否续保。
2、如决定续保,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保险的连续性。
五、出险报案与理赔(一)出险报案1、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相关部门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在 24 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
(二)理赔流程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将安排定损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2、本单位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定损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3、财务部门负责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金额,并跟进理赔进度。
六、损失评估与核算(一)损失评估1、火灾事故发生后,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专业人员对损失进行评估。
2、评估内容包括受损资产的数量、程度、残值等。
(二)核算1、财务部门根据损失评估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2、对于已获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冲减损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七、档案管理(一)资料收集1、保险购买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包括保险合同、报价单、谈判记录等。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4)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4)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第九条灾害报告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公证勘查报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二、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3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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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预约投保: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企业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企业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企业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一、概述企业固定资产火灾保险是指企业购买的保险,用于保障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的损失,是保护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企业资产安全,规范和统一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制定本准则。
二、投保1.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价值和风险程度进行火灾保险投保,确保投保额度覆盖资产价值。
2.企业应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与其签订明确的保险合同。
三、保险检验1.企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潜在的火灾风险。
2.在投保时,企业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信息,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固定资产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调整。
四、火灾事故报案1.发生火灾事故后,企业应立即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2.报案时,企业应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损失情况、责任人员、现场照片等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核查。
五、理赔申请1.企业应在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附上相关证明和资料。
2.理赔申请书应包括火灾发生地点、时间、损失情况、保单号码、保险金额等信息。
3.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火灾事故和损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六、理赔处理1.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应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企业。
2.如有需要,保险公司可能委托专业调查员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以确保理赔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3.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并向企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七、纠纷处理1.若企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存在异议,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若复核仍无法解决纠纷,企业可向相关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八、保险追偿1.如确定火灾事故的责任方,企业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2.企业应保留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以便日后的追偿。
九、经验总结企业应定期总结和评估火灾保险的投保和事务处理情况,不断改进和优化保险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1. 保险责任确认
在保险条款中明确保险责任范围,核实被保险物品是否在保险范围内,确定保险赔付责任。
2. 损失估算
立即对受损固定资产进行估算,包括修复、更换或重建的费用,损失额度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定并报告给保险公司。
同时控制好维修、清理、拆卸工作过程中的环保风险。
3. 立案存档
开展保险申报手续,并备案资料,包括事故经过、损失核定及现场照片、说明书、报告等,确保资金使用和理赔过程符合法律法规,保障受损固定资产得到及时修复和恢复。
4. 咨询专家
通过专家门质询得到理清损失原因、评估损失等建议,同时协助保险公司专家核定损失,避免因计价争议、评估结论产生争议等问题导致理赔流程被阻碍。
5. 申报理赔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交
申报书、经济合同、发票、财务报表、清单配件等资料,以便保险公司在可控范围内及时理赔。
6. 理赔验收
在理赔过程中对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快捷支付、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衡量。
通过对理赔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和对保险公司的不满意进行记录,以便在下次发生类似问题时能够执行到位的处理措施。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一、事故发生前:1.被保险人应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明确保险责任和范围,以及索赔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2.被保险人应及时将固定资产的详细情况通知保险公司,确保保险公司了解资产的价值和状况。
3.被保险人应制定火灾预防措施,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同时要保持相关记录以便在事故发生时提供给保险公司。
二、事故发生时:1.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报案,尽快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
2.被保险人应尽力保护损失物品,避免二次损害,并保持现场的完整。
3.被保险人应提供准确、详细的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如火灾起因、火势情况和损失情况等,以及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证据。
三、事故发生后:1.保险公司应尽快组织调查,并对损失进行评估,以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保险公司要尽快通知被保险人有关赔偿事宜,明确赔偿责任和金额。
2.被保险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证据,如报案记录、现场照片和物品清单等。
3.在赔偿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与被保险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4.如保险公司对赔偿事项存在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仲裁解决。
如仲裁结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指导意义。
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前制定预防措施,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和赔偿程序。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处理事故,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通过遵循这些准则,可以有效地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二、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3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3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险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6页)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6页)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第五条投保申请(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投保手续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5页)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5页)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
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续保手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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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doc 4)
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准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
第五条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
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
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
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附则
第十五条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第十六条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