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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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彭宇案看举证责任

从彭宇案看举证责任

从彭宇案看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举证证明义务的人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对于证明责任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民事证据规定》在借鉴规范说的同事,也考虑到了某些类型案件和特殊情况下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作出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包括举证责任倒置,而举证责任倒置一般仅限于特殊侵权行为。

“彭宇案”中,原告徐老太太诉称被告彭宇撞倒了自己,她就应举证证明侵权的4个要件。

据悉,从一审法庭的证据来看,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

徐老太太的陈述是被告将其撞倒在地致伤;彭宇的陈述是他没有与原告相撞,他只是做好事。

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称其没有撞倒徐,但其本人被徐撞到了。

但是原始的讯问材料没有找到。

除此之外,事故发生后,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

案件诉至一审法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该陈述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

仅凭以上证据,原告不能证明自己被彭宇撞倒过,而现有证据又不能排除彭宇撞倒原告的可能性,案件事实实际上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中。

此时法官完全可以依据证明责任判定原告徐老太太败诉。

法官判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倒置证明责任,由彭宇证明他没有侵权,但是这个案件完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所以不应该责任倒置。

第二个问题就是法官的判决书书写不妥当,彭宇案一审判决书中的经验法则就是“这个社会好人少”。

一审判决书两处事实推定的词语,如“情理”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等,实际上是法官对于社会生活经验的抽象,即是本案事实推定的经验法则。

我认为,裁判文书是非常正式的文件,应当宣扬的是社会正能量,而不是根据负面心理判决案件,所以,我不认同一审判决书中的经验法则。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张继成: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作者:张继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来源:学术批评网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及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彭宇案误读谁之过_

彭宇案误读谁之过_

大连日报/2012年/2月/2日/第A11版新闻・观点彭宇真撞人了。

在最近出版的《望》新闻周刊上,南京市政法委书记披露了曾经轰动一时的彭宇案的真相,一直被认为是救人被讹的彭宇原来真的撞了人,这在社会上引起一片哗然,公众要问:彭宇案误读谁之过彭宇案只是道德乐章中弹错的音符司马厚德(媒体评论员)2006年末发生在江苏南京市的一起民事诉讼案——彭宇案,在经历了5年多的发酵后,成为争议极大、民众和社会最聚焦的民事诉讼案,进而被许多人定性为“引爆”社会整体道德倒退30年~50年“导火索”的“标本案件”。

笔者认为,这实在夸大其辞,简直就是一顶沉重的压头“高帽”。

首先,并不是彭宇案推倒了第一块“多米诺骨牌”。

众所周知,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的事件古今中外都发生过。

可是,在彭宇案发生前,那些事件都是先有“准彭宇案”、“类彭宇案”发生从而“引爆”吗?在彭宇案发生后,国内各地发生了一些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的事件,难道就仅仅是彭宇案造成的吗?在老人跌倒无人敢扶的所有事件中,围观者个个都知道南京的彭宇案吗?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下、进退,是由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制度等等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力量按照“平行四边形法则”交织作用决定走向,岂是一个彭宇案所能够左右了的。

其次,中外历史发展规律揭示,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道德滑坡在所难免。

英国工业革命前“圈地运动”那用“血与火”谱写的悲壮的道德乐章,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资本用“血和肮脏的东西”滴染的道德历史,都在诠释道德滑坡的根由和路径。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是转型的大背景决定和影响着道德发展的运行轨迹。

笔者并非为道德滑坡“护短”和“正名”,而是在呼吁和警醒人们找准病因,思考和筹谋防范对策,将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勿使社会道德之“船”偏离正确航道。

第三,彭宇案只是一个具有“非典型”意义的事件。

彭宇案原来是一件十分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但由于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加之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于是,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产生了许多本不该有的负面效应。

彭宇案的法逻辑批判

彭宇案的法逻辑批判

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那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将其所犯错误全面、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基此理由,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2]及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人经过思考觉得:彭宇案的焦点或者说结症应当是: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也就是说,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所称其伤是被告彭宇碰撞倒地所致要求赔偿,其提供的证据能不能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是成立的。

不应当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大家知道,如果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那么,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就势必要求原被告各自提供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了!因此也就误入了原审法院三次开庭的错误审理,以及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被告举证的错误做法,从而导致作出了违背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错误判决。

?大家知道,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被告应诉答辩后,就可以择日开庭审理了,经过开庭审理,在原告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时,也就是说,在直接证据不足或者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被告否定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依法采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本不需要再开第二、第三次庭了。

众所周知,就本案而言,是一件“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的普通民事案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官只须凭证据判决就是了。

也就是说,原告诉称其伤是彭宇碰撞所致,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彭宇碰撞老太致伤的依据,否则必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适用认定者举证否定者不须举证的制度,彭宇在确认自己没有碰撞老太的事实后是无需提供任何证据的(我没有碰撞是无法提供证据的)!综观本案,原告高老太除有伤的事实和本人咬定其伤是彭宇所撞的陈述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的,且被告彭宇一直持否定态度的案件,法院怎能判决高老太胜诉呢??当然,法官不可能在现场,没有也不可能看到案件的经过事实。

因此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就是凭证据还原现场,凭证据认定事实,凭事实(证据)进行判决。

彭宇案件

彭宇案件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南京一个叫彭宇的小伙子,主动扶起一个摔倒的老太太,又应老太太的儿子恳求,协助送老太太去医院,老太太儿子说自己带的钱不够,他又掏出200元钱替老太太垫付住院费。

然而就在彭宇准备离开时,老太太突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她,彭宇当然不会承认,老太太的儿子立刻报了警。

此后又一纸诉状将彭宇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本来是见义勇为的彭宇却遇到这样的负心人,其沮丧的心情可想而知。

但可气的是我们南京鼓楼区法院,在老太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彭宇撞伤的情况下,在派出所的对彭宇有利的笔录离奇丢失、派出所所长提供虚假证据、被当场揭穿的情况下,在老太太明显说谎(老太太不承认认识当时在场的陈姓证人,但陈姓证人当时给老太太的儿子打了电话,有通信公司的记录为证)并被证明的情况下,仅凭推理就判彭宇败诉,赔偿原告四万五千多元!请看判决的理由:1、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

按常理,彭宇应该是去抓撞人者,而不是去扶老太太。

既然不去抓肇事者而是去救助老太太,那很有可能就是肇事者。

2、彭宇是第一个下车,从常理分析,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3、根据常理,在徐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让老太太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

简单概括一下就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管人家的事情?不是你撞的,你就不要去管。

在号称礼仪之邦的中国,这样的荒唐理论竟然也能存在!荒唐的判断依据当然会得出荒唐的判决结果。

消息一出,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几乎一边倒支持彭宇,猛烈抨击老太太的道德丧失,抨击法院的荒唐判决!更有热情的网友启动所谓的“人肉”搜索,公开了徐老太太、徐老太太的儿子以及主审法官的家庭住址和电话,立刻这些电话就被打爆了!其实,如果老太太是一个普通百姓,仅仅是恩将仇报,众人谴责一下也就过去了,也可能不会有那么大的反响。

对彭宇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疑问的人不懂法律

对彭宇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疑问的人不懂法律

对彭宇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疑问的⼈不懂法律对彭宇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提出疑问的⼈不懂法律我认为判决书认定是彭宇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完全正确,只是判决书做的推理太多,并且有些地⽅阐述的⽐较牵强⽽已,但是不影响其认定事实的正确性。

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发展经历了从“排除⼀切合理怀疑”到“⾼度盖然性”的过程。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对案件事实及其他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度盖然性因果关系,“⾼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可能或⾮常可能真实的程度。

即法官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的真实,⽽不是客观真实。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三条规定“双⽅当事⼈对同⼀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够的依据否定对⽅证据的,⼈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提供证据的证明⼒是否明显⼤于另⼀⽅提供证据的证明⼒,并对证明⼒较⼤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彭宇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明显⼤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法官有理由认定被告撞了原告的可能性更⼤。

对此提出异议的⼈⼀般是不懂法律的。

但是判决书适⽤法律错误,滥⽤了公平责任。

判决书认定原、被告均⽆过错,被告应依据公平原则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原告存在明显过错,被告没有过错,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已经是65岁的⽼⼈了,并且还拿了包和保温瓶,在前⾯已经有两辆车刚进站的情况下,跑着去坐第三辆车,其应当遇见到可能撞到从车上下来的乘客⽽发⽣危险,但是其却置之不顾,以致发⽣了事故。

因此原告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

正如判决书所述,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更⽆法预料到会有⼈跑过,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没有过错。

鉴于原告有过错⽽被告没有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逻辑学案件分析之彭宇案

逻辑学案件分析之彭宇案

如果单从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陈二春的证言来看,本作者认为,此案可以初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究竟彭宇与徐老太相撞还是未相撞,真伪不明。

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是徐老太主张向彭宇索赔,理应当由徐老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徐老太不能证明彭宇撞伤她,则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由徐老太承担,也就是说,徐老太应当承担因为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在案件的第二个辅助推理中,法官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在这里,法官的逻辑就是:只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他的行为才能称作见义勇为行为,现在彭宇没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所以,他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

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我们姑且不论,但是,见义勇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不能说只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的行为才是见义勇为行为。

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看见原告是如何倒地的,所以,被告所能做到的也仅仅就是将原告扶起来。

而且原告即使是被他人撞倒的,被告也看见了,但原告此时更需要的是扶助。

至于被告是选择扶助原告或抓住肇事者,则完全取决于被告的意愿。

如果法官只将是否抓住撞倒原告的人当作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就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由于被告没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只是好心相扶,这只能说明被告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从彭宇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是推不出原告就是被彭宇撞倒的这个结论。

法官的第三点推理,判决书称:“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

彭宇没有在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提出见义勇为的抗辩理由,那么他提出了什么抗辩理由?如果他没有提出抗辩?可以推定其默认原告之所主张的事实。

本案法官能将这种答辩的时机作为推理的依据,确实很有启迪,有创新精神。

问题是以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讲,我国没有强制答辩制度,彭宇答辩还是不答辩,他如何答辩,他什么时候答辩,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当然也无所谓不利后果,所以,从法律上,本案判决据此推理不具备合法性。

扶老人话题

扶老人话题

民事处罚依据
《民法通则》第98条、第 119条,《民事诉讼法》第 232条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规定
道路交通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 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 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 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 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 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影响:
彭宇案判决书链接:/index/content/2012-02/08/content_3338388.htm
二、许云鹤案
案情回顾: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 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 老太倒地受伤。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 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 87454.8元。
扶还是不扶?
扶老人典型案例
一、南京彭宇案
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 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随后,老太太咬 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共45876.6元,二审和解结案。 1、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 2、事件最大的争议来自于法院的判定书,由于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推 定”,而未进行事实认定。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而法院却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 理分析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 3、二审法院的调解。二审已经有了新证据,但法院仍进行了庭前调解,以 致该案和解结案。调解应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而非法院或国家的利益。

由彭宇案看法律适用(2篇)

由彭宇案看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是一起因见义勇为引发的争议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适用和道德责任的广泛讨论。

本文从彭宇案出发,分析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探讨如何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求平衡,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彭宇案简介彭宇案是指2006年江苏省南京市发生的“南京彭宇案”。

案件起因是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扶起一位摔倒的老太太,却被老太太诬陷为撞人。

随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多种观点和争议。

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1. 举证责任倒置在彭宇案中,法院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被告(彭宇)证明自己没有撞到老太太。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原告(老太太)的权益,但同时也增加了被告的举证难度。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较多,若盲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可能会导致被告权益受损。

2. 证据认定问题在彭宇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存在争议。

一方面,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无过错;另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无法直接证明被告有过错。

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证据,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3.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讨论。

一方面,法律强调公平、公正,要求当事人依法行事;另一方面,道德强调善良、正义,要求人们遵循社会公德。

在彭宇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道德的要求,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三、法律适用中的道德考量1. 法律适用应体现道德精神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道德因素。

例如,在彭宇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既要依法审理,又要考虑被告的见义勇为行为,体现道德精神。

2. 法律适用应尊重社会公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尊重社会公德。

例如,在彭宇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考虑到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可,以及道德观念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3. 法律适用应注重调解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注重调解,以化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

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

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刑事侦查学院本科2009级职务犯罪侦查专业石伟东学号2009051160)一、案情综述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彭宇与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的一个公交车站相遇,一个是在这一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要赶着上另一辆车的老人,徐寿兰倒地,彭宇将其扶到路边,并有与此二者素皆不相识的陈二春上前帮忙,并打电话通知徐寿兰之子,待其达到后,陈二春离开,彭和徐及徐之子共同前往医院,并由彭先支付医药费200元,待徐拍片检查结果——胫骨骨折出来后,医生建议更换人造股骨头,需要数万元医药费,此时徐一口咬定是彭将其撞倒,要彭承担医药费。

双方协商未果,徐之子报警,事件交由南京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处理,最终诉至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3次庭审,本案主审法官王浩于2007年9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通过“常理分析”,以公平责任原则,最终判处被告人彭宇承担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万多元。

不服一审判决的彭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各方影响下,最终以庭外“和解”方式结案。

二、司法证明问题分析司法证明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探讨的热点问题,不管是证明责任,还是证明规则,两个领域的人士都在进行着不断地探索和交流,以期中国司法体制能够更加完善。

司法证明问题涉及司法证明的对象、环节、方法、责任、标准及规则。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大讨论,其中也不断涉及司法证明问题,结合本案具体来看中国当代的司法证明问题。

本案的焦点在于碰撞事实的认定、本案中的“电子文档”——徐寿兰之子用手机拍摄的并称是彭宇在接受派出所民警询问时所做的笔录的照片是否真实、是否可以被法庭采用及法官能否凭借推理判案三个方面,从中可以看出,本案主要涉及司法证明中证明责任、标准、规则、方法这四个方面,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讨和论证的几个方面。

(一)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谈南京彭宇判决的得失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谈南京彭宇判决的得失

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谈南京彭宇判决的得失作者:王文卓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的讨论。

其中,法官的判决也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在讨论事实推定的界限和条件的基础上,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对该案判决的得失进行评价。

关键词:南京彭宇案、事实推定、举证责任。

一、案情简介:本案中,徐寿兰是原告,彭宇是被告。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 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其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该公交车后门下车。

原告跌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又与原告亲属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

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本案原告徐寿兰于2007年1月4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鼓楼区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一审宣判。

二、法院判决的得失: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没有适用证明责任判原告败诉,而是进行事实推定认定原告确与被告相撞致其摔倒受伤。

运用事实推定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判案的能动性努力的表现。

因为,依据证明责任判案是法官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对裁判上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存在争议,且用尽程序上所有许可的证明手段仍不能就事实的真伪得出结论的情况下,法官才能适用证明责任作出判决。

但依据证明责任下的裁判很有可能无法实现实质的正义,因为预先确定的证明责任归属,也就预先分配好了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这就促使证明责任归属方尽力收集证据,但由于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证明手段的滞后性,证明责任归属方很可能因为“真相”以外的因素承担不利的后果,且案件的判决也有可能偏离客观的事实。

因此,本案的一审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没有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而是尝试事实推定断案,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13年前的彭宇案真相到底如何?各种版本彭宇案戳痛了谁的良心

13年前的彭宇案真相到底如何?各种版本彭宇案戳痛了谁的良心

13年前的彭宇案真相到底如何?各种版本彭宇案戳痛了谁的良心我们先回放13年前的那场案件过程,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

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当年的几个人,彭宇离开了南京,至今低调未曾露面;徐老太不堪周围辱骂,无奈搬家,于数年前死去,其子因违反规定被撤职;法官王浩受到此案影响,由堂堂法官沦为极为偏僻的办事处里无人问津的小公务员。

后来有人称此案为“”中国道德水平退步五十年”的开端。

关于事实推定与证明责

关于事实推定与证明责

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从“彭宇案”切入郑世保关键词: 事实推定证明责任证据法内容提要: 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是法官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普遍性选择,适用事实推定追求案件事实是法官避免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能动性努力;事实推定适用的条件是适用事实推定抑或适用证明责任裁判案件的界限;适用事实推定后,诉讼前分配好的证明责任不会发生转移,但提供证据责任将发生转移。

“彭宇案”(彭宇是原告徐寿兰(徐老太太)诉彭宇案中的被告。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

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其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该公交车后门下车。

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又与原告亲属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

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对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进而导致被告受伤的问题,双方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发生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所作所为均系做好事。

该案一审法院运用事实推定认定“彭宇撞倒了原告”并导致其受伤。

有关该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一审判决书:http: //blog. chinacourt. org/wp-profile1. php? author=344&p=76592·),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经过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报道、宣传乃至煽动,引起了民众乃至高层的关注(2008年6月1日,笔者以“彭宇案”为关键词在baidu上搜索,找到相关网页约239, 000篇,在google找到相关网页约有208,000篇;同时江苏省委、省高院,以及最高法院的领导均谈到此案。

)。

“南京老太太”被加上引号并赋予了特殊的含义(在部分网友眼里“南京老太太”成了“恩将仇报”的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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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良知说话 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

用良知说话 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

事实推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此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 事实。这是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 2.前提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所 谓前提事实得到确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1)众所周知的事实;(2) 法院于职务上所知悉的事实;(3)判决所预决的事实;(4)经公证证明的 事实;(5)诉讼上自认的事实;(6)仲裁裁决所预决的事实;(7)已由证 据认定的事实。
用良知说话
——关于彭宇案的法律分析
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 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 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 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 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 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 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 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 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 自己是“肇事者”。
相关说法:
据彭宇本人称,当时其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 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据徐寿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 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 个公道。”

据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称,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 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 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 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南京彭宇案分析(作业)

南京彭宇案分析(作业)

南京彭宇案分析(作业)农夫与蛇在小学三年级的语文课本里有这么一篇文章叫《农夫与蛇》,蛇代表着忘恩负义、丧尽天良,是丑恶的化身;而农夫代表着善良宽厚却不谙世事的老实人,是忠厚的代名词。

本以为,只是一则小寓言,却不想在这个大千世界里,又上演了这么一出戏——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这太冤枉了!以后还有人敢做好事吗?”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彭宇案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大的反应,不仅仅此案的判决结果会影响到今后的道德观,并且挑战了法律的独立公正。

焦点一:拍摄的笔录为什么被采用,据了解,当日接警的城中派出所现已无法提供那份原始笔录;倒是老太儿子曾拍摄过那份原始笔录,并将照片提交给法庭作为呈堂证供。

这份“电子文档”中大致说,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

按理说,这么重要的一份证据应该由独立在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去调取,现在派出所都说原始笔录找不到了,而老人儿子是什么时候拍到原始笔录的,我们从电视媒体得知,老人儿子是一名警察,他如何得到这份‘证据’就不得而知了。

理所当然的,人们质疑这份‘电子文档’本身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

而彭宇再三申明‘电子文档’内容与他当初的陈述有多处出人,他本人和老太没有过接触。

但老太的律师唐宁则表示,“这份证据由谁拍摄并不重要,关键是它呈现了一份真实的原始笔录,当事的警官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各方的言词,有说服性和证明力。

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彭宇案案件分析法学0908班商伯玮20090721***彭宇案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这个案件中不仅涉及到许多法律的争议问题,也同时涉及到了道德问题。

此案虽然现在已经尘埃落定,但它身后的法律道德问题让我们不得不一直对其深思,也许彭宇案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通过它可以发现许多我国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华民族道德的争议。

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案情回顾: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通过案情回顾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中所存在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非常关键的。

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非常重要,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得出结论,可是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法院认为,在事后彭宇主动送老人去医院,并且支付了部分医药费。

由此可以认定彭宇与老人相撞了。

当看到这个说法,我深深地为我们天朝的法官们所折服,有这群法官何愁我中华民族道德不沦丧,何愁中国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官按“常理”判案不符法理谁敢再扶摔倒的老太太

法官按“常理”判案不符法理谁敢再扶摔倒的老太太

法官按“常理”判案不符法理谁敢再扶摔倒的老太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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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日报》9月10日报道,南京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

而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告。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因而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我们不能武断地说,老太肯定是自己摔倒,彭宇就是被冤枉的好人。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法院按“常理”来判案,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法官应该懂得“谁主张谁举证”的法理原则。

但是在此案中,法官却采取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其次,透过判决书可以看到,法官判决的依据是靠“日常生活经验”,并将这种常识性和经验的推理来还原事实,就断定小伙子“有罪”,实在是难以服众。

再次,审视此案中法官的主观经验性判决,大有隐含着一种人性恶的前提,并以此而推定人有罪。

如判决书中居然有“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的字眼,可见在法官的眼中,我们的社会似乎就是一个缺少爱和缺少帮助的世界。

由此案所传递出来的导向让人担忧。

假如法官以人性恶的推理就定罪量罚,那以后还有谁会冒着风险,去扶起一个摔倒的老太太呢?。

小案件 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

小案件 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

张继成: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作者:张继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来源:学术批评网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及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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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法院(法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
——忘记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本人经过思考觉得:彭宇案的焦点或者说结症应当是: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也就是说,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所称其伤是被告彭宇碰撞倒地所致要求赔偿,其提供的证据能不能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是成立的。

不应当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
大家知道,如果把高老太的伤,是不是彭宇撞碰所致作为本案的焦点,那么,在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院就势必要求原被告各自提供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了!因此也就误入了原审法院三次开庭的错误审理,以及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被告举证的错误做法,从而导致作出了违背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的错误判决。

大家知道,本案原告高老太起诉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被告应诉答辩后,就可以择日开庭审理了,经过开庭审理,在原告不能提供足以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时,也就是说,在直接证据不足或者间接证据不能形成锁链,被告否定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就应当依法采用判决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本不需要再开第二、第三次庭了。

众所周知,就本案而言,是一件“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的普通民事案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法官只须凭证据判决就是了。

也就是说,原告诉称其伤是彭宇碰撞所致,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彭宇碰撞老太致伤的依据,否则必将承担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适用认定者举证否定者不须举证的制度,彭宇在确认自己没有碰撞老太的事实后是无需提供任何证据的(我没有碰撞是无法提供证据的)!综观本案,原告高老太除有伤的事实和本人咬定其伤是彭宇所撞的陈述外,并无其他有力证据的,且被告彭宇一直持否定态度的案件,法院怎能判决高老太胜诉呢?
当然,法官不可能在现场,没有也不可能看到案件的经过事实。

因此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就是凭证据还原现场,凭证据认定事实,凭事实(证据)进行判决。

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证据有误,法院轻易采信,也就必然导致判决错误,所以法院公正是相对的,判决有错才是绝对的,只是尽
可能做到少错判而己。

就本案而言,现在虽然法院判决高老太胜诉,但事实彭宇不一定碰撞了高老太;反过来,如果法院判决驳回高老太诉讼请求,但事实也不一定彭宇没有碰撞高老太。

所以,如果法院不支持高老太诉讼请求的判决,焦点是举证责任,理由只能是证据不足,而不是彭宇没有碰撞高老太。

显而易见,本案法官没有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是采用原被告双方各自举证,同时法官采用逻辑推理,自由裁量、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判处的。

原审法院如此判案是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犯了一个十分低级的错误,如果是八十年代,也许我也会这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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