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_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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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_复习题及答案

《法理学》复习题

一、判断分析题

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比海洋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具有学术性;()

错误,海洋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法律体系比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具有学术性;

2、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不能用法律调整;()

错误,中国共产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既定方针

3、法治与民主无关;()

错误,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本内容。

4、熟悉法律的人必然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错误,熟悉法律的人不一定就有积极的法律意识

5、法是衡量全人类是非正义的标准。()

错误,由于是非正义本身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并不是衡量全人类是非正义的标准。

6、党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党法。()

错误,未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

7、统治阶级意志就是法;()

错误,法表现为国家意志

8、法是从来就有的。()

错误,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9、自杀是违法行为。()

错误,对国家、集体、他人不构成直接危害的自杀行为不构成违法。

10、违法行为必然会带来法律责任。()

错误,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免予追究法律责任,且对违法者能否追究法律责任还取决于法律实施的情况。

11、人权是天赋的。()

错误,人权不是天赋的,阶级社会中,人权主要是靠斗争和立法取得的。

12、法仅反映统治阶级内部掌握政权的少数人的意志。()

错误,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13、法所规范的行为只是社会关系中围绕权利和义务实施的行为。()

正确,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所规范的行为只是社会关系中围绕权利和义务实施的行为。

14、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

正确,依据证据的有无等等认定的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

15、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法律原则作出判决。()

错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以适用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原则作出判决。

16、司法是指操作法律的活动。()

错误,司法是指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活动。

二、实例分析题

1、某公司职工小王在学习刑法时产生了如下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者,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人被判处死刑,那么执行死刑的人也是故意杀人者,难道也要被判刑,如果执行死刑的人要被判刑,还有谁会去执行死刑?如果执行死刑的人不被判刑,岂不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纠。

请为小王解答上述疑问

一个行为人,同时具备某个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对象要件时,其行为才能构成违法行为。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才算是具备了违法行为的客体要件,一个人被判处死刑,一旦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其生命权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执行死刑的人依法剥夺死刑犯的生命,没有侵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故不是违法行为。

2、某公安局给某酒店发放了《营业执照》,有记者问该局一副局长:“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工商局才能颁发营业执照,哪一个法律文件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发放营业执照?”该副局长说:“没有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发放营业执照,但也没有法律禁止公安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即该局长认为公安局的作没有违法。

问:“该副局长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局长的说法错误。因为:

第一、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第二、我国《行政许可法》对颁发《营业执照》等这些行政许可的行政主体都有明确的规定,应该是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公安局越权颁发的行政许可行为无效

第四、现实生活中,很多行政机关越权实施行政行为应该禁止,也应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3、用所学有关法理学的知识指出以下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

要素。“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处15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或单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吸食、注射器具。”

答:(1)假定:吸食、注射毒品的

(2)处理:严禁吸食、注射毒品

(3)制裁:由公安机关处处15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或单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吸食、注射器具

4、村民刘某于某夜12点左右到离村子有3公里远的集体所有树林里盗伐树木,同村村民李某深夜回家,途经树林边时听到树林中的伐木声,出于好奇,偷偷走近刘某处,被伐倒的大树当场砸死。刘某在次日看到木头上的血迹,才发现出了人命。

问:刘某伐倒树木砸死人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为什么?

答:1、不是违法行为,而是属于法律事件;

2、违法行为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由特定的要素构成:第一,违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二,违法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违法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第四,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或组织。

3、上述四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至少行为人刘某伐倒树木砸死人的行为根据当时的情境下,不能算是主观上有过错;

4、所以,刘某伐倒树木砸死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5、张三与李四(两人均是化名)共同供职于我国某建筑工程公司科威特海外工程部,1990年元月某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发展到持械殴斗,张三凭着人高马大,用砍刀把李四砍成重伤,李四被送回国内治疗,张三被科威特警方拘留。案发后中国外交、司法机关同科威特外交、司法机关协商后同意张三由科威特司法机关适用科威特刑法定罪量刑。后张三经科威特司法机关审判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关押在科威特监狱服刑。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十几万军队在坦克大炮掩护下向邻国科威特发动了猛烈的进攻,在狂轰滥炸的过程中,关押张三的监狱被炸的只剩下残垣断壁,所有犯人四散而逃,张三也随其他犯人逃出监狱。此时,我国政府派出民航飞机在约旦接中国公民回国,张三也搭上该航班,安全抵达中国。1990年10月6日,李四在北京城闲逛,发现张三。他秘密跟踪至张三住的旅馆,然后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经过讯问,证明李四所述事实真实,经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将张三依法逮捕。

问:科威特法律对我国公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对犯罪人在国外执行刑事处罚后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张三、李四均为中国公民,但是张三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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