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苏建函设计〔2020〕375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苏建函设计〔2020〕37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86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对全省部分工程设计单位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我省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1. 受检单位检查范围内的相关设计资质现状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2. 受检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设计业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1. 受检单位自查:受检单位进行自查,并于9月15日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上报第四条中所要求报送的资料。
2. 设区市主管部门全面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对受检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组检查受检单位现场并填写检查结果意见表(见附件3),于10月25日前将第四条中所要求报送的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
3. 省厅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11月对各设区市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
四、需报送的材料(一)受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受检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1。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的通知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的通知各辖市、区建设局,各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监理行业管理,完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清出制度,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所有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我市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主要核查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特别是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人员变动情况,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等。
三、核查办法丙级企业资质核查由市城建局负责审核,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企业资质由市城建局初审,省住建厅负责审核。
企业所在地为辖市(区)的监理企业,其资质审核需经当地建设局审核同意,金坛市、溧阳市建设局需在监理系统中进行信息审核和上报。
四、上报材料及其要求:。
1、制作要求。
(1)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页码编在右下角,装订请按下列顺序:(2)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提供2份,丙级资质的企业提供1份。
企业所在地为辖市(区)的,还需交一份给当地建设局备档。
(3)封面和目录按统一格式(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
(4)上报材料整理完整后,需胶装。
2、资料内容及顺序(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三)及变更情况说明;(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监理企业现有国家注册人员核查表(见省住建厅文件附件1);(5)、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6)、国家注册执业人员近三个月以来的社保证明;(7)、两年以来有无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统一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见附件三);(8)、企业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供近两年内受到的荣誉证书和表彰文件复印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情况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省建设监理协会,各监理企业:为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格的动态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好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函〔2010〕12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113 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要求,我厅于2014年下半年对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核查,现将核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动态核查我厅共组织5个核查组分赴贵阳市和遵义市,对58家省外入黔监理企业资质资格及部分监理项目、对11家省内监理企业在监项目履职履责行为进行了核查。
本次核查中有连云港市正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东华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9家省外入黔企业和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6家省内监理企业核查内容满足要求。
(详见附件1)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部分监理企业在黔分支机构或项目部办公条件不符合要求;在黔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到场配合检查;无管理机构或不健全,无管理规章制度或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注册人员不到位履职,不具备承担监理项目的条件和能力。
个别省外企业违法转让入黔核验资质或同一批人员持有两家公司企业资质,提交虚假信息办理入黔核验手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二)被抽查项目总监不到位履行职责或到位履职少,现场人员随意变更无相关记录,专监资格不符合要求,监理员无证上岗,人员配备少,现场管理混乱、基本未履行监理职责;现场无总监工作痕迹,总监签字的资料为监理员代签,监理资料签署及整理不规范,监理工作记录不闭合;还有部分总监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担任了3个以上项目的总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0]636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0〕636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省属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建立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机制,落实好“悬剑”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监督检查范围是2006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改制设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2010年新批资质(含主项升级)的企业不在监督检查范围内。
二、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变化情况,特别是企业注册建造师变动情况,业绩完成情况以及企业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等。
2、检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纪录。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所作出的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处罚记录,应作为资质监督检查结论的依据之一。
对达不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或有市场不规行为的企业,由各市视其情况提出处罚意见,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工)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逾期不能改正者,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三、监督检查程序先由企业自查后上报有关材料,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核查,得出结论后汇总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组织各市采取推磨式互查和督查,并直接向省厅报送互查情况。
四、报送省厅材料要求1、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9〕50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9〕50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和《关于建立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机制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5〕67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我省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
重点核查注册执业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存在注册人员职业资格“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包括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工程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存在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三、核查方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工作安排(一)自查阶段(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全省各工程监理企业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核查内容完善有关注册人员身份等信息录入,对照资质核查栏目的核查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主动自纠。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琼建管函〔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琼建管函〔2022〕60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园区,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有关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除外,以下同)和监理企业。
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一)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参与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不良行为的;(三)企业诚信评价等级为D级或列入诚信黑名单的,诚信评价等级为C级且投标频率畸高的;(四)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五)资质申报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六)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工等)工作单位变更或社保变更异常的;(七)存在“挂证”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重点动态监管对象的;(八)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九)未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含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十)不配合监督检查的企业;(十一)有其他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七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七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1•【字号】粤建市函[2011]625号•【施行日期】201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七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62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企业(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建设监理市场管理,促进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10〕444号),经研究,我厅定于2011年9月26日至10月26日对全省监理企业(单位)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1.企业资质条件情况:注册资本、企业技术负责人、国家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经营场所、工程试验和检测设备情况。
2.企业内部管理情况: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3.企业业务经营情况:是否按法律法规承接业务,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是否按规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4.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情况: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本单位人员、其他非国家注册人员是否具有培训上岗证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工资情况。
5.所属项目监理部的质量、安全等管理情况。
6.其他需核查的有关情况。
二、被核查监理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含分支机构);2.企业管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和工资发放表;3.企业验资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4.近期所完成监理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监理收费发票及在建工程监理项目一览表;5.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6.试验和检测设备的清单和证明材料(发票或实物);7.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8.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9.其他有关资料。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辽住建建管〔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21〕1号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平稳过渡,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促进我省工程监理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2021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核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规定。
二、核查范围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
三、核查内容1.核查监理企业注册人员是否符合本企业相应专业资质等级条件。
2.核查监理企业是否有“挂证”或在各级、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检查、督察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等。
3.核查监理企业近两年是否按时如实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数据。
四、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对于符合本企业相应专业资质条件,在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挂证”等检查、督察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如实报送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数据的,核查结论为合格;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对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省厅将依法做出限期整改、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撤回(撤销)资质的处理或建议。
五、核查方式和要求1.市建设主管部门核查阶段。
市建设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并做出初审结论,于2021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明细表》(包括电子版,见附件)报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6〕632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6〕63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规范监理行为,促进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6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内容核查内容分为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核查两项。
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主要核查省内登记注册监理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省外入川监理企业是否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监理企业市场行为主要核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文件一致、项目质量安全管控情况、项目监理机构针对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是否开展了专项治理以及监理企业诚信经营等情况。
二、核查范围和数量(一)省工商注册登记工程监理企业及省外入川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核查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核查数量为全数覆盖;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核查数量为全数覆盖。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含省工商注册登记工程监理企业及省外入川工程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抽查,每个工程监理企业至少检查一个在监项目。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黑建函[2017]34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11.23【实施日期】2017.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黑建函[2017]342号)各市(地)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的动态监督管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按照“两随机、一公开”要求,我厅11月9日-18日对抽查的工程监理企业人员注册、市场行为进行动态核查。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随机抽查了省住建厅权限内的乙级工程监理企业44家。
其中,14家企业核查合格,合格率31.82%,30家企业核查不合格,不合格率68.18%。
从核查情况看,工程监理企业能够持有效资质证书开展业务,未发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和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7 )、(8)目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等行为。
二、存在问题(一)2家工程监理企业无注册人员。
即:大庆天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爱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5家工程监理企业注册人员缺少10人次以上(含10人次)。
即:牡丹江市建银监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时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黑龙江同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哈尔滨鸿大邮电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教育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三)8家工程监理企业注册人员缺少5人次以上(含5人次)。
即:七台河市博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庆市和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中信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大庆市卓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宾县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洪安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庆仟环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琼建质函[2010]176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专项检查的通知(琼建质函[2010]176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我厅决定于近期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检查时间定在7~8月,具体时间再另行通知。
此次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检查省外监理企业在琼监理项目的监理工作情况,每个项目都必检;第二阶段检查省内监理企业的监理工作情况,每家监理企业抽检2~3个工程项目,主要集中抽取海口、三亚、琼海等主要城市的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是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包括组织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审查、工程分包审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审查、原材料验收、见证取样送检、隐蔽验收、旁站监理、质量安全隐患的处理等工作。
二是检查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到位,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专业是否配套,人数是否达到标准规定等,省外监理企业还要检查是否办理入琼单项备案。
三是检查工程监理资料管理情况,包括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方案、安全监理方案、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等资料是否规范、完善。
三、检查方式检查采取查阅工程监理资料、现场查看工程实体、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
四、检查组成员检查组由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联合厅改革与发展处(厅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法规处相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共同组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闽建许函〔2021〕12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闽建许函〔2021〕12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为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范围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开展一次资质动态核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对经本部门审批、已取得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已审批企业数的10%。
各地可根据核查结果情况调整提高随机抽查比例。
二、核查内容由各资质审批部门对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管理规定》,对被随机抽查到的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一)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关于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的要求,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交情况。
(四)资质标准有要求的技术装备是否满足要求。
核查中,对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频繁变更工作单位的,要进一步核实,属于“挂证”的,不予认定,并依法依规对其予以处理。
三、结果处理经核查,对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各资质审批部门责令企业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逾期未整改的,由资质审批部门撤回其已取得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直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直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直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各省直管建筑业企业: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要求,我厅定于2014年9月初至11月底对部分省直管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省直属建筑业企业,采取分批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核查企业名单,每批确定的名单另行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湖南建筑信息网进行公布。
二、重点核查内容及方式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经营场所。
通过相关网站核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实地考核查验其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查阅企业近几年统计报表及财务报表,了解其经营状况。
2.企业注册人员及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情况。
核查企业注册人员人数是否满足企业资质最低配备要求、养老保险缴费及工资发放情况;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则通过相关注册系统网站查询其是否有在其他单位注册执业以及了解其养老保险购买和工资发放情况。
3.企业在建项目情况。
由企业提供在建项目汇总表,汇总表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开工时间、形象进度、人员配备等情况。
我厅根据企业提供的汇总表与湖南省工程项目监管平台进行对比,了解其在建项目是否录全部录入监管平台,是否按规定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职等情况。
三、核查处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后,我厅将对核查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并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1.对营业执照已注销或吊销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核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黔建建通[2011]401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核查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401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监理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央纪委《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纪发[2011]12号)精神和省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的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做好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近期我厅将开展对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领导机构为顺利开展我省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我厅成立核查工作小组,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宏文任组长,厅建筑业管理处处长周世玲任副组长,组员由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
二、核查对象2009年以来已办理省外入黔备案的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附后)三、核查内容(一)核查企业开展监理服务的范围是否与该企业入黔备案范围相符,从事监理人员是否与该企业入黔备案人员相一致,办公地点、固定电话是否真实。
(二)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苏建函建管[2012]772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苏建函建管〔2012〕772号)各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2〕441号),今年我厅对全省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接受资质动态核查材料的省内监理企业共57家。
主要核查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发生的变化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经核查,38家监理企业通过资质核查;7家监理企业申请注销资质;8家监理企业的8项资质未达到资质标准,其中乙级资质5项,丙级资质3项;4家监理企业未上报资质核查材料。
从总体情况来看,全省大部分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管理规定,人员到位、履职情况良好,但少数监理企业注册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
二、处理意见1、对南京华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企业(涉及8项资质,见附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自发文之日起45天内),在整改期内停止相对应资质承接监理业务。
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将依法撤回监理企业资质。
被撤回资质的监理企业可按现有条件重新申请资质。
2、对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大监理有限公司、东台市中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盐城市成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盐城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江都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宿迁四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7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经核实,因企业合并、人员严重不足等原因申请注销监理资质,请在发文之日起10日内携带资质证书按规定来我厅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已上交资质证书的企业直接来我厅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关于开展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全区各在建项目监理企业:
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年度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20**〕— 284)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注册在**市**区的监理企业。
由各工程监理企业对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先进行自查,于20**年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股。
区住建局建管股负责对辖区内的监理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同时由区质安站对其在建项目进行抽查(至少抽查一个项目),区质安站于20**年8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意见报区住建局建管股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科。
二、区外监理企业。
一是在**市**区承揽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市其他区县的工程监理企业按照该文件要求先进行
自查,于20**年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在**市**区承揽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市外的工程监理企业按照该文件要求先进行自查,于20**
年6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
由区质安站配合市质安站对其在建项目进行抽查,(每个企业至少抽查一个项目),于20**年8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存在
问题及处理建议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科。
特此通知。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7]138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7〕138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省定扩权县(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部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动态管理,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结合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新资质标准的贯彻实施,经研究,决定开展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
二、资质考核主要内容资质考核主要内容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企业技术负责人经历、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考核专业及人员数量)、近2年代表工程业绩、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行为情况、财务报表及企业经营情况、其他资质规定的内容等。
三、考核工作程序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007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向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资质动态考核表及动态考核主要内容涉及的资质证书、人员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代表工程业绩等资料。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并结合企业市场行为和企业有无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资质动态考核表于2007年12月1日前上报我厅建筑管理处,我厅审核后作出资质动态考核结论,并对社会公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7〕18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7〕18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全省勘察设计企业开展动态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本省勘察设计企业、外省入陕勘察设计企业。
二、检查时间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抽查在本行政辖区内承揽项目的企业。
检查时间集中在6月,具体时间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受检企业。
三、检查内容(一)核查承接工程项目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
是否存在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压价竞争、越级承揽业务等不良行为的。
(二)检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包括现场执业履职)、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
核查中标企业现场执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省外入陕企业注册人员是否与入陕备案登记人员一致。
在核查企业时,对企业的注册与非注册执业人员一并进行核查。
(三)核查设计项目履约与质量保证情况,检查被抽取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是否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形。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陕建发[2006]128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考核的通知(陕建发[2006]128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规划建设局及各有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厅将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考核,具体要求如下:1、各企业认真填报《陕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表》一式两份,按照企业资质申报程序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电子文档。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核对企业所填报表格,重点考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所填报资质及批准时间与企业资质证书是否一致,并填署考核意见,同企业所报电子文档,报省建设厅。
3、省级企业将《陕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表》一式两份直接报送省建设厅,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4、建筑业企业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已取得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动态考核合格,有效期往后顺延三年。
5、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人员和业绩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已取得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动态考核基本合格,有效期往后顺延一年;若人员和业绩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未取得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销企业资质。
6、建筑业企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即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为整顿时间,整顿期满,取得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往后顺延一年;整顿期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销企业资质,整顿期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承揽任何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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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各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监理行业管理,完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准入清出制度,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所有取得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我市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特别是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人员变动情况,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等。
三、核查办法
丙级企业资质核查由市城建局负责审核,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企业资质由市城建局初审,省住建厅负责审核。
企业所在地为辖市(区)的监理企业,其资质审核需经当地建设局审核同意,金坛市、溧阳市建设局需在监理系统中进行信息审核和上报。
四、上报材料及其要求:。
1、制作要求。
(1)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页码编在右下角,装订请按下列顺序:
(2)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提供2份,丙级资质的企业提供1份。
企业所在地为辖市(区)的,还需交一份给当地建设局备档。
(3)封面和目录按统一格式(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
(4)上报材料整理完整后,需胶装。
2、资料内容及顺序
(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三)及变更情况说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监理企业现有国家注册人员核查表(见省住建厅文件附件1);
(5)、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6)、国家注册执业人员近三个月以来的社保证明;
(7)、两年以来有无第158号部令第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统一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见附件三);
(8)、企业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供近两年内受到的荣誉证书和表彰文件复印件)。
五、核查要求
1、企业要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要求,对动态情况进行自查。
特别是核查国家类注册人员的人次(数)必须与资质标准相匹配,且须已取得注册证
书,证书单位与所在单位须一致,并注册期有效,否则应及时办理变更或延续注册手续。
正在办理初始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中心已办妥的受理单。
同时企业要核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尤其是对《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和人员的变动信息作重点核查、更正,将变动或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一起作情况说明(见附件四)。
2、各辖市(区)建设局要根据资质标准,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核实。
并审核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对未进入系统的国家注册人员不予认可,对拒不提供核查资料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在系统中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赴该企业办公地进行实地核查。
同时对照《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六条所列的不良行为,对辖区内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考核,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手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并书面上报市城建局(上报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六、整改措施
1、企业根据省住建厅通知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内容和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情况要以书面和电子两个格式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整改期间由省住建厅对其资质情况进行暂停、撤回、重新申请资质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