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
关于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探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逐步加强以及卫生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服务需求正在逐渐增加。
而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医生的依赖和信任也在逐渐加强。
但是,在现代社会,医生身上所承载的责任也越来越大,因此医疗行业也就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其中非法行医现象就是比较常见和危害性较大的现象之一。
为了对非法行医现象进行打击,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接下来将会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一机制。
一、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的定义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指的是将非法行医案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转交给公安或者司法部门处理的一种机制。
其目的是加强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打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非法行医问题的现状在我国,存在一些非法医疗机构,他们不具备开展医疗服务所需要的资质和条件,却依然在开展医疗服务。
这些非法医疗机构不仅会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而且还会对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影响。
除了非法医疗机构之外,还存在一些采用“魔鬼培训”等方式培训的“医师”在没有任何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接受患者的就诊,给患者做手术,给患者开药等等,这些行为也是“非法行医”。
三、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的发挥作用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对于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具有很大的作用。
一方面,他有利于形成起来一种法律的威慑机制。
在以往的时间里不少的非法医疗机构或者医生都是不被打击的,而现在有了司法移交的机制后,如果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和非法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生可能会被其他人举报,这样就会被卫生行政和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进行严格的打击和镇压。
另一方面,利用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能够有效的加强跨部门合作,协调各部门职责。
因为非法行医事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因此如果能够统一调查处理,协商各部门职责,那么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也能够使得各个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存在的问题非法行医案件司法移送机制虽然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
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确认非法行医行为:警方在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有关线索后,应调查核实,确保涉案人员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的证据。
2. 鉴定医疗水平:由相关医疗部门或专家进行鉴定,确认涉案行为是否涉嫌非法行医,并评估非法行医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伤害程度。
3. 刑事责任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对涉嫌非法行医的人员进行刑事责任认定,如构成刑事罪行,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协作机制:建立涉案案件的协作机制,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卫生健康部门、法院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共同侦查、起诉和审判非法行医案件。
5. 受害人保护: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合法赔偿。
6. 教育宣传: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教育、健康知识普及和预防非法行医的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辨识能力,减少非法行医案件的发生。
以上是对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实施时还需要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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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还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患者权益,我国对非法行医案件实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移送规定。
下面介绍我国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行医资格审查我国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只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过登记注册的人员才能合法从事医疗活动。
为了防止非法行医行为的发生,医疗机构在招聘医师时,必须核查其相关证件和资格,并严格审查医师的履历、学历和职称等。
对于个体行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会定期进行行医资格核查和审查。
二、非法行医处罚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者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罚款、刑事处罚等。
具体的处罚力度与非法行医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患者造成的危害程度有关。
三、卫生行政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后,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涉案人员的证据,以便进行依法处理。
在移送案件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四、案件审理程序非法行医案件一般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具体的审理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会依法采集证据,听取被害人和证人的陈述,进行辩论,最终依法作出裁决。
五、加强宣传教育为预防和减少非法行医行为的发生,卫生行政部门加强非法行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知和警惕性。
通过开展专业知识普及、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合法医疗渠道的认可度,并引导患者就诊于正规医疗机构,避免因为追求便宜或其他原因而选择非法行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16•【文号】•【施行日期】2016.12.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2024年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
____年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在____年,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增加,非法行医案件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
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以下是关于____年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的详细说明。
一、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完善与非法行医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具体做法包括明确非法行医的定义、界定行医许可权的范围和条件,以及规定非法行医的处罚标准等。
二、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要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形成联动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合力。
相关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检察院、法院等。
这些部门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案件信息,共同制定打击非法行医的工作方案,并建立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
三、提高对行医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对行医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执业监管。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行医从业人员的注册制度,对执业行医人员进行定期的资质复审,对从业人员涉嫌非法行医的报案进行严格的调查和处理。
四、加强对非法行医案件的处罚力度政府应加大对非法行医案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严惩非法行医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加大对非法行医者的处罚力度,提高对非法行医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的标准,并对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鼓励者进行查处和打击。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辨识能力政府应加大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合法医疗服务的了解,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警惕性,从而减少非法行医案件的发生。
以上是关于____年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的相关内容。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行医从业人员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案件的处罚力度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的综合运用,我们有望取得对抗非法行医行为的积极成果。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工作的有效性,把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加大了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为规范我市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工作,规范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制定本规范。
一、概念卫生行政案件移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时,而移送有管辖权的或便于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05•【文号】国卫监督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综合监督局子站下载)。
该规范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第86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6月5日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及其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无证行医情形:(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二)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无证行医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执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区、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长效监管机制的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
按照《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是保障我市深化、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治和维护良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要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并认真履行好下列医疗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二)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四)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非法机构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对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或督查意见,责令改正;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六)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其它监督职责。
非法行医案件移交程序有什么规定
⾮法⾏医案件移交程序有什么规定所谓医者⽗母⼼,医⽣都是把病⼈的⽣命当成是⾃⼰的孩⼦来对待。
但是也有很多利益⼤于⽣命的⼈,他们没有不是通过正规的⽅式去医治病⼈,这种⾏为是⾮法的。
⼀旦出现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法⾏医案件移交程序。
⾮法⾏医案件移交程序有什么规定卫⽣⾏政案件移送:是指卫⽣⾏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或便于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法⾏医案件移交程序的规定:《⾏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政执法⼈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或者主持⼯作的负责⼈审批。
⾏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或者主持⼯作的负责⼈应当⾃接到报告之⽇起3⽇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六条⾏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告知移送案件的⾏政执法机关。
第⼋条公安机关应当⾃接受⾏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起3⽇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案的,应当书⾯通知移送案件的⾏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通知移送案件的⾏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
非法行医案件是指没有取得医学执业资格或者没有经过相关资质认证的人员在没有医疗机构或者尚未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诊断、治疗疾病,甚至进行手术等医疗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权益,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医疗事故和健康风险。
针对非法行医案件,特别是涉及较为严重的案情或后果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移送规范一般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1.收集证据:执法机关应当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患者陈述、医疗记录、医生资质等相关材料,以确保案件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2.立案调查:依法对涉嫌非法行医的人员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人员可以询问涉案人员、相关证人,并对相关场所进行勘验、搜查等工作。
3.取证调查:调查人员应当充分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验、搜查、抽样检查,也可依法聘请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或药品进行鉴定。
4.形成案件材料:侦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要形成完整的案件材料,其中包括被调查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5.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认定涉嫌非法行医的事实确凿,危害程度较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6.审理判决: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非法行医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当严肃处理,果断追究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08届法学班于一鑫江苏省卫生监督所)2004-2007年,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
经过3年的专项行动和整治,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群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
但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就医保障未解决等原因,个别地区非法行医问题比较突出,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体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处罚原则、损伤后果认定等问题,为打击非法行医又提供了一样“利器”。
为全面了解我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掌握各地在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机关和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于2010年4月13日至16日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结果回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主要对苏州市、吴中区、张家港市、如皋市等3个市和一个区进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案卷等方式,了解了自《解释》颁布以来,各地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数量、处理结果及反馈机制情况;案件的查办流程;案件的移送流程;组织领导情况;联动机制的建立情况;召开联席会议情况;出台有关规定和政策情况;及各地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有哪些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二、各地主要做法1、加强组织领导,召开联席会议《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组织各级卫生监督员和负责医疗机构监管、协管人员认真学习了《解释》的有关内容,如皋市还对每位参与学习的人员签订了学习书,做到了学实、学懂、学以致用。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文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工作,保障非法行医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非法行医案件包括非法行医行为和非法行医事故两个方面。
非法行医行为指从事医疗活动却不具备相关医疗许可资质的行为;非法行医事故指非法行医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确保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条非法行医案件的主要移送对象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五条移送案件的程序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移送案件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移送的事实和证据应当有力。
第七条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应当充分尊重涉案人员的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移送的程序第九条受理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即时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移送的案件作出回复。
第十条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包括受理决定书、侦查报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第十二条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移送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对移送的案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涉案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四条移送案件时,移送的机关应当与受理机关保持联系,及时提供进展情况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移送的要求第十五条移送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任何非法侵害涉案人员的手段。
第十六条移送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移送案件时,应当确保移送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不能捏造或篡改案件材料。
第十八条移送案件时,应当及时提供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材料,确保受理机关能够顺利进行侦查、审判工作。
第十九条移送案件时,应当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确保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甬卫发[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4〕73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全面推进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在试点及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宁波市卫生局2014年6月30日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本指南所称的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无证行医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应加强与当地综治办、公安局、人口计生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相关信息,研究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一、无证行医概念(一)机构无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人员无证:未取得《医师(含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含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无证行医违法行为界定(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1.医师本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批准开办诊疗场所行医。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本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工作,规范移送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非法行医案件是指未具备相应医疗资质或未取得合法执业许可的个人从事医疗活动,或者取得合法执业许可的医务人员在无法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条件下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是指将发现的非法行医行为移送给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移送案件的程序第四条发现非法行医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于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报告人,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违法事实。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决定是否移送非法行医案件。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非法行医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详细的调查材料和证据。
第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非法行医案件后,应当尽快立案,并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条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权益,保密举报人身份。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并报告移交案件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对非法行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移送案件的方式第十三条非法行医案件移送主要采取书面形式,由卫生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申请。
第十四条移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移送的非法行医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二)非法行医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证据材料;(三)移送的理由和依据;(四)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事项。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移送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并告知案件的立案号及办案人员。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有权利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搜查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模板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案件移送工作,确保案件移送的及时、准确、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或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向其他机关移送的行为。
第三条案件移送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案件移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案件移送工作由本机关负责案件办理的人员负责,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的案件移送部门。
第二章案件移送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案件移送的条件:(一)涉嫌犯罪或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二)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三)有明确的被移送机关。
第六条案件移送的程序:(一)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犯罪或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出移送意见;(二)案件办理人员提出的移送意见,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三)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并将案件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被移送机关;(四)案件移送书应当载明案件的基本情况、移送理由、移送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五)案件办理人员在案件移送后,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协助被移送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案件移送的注意事项第七条案件移送应当遵守以下注意事项:(一)案件移送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案件移送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三)案件移送应当准确进行,确保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准确性;(四)案件移送应当全面进行,确保案件相关材料和证据的完整性;(五)案件移送过程中,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案件移送后,不得干预被移送机关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及时移送案件的;(二)未依法全面移送案件的;(三)未依法准确移送案件的;(四)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五)干预被移送机关调查处理工作的。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8.23•【文号】卫监督发[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后,各地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个别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非法行医现象依然存在,非法采供血出现了抬头迹象,为此,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有效治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防止反弹,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社会的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高压态势。
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治本措施。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完善落实制度,加强衔接配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相关制度,借鉴江苏、浙江等省打击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
要加强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定期通报打击工作相关信息。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5.05.04
•【字号】粤卫〔2015〕42号
•【施行日期】2015.05.0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受案范围
正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
粤卫〔2015〕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的衔接,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人民检察院、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制定了《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民检察院
省公安厅
2015年5月4日附件。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解读版
(四)“吊销”卫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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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 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或享有某种资格的取消,就是对相对人 特定行为的法律资格的剥夺,是一种较 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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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与性质
“吊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 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某种资格的取 消,也是对相对人特定行为的法律资格的剥夺 “吊销”效力不溯及以往,卫生行政许可被“吊 销”之日失去效力
4
内容主要包括:
三是规定了无证行医案件的立案、
调查、取证、处理等各项工作内容、 程序和具体要求。
5
内容主要包括:
四是规定了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刑 事移送的情形以及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案件 的移交要求。 五是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 法机构和监督人员在查处无证行医工作中 应当按照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六种情 形。 六是明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 辖区实际制定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2006年5月
二、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 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 用情形包括: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 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撤 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模板(2篇)
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模板
一、对于需移送给县卫生监督局处理的案件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必须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案件材料移交单。
二、对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较重的,及时上报县卫生监督局,交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办理。
三、对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卫生监督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活动。
四、对辖区内的非法行医案件,及时向县卫生监督局报告,并协助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对移送的案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监督员提出意见,填写补充调查和材料审批单,指明需要补充的内容和材料,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返回协管单位。
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模板(二)
一、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即卫生监督协管员在责任区域内落实案件处理,全程跟踪,协助办案。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日常检查或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做好案转交和处理工作。
三、案件转交前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资料,转交案件时要填写《案件转交单》,转交单上要注明违法单位、
地址、负责人、电话、经营项目及主要违法事实,并填写协管员及协管部门负责人处理意见。
四、相关证据材料和转交单一起交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相关科室,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相关经办人要签字受理。
五、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在查处该案件时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协助卫生监督员查处。
六、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完毕后,将查处结果告知卫生监督协管部门,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将查处结果登记、归档。
脑包村卫生室。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本(2篇)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本一、案件调查阶段针对非法行医案件的调查工作,按照以下规范进行移送:1. 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原则上以突出非法行医本质为核心,注重明确嫌疑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和经济利益来源,集中收集相关证据。
2. 侦查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案件的经过、事实、证据及涉案人员的关键信息,将所掌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确保案件调查工作能够稳步进行。
3. 相关证据的保全和提取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证据能够真实反映非法行医行为的事实,以提高移送质量。
4. 非法行医案件中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诊所等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二、案件移送阶段在案件移送阶段,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范:1. 在非法行医案件的移送工作中,公安机关需要完善与相关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2. 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审慎选择移送的地点和部门,确保移送到能够提供有效支持和协助的单位。
3. 移送案件时,应当确保案件材料的真实可信,严禁隐瞒、篡改或者伪造证据信息。
4. 在移送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与接收单位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案件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移送案件时,应当按照程序完成移送手续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案件移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案件审查阶段在非法行医案件的审查阶段,应当遵循以下规范:1. 审查机关应当对移交的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案件审查工作能够基于充分的证据和信息。
2. 对于证据确凿、罪行明确的非法行医案件,应当及时作出移送起诉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将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或者不予立案,并向原海洋执行单位反馈情况。
4. 审查机关应当对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详细整理和整合,确保案件移送和审查工作的连贯性和严密性。
5.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案件侦查阶段在非法行医案件侦查阶段,应当按照以下规范进行:1. 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侦查,依法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收集更多的证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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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
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工作的有效性,把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加大了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为规范我市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工作,规范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制定本规范。
一、概念
卫生行政案件移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时,而移送有管辖权的或便于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三、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四、案件移送的程序
经卫生监督机构处罚两次以后再次行医的“黑诊所”且在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其确为非法行医者,卫生监督机构应制作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调查报告及相关的案件移送资料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为该案件涉嫌犯罪或者可能涉及其他部门的管辖权的,核实所调查的事实并提出移送的书面报告(报告必须载明案由、案件来源、案件受理时间、所了解的事实以及相关的证据、违法行为所触犯
的法律条款,应该移送的机关名称),自行或指定2名或2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制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
资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构。
(监督机构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
)
五、案件移送所需材料(移送案卷文件目录):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关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调查报告(一份是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批文书,留监督机构存。
一份是向公安机关递交的报告)。
3、现场检查笔录(a、被检查地点挂有诊所标志,处于开诊状态,室内设有药品柜台、诊桌;柜台内摆有各种药品,诊桌上摆有台式血压计、听诊器等医疗器械。
b、现场垃圾桶内有使用过的药棉、药剂瓶、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弃物;墙壁上挂有已开封使用过的输液瓶和一次性输液器;墙角堆放着空药盒。
c、被检查人当场未能出示其本人的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该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d、现场诊桌查得有被检查人署名的处方、及记录有进药情况的进货单。
e、现场查获医疗药品器械共叁箱(经当事人签字封存)。
f、此次检查对场所及当事人进行拍照取证。
g、此次检查未封存或检查与执业无关的财物与场所)。
4、询问笔录(针对现场检查笔录的事实通过询问的方式
逐一询问以确定笔录的真实性)。
5、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及时准确对现场全貌进行拍照、录像;及时抓拍、抓录现场证据)。
6、卫生监督意见书(取缔或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7、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9、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10、没收(涉案的药品、医疗器械)清单。
11、证据保全决定书(病历、处方、收费收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