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山东省完成的为保障山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建设的空中环境防护设施及其管理系统,包括气象预报、气象监测、风灾预警及预测、抗灾减灾、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及救援、威慑反制等。
第三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
技术研究与,走科技创新发展之路,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推进山东省人民
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须经山东省政府统一安排、统筹指导
和督促实施,实行集中投入,结合市场机制,确保资源合理配置,以保障
工程建设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第五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
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注重环保,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规范,强化行政管理。
第六条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的作用。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发文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2〕289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4【实施日期】2022.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1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以下统称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单建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本办法所称防空地下室,是指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人防工程控制要求,按照规定纳入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落实。
第五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开工报告。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附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标准编制计划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单位应于每年 6月底前向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提交本单位下年度承担标准编制的申请报告(见附件1)。
第五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根据各编制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编制下一年度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于每年7月底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六条标准编制计划的变更应由主编单位申请,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对标准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标准制定第八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系,紧跟人防工程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应积极吸纳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且有利环境保护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九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所需进行的科学实验或测试验证项目,应列入该项标准的计划。
凡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经过充分论证或试设计,确保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
第十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应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动态,积极借鉴经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一条制定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的协调工作。
当需对现行标准修改、调整时,应由该标准原主编单位召集相关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共同协商,报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审核后方可进行修改、调整。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工程初步设计,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全面施工,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内容。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一)大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工程;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不足600万元的工程。
(四)零星项目:投资规模不足200万元的工程。
(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资额规模划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各类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小型及以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项目、民间资金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等,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形成国有固定资产的民防(人防)应急疏散基地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除项目建议书按管理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报建审批程序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建设程序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目的和依据(包括地面建筑和地下建筑),建设地点及拟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初步方案,战时、平时用途,防护要求、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工程位置图和初步方案图,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战备、社会、经济效益初步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2月5日经市十四届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方伟2021年2月25日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领导。
应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做好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财政、市政、房管、市容园林、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坚持“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在加大国家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兰州军区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人口分布密度、重要经济目标、重点商业设施等战时防护要求,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概述为了提高城市居民的防空安全意识,确保城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得以有序进行,哈尔滨市制定了《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功能正常运行,为居民提供安全的防空保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地下避难场所、地铁、地下商业综合体、地下停车场等各类地下空间。
第二章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已制定的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标准,经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结构坚固,具备承受各类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能力;2. 设备完善,配置必要的通风、排水、供水、电力等设施;3. 安全通道和紧急逃生出口设置合理,方便人员疏散;4. 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民防空工程,设置相应的安防设备和防护措施。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后,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并组织做好防空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管理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成后,应及时通知社会公众,确保居民知晓,并做好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应涵盖多种情况,包括平时作为地下空间使用、战时作为人民防空场所使用等。
在平时使用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应由专业团队负责,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
管理团队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防空工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能够应对紧急情况。
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相关信息泄露;2. 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空安全意识;4. 在人民防空工程入口和出口设置安保措施,确保人员进出的安全。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应当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和国家投资与社会、集体、个人投资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体系。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听取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
版权文档, 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管廊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重点片区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连接的通道修建时,不得对被连接的地下工程造成损坏;被连接的地下工程的隶属单位(个人)不得拒绝将人防工程与该地下工程连通。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2013年1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上述工程配套的设施。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泰安市城市市区、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和泰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泰安高新区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消防、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规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吕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吕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吕政办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防工程审批第三章人防工程组织实施第四章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吕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质量,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目标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工作。
各县(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离石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和协助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市规划区及辖区重要目标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与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消防、房产中心和吕梁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在详细规划中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
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管理规定【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10830【实施日期】 19910830【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促进平战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它的根本任务是为战争和灾害来临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条件,避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
平时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展经济,也是加强城市立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第三条人民防空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稳步发展、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则,不断提高人防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水平。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抓好本规定的实施。
计划、建委、财政、城建、规划、土地、税务、工商、物价、电业、电信、银行、公安、防疫、环保、物资和人防等部门,要按本规定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章名】第二章人防建设资金第五条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多渠道、多来源筹措人防战备建设资金.地方自筹资金,我市每年按地方财力的1‰安排。
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按税后积累的1%缴纳,由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由市人防部门统一安排,用于本系统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按城镇职工1—2%的比例抽人参加义务劳动,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
我市采取统一收取“四项费用"的方式,以代替出义务工.收取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单位.“四项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四项费用"标准,按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5元收取.由区人防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也可委托税务等有关部门代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省及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时压滤机滤布厂家,其监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认证。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占该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本地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措施;(二)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以及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争端的协调处理;(三)向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工作。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济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有效运行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改扩建、维修与使用等工作。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主体责任1. 济宁市人民防空建设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并做好通讯、协调、联动工作,确保措施得以落实。
3.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
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考虑地理气候条件,合理选择建设地点和布置形式。
3.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具备必要的进出口、通风、排水等设施,并配备应急照明、通信和救生设备。
4.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安全。
5.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配备熟悉工程技术要求的施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五、人民防空工程改扩建管理1. 人民防空工程改扩建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 改扩建前应进行勘察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各相关部门审核。
3. 改扩建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 改扩建竣工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人民防空工程维修管理1. 人民防空工程维修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并记录维修情况。
2. 维修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质量安全。
3. 维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资质,对维修人员要进行培训和考核。
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1. 人民防空工程应按照规定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滥用或改变用途。
2. 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使用人员熟悉和遵守。
3. 使用单位应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定期演练和检查,确保设备和设施完好有效。
某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某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人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地下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第五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人防工程的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详细规划。
第十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二)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公共设施;(三)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71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71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3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晋中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孔口、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等附属设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贯彻,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维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级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财政、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地震、房产、园林、市容环卫、消防和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执行日期:1983 年12 月27 日国发1983198 号一、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战备设施。
为使人防工程在平时保持良好状态,战时能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必须加强维护管理,做好维修保养、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一旦战争需要即可投入使用。
三、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要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
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水符合卫生要求;(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四)、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五)、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已完成主体部分但尚未全部竣工的工程,其工程主体和内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达到交付使用工程的相应标准。
主体未完但已停缓建的工程,已被复的,应保持工程主体被复结构不受损坏;未被复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倒塌和损坏。
四、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埋设各种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确需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时,须商得人防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四)、不准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
必须改造或拆除时,须经人防部门批准。
拆除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赔偿。
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二)、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做好维护管理纪录。
(三)、认真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
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的有关数据,不得遗失工程的机密图纸、资料、文件。
组织参观人防工程,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口部尚未处理和停缓建的工程,必须在工程口部设置管理门或混凝土盖板。
(五)、建立健全必要的工程检查、报告等项管理制度。
六、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城市的人防公用工程(含中、小学的单位工程,下同)由人防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各级政府的人防部门,对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指导的责任。
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的劳力,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解决。
公用工程所需的劳力,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动员城镇职工参加的办法解决;维护管理设备复杂的工程,也可组织精干的专业队或招用临时工进行维护管理。
八、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经费、材料,按下列办法解决:(一)、凡平时使用的有经济收入的公用工程,维护管理费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工程的维护管理费,从人防工程费中解决。
公用工程维修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
(二)、各单位的人防工程应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企业单位工程的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所需的费用,凡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开支;没有收入的,从本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
各单位的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解决。
(三)、军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从国防费中开支。
(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日国家人防委、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九、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补助,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执行。
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一项长期的战备任务。
各级人防部门和有维护管理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
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政治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十一、政府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防部门共同搞好人防工作的维护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注意保护人防工程设施。
政法部门要积极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对维护管理人防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善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对擅自拆除、蓄意破坏人防工程,出卖和泄露人防工程机密,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要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