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告

合集下载

租房交税通知函

租房交税通知函

租房交税通知函尊敬的租户: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的规定,现将有关租房交税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交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租赁双方应依法缴纳房产税。

为了规范税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我们特此通知您,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请您按照规定履行交税义务。

二、交税金额及期限1. 交税金额:根据您租赁的房屋面积、位置、租金等因素,房产税的具体金额将由税务部门核定。

我们将在收到税务部门通知后,及时告知您具体的交税金额。

2. 交税期限:请您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产税的缴纳。

逾期未交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交税流程1. 您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确认交税金额。

2. 我们将为您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税票。

3. 您持税票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房产税。

4. 缴税完成后,请您将税票复印件交回我公司,以便我们进行备案。

四、注意事项1. 请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产税的缴纳,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 在缴纳房产税时,请确保税票上的信息与您租赁的房屋信息一致。

3. 如您在交税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

五、咨询服务为了方便您了解和咨询租房交税的相关事宜,我们特设立咨询服务电话:XXXXXXXXXX,联系人:XXX。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疑问。

请您务必重视此事,依法履行交税义务,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顺祝商祺!XX房地产有限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4﹞53号
【发文日期】2004-02-24
【实施时间】2004-02-2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自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我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除扣除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800元外,每月还减除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129元。

市局在1999年和2003年曾先后两次发文,对已实行市内交通、误餐、医疗包干发放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规定了每月三项包干费用不超过240元的据实扣除和一定额度的电话费用扣除。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方便纳税人计算,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扣除标准规范明确如下:从2004年2月(税款所属时间)起,全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法定减除费用800元不变,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由129元统一调整为400元,三项包干费用和电话费用不再另行扣除。

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联知识: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渝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房产税缴纳时间规定

房产税缴纳时间规定

房产税缴纳时间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房产税是一种与房屋产权有关的税收,用于对房屋产权实施税收调节和收入分配的一种税种。

房产税的缴纳时间是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调整的,但通常是按年进行缴纳。

以下是房产税缴纳时间的一般规定:
1. 缴纳时间:房产税的缴纳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31日前,属于年度缴纳。

2. 缴纳方式:房产税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票等方式进行缴纳。

具体的缴纳方式由税务部门规定,一般会在交纳通知中注明。

3. 缴纳地点:房产税可以在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或者办税服务厅进行缴纳。

具体的缴纳地点也由税务部门规定,一般会在交纳通知中注明。

4. 违约罚款:对于未按时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权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按逾期天数和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缴纳时间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缴纳房产税之前,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房产税缴纳通知,确保及时了解最新的缴纳时间和方式。

此外,纳税人应按时缴纳房产税,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和纠纷发生。

总之,房产税的缴纳时间是每年的3月31日前,纳税人应按
时缴纳,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者专业律师、税务顾问等相关专业人士。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渝地税发〔2007〕22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22号(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废止贯彻意见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四条中“次月7日”修改为“次月十五日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新修订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已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5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3号)同时废止。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对工程已完成部分按原征收办法进行结算,对未完成部分按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2007年10月1日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一律按新《办法》执行。

三、依照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按1%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其取得的属于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
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1987年12月1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它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结束——。

2011年重庆房地产市场总结与2012年重庆房地产市场展望

2011年重庆房地产市场总结与2012年重庆房地产市场展望

2011年重庆房地产市场总结及2012年重庆房地产市场展望1、2011年影响重庆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政策2011年已落下帷幕,纷沓而至的调控政策让2011成为名副其实的“调控年”,更使楼市风云莫测,而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在这一年中也都无不随市场变化唏嘘感叹。

1.1央行年内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央行宣布,从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期间多次上调,到6月20日的再次上调为止,央行年内已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中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已达到了21.5%的高位。

1.2国务院出台“新国八条”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新国八条”调控楼市,强调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此次“新国八条”明确提出了“限购政策”,而且将“限购”扩大到了二线、甚至三线城市。

政策明确要求,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此外,“新国八条”还提出了“制定房价年度上涨目标”以及“增加保障房供应”等楼市调控措施。

1.3重庆上海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重庆和上海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1月27日分别发布了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定于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两地房产税除了税率有差异,征收标准也各不相同,上海侧重人均住房面积,重庆侧重在住房的市场价格,上海房产税以人均60平方米以上住房纳入征税围,重庆则主要针对高档住房进行征税。

1.4各地连下“猛药”调控细则陆续出台2月底,重庆“国八条”调控细则出台。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售房,外地人购房须提供1年纳税证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住房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重庆市住房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重庆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税种:
1.建筑物交易税(建筑物买卖税):
(1)出让建筑物使用权的,按照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法规定的标准征收交易税。

(2)销售建筑物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交易税,最高为5%。

2.土地使用税: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新建建筑物扣缴用地金、建筑省份及其他建设性支出金计算,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分别征收,最多不超过30%。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最高不超过50%。

二、征收依据:
1.建筑物:以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2.土地:以土地的价格作为计征依据。

若无法确定土地价格,以土地上物品的单位计价作为计征依据,单位计价方法见《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计算暂行办法》。

三、其他:
1.个人将建筑物买卖税纳入个人所得税项目中,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按比例减免。

2.建筑物买卖税收入归地方财政,纳入当地财政收支的整体调节范围内使用。

3.符合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主体,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全文方法/步骤1. 1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2. 2房地产税纳税人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

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3. 3房地产税税率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

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

4. 4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

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5. 5房地产税减免税规定下列房地产减征、免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新建房屋自落成之月份起,免纳3年房地产税。

(2)翻修房屋超过新建费用二分之一的,自竣工月份起,免纳2年房地产税。

(3)广东省规定:①华侨、侨眷使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②外商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③华侨投资企业新购买或新建落成的房产,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增量房契税征管及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增量房契税征管及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增量房契税征管及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09
•【字号】潼南府〔2017〕23号
•【施行日期】2017.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房产税
正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量房契税征管及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缴存管理的通告
潼南府〔2017〕23号为进一步加强增量商品房契税征管和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禁未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契税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代收契税,严禁开发建设单位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代收契税和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违法征收的契税和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款项,相应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2017年3月31日前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
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潼南区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科)解缴入库。

三、购房者应当自签订购房合同当日起十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契税,并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指定的专用账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9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2号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契税征管工作启动以来,在政策执行及实际征管中存在若干问题。

为统一政策执行,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问题(一)房屋拆迁安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二)农村居民购买住房拥有重庆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7号)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
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已经2024年1月8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9页(P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令: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
2.重庆市人民政府令——重
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重庆市政
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
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5.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
令第360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收入管理,提高地方财政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的征收主体为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的征收实施工作。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拥有不动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房产税的计税主体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评估价值。

第七条房产税的征收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根据评估价值确定,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房产税的征收方式为自主申报和核定征收相结合。

第十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包括评估、申报、核定和缴纳。

第十三条房产税的评估是指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计税依据。

第十四条房产税的申报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

第十五条房产税的核定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定,并确定相应的税款。

第十六条房产税的缴纳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核定的税额和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房产税征收时,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实申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税收优惠和减免第十八条房产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有不动产的自然人,如果同时居住在该不动产的,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条在一定范围内兴办教育、医疗、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第二十一条在一定范围内从事农田开发利用或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房产税减免。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三篇)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三篇)

2024年房产税征收细则新浪房产讯根据____在其____网站上发布公告显示,____公布____征收管理细则出台,细则全文如下:根据《____〈____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____试点的暂行办法〉____》(沪府发〔____〕____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住房____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____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____认定时,应如实填写____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____市个人住房____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____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____明除外)。

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____市个人住房____认定通知书》。

五、____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人按其所拥有房产的评估值计算、征收的税金。

目前,重庆市的房产税征收标准如下:
一、计算公式
房产税=房产评估值×适用税率
其中,房产评估值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进行估价后的价值,适用税率根据不同的房产类型和所在区域而定。

二、适用税率
重庆市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1%-2%,具体税率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1. 住宅
(1)总价值低于60万的住宅,税率为1%。

(2)总价值在60万至100万之间的住宅,税率为1.5%。

(3)总价值高于100万的住宅,税率为2%。

2. 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的房产税税率为2%。

3.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房产税税率为1%-2%。

三、缴纳方式
重庆市的房产税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

对于按揭购买的住宅,个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房产税。

对于非按揭购买的住宅,个人可以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缴纳房产税。

四、减免政策
重庆市对部分纳税人给予房产税减免,包括:
1. 对经过确认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免征房产税。

2. 对继承、赠与、卖出住房后3年内未再次购买住房的个人和
单位,可以减免25%的房产税。

以上是重庆市房产税征收标准的相关内容,市民在购房和缴纳税款时应遵守相关政策。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正文: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税收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进行通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5月1日起取得的开发产品销售(预售)收入,按上述预征率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结束——。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在我们买房⼦的时候需要注意到很多的问题,其中包括买房的⼿续、相关资料以及房产税的计算。

那么,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是什么呢?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重庆房产税征收细则重庆房产税分两种: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税率1.2%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收⼊计征的,税率为12%。

但对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档住房建筑⾯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1)试点区域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2)征收对象(⼀)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式。

⾸批纳⼊征收对象的住房为:1.个⼈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新购的⾼档住房。

⾼档住房是指建筑⾯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户籍、⽆企业、⽆⼯作的个⼈新购的第⼆套(含第⼆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办法》施⾏之⽇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时间为准。

(⼆)未列⼊征税范围的个⼈⾼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征税范围。

(3)纳税⼈纳税⼈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

产权⼈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纳税。

房产税的缴纳申请报告

房产税的缴纳申请报告

尊敬的[税务机关名称]:我司特此向贵局提交关于房产税缴纳的申请报告,旨在说明我司当前面临的财务状况,并恳请贵局考虑我司的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或缓缴。

一、公司概况我司全称为[公司名称],成立于[成立年份],注册地为[注册地址]。

公司性质为[经济性质],主要从事[主营业务]。

多年来,我司秉承[公司宗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并贡献了一定的税收。

二、财务状况分析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及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我司的经营状况出现了一定的波动。

以下是近期财务状况的具体分析:1. 销售收入下降:截至本年度,我司销售收入为[具体金额]万元,同比下降[百分比]%。

主要原因是[具体原因,如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需求减弱等]。

2. 成本上升: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我司成本同比上升[百分比]%,达到[具体金额]万元。

3. 利润亏损:由于收入下降、成本上升,我司本年度出现亏损,亏损金额为[具体金额]万元。

4. 资金周转困难:在经营过程中,我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房产税缴纳情况鉴于我司当前的经营状况,现将我司房产税缴纳情况说明如下:1. 房产价值:我司拥有的房产价值为[具体金额]万元,位于[房产地址]。

2. 房产税缴纳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司应缴纳房产税[具体金额]万元。

3. 申请减免理由:a. 经营困难:如前所述,我司当前经营状况不佳,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

如继续缴纳房产税,将进一步加剧我司的困境。

b.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c. 社会效益:减免房产税有助于我司渡过难关,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为社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税收。

四、申请事项鉴于我司当前的经营状况,特向贵局申请如下事项:1. 减免房产税:恳请贵局根据我司实际情况,减免本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具体金额]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告
【标 签】个人住房房产税,个人住房,个人申报缴纳房产税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2-10-09
【实施时间】2012-10-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规定,现将2012年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请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内拥有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高档住房产权的纳税人,于2012年10月1日—;31日,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主动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提请阻止出境、媒体曝光、交易限制、银行扣款等措施追缴税款,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12366-2,详情登陆网站: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