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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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标准,现就推进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规范和标准;

2、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3、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或专有部位的,应当

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建筑间距控制符合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有关规定。

三、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由该住宅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直管公房和系统公房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

人提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申请。

申请人在具体实施工作中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实施单位进行代建。

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主要程序:

1、制定初步方案。既有多层住宅业主或者居民有增设电梯意愿的,申请人可以自

行或委托实施单位先行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土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平面布局初步设计,资金概算,电梯运行维护保

养分担方案等内容。申请人或者实施单位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

2、申请项目计划。在业主对初步方案能够达成共同意愿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向所

在地的区(县)房管局申请旧住房综合改造(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计划,区(县)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下发实施计划。项目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区(县)房管局

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列入全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年度项目计划。

3、编制设计方案。申请人凭区(县)房管局下发的实施计划及区(县)规土局要

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向所在地的区(县)规土局申请核定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按照区(县)规土局核定的规划条件,申请人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增设电梯设

计方案,并向区(县)规土局送审设计方案,同步征求涉及的消防、环保、卫生、民防、市政等其他部门的意见。

4、签订相关协议。由申请人与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分别签订增设电梯

改造协议。改造协议应当包括:同意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增设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

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分担方案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申请人应当按照第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同步书面向相关权利业主征求意见,主要包括:明示加装电梯方案,

及加装后在日照、绿化等方面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5、完成相关审批手续。改造协议全部签订、相关权利人完成意见征询后,申请人

按有关规定向区(县)规土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实施前,申请人按有关

规定向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设电梯工程报建报监手续,并在申领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后组织实施。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告知

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6、竣工验收备案。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向区(县)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规土局申请竣工验收或备案。增设的电梯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验合格,并经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五、申请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完成增设的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

保养。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

维护保养。

六、增设的电梯及井道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产权属于该幢房屋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增设电梯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区(县)

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在相关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上予以注记。

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积极开展试点探索,

并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等,科学规划,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相关规划土地、房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

街道(镇)、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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