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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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 [1999]60 号)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7〕 26 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44 号 )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0号)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0号)
1999年6月14日
1999年6月14日
财综字[1999]87号
47
财政部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1999年6月21日
1999年7月1日
财会字[1999]20号
48
财政部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
1999年7月19日
1999年7月19日
财际字[1999]165号
49
财政部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30日
1993年12月30日
(93)财法字第43号
7
财政部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
8
财政部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
9
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财政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
1999年1月1日
财会字[1998]32号
40
财政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1998年9月21日
1998年11月1日
财综字[1998]104号
41
财政部、民政部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0月5日
1998年10月5日
财社字[1998]124号
21
财政部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月1日
1997年1月1日
财商字[1997]44号
22
财政部、国家科委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7年3月25日
1997年1月1日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 专户”)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财社〔2017〕144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 〔2017〕28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社会保障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 度分账核算。
1
四、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 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财政专户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 收入和支出。
六、财政专户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 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八、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九、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 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 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 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 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四)财政专户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 误的账簿记录和编报及时。
3
十二、财政专户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 及内部控制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总预算会计管 理基础工作规定》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 规章和制度规定。
2
(一)财政部门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 账簿。

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商业会计》2019年第2期1财政部发布 《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2018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以下简称列报准则)。

列报准则主要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具体内容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正文共四章61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列报准则的制定依据、财务报表的概念和组成、列报准则适用范围;第二章为基本要求,主要从编制基础、可比性、重要性、流动性、会计期间等方面规定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基本要求;第三章为合并财务报表,分合并程序、部门(单位) 合并财务报表、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行政区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五节内容,对各级次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合并范围、合并程序和合并报表列示项目等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为附则,主要规定列报准则的未尽事项以及生效日期。

动态财政部正式印发第三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2018年12月,财政部正式印发第三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 等5项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标志着我国管理会计指引体系已基本建成。

此次印发的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包括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204号——作业预算》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4号——内部转移定价》《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5号——多维度盈利能力分析》《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702号——风险清单》《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3号——行政事业单位》等。

在第一批22项、第二批7项应用指引的基础上,预算管理领域新增了作业预算1项工具方法指引,营运管理领域新增了内部转移定价、多维度盈利能力分析2项工具方法指引,风险管理领域新增了风险清单1项工具方法指引,其他领域新增了行政事业单位1项指引。

财政部印发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2018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办[2018]43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并明确了核算范围。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3•【文号】财社〔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对《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进行了修订,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工作。

三、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8月22日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财社[2000]104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财社〔2000〕104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加强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和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等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建立健全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实行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在京直属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原行业统筹中央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项中央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用于存储和管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及时办理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三)对中央财政专户内中央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监督检查中央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四)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中央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六)其他与中央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财社[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切实保证纳入社保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社保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要求,分散在财政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全部转归到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2011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在核查工作中,社保专户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和解决。

规范社保专户管理,是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严格按照财办[2011]1号和财库[2011]171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社保专户移交、清理、归并工作。

二、明确社保专户归口管理后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社保专户管理不断完善和规范,制定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规程等一整套规章制度,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社保专户实行归口管理后,地方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库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移交后的衔接工作。

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4•【文号】财社字[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各市、州、县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国库处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8月24日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社保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业务,依法管理社保专户内资金;通过对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检查督促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7号1999年8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帐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0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0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财政部、国家科委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97年12月16日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7]460号
33
财政部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1998年2月6日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8]49号
34
财政部、教育部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
1998年3月31日
1998年1月1日
财预字[1998]104号
35
财政部、教育部
特此公告。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06件)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备注
1
财政部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1日
1987年1月1日
(86)财预字第228号
2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9月29日
1988年10月1日
财政部、农发银行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
1996年6月25日
1996年1月1日
财商字[1996]140号
21
财政部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月1日
1997年1月1日
财商字[1997]44号
22
财政部、国家科委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7年3月25日
1997年1月1日
财文字[1997]25号
52
财政部、水利部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8月11日
1999年1月1日
财农字[1999]238号

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

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

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法规标题】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颁布单位】财政部【发文字号】公告2011年第10号【颁布时间】2011年02月21日【全文】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对本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财政部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下载:十一次清理后有效规章目录.doc/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3/P020110322523484461339.doc附件: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106件)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备注1 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31日 1987年1月1日 (86)财预字第228号2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9月29日 1988年10月1日 (88)财税字第255号3 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13日 1990年1月1日(89)财预字第68号部分内容已失效,适时修改。

4 国资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1992年7月18日 1992年7月18日 (92)国资办发第36号5 国资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1993年11月21日 1993年11月21日 (93)国资法规发第68号6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12月30日 1993年12月30日 (93)财法字第43号7 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8 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9 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日 1994年9月1日 (94)财社字第19号10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 1995年1月27日财法字[1995]6号11 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1995年2月9日 1995年2月9日财会字[1995]11号12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 1995年7月8日 1995年7月1日财税字[1995]92号13 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1995年10月4日 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5]45号14 财政部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29日 1995年11月29日财农字[1995]302号15 财政部勘察设计企业会计制度 1995年12月7日 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5]70号16 财政部中央级水土保持事业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月30日 1996年1月30日财农字[1996]22号17 财政部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 1996年4月12日 1996年1月1日财基字[1996]88号18 财政部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 1996年5月6日 1996年1月1日财会字[1996]15号19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 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20 财政部、农发银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管理办法 1996年6月25日 1996年1月1日财商字[1996]140号21 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月1日 1997年1月1日财商字[1997]44号22 财政部、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7年3月25日 1997年1月1日财文字[1997]25号23 财政部、中宣部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1997年4月11日 1997年1月1日财文字[1997]243号24 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1997年5月28日 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6号25 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1997年6月25日 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7号26 财政部林业事业费管理办法 1997年7月14日 1997年7月14日财农字[1997]131号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97年7月17日 1998年1月1日财预字[1997]288号28 财政部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28日 1997年1月1日财农字[1997]158号29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1997年8月13日 1998年1月1日财商字[1997]344号30 财政部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3日 1998年1月1日财商字[1997]491号部分内容已失效,适时修改。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1.17•【文号】财社[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切实发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为切实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纳入补助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应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补助专户中增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分类明细账,进行账务核算,具体管理要求仍按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专户收支季报表也做相应调整,格式见附件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相应增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

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有关要求进行账务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2.29•【文号】财债字[1999]27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9〕27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收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监督管理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的原则。

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部财务活动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保监会财务核算应遵循收支实现制原则。

第四条保监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应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分析、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保监会财务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政、金融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预算是指保监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保监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单位预算(其中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国家对保监会的预算管理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

第八条保监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及其他各项收入均为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浅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中的财务管理

浅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中的财务管理

財會聲iACCOUNTING LEARNING 浅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中的财务管理文/樊荣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战略性政策 “全面参保计划”的开展,社保覆盖率达到较高标准,社保基金的规模十分巨大,密切关系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如 何从征收、存放、支付、收益等环节保证 社保基金安全、增值,是国计民生的大事。

本文浅析了当前实际工作中社保基金 财务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尝试性的解 决方案。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_、杜保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对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重视,从社保 基金诞生之初国家就给予高度重视,各项 社保基金财务的政策、措施不断推出。

以时间顺序排列仅国家层面较为重要的就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 567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的通知(财社字〔1998) 6号)”“财政部等 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 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知(财社字〔1998) 5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 号)”“社保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 20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 118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 117 号)“关于印发《社保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 1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令〔2003)第16号)”等,此外各级主管部门、以及各省、市出台的配套政策和 具有地方特点的具体措施更是车载斗量。

同时国家对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机构 设置也较为完善,在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稽核机构、人力和社会保障 部门、财政部门等一系列单位都设置有社保基金管理的专门机构。

对社保基金的 审计更是连续不断,从国家审计署社保基 金专项审计,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的例行审计,年年都有审计检 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29•【文号】财社字[1999]173号•【施行日期】199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1999年10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付。

现就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1月起,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核拨。

其中:人员经费原则上参照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等有关规定并考虑经办机构的实际情况核定;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根据经办机构工作需要,分别按定额和定项办法核定预算。

二、经办机构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安排。

实行社会保险省级或地级统筹的地区,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统一安排统筹区域内各级经办机构经费,也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对下级财政予以补助,专项用于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三、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四、各级经办机构不得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费用。

要对1997年以来管理费提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清理。

1997年底前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以及1998年底前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经同级财政审核后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1998年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除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属经办机构的合理支出外,其余部分应全额返还基金;1999年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应全额返还基金。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财社[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

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具体办法,规范程序,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

三、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及时、准确传递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及时报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湖北社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湖北社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

具体包括:(一)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余、资产及负债的会计核算,应据实进行帐务处理,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决算,并对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单独反映。

(三)审核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地税部门及时、足额将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人民银行金库,财政国库部门应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及预算安排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算资金。

(四)按有关规定分配财政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遵循一贯性、可比性等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将其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对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发生现金业务。

第七条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财政部门要配备专人对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会计和出纳要分开设置,印鉴、重要凭证和有价证券要分开保管。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用科目
24
5107
疾病应急救助支出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用科目
25
5201
转移支出
26
5301
上解上级支出
27
5302
补助下级支出
28
5401
其他支出
第三部分
第一节 资产类
1003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存款金额。
二、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活期定期存款、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收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财政部门按照经办机构的缴存明细核算暂收款项。
对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
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就医的预付和清算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暂收款”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参保地区上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异地就医预付金、清算资金,以及就医地区接收参保地区划拨的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
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财政部门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财政部门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备注
一、资产类
1
1003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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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

具体包括: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第十二条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

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慎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码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 101 银行存款2 102 债券投资3 105 暂付款4 106 借出款项二负债类5 201 暂收款6 202 借入款项三净资产类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四收入类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五支出类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第十四条会计科目说明如下:第101号银行存款1 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 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

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 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2号债券投资1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 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4 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暂付款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 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收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06号借出款项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出款项。

2 发生借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项。

4 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暂收款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收到不能确定资金性质及上缴单位的资金。

2 发生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查明收到资金的性质或上缴单位后,应及时记入相应科目,冲减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未财政专户内尚存的仍未确定资金性质或上缴单位的款项。

4 本科目应按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2号借入款项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从上级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2 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归还时,按本金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等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借入尚未偿还的借入款项。

4 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 期末,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未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 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 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的历年积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 期末,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结余。

转入下年新增本科目。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明细科目。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 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的、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财政补助的以及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 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及收入户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暂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

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

接收财政专户形成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

接收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

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

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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