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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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字[199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

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慎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码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5 暂付款

4 106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会计科目说明如下:

第101号银行存款

1 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

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 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 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 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2号债券投资

1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 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4 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暂付款

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 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收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06号借出款项

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出款项。

2 发生借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项。

4 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借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暂收款

1 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收到不能确定资金性质及上缴单位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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