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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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我国目前一般将将知识产权概括为:人们基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一)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基本特征,它是探索一切知识产权问题的出发点。
(二)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大多数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中既有精神权利,也有经济权利,这与有形财产权一般主要体现经济权利内容有明显的不同。
知识产权的精神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追求精神利益,如署名、获得荣誉奖等等;第二,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时也是成果完成人时,其完成人身份是不能改变的,既使知识产权经过多次转让,完成人身份也不能发生变化。知识产权从理论上说也是一种财产权,它的经济权利内容必然是不可缺少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权利的行使,可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可以转让、继承。
(三)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而产生,这是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
(四)权利的独占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这一点与一般有体物的所有权相类似。。
(五)权利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则不是如此,在一国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一般仅在本国有效。
(六)权利的时间性
对于有形财产来说,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相应的财产权就存在,当该财产不存在时,相应的财产权就必然消失,这是合理的。而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无形财产本身是不会灭失的,如果财产不灭失独占权就存在,则就有问题了。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旨在采取特殊的法律手段调整因纯粹无形财产的创造、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既要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知识产权独占性与无形财产社会性的矛盾。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即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这种社会需要。
2.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和。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应当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它的权利内容也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专利权的精神权利很少,所以,人们在使用专利权概念时,往往主要是指经济权利。专利权的精神权利主要是发明人、设计人的身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专利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利用的权利。它是专利权的基本内容。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产品专利的实施权。
产品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项专利产品的权利。
2.方法专利的实施权。
方法专利指的是方法发明专利,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使用该项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权的内容包括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和销售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两个方面。
(二)进口权
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包含专利产品的物品,或者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三)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以买卖、赠与、交换等形式将专利权转移给他人的权利。
实施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专利的实施许可是专利权利用的主要方式,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专利的实施许可,既可以是独占许可,也可以是独家、普通的许可,还可以是分许可或交叉许可。
(五)使用标记权
使用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权人还有权要求其他被许可人在销售专利产品时使用专利标记。
3.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领域。它们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违反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这种规定,在法律上称为“公共秩序”条款。许多国家专利法中都有类似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利益。
(二)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有极严格的法律含义和必备的法律特征。显然,与此不相符合的一切智力成果,都不是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理所当然不能成为专利权客体。在我国
《专利法》中,为了进一步明确起见,专门列举了四项不属于发明创造的项目,规定不得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三)不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这是根据一个国家一个时期的政策,由于特定的技术因素和国防利益,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一类发明创造。各国专利法一般都有此规定。我国在1984年3月颁布《专利法》时规定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药品、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属于这类不给予保护的发明创造。1992年6月颁布的修改后的专利法仅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列为这种不宜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4.商标法对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有哪些限制?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一)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二)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
(三)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