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上海段舶定线制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2005年11月1日)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一、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第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原《规定》增加第六条后,原《规定》“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船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黄浦江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上海黄浦江通

肉牛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的建立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肉制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在肉制品加工企业中,屠宰加工是生产线上最为关键的流程之一。

但是,由于加工流程复杂,操作难度大,且屠宰加工容易受到外界环境和个体卫生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对于确保肉制品的安全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次研究的目的是针对截至目前我国肉牛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以实现肉牛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的建立。

三、研究内容1. HACCP体系概述及其在肉牛屠宰加工企业中的应用。

2. 肉牛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建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包括HACCP计划编制、HACCP认证等方面的问题。

3. 对于肉牛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建立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本次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地调查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首先,收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HACCP体系建立的相关文献,了解其在肉牛屠宰加工企业中的应用情况。

其次,通过对已有肉牛屠宰加工企业HACCP体系实际落地情况的调研和现场观察,进一步深入了解HACCP体系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提出相应建议和措施奠定基础。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加强肉制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有助于提高肉牛屠宰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国家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六、进度安排本次研究的进度安排大致如下:1. 前期调研:11月对有关HACCP体系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了解HACCP体系在肉牛屠宰加工企业中的应用情况。

2. 实地调研:12月-1月通过实地调查和现场观察,详细了解HACCP体系在肉牛屠宰加工企业中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第七条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一)南支航道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航行通告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谈长江上海、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刘国荣
【期刊名称】《航海技术》
【年(卷),期】2008()2
【摘要】1长江船舶定线制的实施长期以来,行驶在长江的船都遵循“上行走缓流,下行走急流”的规矩,即船往上游开时沿着长江的缓流行驶.往下游开时沿着长江的急流行驶。

【总页数】2页(P32-33)
【关键词】船舶定线制;长江;江苏段;上海;行驶;缓流;急流
【作者】刘国荣
【作者单位】中海国际上海分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76.1;TV87
【相关文献】
1.施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对安徽段的影响和对策浅析 [J], 程小胜;吴乃平
2.《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于200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J],
3.交通部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 [J],
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水域延伸的理论与实践 [J], 邓玉明
5.再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J], 厉先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文件
沪海通航〔2010〕683号
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
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规范船舶航行行为,维护船舶航行秩序,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和《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并定于2011年1月8日正式施行。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2.长江口深水航道(12.5米)延伸段试通航暂行规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通航定线制深水航道规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1日印发。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介绍《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是充分考虑长江口水域地理环境、水文特点、船舶交通流特点、船舶习惯航线,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进行制定。

一、修订的必要性1.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由于航道建设工程和船舶定线制采用不同的坐标投影系,建设中的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与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中心未能完全一致,给船舶的正常、安全航行带来不便。

另外,三期工程将向东延伸至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内1.3海里,使原有的B警戒区失去了原有的功能。

为了使《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应对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进行调整,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通过A警戒区的中心,并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端部与调整后的A警戒区西侧边缘线相接。

2.确保船舶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更安全、更便捷随着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航行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船型尺度明显增大,船舶数量逐年增加,船舶通航密度急剧上升,增加了船舶会遇的几率。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作适当调整,减少航行转向点,减少会遇情形,使船舶航行更加便捷、安全。

3.减少南北航线航行船舶绕航和受风浪影响沿我国南北航线航行的船舶为了减少受风浪的影响、缩短航程穿越原B警戒区北上或南下,上述的船舶交通流将对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航行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加强对上述船舶交通流的组织和管理,减少船舶绕航,需划定南北通道(即现修订方案中的C1通航分道)。

二、修订方案及其具体参数1.警戒区1)撤销原设的3个警戒区,新设2个警戒区。

2)在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轴线端部(31°06′10.1″N/122°29′38.6″E)东侧水域划定A警戒区。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精心整理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发布日期] 2002-03-1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分为A、B、C三个区,各区由圆形警戒区和若干条分隔带或分隔线组成的通航分道组成。

一、A区:(一)、警戒区:以A点(31°06′05″N /122°41′30″E)为圆心,2.5海里为半径的圆型水域。

(二)、分隔带:自警戒区边缘线向外辐射的四条长度为10海里、宽度为0.5海里的矩形水域,各自位置以四点连线标示:(a1)(1) 31°18′28″N 122°40′49″E(2) 31°08′31″N 122°40′49″E(3) 31°18′28″N 122°41′18″E(4) 31°08′34″N 122°41′18″E(a2)(9) 31°15′35″N 122°50′30″E(10) 31°08′06″N 122°43′10″E(11) 31°15′14″N 122°51′00″E(12) 31°07′48″N 122°43′36″E(a3)(16) 31°06′17″N 122°44′26″E(17) 31°06′17″N 122°55′48″E(18) 31°05′50″N 122°44′26″E(19) 31°05′50″N 122°55′48″E(a4)(22) 31°04′11″N 122°43′24″E(24) 31°03′55″N 122°42′55″E(25) 30°56′05″N 122°49′48″E(27) 30°55′49″N 122°49′21″E(三)通航分道:各分隔带两侧宽度为0.8海里,其边线与A警戒区边缘线相接的水域,由分隔带分为进港和出港航道,航道边线各由两个坐标点连成:A1通航分道(5) 31°18′28″N 122°39′57″E(6) 31°08′07″N 122°39′57″E(7) 31°18′28″N 122°42′18″E(8) 31°08′30″N 122°42′18″EA2通航分道(13) 31°16′06″N 122°49′49″E(8) 31°08′30″N 122°42′18″E(15) 31°14′44″N 122°51′42″E(14) 31°07′08″N 122°44′11″EA3通航分道(21) 31°07′08″N 122°55′48″E(14) 31°07′08″N 122°44′11″E(23) 31°05′03″N 122°55′48″E(20) 31°05′03″N 122°44′11″EA4通航分道(29) 30°56′33″N 122°50′33″E(26) 31°04′48″N 122°44′01″E(31) 30°55′22″N 122°48′33″E(28) 31°03′36″N 122°42′04″E二、B区:(一)警戒区:以B点(31°06′05″N/122°29′30″E)为圆心,1.2海里为半径的圆型水域。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21年第1号关于公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为保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提升通航环境,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推动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不予公布,并订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宣布颁布。

2002年9月1日起至颁布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除。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七日《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2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后道共同组成,并与其有关的锚地和主航道作业点共同形成完备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起的水域:(1)31°06′16.9″n122°29′38.6″e;(2)31°07′10.3″n122°30′48.5″e;(3)31°07′10.3″n122°33′08.6″e;(4)31°05′09.9″n122°33′08.6″e;(5)31°05′09.9″n122°30′48.5″e;(6)31°06′03.8″n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起的水域:(7)31°00′30.8″n122°29′38.6″e;(8)31°00′46.8″n122°30′48.5″e;(9)31°00′18.0″n122°33′08.6″e;(10)30°58′13.9″n122°33′08.6″e;(11)30°58′42.9″n122°30′48.5″e;(12)30°59′27.4″n122°29′38.6″e。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沪海航[2008]204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沪海航[2008]204号)《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2008年5月22日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122°29′38.6″E;(2)31°07′10.3″N122°30′48.5″E;(3)31°07′10.3″N122°33′08.6″E;(4)31°05′09.9″N122°33′08.6″E;(5)31°05′09.9″N122°30′48.5″E;(6)31°06′03.8″N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122°29′38.6″E;(8)31°00′46.8″N122°30′48.5″E;(9)31°00′18.0″N122°33′08.6″E;(10)30°58′13.9″N122°33′08.6″E;(11)30°58′42.9″N122°30′48.5″E;(12)30°59′27.4″N122°29′38.6″E。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发布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为维护长江口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现将《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一月七日《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新规定2018年1月15号实施各轮船长、驾驶员:你们好!随着长江经济带的快速发展,长江上海段通航密度持续增大,通航资源日趋紧张,为进一步优化航路规划,高效利用现有航道资源、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水域通航效率,上海海事局对原《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的《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口深水航道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1月15号实行,有效期5年。

参见附件。

请各轮抓紧时间组织学习,保存并反馈学习记录给本轮海务主管,并严格遵照执行。

今年上海辖区内的FSC、PSC都会将本次“两个规定、一个办法”的学习、宣贯、执行等情况作为检查重点,请各轮船长务必高度重视。

下面是本次修订的主要部分,须特别注意:一、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1.将原“大小船分道”修改为“大小型船舶分流”;大小型船舶的分类界线由1600总吨调整为3000总吨;注意:我公司船名种类载货吨尺度总吨国扬17油船309588×141996国扬67油船430597.2×15 2952国扬77油船413096×142745国扬118油船4492100×152997国扬128油船347491×142230国扬178油船449299.9×15.22997国扬268油船96553×9499国扬296油船92853×9496千岛油888油船94353×9498划归为小型船,航法有变化。

除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外,其他航道也允许小型船舶航行,但小型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不应妨碍大型船舶的正常航行,并尽可能靠右航行。

2.当其他船舶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及其延伸段内航行,避免妨碍其安全通行:(1)吃水大于11.5米的船舶;(2)最大宽度大于32.5米的集装箱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3)最大宽度大于40米的船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报告制度《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

附件1: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航路调整方案(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4211、44121、44122、44123、44124、44125、44126、44127、44128、44129、44131、44132、44133、44134、44135、44173、44001、44171、44172、44174、44175、43001)一、长江上海段航路(一)主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1)长江口深水航道北槽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A,D3至D45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点H1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B、D4、D6、D8号灯浮、D10 AIS虚拟航标,D12至D42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至地理坐标J1的依次连线。

2)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中,其边界线由AIS虚拟航标标示。

北边界线:地理坐标H1,“SHEN SHUI BEI JIE 1”号至“SHEN SHUI BEI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南边界线:地理坐标J1、“SHEN SHUI NAN JIE 1”号AIS虚拟航标、地理坐标J2,“SHEN SHUI NAN JIE 2”号至“SHEN SHUI NAN JIE 14”号AIS虚拟航标的依次连线;分隔线:地理坐标I1至地理坐标I8的依次连线,将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分隔成进出口通航分道。

2.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47、49、51、53号灯浮和地理坐标G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54A、A54B、A56、A58和A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3.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7、69、71号灯浮和地理坐标﹠2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和地理坐标S的依次连线。

4.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75、77、79、81、83和85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8、80、82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报告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报告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1)31°06′16.9″N 122°29′38.6″E;(2)31°07′10.3″N 122°30′48.5″E;(3)31°07′10.3″N 122°33′08.6″E;(4)31°05′09.9″N 122°33′08.6″E;(5)31°05′09.9″N 122°30′48.5″E;(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7)31°00′30.8″N 122°29′38.6″E;(8)31°00′46.8″N 122°30′48.5″E;(9)31°00′18.0″N 122°33′08.6″E;(10)30°58′13.9″N 122°33′08.6″E;(11)30°58′42.9″N 122°30′48.5″E;(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29)31°06′25.1″N 122°33′08.6″E;(30)31°06′25.1″N 122°35′24.4″E;(31)31°05′55.1″N 122°35′24.4″E;(32)31°05′55.1″N 122°33′08.6″E。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从外高桥航道上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第七条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一)南支航道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第九条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必须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船舶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船舶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大型船舶应当在主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但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驶。

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罗泾、宝钢和外高桥等码头,或进入黄浦江的大型船舶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南航道下驶。

第十二条小型船舶应当在小型船舶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

经南槽航道驶往长江吴淞口以上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沿主航道北侧航道行驶。

经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驶往吴淞口以下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从宝山支航道经吴淞口警戒区沿外高桥沿岸航道行驶。

第十三条船舶进、出和航行于警戒区时,应当特别谨慎地驾驶。

禁止船舶在警戒区内追越他船。

第十四条船舶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等必须横越通航分道时,应当尽可能与通航分道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就近横越,并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第十五条除靠、离码头外,船舶应当避免在码头前沿水域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他船的左舷追越。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过江渡轮应当按主管机关核准的航路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应当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航或锚泊期间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频道守听。

第十九条大治河东口南端,禁16、禁15、禁14、禁13、禁12、禁11、A10B、A10A、A8A、A8、A6、A4、A2、A0号灯浮和南汇嘴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长江口避航区,航行船舶应避免驶入。

第四章停泊第二十条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见附件3)内锚泊。

第二十一条水下管道、缆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水域为禁锚区(见附件4),禁止任何船舶在禁锚区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第二十二条船舶航行途中如遇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当远离禁锚区,并尽可能让出航道,同时向吴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

第五章避让第二十三条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应当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

第二十五条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依次遵守以下避让规则:(一)避让进、出黄浦江的大型船舶;(二)逆水船避让顺水船;(三)小型船舶避让大型船舶。

第二十六条从宝山南航道上行拟靠罗泾、宝钢码头的船舶应避让沿宝山南航道下行的船舶。

第六章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进入主航道航行的小型船舶,与在主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交通流向航行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通航分道交通流向航行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导致碰撞事故时,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高速(客)船未按本规定宽裕地让清其他船舶,或未按主管机关核准的航路航行,导致碰撞事故时,高速(客)船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过江渡轮未按主管机关核准的航路航行,导致碰撞事故时,过江渡轮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吴淞口警戒区内航行的船舶,未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致碰撞事故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宝山南航道上行的船舶,未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导致碰撞事故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船舶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碰撞事故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附件与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长江上海段”是指崇明岛东旺角、佘山灯塔、鸡骨礁灯桩、地理坐标点A、地理坐标点B、地理坐标点C、地理坐标点D、南支灯船、A10B、A10A、A8A、A8、A6、A4、A2、A0号灯浮及南汇嘴的依次连线与浏黑屋(长江浏河口下游附近)、施信杆(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附近)连线(即上海港港界线)间的长江干线水域;(二)“小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以下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以下的非机动船;(三)“大型船舶”是指1600总吨及以上的机动船或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非机动船;(四)“码头前沿水域”是指码头前沿供船舶进行靠、离泊作业的水域,其宽度通常不大于45米。

(五)“警戒区”是指船舶必须特别谨慎航行,并尽可能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正文中所有不能用助航标志表示的位置,均用地理坐标点或地理名称表示。

(见附件5)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江上海段航路(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图40405、40406、40407、40410、40412、40413、40414、40415、40416、40417、40418号)一、主航道(一)长江口深水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E,D9至D43号奇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经D45号灯浮延伸至D47号灯浮。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F,D10至D44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向航道中心线平移75米之平行线并延伸至圆圆沙灯船。

长江口深水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

(二)外高桥航道北边界线:51、53、55、57号灯浮和地理坐标点I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H,52、54、56、58、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外高桥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

(三)宝山航道北边界线:65、67、69号灯浮和地理坐标点K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66、68、70、72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宝山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

(四)宝山北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M,73、75、75A、77、79、81 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74、74A、76、76A、78、80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宝山北航道只允许大型船舶航行。

(五)宝山南航道北边界线:74、A81、A83、A85、A87号灯浮和宝山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N沿距宝钢主原料码头、罗泾煤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依次经A84、A86延伸至A88号灯浮的连线。

宝山南航道供下行大型船舶和从下游方向上行拟靠罗泾、宝钢码头等沿岸码头的船舶航二、辅助航道(一)南槽航道下段北边界线:以S7至S18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A31号灯浮。

南边界线:以S7至S18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九段灯船。

南槽航道下段可供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航行。

(二)南槽航道上段北边界线:A33至A53号奇数号灯浮和圆圆沙灯船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32至A54号偶数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槽航道上段可供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航行。

三、小型船舶航道(一)南支航道北边界线:以南支灯船,A9至A15、A17、A19、A21、A23、A25、A27、A29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九段灯船。

南边界线:以南支灯船,A9至A15、A17、A19、A21、A23、A25、A27、A29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为基线,距其500米的南侧平行线并延伸至A30号灯浮,与A16、A20、A22、A26、A28、A3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一致。

南支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双向航行。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H,52、54、56、58、60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自A56号灯浮沿距外高桥沿岸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延伸至地理坐标点J。

外高桥沿岸航道主要供下行小型船舶航行。

(三)宝山支航道北边界线:66、A73、A75、70、72号灯浮的依次连线。

南边界线:A72、防1、A76、A78号灯浮和地理坐标点L的依次连线。

宝山支航道主要供下行小型船舶航行。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北边界线:自地理坐标点N沿距宝钢主原料码头、罗泾煤码头前沿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依次经A84、A86延伸至A88号灯浮,与宝山南航道的南边界线一致。

南边界线:距北边界线100米的南侧平行线。

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主要供下行小型船舶航行。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北边界线:距地理坐标点G(位于D42号灯浮正横方向),D43、D45、D47号灯浮依次连线200米的北侧平行线,与距51至75号奇数号灯浮、75A、77、79、81号灯浮依次连线100米的北侧平行线的连线。

南边界线:地理坐标点G(位于D42号灯浮正横方向),D43、D45、D47、51至75号奇数号灯浮、75A、77、79、81号灯浮的依次连线,与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北边界线一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