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科学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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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与未来
杨倩倩湘潭大学化工学院09级生物工程一班2009651003
摘要:本文介绍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基本界定、国内现状与最新立法进展,分析了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原因;进展;解决措施
1中国食品安全现状
1.1食品安全定义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含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1】。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有毒有害物质,一是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这两个关健词必须同时存在,才构成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或者说才叫做“不安全的食品”。食品安全十分重要,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可能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使一个行业受到打击,往往会发生国际食品贸易争端。最近对中国特别有现实意义的就是食品安全可能导致政治后果,影响社会、影响政策。
1.2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例如,1996年英国爆发的疯牛病、1997年香港禽流感、1998年东南亚猪脑炎、l999年比利时等国二恶英、2001年欧洲爆发口蹄疫、2003年发生在中国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2008年9月,中国令人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2009年全球性的甲型H1N1 流感【2】,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使老百姓忧心忡忡,以至有的
人产生了“吃动物食品怕含激素,吃植物食品怕有素,吃饮料食品怕掺色素”的恐惧心理。当然这种担惊受怕显属过虑,但却也从侧面反映了当今的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从以往的瘦肉精、苏丹红、染色馒头,到近日街头巷尾热议的新型地沟油【3】和旧皮鞋果冻,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让老百姓忧心忡忡。
进入2012年,公众、舆论对食品安全的深度关切有增无减,以诗句"我只信任虫子"为代表的对整个食品行业"集体不信任"的不安情绪累积极其蔓延再创新高。可以说,中国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的食品安全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正在面临空前压力和严峻挑战。
1.3食品安全问题内容
(1)致病性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一般可分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食源性疾患的发病率居各类疾病总发病率的前列,是世界上最突出的卫生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在上海发生过由于生吃毛蚶,造成甲型肝炎流行,30万人染病.最近德国的致病性大肠杆菌大家都知道,2000年在江苏和安徽发生大肠杆菌2万人中毒,177人死亡。
(2)化学性污染。在中国有农药残留、药残留、重金属残留、
天然毒素(霉菌毒素)有机污染物等。其中有铅污染,铅污染的来源很多,进入人体主要是通过食品摄入。据统计我国成年人每人每天摄入的铅,从1990年到2000年都远低于标准。儿童跟标准比较,全国平均数很接近标准或略超过许可警戒值。根据平均数分析个体大概有百分之几十的儿童每人每天摄入的铅超过了应摄入量(ADI,健康参考值),导致健康风险增加。有报纸报道有三分之一的小孩儿血铅超标。
(3)非法食品添加剂。添加剂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合物质或者天然物质。当加入添加剂过量或者有害添加剂时,便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
2原因分析
2.1政府监管制度存在漏洞
2.1.1政府规制体系失灵
一是多头管理,规制机构职能交叉相互掣肘。多年以来,我国食品监管采取多龙治水、分段监管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包括了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流程实行分段监管,原材料环节由农业部门监管,生产过程由质检部门监管,市场领域由工商部门监管。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对当地食品安全
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于这种体制安排并未对我国现有规制体制作根本性变革,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卫生部和工商局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作用、卫生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协调作用大打折扣。
食品安全规制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由公共部门使用。在权力分配或行使过程中,各职能部门都竭尽所能地争夺权力资源,无节制地使用这种权力,例如重复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等,使厂商不堪重负,造成规制过度的“公地悲剧”。另一方面,多头管理使食品安全只有在所有相关部门、各个环节共担责任并密切合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实施。而不是获得利益时,就会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现象,导致食品安全规制不足的“反公地悲剧”。
二是双重管理,规制机构缺乏独立行使职权的环境。食品安全监管纵横交叉,错综复杂。卫生部门和农业部门从中央到地方都实施分级管理;质检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其余机构属于分级管理;食品药品管理局中央和省一级属于分级管理,而省一级以下部门则又实行垂直管理。食品药品管理局中
央和省一级属于分级管理,而省一级以下部门则又实行垂直管理。这样一来,在食品质量监管体制上,我国地方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受到上级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而当地政府掌控着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权和财权,对其影响力和控制力更强。当食品监管与地方利益出现矛盾时,地方食品监管部门便不能彻底开展工作,从而影响了地方食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4】。
2.1.2政府规制标准失效
早在1962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就成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建立了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我国加人WTO 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在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方面,我国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但是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规制标准缺失。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企业标准化的薄弱。如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只涉及62种化学污染物,而联合国有关食物与农业的组织已公布的相关限制标准为2522项,美国多达4000多项,日本则达数万项。此外,我国的监管技术、方法和相关标准体系亟须完善。在监管部门的抽查、检测中,检测项目主要针对的是国家相关标准中允许添加的成分,一旦食品中含有标准里不允许添加的其他物质,抽检时往往检测不到【5】。随着近年来直接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