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污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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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电子产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电子产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科技时代,电子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

然而,电子产品的制造和处理过程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包括资源消耗、能源浪费和废弃物处理等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统一的电子产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电子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回收等环节展开,提出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一、电子产品的生产1. 资源利用效率规定为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电子产品制造企业应建立和推广资源节约型生产技术和工艺,并采取措施减少原材料的使用量。

2. 能源利用效率规定生产电子产品的过程需要大量能源。

因此,制造企业应提高设备和工艺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

3. 废弃物处理规定电子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弃物,包括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

企业应设立废弃物处理设施,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废物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二、电子产品的使用1. 能源效率标准为了减少能源浪费,电子产品应符合国家能效标准,并在产品标识中注明能源等级,以便消费者选择更节能的产品。

2. 有害物质限制规定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制造商应确保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提醒用户如何正确处理和回收废弃产品。

3. 产品寿命和可维修性规定电子产品的寿命和可维修性直接影响其环境影响。

制造商应设计和制造易于修理的产品,并提供充足和可替换的零部件,以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

三、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1. 废弃电子产品回收规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废弃电子产品回收体系,收集、处理和回收废弃电子产品。

回收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废弃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得到安全处理,可循环利用的物质得到有效回收。

2. 环境影响评估和管理规定电子产品回收和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相关企业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如减少废水排放、控制废气排放和实施废物循环利用等。

【精】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精】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精】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引言:电器电子产品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生活中的几乎每一个方面都离不开它们的存在。

然而,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的许多材料也越来越多样化,其中可能存在着一些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

为了保障我们的生活环境和健康,制定一部高效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

第一章:背景与意义电器电子产品的使用广泛而多样化,不仅在家庭中用于日常生活,也应用于商业、医疗等领域。

然而,一些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制定一套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对于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第二章:有害物质电器电子产品中常见的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六价铬等。

这些有害物质可能对土壤、空气和水源造成污染,进而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

同时,它们还可能通过电子垃圾的处理和回收过程中释放出来,对处理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第三章: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制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需要考虑到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处理的全过程。

具体措施如下:1. 设置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标准:制定一套严格的有害物质含量标准,对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限制,以避免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

2. 加强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管理,要求其在生产过程中遵循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3. 强化产品检测与追溯:对生产出的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

同时,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对市场上存在的问题产品进行排查和召回。

4. 提倡绿色环保设计: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的绿色设计,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

同时,推广可再生材料的使用,提高产品的回收利用率。

5. 加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加强对电器电子产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准确、透明的产品信息,让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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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橡 胶 》 2 6年 第 2期 广 0 0
电号信 息产 品污染 防治管理力 珐
信 息产业部
定。制定有利于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政 策措施, 鼓励、 支持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加强电子信息产品
时调整并发布适用本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重 点监管 目 。 录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
第八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
本办法所称 “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 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生产 、 销售、 口所 进 有电子信息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 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
奖励 。
品、 计算机产品、 家用电子产品、 电子测量仪
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 电子元器件产品、 电
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可以对积极开发、 研制新型环保 电子信息产品的单位给予相应
的生产发展基金支持。
信息产业部根据需要,会同商务部、国
家质检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适
(B E 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对于不 PD ) 能完全淘汰的,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 过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信息产业部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
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
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 联合环保、 工商行政管理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洁生产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体废物 )(
污染环境防治法 ( 以下简称 固体废物防治 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引言:空气污染已经成为如今的社会比较严重和最主要的难题之一。

环境污染类型也非常多,但是其中最明显的是空气污染里的环境污染。

可以这么说,环境污染这是所有环境污染中影响程度较大、影响程度较广、危害延续时间最久的污染类型。

关键字:环保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方法;生态环境保护前言伴随着科学合理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于资源乱用,现在的环境污染越来越厉害。

今日,环境污染的代价开始在全国各地明显呈现。

那样,如何保护环境,减少空气污染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是人类务必探索研究并给出有效解决方案难题。

废弃的电子产品一般带有对周围环境和身体健康有危害物质,如液晶电视屏幕里的汞;中央空调、电冰箱里的CFCS冷媒和HFCCS发泡胶;计算机显示器里的铅、汞和六价化学物质。

镍铁合金;印刷线路板里的溴化无卤阻燃剂;汽车底盘和硬盘驱动器里的铬、汞;阴极射线里的铅;开关和相位传感器等里的汞和砷。

要是随便丢掉或无端回收,在其中有害成份将对于我们的环境与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

一、中国现阶段报废电子产品的处置措施及风险性因为报废电子产品时间和地点具有一定的可变性,报废电子产品不容易在短期内产生,但是通过很长一段时间被大众消费时才开发出来,并且回收全过程较为迟缓。

据统计,报废电子产品主要是通过2个方式运转:一是马路边拾荒人,即二手回收销售市场,二是流入中小型拆卸小作坊。

大部分商人将“活”的商品变向或翻修后出售,针对废旧电器,他将夹层玻璃塑料拆卸售卖,其余当生活垃圾丢掉。

中小型拆卸生产车间多见较小规模,多见家庭型,机器设备简易,技术实力低,多见最原始人力资本,以废料方式售卖。

但是,废弃电子产品中的一些有害物质,如电冰箱里的冷媒,是随便排出的。

最终,提到回收的小规模阶段,简单的说分为两种处理方法:1、立即点燃:因为废弃电子产品中含有较多的有机化合物、多环芳烃、卤代无卤阻燃剂等,高温下也会产生很多有害物质,如苯系物、杂环对二甲苯、电子产品里的英、咪唑等致癌物,铅、锡等熔点沸点金属材料燃烧的时候也会高温下汽化,造成有害物质,导致环境污染。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 笨(PBB)、多溴二笨醚(PBDE)是在电子电器产品中大量 使用、已经被现代科学证明是对人类生命和健康具有破坏作用 的物质,实施RoHS措施是保护环境和人类生命和健康的需要; ●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的替代和减量化的作用是从总量上减少 有害物质的使用; ●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的替代与减量化是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 的基础性工作。
ⅹ:表示该有毒有害物质至少在该部件的某一均质材要求.
(企业可在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表中打“ⅹ”的技术原因进行进一步说明.)
标识标准
包装物材料名称标识 1)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在其生产 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按 GB18455-2001要求标识包装材料代号. 2)包装物最大表面的面积不小于5ⅹ103mm2 的,可以不在包装物上直接标识,但应在产品 说明书中予以注明.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的事项
一个要求: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需要采用环 保和便于再生利用的方案。
三个规定: 1)电子信息产品进入市场需要提供有害物质名称与 成分、环保使用期限、是否可回收的信息。 2)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 将被禁止或限制使用六种有毒有害材料。 3)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的限制与禁止纳入3C管 理。
1,标识标准
SJ/T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图例:图1、图2为电子信息产污染控制标志的图样示例。
标识标准
图1所示标志一般为绿色,表示其环保属性,即产品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或元素;图形中间是一个美术体的“e”象征着绿色环保的电子信息产 品;图形外圈带有箭头的线条形成一个循环的圆,表示电子信息产品 是可以回收利用的。整个图形所表示的含义是:该电子信息产品不含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绿色环保的产品,其废弃后可以回收利用, 不应随意丢弃。

电子产品的环境污染与解决方案

电子产品的环境污染与解决方案

电子产品的环境污染与解决方案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产品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

无论是手机、电脑、平板还是电视等等,都成为了人们不可分离的伙伴。

但是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电子产品进入我们的生活,电子产品对环境的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本文将从电子产品的环境污染、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和环保型电子产品三个方面探讨电子产品环境污染与解决方案。

一、电子产品的环境污染电子产品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电子垃圾的处理问题由于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过快,许多老旧的电子产品被淘汰。

这些废旧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释放后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危及环境和身体健康。

2. 能源的消耗问题电子产品的使用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例如电力、燃气等等,而这些能源的来源也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

同时,电子产品本身的制造需要大量的能源,例如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这也会迫使不少企业偷工减料、耗材直接丢弃等等,给环境和周围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

3. 化学物质释放问题在电子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制造商为了提高产品的性能往往会添加各种金属材料、塑料材料和化学品等,而这些物质在电子产品的使用过程中或在垃圾处理过程中可能会释放出毒性物质,造成环境的污染。

二、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电子垃圾处理是重要的环保行动,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处理才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潜在的安全风险。

目前,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已经成为保护环境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

电子产品回收主要包括物质利用、环保处理、再次利用三个过程:1. 物质利用物质利用是指将废旧电子产品拆解,分离出各种金属、塑料等有价值可回收材料,然后再加以加工处理,重新制造成新的产品或进行再深度加工利用。

通过物质利用,可以在保证环境效益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2. 环保处理环保处理是指将废旧电子产品进行环保处理,例如采用低温处理、高温处理等技术,去除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环保处理的水平,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电子产品如何做好环保管理

电子产品如何做好环保管理

电子产品如何做好环保管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产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电子产品的广泛使用,产生了许多对环境和健康不利的问题。

因此,做好电子产品的环保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设计、制造和废弃电子产品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实施环保管理。

一、设计环保友好的电子产品设计是电子产品环保管理的起点。

在产品设计阶段,我们应该考虑使用可持续发展的材料和技术,以减少能源消耗、有毒物质的使用和废弃物的产生。

例如,可以使用可降解的塑料替代传统材质,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尽量避免使用有毒物质如铅、汞等,并且要鼓励产品的易拆卸和可回收性,以便于未来的再利用。

二、制造符合环保标准的电子产品在电子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对环境造成过大的负担。

首先,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评估,寻找并改进其中存在的环境问题,例如废水、废气的处理等。

其次,严格控制生产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确保符合国家和国际的环保标准。

最后,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能源浪费和废弃物的产生。

三、合理处理和回收电子废弃物电子废弃物的不当处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做好环保管理,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子废弃物处理和回收方案。

首先,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回收体系,将电子废弃物分类回收,确保有效的资源回收和再利用。

其次,对于无法修复和回收的电子废弃物,应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以避免有毒物质和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与此同时,应加强对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的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和环保标准。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还有其他一些与电子产品环保管理相关的问题需要关注。

例如,消费者应提倡节约用电、用水和用纸,减少浪费。

企业和政府也应积极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和意识。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支持,鼓励企业采用更加环保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总之,电子产品的环保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从设计、制造到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加以考虑。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近年来,电器电子产品的普及和使用日益增加,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

然而,电器电子产品中所含有的一些有害物质却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各国纷纷出台相关的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背景、存在问题、管理办法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随着科技与工业的不断发展,电器电子产品已成为现代人们生活的必需品。

然而,电器电子产品的制造和使用中,广泛应用的一些有害物质却造成了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威胁。

其中最为突出的有铅、汞、镉、六价铬等。

二、存在问题1. 环境污染问题:电子产品废弃物中的有害物质会渗出到土壤和水质中,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导致生态系统紊乱。

2. 健康危害问题:有害物质释放到空气中,通过呼吸、食物链等方式进入人体,对人体内脏器官、神经系统等造成损害,甚至引发慢性病。

3. 资源浪费问题:电器电子产品的废弃物中含有大量有用资源,如金属、塑料等,未能得到有效回收和利用,造成了资源浪费。

三、管理办法为了有效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和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各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法律法规的制定: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限制和管理措施的具体要求。

如欧盟发布的RoHS指令,强制要求电器电子产品中六类有害物质的含量不超过一定限值。

2. 限制物质的申报和标识: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上显著位置标识产品所含有的有害物质种类和含量,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便于用户了解产品的有害物质信息。

3. 替代技术的推广:鼓励研发和应用无害或低有害物质的替代技术和材料,减少有害物质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使用。

4. 废弃物回收处理:规定生产企业要建立废弃物回收体系,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得到合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本办法依据《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条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口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的有害物质进行有效管理,确保产品符合环保要求,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环境。

第二章有害物质限制第四条电器电子产品中禁止使用以下物质:(一)铅、汞、镉且其化合物及混合物;(二)多溴联苯(PBB)及其类似物质;(三)多溴二苯醚(PBDE)及其类似物质;(四)六价铬及其化合物;(五)多氯联苯(PCB)及其类似物质;(六)甲醛。

第五条电器电子产品中有限制使用的物质及其限制使用范围、标准、测试方法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研发和生产过程的管控,确保有限制使用的物质不超过规定的限量。

第三章标识和检测第六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标注有害物质的种类、含量等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清晰可见。

第七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有害物质检测实验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适当设备,进行实验室检测,确保产品不含禁止使用的物质或符合限制使用的标准。

第八条对于在境外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进口企业应当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进口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进口企业承担。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器电子产品企业的监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产品召回等措施。

第十条消费者有权举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有害物质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内部管理规范,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于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管理,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绿色环保电子消费,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及管理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器电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设备、数码产品、家用电器、办公设备、玩具等各类电器电子产品。

第四条有害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铅、汞、镉、六价铬等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

第五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及管理应符合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有害物质控制要求第六条生产企业应采取措施,控制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采用合适的替代材料,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

第八条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情况和环境标签,并做好产品使用和处理的指导。

第九条使用人使用电器电子产品时,应遵守产品使用说明,正确使用产品,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条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有害物质的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建立有害物质的监测和管理制度,定期检测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及时调整生产工艺。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关措施的实施费用。

第十三条销售商应当向市场管理部门报备电器电子产品的有害物质信息,确保产品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公开。

第十四条消费者对电器电子产品的有害物质情况,有权向销售商或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十五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器电子产品的监管,确保销售商公示有害物质信息。

第十六条市场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有权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市场管理部门对违规销售有害物质超标的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有害物质,是指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进行管理的一项法规。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推动电子电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管理办法》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及使用的电器电子产品。

根据《管理办法》,电器电子产品不能含有一些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如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控制在指定的限量之内。

此外,还规定了厂商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应遵循的义务和责任。

首先,根据《管理办法》,厂商在产品设计阶段应尽量避免使用有害物质,同时还要考虑产品的可拆卸性和可回收性,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厂商还需对产品中所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相关的标识,方便用户选择和管理。

这些规定对厂商来说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推动力,鼓励他们开发更环保和可持续的产品。

其次,《管理办法》还对销售、进口和使用环节进行了规范。

销售商需确保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并要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信息。

进口商在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前必须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此外,用户在使用电器电子产品时要按照说明书、标签上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产品的安全和环保使用。

《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表明,这一法规对于电器电子产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厂商在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加大了对有害物质的控制和限制,开发了更环保、更节能的产品。

许多厂商还进一步提升了产品的回收利用率,通过回收再利用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

其次,销售商和进口商也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指标,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工作,确保产品的合规性。

此外,消费者对电器电子产品的环境友好度和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更愿意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推动企业加大产品绿色化改造的力度。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RoHs)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RoHs)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

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2016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近日,工信部等八部委下发《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最新消息以及全文内容,是由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欢迎阅读!《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

本管理办法制定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包括电器电子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及例外要求等内容。

1. 本办法限制的有害物质是:1.铅及其化合物;2.汞及其化合物;3.镉及其化合物;4.六价铬化合物;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2. 本办法的实施将意味着SJ/T 11364-2014《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标准的实施。

即是要求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并应当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形状、表面材质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3.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在生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技术和工艺,限制或者淘汰有害物质在产品中的使用。

并要求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采用无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遵守包装物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制度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制度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制度一、引言电子信息产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如手机、电脑等产品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随着电子信息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相关的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控制和管理这些污染问题,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类型电子信息产品造成的污染主要包括生产、使用、废弃等环节。

其中,包括:1.生产阶段污染:生产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2.使用阶段污染: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磁辐射、废弃电子产品等。

3.废弃阶段污染: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毒害物质的泄漏等问题。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制度制定1.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标准和要求。

2.企业自律:企业应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标准和规定,开展生产绿色电子产品。

3.监管部门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方面的监督,确保企业遵守相关规定。

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制度实施1.生产环节: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达到国家规定的生产排放标准。

2.使用阶段:通过科普宣传,提高用户对电子产品环保的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电子废弃物。

3.废弃处理:政府应加强对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和处理的监管,鼓励环保企业参与处理。

五、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制度的意义1.环保:有效控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可持续发展:保障电子信息产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3.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结语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环保事业和电子产品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为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制度的实施贡献力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解决电子产品行业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措施

解决电子产品行业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措施

解决电子产品行业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的措施一、引言电子产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然而,与其伴随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

面对这个严峻挑战,我们迫切需要采取措施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本文将探讨解决电子产品行业中环境污染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优化电子废弃物处理系统1. 建立合理和规范的回收体系建立合理和规范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和消费者履行废弃产品回收义务。

此外,要建立完善的回收网络和处理设施,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于电子废弃物回收重要性和方法的认识。

2. 引入先进技术进行处置通过引入先进技术,如物理分离、化学处理和生物降解等方法,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可持续处置。

同时加大研究和开发投入,探索更高效、环保的处理技术,以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和对环境的损害。

三、推动绿色设计和制造1. 优化产品设计,提高可持续性在电子产品的设计阶段就要考虑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推动绿色设计,注重材料选用的环保性能、易拆卸性和循环利用性能,减少电子废弃物产生。

此外,倡导延长电子产品寿命并提供维修服务,降低消费者更替过快带来的废弃物数量。

2. 推广节能技术和材料电子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耗电量巨大,因此推广节能技术和材料非常必要。

鼓励企业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零部件,并通过政策激励措施促进市场流通。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传达给消费者正确使用电子产品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观念。

四、倡导循环经济模式1. 建立电子废弃物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完善的电子废弃物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以实现资源最大程度的再利用。

对于在处理过程中难以回收的有毒有害物质,要采取严格控制的方式,确保它们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2. 加强产品再制造和再利用鼓励企业投资并开展电子产品再制造业务,通过修复、更新和改进旧设备,延长其寿命并减少资源浪费。

同时,在推动电子废弃物回收中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力度,并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二手电子设备。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2016年0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正式发布了第32号令,《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内容(附解读),欢迎阅读!全文如下: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

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二)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类身体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器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5.国家规定的其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措施。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rohs)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rohs)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rohs).doc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3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 号)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 年3 月1 日起施行。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

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1 、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 、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3 、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4 、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5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如何解决电子产品行业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3)

如何解决电子产品行业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3)

如何解决电子产品行业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产品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电子产品制造和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本文将就如何解决电子产品行业中的环境污染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减少电子废弃物产生量1. 推动可持续设计和制造:制定更严格的环保法规,鼓励企业采用可持续设计和制造方法,降低材料和能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

2. 延长电子产品寿命: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等方式,延长电子产品使用寿命,并减少因过早淘汰而产生的废弃物。

3. 提高回收利用率:建立完善的回收体系,并加大投入,提高回收利用率。

鼓励用户将废旧电子产品交给专门机构进行处理,防止乱倒和拆解导致环境污染。

二、优化电子废物处理方法1. 推动绿色清洁生产:鼓励电子产品制造企业采用低污染的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

2. 加强废物分类和处理:建立细分的分类体系,区分可回收、可再利用和难处理的废物,并采取相应的科学处理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污染。

3. 发展环保型回收处理技术:推动研究和开发环保型电子废物处理技术,如高效的资源回收和有害品牌分解等方法,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三、鼓励可持续发展理念1. 提倡共享经济模式:倡导用户购买二手电子产品或租赁服务,减少新产品生产和旧产品报废带来的环境压力。

2. 推广绿色消费观念:加强公众教育,提高消费者对电子产品环境影响的认识,引导选择更节能、更环保的产品。

3. 奖励绿色创新与设计:通过政策激励手段,鼓励企业从事绿色创新与设计活动,并推广经验与成果。

四、加强国际合作1. 加强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促进不同国家间的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借鉴先进经验与成功案例,共同解决电子产品行业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2.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推动建立全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加强合作与协调,在政策、标准、监管等方面形成共识。

结论:电子产品行业中的环境污染是一个严峻的问题,但通过相关政策的引导和各方积极努力,我们有信心将环境风险最小化。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本(四篇)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规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加强有害物质管理,提升电子产品的环境友好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利用电力、磁力、电磁波、光线等形式,经过一定工艺而制成,用于生产、生活、办公、通讯、交通等领域的设备和用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有害物质,是指在电器电子产品中存在并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物质,包括汞、铅、镉、六价铬、多溴联苯醚(PBDEs)等。

第五条本办法的管理目标是促进电器电子产品的绿色生产和消费,降低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实现循环经济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严禁使用超出标准的有害物质。

第二章生产企业的责任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有害物质使用的范围、限制和控制要求。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使用禁用的有害物质。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供应链管理制度,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含禁用的有害物质。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原材料的检测和筛查,确认原材料是否含有禁用的有害物质,并记录检测结果。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有害物质的使用计量和控制标准,确保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当标记电器电子产品的有害物质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提供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退换货机制,对于使用了禁用的有害物质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环境管理,合理处理电器电子产品的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三章销售企业的责任第十五条销售企业应当核实经销的电器电子产品是否符合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禁止销售超出标准的产品。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部第39号)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部第39号)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实现产品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过程中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为但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行为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以及软件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因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而导致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用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采取的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过程中采取的标注有毒有害物质元素名称及其含量以及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等措施3销售过程中采取的严格进货渠道不予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措施4禁止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进口的措施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1铅2汞3镉4六价铬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五)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以致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部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必要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第五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政策措施推广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负责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各项工作的落实第六条信息产业部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的污染控制管理和监督职责必要时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第九条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第十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第十一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和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注明安全使用期限并在产品说明书中给予详细说明安全使用期限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制定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信息产业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信息产业部第十三条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为生产配套而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应当在其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注明该电子信息产品的原产地由于体积和功能的限制难以直接注明的应在产品包装物或产品说明书中载明有关原产地的信息第十四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进行标识标明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注明的应在产品包装上或说明书中予以注明标识的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后公布实行第十五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注明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注明第十六条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第十七条信息产业部会同环保总局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行业标准信息产业部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其实施口岸验证和到货检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第十九条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第二十条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除须满足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以外还须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指明的重点污染控制要求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满足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期限第三章罚则第二十二条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一)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所采用的设计方案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三)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四)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制作或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五)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销售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六)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设计生产进口或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第二十三条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处罚(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的(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标识的(三)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第二十四条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造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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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全文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

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取的下列措施:1、设计、生产过程中,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2、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其含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等措施;3、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4、禁止进口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1、铅;2、汞;3、镉;4、六价铬;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会发生外泄或突变,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进行管理和监督。

必要时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重大事项及问题。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措施。

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广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落实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第九条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第十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在生产或制造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

第十一条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相关行业组织可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信息产业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将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报送信息产业部。

第十三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第十六条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信息产业部商环保总局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行业标准。

信息产业部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编制、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

第十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到货检验。

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第二十条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除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规定的重点污染控制要求。

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中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发布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

第三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三)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四)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五)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自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实施期限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进口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含量值超过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的;(六)电子信息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进口管理规定进口电子信息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一)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的;(三)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以明示的方式标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材料成分的。

第二十四条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造成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的设计者、生产者、进口者以及销售者进行举报。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十问十答为了帮助广大电子信息企业和关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士学习、理解《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我们尝试就一些大家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答,仅供参考。

一、问:信息产业部等七部门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制定这样一部部门规章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有五个方面:(一)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作为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再利用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体现“污染防治,预防在先”环境保护原则,落实“从源头抓起”的工作思路;(二)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纳入行业管理,法制化;(三)实现有毒有害物质在电子信息产品中的替代或减量化,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四)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五)积极应对欧盟两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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