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最新的山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标准
一、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配套使用。
(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四) 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
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五)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在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六)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和部分措施费费率按不同的工程类别确定。
(七) 工程量清单计价可参照本规则公布的相应费率。
(八)本规则中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其中,实行定额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二)。
各种费率(规费、税金除外)是计价活动的参考。
(一) 定额计价的计算程序(1)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是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列有相应子目或规定有计算方法的措施项目费用。
例如: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费、构件运输及安装费等。
(注:本类中的措施费有些要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计算。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标准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那么一、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那么。
〔二〕本规那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配套使用。
〔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四〕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
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根底。
〔五〕规费中的平安施工费,在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市建筑平安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平安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六〕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和局部措施费费率按不同的工程类别确定。
〔七〕工程量清单计价可参照本规那么公布的相应费率。
〔八〕本规那么中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其中,实行定额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二〕。
各种费率〔规费、税金除外〕是计价活动的参考。
二、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一〕定额计价的计算程序〔1〕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是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列有相应子目或规定有计算方法的措施工程费用。
例如: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费、构件运输及安装费等。
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山东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编制依据)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适用范围)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使用的范围。
强制性条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计价活动包括的内容)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编制人的要求)1.0.6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编制原则)1.0.7 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 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山东省清单计价规范
总说明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J34/T —206—2005)(以下简称省清单计价规范)。
一、省清单计价规范的组成省清单计价规范主要由以下各分册组成:(1)《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2)《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装饰装修工程)》;(3)《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装工程)》;(4)《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市政工程)》;(5)《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
二、省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省清单计价规范作为省级计价标准,是“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包括:(1)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说明。
(2)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3)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与控制价(标底价)编制,工程结算。
(4)山东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5)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
三、省清单计价规范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编制,适用于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省清单计价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省清单计价规范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1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说明1.0.1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全面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改革需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清单计价依据)。
青建管字〔2011〕3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1〕31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鲁建发〔2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造价通知
附件:。
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清单计价定额解释
《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问题解答1、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定额项目均不包括设备本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但对于清单项目的机械设备安装,这部分材料费是否包含于综合单价中?答:设备单体无负荷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油、燃料等,现行定额中未包括,清单计价规范中也未编列统一的项目编码.按国家现行的工程造价费用构成,联合试运转费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这些内容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第三类——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中,且通常是由建设单位负责的。
实际工程中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业主委托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或实耗数量列入工程结算;二是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最终在工程项目决算的设备安装工程费项下列支。
对于在清单计价时此类费用是否计入综合单价,应以建设单位(招标人)的要求来决定,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加以说明,告知投标人,是否在清单综合单价中计算。
如业主委托承包企业计入清单综合单价时,可以采用编制”其他项目清单”的方式处理,即在”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人部分"中增列(补充)"配合联动试车费",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2、清单计价办法中,”工程内容及其消耗量定额”栏中如对应某工程内容的定额缺项,是否可套其它清单项目中所包含的定额编号。
答:清单报价完全是自主报价。
我省清单计价办法中所列的项目工程内容及消耗量定额均属参考,列出这些定额编号只是为以统一定额为基础报价提供一些方便。
遇有所列工程内容与拟建工程实际不符或定额缺项等,如何报价则完全由报价人自行确定。
例如:—000中断接卡子箱可以套用定额2—1561。
3、避雷装置清单项目计量单位为”项",何为”一项"?答:避雷装置包括避雷针(网)、引下线、接地极等一整套共同完成避雷作用的装置,一整套装置即为”一项”.4、住宅楼设置户外水井表,每户一根给水立管,在室内形成管束,暗设在一根套管内,套管使用排水PVC塑料管材,列清单时单独列项还是综合在给水项目中?答:如编列工程量清单,根据清单项目设置以形成工程实体(指形成生产工艺作用或使用功能的主要实体部分)的划分原则,该保护套管不必单独列项(必要时可加以说明),由报价人在综合单价中考虑。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造价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 万元、‰
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按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三、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四、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咨询服务时,工程设有标底的,以标底价作为收费基数;没有标底的,以招标工程中标价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价作为收费基数。
1
五、承接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或审核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项目时,不包括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重量的计算,计算钢筋及各种规格、型号预埋件的计费单位为元/吨。
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内容包括:
1)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制定控制实施细则;
2)参加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
3)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经业主同意后作为支付当月进度款的依据;
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5)协助业主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6)承发包双方提出工程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
7)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
8)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2。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标准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一、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配套使用。
(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四)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
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五)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在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六)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和部分措施费费率按不同的工程类别确定。
(七)工程量清单计价可参照本规则公布的相应费率。
(八)本规则中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其中,实行定额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二)。
各种费率(规费、税金除外)是计价活动的参考。
二、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一)定额计价的计算程序(1)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是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列有相应子目或规定有计算方法的措施项目费用。
例如: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费、构件运输及安装费等。
(注:本类中的措施费有些要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计算。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标准
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一、总说明(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鲁建标字[2004]3号)》,为统一我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并发布我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计价活动,与《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配套使用。
(三)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四)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包括该项费用。
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仅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五)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在工程发包时,按规定计算出费额,在工程造价中列为暂定金额;工程施工时,由工程发包单位、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内容进行确认,并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其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六)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和部分措施费费率按不同的工程类别确定。
(七)工程量清单计价可参照本规则公布的相应费率。
(八)本规则中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其中,实行定额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计算程序(二)。
各种费率(规费、税金除外)是计价活动的参考。
二、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一)定额计价的计算程序说明:(1)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是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列有相应子目或规定有计算方法的措施项目费用。
例如: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费、垂直运输机械及超高增加费、构件运输及安装费等。
(注:本类中的措施费有些要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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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鲁建发[201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S5O500—2008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 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O.2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O.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O.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1.O.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编制和审核能力的招(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及其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单位和人员,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1.0.6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本规则与《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0.9本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2 术语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应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特殊项目的金额。
特殊项目一般包括特殊措施、检验检测、工程技术监督等项目。
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
2.O.1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O.13规费:根据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计取或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O.14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
2.O.15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O.1 7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19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规则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0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1 合同价: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确定的工程造价。
2.0.22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其各项内容的表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并能满足计价的需要。
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计价规范》、本规则以及国家或省、行业有关规定;2.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3.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4.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6.其他相关资料。
3.1.6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对下列内容予以说明:1.工程概况: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交通运输、自然地理、环保要求、施工现场条件等;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工期、施工、材料等特殊要求;5.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项目以及其他服务内容:6.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单价: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3.1.7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投标人如有异议,应按照本规则第4.2.10条、4.2.11条、4.2.12条规定的方法办理。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本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确定。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要求,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准确描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用其中一个计量单位。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在所属的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后排列。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的顺序码与8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X 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需附有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补充项目应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不同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3.3措施项目清单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3.3.2 措施项目分为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
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所列内容,对能够预见肯定发生的按常规施工方法选择列项。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项目之后。
3.3.4对难以确定、影响造价较大的特殊措施项目,其费用可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清单内,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特殊措施项目的范围内容、暂估金额及计价方式。
3.3.5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应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3.4其他项目清单3.4.1其他项目清单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特殊项目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补充。
3.4.2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范围、环境条件、资金状况等因素在清单编制时予以明确。
暂列金额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l0%~l5%估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