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新会计准那么下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吗工会经费,但凡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2%提取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有些地方系由地方税务局代收)。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有些地方(如大连、郑州等)也要求按比例缴纳“工会筹备金”,因此也是需要计提的。
另外,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遵循《工会法》的规定,并且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不建立工会组织似乎较难以想象。
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并且职工教育经费虽然不符合负债定义,但通常涉及的余额不大,基于重要性原那么,以及上述规定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一般应建议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
其中,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24号)的规定,“自xx 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局部,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局部,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局部,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局部,准予扣除;超过局部,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xx〕12号)(国税函〔xx〕3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浅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浅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张海波 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摘要: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职工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现行财税管理制度,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和列支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本文旨在通过对财税制度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相关规定的解析,提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税管理制度的修订建议,以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职工教育经费;财税管理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198-01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很多,而人才是企业发展中关键中的关键,无论什么样的企业,都必须做到以人为本。
企业员工的专业能力,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
企业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不仅与其初始学历相关,更与企业的岗位培训以及后续教育密不可分。
因此,员工的后续教育成为大多数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而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成为企业人工成本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现行财税制度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现状根据财政部2006年1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一般企业可按照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中,计提费用作为负债管理。
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
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具体列支范围:上岗和转岗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
2007年国家相继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有学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案例分析
2015年初,甲公司将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由 1.5%调整至 2.5%。假定 甲公司 2015年初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无余额。 1. 2015年:工资、薪金总额为 20000万元,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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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2.5%=5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 600万元,超过税前扣除 限额=600-500=10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纳 税调增 100万元。年末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借方余额=600-500=100(万 元)。 2. 2016年:工资、薪金总额为 24000万元,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24000×2.5%=6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 300万元,加上上年结转 扣除的 100万元,合计税前扣除=300+100=400(万元),企业所得税纳税 调增 200万元。年末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贷方余额=600-100-300=200(万 元)。 3. 2017年:工资、薪金预算总额为 24000万元,企业已处于稳定发展 期,在可预见的将来,职工教育经费使用不会有较大增长。拟调整职工 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并做出两个方案进行比较。 方案 1:按 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24000×2.5%=600(万 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400万元,低于税法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 调增=600-400=200(万元)。年末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贷方余额 =200+200=400(万元)。 方案 2:按 1.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24000×1.5%=360(万 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 400万元,低于税法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 税调减=400-360=40(万元)。年末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贷方余额=200+360-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
随着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劳动力质量的提高已经成为企业和政府相互
关注的问题。
为了满足企业的需求,聘用有较高职业技能的员工,各高校和高等教育机构也加强了人才培养,学习教育已经成为一支重要军,加强教育企业都会花费一定的费用,然而,对于普通企业来说,它们可能难以承受这样的费用。
为此,国家决定设立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以激励企业参与员工职业技能教育。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指的是企业主为支付职工参加学习及取得资格证书的
费用,以及支付职工通过个人行为提升职业技能的费用。
企业主将职工择期培训费用计入企业的费用支出,并可作为税前费用扣除,税后比例约为2.5个百分点。
此外,企业可从其营业收入中减掉这些费用,作为一项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政府及定位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
重要性,以吸引高水平的技能劳动力和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进入企业,使企业在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方面都可以受益,带动更多的企业参与社会教育中来。
此外,计提费用后,企业有足够的资金投资职工教育培训,拓宽了职工培训渠道,有助于增强职工素质和人才储备,提升企业生产力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以此帮助企业降低费用,坚定企业家参与员工职业
技能教育的信心,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局面。
同时,企业需要为了让员工能够获得充分教育,结合实际需要,量身定制培训课程,并在全程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实现企业的财务目标和员工的个人能力发展,最终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大全
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标准大全1、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劳动保护支出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职工福利费14%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4、职工工会经费2%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职工教育经费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点击查看“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指南”】6、职工教育经费部分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②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据实扣除。
③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据实扣除。
7、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五险一金)据实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8、补充养老保险5%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5%,准予扣除。
9、业务招待费60%,5‰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单说明】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会计核算、纳税调整等金额,具体如下:(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3)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照第1列和第2列分析填报。
(4)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
2.第2行“股权激励”:适用于执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的纳税人填报,具体如下:(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50职工薪酬及纳税调整申报表讲解(PPT)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 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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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中: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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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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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税务
职工薪酬与纳税申报表填 报讲解
殷大伟
合肥税务
目
录
contents
1 表单情况概述与税收规定 2 案例讲解
合肥税务
一
职工薪酬的表单概述 与税收规定
1.1表单的基本情况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职工教育费有3个扣除比例-2.5%、8%、100%!看看扣除对了吗
职工教育费有3个扣除比例:2.5%、8%、100%!看看扣除对了吗导读:针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税务规定较多的情况,企业首先应明确自己企业的属性,对照税务规定,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选择适用最优规定.一、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涉及职工教育费扣除的规定较多,但是可以分为3种情况:按工资总额的%和8%扣除、按实际发生额扣除.1、扣除比例%——适用于大部分一般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2、扣除比例8%——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等(1)《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9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号):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3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备注:该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属于财税[2016]14号扩展升级版,将原来适用于部分特殊地区的政策扩展至全国范围.(4)《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10号):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备注:该文件是国务院的文件,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已经在财税(2016)119号文进行了体现,但是对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配套文件.3、按实际发生额100%扣除——适用于部分特定行业企业(1)《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7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5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注:此处优惠政策是指财税[2016]27号,即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3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不同于一般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可作为核电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针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税务规定较多的情况,企业首先应明确自己企业的属性,对照税务规定,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下选择适用最优规定.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1、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未实际使用支出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比例超限部分,在当年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在以后年度,当年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和以前年度结转的未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已经实际支出)可在比例内扣除.在以后年度如果扣除有以前年度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则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案例:大世公司2016年实际支出工资1000万元,计提并计入损益的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实际支出20万元.【分析】该公司职工教育经费虽然按照规定比例计提并计入损益25万元,但是实际支付只有20万元,因此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0万元,其余5万元应做应纳税额调增.。
新的会计准则下企业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如何核算?
新的会计准则下企业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如何核算?下面来说说新通则、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后对于“三项费用”的处理:1.以前,企业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计税工资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提,超出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对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的其他要求在这里就不说了)2.在新通则、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之后,A.职工福利费:会计上,企业的福利费不再按工资总额14%计提,原来需要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等科目处理(如果企业未执行新准则,那就不需要用上面两个科目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四十三条中只提到了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但实际上福利费的用途不仅仅是缴纳社会保险,它还有其他用途)。
然后在“财政部关于施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2007年3月20日发布)”中提到了“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税法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分析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1)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在会计上已经取消了按照工资总额14%的计提比例,也就是说可以一点都不提,也可以根据需要自定比例提取。
(2)由于2007年是新旧通则、准则、企业所得税法衔接过渡的一年,所以要求2007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对于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处理参见前述财企[2007]48号文。
(3)对于2008年是否提取职工福利费,我认为企业暂时先不要提取。
原因有二:第一,如果从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也应该按照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金额且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税前扣除,那么即使企业提取了,到了年底没花完也要调整纳税,所以不如从年初就不提取。
2018年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
2018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解1、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以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孰小值为限。
2、职工福利费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14%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3、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8%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但是可以结转下年扣除;4、工会经费税收金额以工资税收金额*2%和(账载金额和实际发生额的孰小值)的孰小值为限;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填报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企业缴纳部分的金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账载金额是会计账簿中计提入费用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例题】某企业2018年发生如下工资业务:1、2018年计提工资1100万元,其中包括计提年终奖200万元,实际发放工资900万元,2019年1月发放年终奖100万元,还有100万元在2019年6月才发放。
2017年3月还发放了2017年的年终奖300万元。
2、实际发生福利费150万元,其中20万元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3、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万元,实际支出万元用于软件开发人员培训,其他教育经费支出40万元,剩余5万元教育经费未使用,2017年结转教育经费15万元。
4、工会经费支出22万元,取得了专用收据。
【解析】1、工资工资薪金账载金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即计提进入工资费用中的金额,为1100万元。
工资薪金实际发生额,反映“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并非实发工资),但是不包括支付2017年年终奖300万元,包括支付的2019年100万元的年终奖。
所以实际发生额=本年借方发生额-300+100=1200-300+100=1000。
而在6月支付的2018年年终奖,因为已经超过了汇算清缴期限,所以不能再计入2018年的实际发生额中。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支出项目扣除比例梳理(上)——六项与工资薪金有关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
税政解析-税政类<5—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企业实 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 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哪些支出 可以扣除,是否有比例限制,有哪些细化规 定?本刊分上中下三篇进行梳理解析。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为100%[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T资 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 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 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T的所有现金形式或 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细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T: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 [2009」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 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 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 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 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企业制订了较为 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 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 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 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 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 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 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 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 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 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 定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 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 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 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 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 出。
关于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
关于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职工教育经费不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费用,一般纳税人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畴的开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用于抵扣。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关于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为了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培训的力度,重视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及急需紧缺人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优惠政策。
那么,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扣除限额是多少、如何计算等问题值得每个企业的关心和留意。
为了帮助企业用好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政策,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降低纳税风险,笔者现将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
具体来说: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需注意以下五大要点。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范围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建〔2006〕317号文件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限额是多少?1、企业发⽣的职⼯福利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会经费,不超过⼯资薪⾦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的职⼯教育经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有哪些⽐例限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条 企业发⽣的职⼯福利费⽀出,不超过薪⾦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条 企业拨缴的⼯会经费,不超过⼯资薪⾦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的职⼯教育经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三条 企业发⽣的与⽣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出,按照发⽣额的60%扣除,但最⾼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的5‰。
第四⼗四条 企业发⽣的符合条件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标准1、纳税⼈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2、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例统⼀确定为5%。
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例统⼀确定为5%。
在上述⽂件下发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于5%的⽐例⾃⾏确定的残值⽐例,不再进⾏调整。
3、关于职⼯冬季取暖费企业职⼯冬季取暖补贴、职⼯防暑降温费、职⼯劳动保护费等⽀出,税定允许扣除。
纳税⼈发⽣的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最⾼限额为650元,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的上述⽀出,在最⾼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①冬季取暖费的扣除,原则上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执⾏。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是指企业在向职工发放教育经费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将用于职工教育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教育的投入,提高职工素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
首先,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涵盖哪些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包括企业为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岗位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等所发生的支出。
这些支出可以是企业自行组织的培训活动的成本,也可以是向外部培训机构支付的培训费用。
同时,还包括职工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费、考试费等支出。
在确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时,企业需要将这些支出进行合理分类和核算。
其次,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予以税前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为,技能培训、岗位培训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额的100%予以税前扣除;职业资格培训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额的50%予以税前扣除;职工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费、考试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额的100%予以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最后,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如何操作?企业在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支出进行认真核算和记录。
在财务报表中,需要明确将职工教育经费列为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税前扣除额。
同时,企业还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支出的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此外,企业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确保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定。
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纳税人在单位规定范围内实际支出职工教育经费的总额,按照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额度,该额度又称为职工教育经费专项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专项扣除标准是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专项扣除标准为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本人实际支出的,不超过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额百分之1的金额,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换言之,职工教育经费专项扣除标准是由月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和月工资、薪金所得额的比例计算出来的。
以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为8000元的人为例,他的职工教育经费专项扣除标准为8000元×1%=80元,如果他一个月实际支出了80元以上的职工教育经费,则凭相关证明材料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专项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教育经费专项扣除的条件是实际支出,并且所支出的费用必须是规定范围内的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课程培训费用、培训教材及住宿费用、证书考取费用、外语培训、计算机应用培训等项目。
此外,个人还需提供发票、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
在提供证明材料和填写申报表时,要注意认真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确保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
总之,职工教育经费专项扣除标准的出台,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减税优惠,这对于加强职业人员自身教育培训意识,提高技能水平,促进社会进步意义重大。
纳税人要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提高职业素质,实现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双赢。
最新一般纳税人的费用比例
一般纳税人的费用比例一般纳税人的费用比例一、工资、薪金支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对尚未支付的资薪金支出,不得在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二)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这里也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最高扣除限额是工资薪金总额2.5%,而一般企业只能按工资薪金总额1.5%扣除,只有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才可按工资薪金总额2.5%扣除。
三、保险费(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这里财产保险是企业为其自身的财产所缴纳的保险,而为职工或者投资者个人支付财产保险不得扣除,应并入工资薪金。
(2)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4)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四、利息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标准
固定资产的折旧在 购置固定资产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固
所得税前扣除 定资产的成本,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扣除
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业务规定的不得免征和抵 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
企业货物发生的损失(如盘亏)不可能用于生产,
自然也无法对外销售或是视同销售。根据税法规
由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对外捐赠货物
有条件扣除 的销项税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
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据实扣除
据实扣除
据实扣除
会议纪要等证明真实的材料
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
据实扣除
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 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息 住房公积金 罚款、罚金和被 没收财务损失 税收滞纳金 赞助支出
各类基本社会保 障性缴款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与取得收入无关
支出 不征税收入用于
支出所形 环境保护专项资
金 财产保险 特殊工种职工的 人身安全险 其他商业保险
租入固定资产的 租赁费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间支付的管 理费(如上缴总 机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 间支付的租金 企业内营业机构 间支付的特许权
不低于10年分摊 一般无形资产
法律或合同约定年 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 限分摊
不可扣除
自创商誉
不可扣除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建支出,按预计尚
可使用年限分摊
限额内可扣
租入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 赁期分摊
固定资产大修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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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职工教育经费不属于福利费性质的费用,一般纳税人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畴的开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用于抵扣。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为了鼓励企业加大职工培训的力度,重视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及急需紧缺人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优惠政策。
那么,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有哪些、扣除限额是多少、如何计算等问题值得每个企业的关心和留意。
为了帮助企业用好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政策,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降低纳税风险,笔者现将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
具体来说: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需注意以下五大要点。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范围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 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 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财建〔2006〕317 号文件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理解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即: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2、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需作纳税调整。
即:企业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
如果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账面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递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但同时也规定了超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实质上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只不过在扣除时间上递延到以后各期。
例:某设备制造厂2018 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60000元,当年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000元,则:该厂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为:1000000 X 2.5%=250元0超限额的35000元职工教育经费应作如下处理:(1) 调增2 0 1 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 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在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时特别要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8]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
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特殊行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3 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凡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的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8〕202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的规定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8〕98 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 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当前,新一代职工民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工会组织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负责协调和实施本行业、本区域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以及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定期会商,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工会依法实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教育职工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引导职工合理有序表达诉求。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
第二章监督组织和职责第九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平等就业情况;(二)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四)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五)劳动报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情况;(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八)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九)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情况;(十)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十一)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和基层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具体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体实施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培训;(三)就有关监督事项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促成和解;(四)提请工会同意后对有关单位和事项进行调查;(五)提请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六)提请地方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七)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大情况;(八)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九)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承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条件。
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不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但应当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其承担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工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担任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任期与本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特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聘期根据聘请协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