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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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高速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高速公路的养护、施工作业、交通事故处理、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三章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第八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作业。

第九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并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三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当迅速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保护现场证据。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当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处理事故责任人。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发生突发事件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第一章:引言高速公路是现代交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国家重点建设的路网建设项目之一。

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在高速公路上,由于车速快,车流量大,一个小小的失误就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

因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是保证高速公路顺畅运营,确保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第二章: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基本知识在掌握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方法之前,首先需要了解高速公路的一些基本知识。

高速公路是指车速限制在每小时100公里以上,同方向至少两车道,无交叉或有交叉但设立立交桥、立交道或互通式立交的公路。

根据车道数量的不同,高速公路可以分为三车道、四车道和六车道。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标志信号、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等手段,对高速公路的车辆和行驶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以确保行车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和保障公路设施的完好。

第三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公路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许多措施已经被采用和实施,比如建设优秀运营管理机构,强化日常巡视和维护,公示交通安全标准等等。

但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问题还是存在,事故频发的情况时有发生。

目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不文明驾驶行为。

不文明驾驶行为是导致高速公路事故增加的主要因素,如超速、不礼让、抢道、长时间追尾等。

2. 工程质量问题。

在建设施工中存在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如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低劣等。

3. 交通管理制度不完善。

缺乏完善的执法手段和法规法律制度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中的一个问题。

第四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应结合高速公路的本质特点和部位分布情况,加强预防措施,同时也应加强队伍的建设,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1. 加强高速公路安全标志标线设施的设置和规范化标志标线设施可以指引车辆行驶方向,减少事故发生。

因此,应设置及时、清晰、规范的标志标线,并保证其完好性。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协调发展..高速公路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路网规划;按照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第十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高速公路规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并商沿线省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选择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应当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数额..投资建设经营性高速公路的项目法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和建成投入运营;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开工的;批准机关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权;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合同处理..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建设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合同;承担合同中明确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行招标..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保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第十八条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的合同约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报警电话、可变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踏勘现场;听取当地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保持水流通畅;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计桥涵、排水、隔音墙等设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设计施工..已经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供村居民穿越高速公路的通道因积水等原因无法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正常通行..第二十一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农民公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撤离前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建设高速公路取土;应当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第二十三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高速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五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完善高速公路服务设施;保障高速公路完好、畅通..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第二十六条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等;确需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挖掘高速公路的;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报经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公路的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经济补偿..所修建、架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二十八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高速公路..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立超载运输监控室或者监控装置;实施超载运输检查..超载的车辆必须卸载后方可通行;卸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支付..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运输人不能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人承担..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第三十二条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第三十三条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完善通讯、监控、收费、路政、交通安全等设施..第三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及高速公路上设置电子信息牌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第三十六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年限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收费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车辆缴费滞留等待时间;其收费设施、开启的车辆通道和上岗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车辆快速安全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时;驾驶员应当主动向收费人员出示有效证件..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区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餐饮、休息、住宿、加油、修理等提供符合卫生和有关质量技术标准的服务..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享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通行费;并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收费款..拒不补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四十条高速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高速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的;依法办理移交手续..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巡查制度和快速反应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第四十二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第四十三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第四十四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或者装卸货物..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泄漏的物品;必须封盖严密..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第四十五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转弯..同方向只有两条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不超车时严禁占用超车道..占用超车道后;应当及时驶回原车道..同方向有三条或者三条以上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各车道的最低车速要求行驶..第四十六条车辆因遇障碍、发生故障、事故等停车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后方的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雨、雪、雾天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尾灯和后雾灯..第四十七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前方发生事故、堵塞等情况必须停车时;应当依次停在行车道内;除事故救援车辆外;禁止占用应急车道停车、行车..第四十八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确需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速度行驶;悬挂明显的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九条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等交通管制措施..当出现能见度低于五十米或者路面大面积结冰等情况;采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布公告实施;并通过媒体、收费站入口及沿线信息板等发布信息..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发布开通信息..第五十条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高速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第六章养护管理第五十一条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高速公路养护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和维修;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五十二条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专项工程养护业务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养护企业..对高速公路进行大修、中修和实施专项工程改造;应当科学安排、周密计划;充分考虑工程实施对交通的影响..确需封闭一侧车道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发生阻塞;保证安全通行..对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应当避开车流高峰时段..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实施养护作业;应当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示警灯..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高速公路养护专用车辆和专用机械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应当注意相互避让..第五十四条因塌方、山体滑坡、水毁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局部中断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临时变更车道;设置明显的标志;并迅速报告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沿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助抢修..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七条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标准从重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分别给予上述处罚外;并限制其进入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由此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由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营运证..第六十条高速公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第六十一条围堵收费站、服务区;聚众闹事;拒不交费;闯卡通行;打骂、侮辱收费、服务人员;妨碍正常工作、经营秩序;依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侵占、挪用、拖欠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支付..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鼓励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东北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交通控制规程(5篇)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交通控制规程(5篇)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交通控制规程第一章安全作业的重要性随着我国高速公路运营里程的增加以及路面使用年限的增长,高速公路维修的数量也将逐年增长,因此养护作业诱发事故的概率也随之增加。

为保证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安全通行,养护管理人员要进行公路的路况调查、检测和维修。

由于路面上的车辆行驶速度较快,在不封闭或不完全封闭交通的情况下,在路面上从事调查、检测和维修工作都会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危险,显然,危险对过往车辆的司乘人员和公路维修的作业人员两方面同时构成威胁。

这种危险来自于高速行驶的车辆,因此有必要规范作业现场及车辆通行。

在以往公路或高速公路上发生各类交通事故中,因维修作业原因导致交通事故,致使作业人员或过往车辆受到伤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甚至造成巨大损失。

在高速公路上维修作业现场或附近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裁定时,养护部门工作中是否有缺陷,往往会对事故结论和谁承担主要责任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无论从对社会负责的角度,还是对养护员工负责的角度,都要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从事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重视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作业而发生事故,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布设作业场区的标志和设施,并精心照管,保持正确。

上路作业的人员要着装明显的作业服饰,依法作业,努力营造好的作业环境和通行环境,杜绝因安全作业措施不当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养护安全作业的影响因素影响高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因素,归纳起来,可以将其分为主观环境因素和客观环境因素。

主观环境因素是由管理部门营造的,是需要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规范和完善的,也是养护安全作业要做好的主要工作。

客观环境因素是道路、交通和气候特点本身存在的,由于公路交通流和气候的特点的复杂和随机性,所以客观环境因素是难以控制的。

要保证养护作业的安全,就需要在主观方面努力,并不断认识和适应客观因素。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共有七章45条,以下是对每章的简要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了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确认高速公路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
成部分,应当依法合规使用。

同时还规定了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原则
和政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建设
第二条到第九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建设、测量、设计、施工和验收的要求
和程序,包括建设单位的资质、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等规定。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到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收费、服务区、交通安全管理、道路维修、应急服务等内容。

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高速公路收
费标准的制定、服务区的设置和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要求、路面维修要求等。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

包括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组织、职责、管理系统的完善、设施设备的管理、信息管理等。

此外,还规定了高速公路的日常维护、养护和安全管理等要求。

第五章:使用
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高速公路的使用和行车规则,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使用规则、超车和掉头的限制、禁止酒后驾驶等。

同时,该章还涉及到了车辆检查和交通事故的处理等方面。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四十条到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管,包括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程序、惩罚措施的种类、处罚的执行程序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该条例的实施日期和解释权,以及对其他交通法规、规定的明确引用和适用。

河南地区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地区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高速道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高速道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提出背景:随着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交通工具数量的快速加添,如汽车、脚踏车、电动车以及共享单车等。

高速道路是快速进展的交通方式之一,已成为联通城镇和城市之间的重要交通骨干,对经济和社会进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由于高速道路交通流量大,运营速度快,一旦显现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建立一套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制度由高速道路公司、高速道路管理机构、高速道路施工单位和高速道路服务区等单位共同订立,旨在规范高速道路建设和运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高速道路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高速道路施工、管理、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实在包括以下几点:1.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备和掌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的风险和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强化高速道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实在人员。

3. 订立企业安全生产方案,有针对性地推广安全学问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4. 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健全应急机制,保障事故的适时处置和救援工作,削减生产损失。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高速道路公司、高速道路管理机构、高速道路施工单位和高速道路服务区等四个单位。

第四条相关定义:1.安全生产: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防备和掌控事故发生的行为和措施。

2.安全生产管理:指企业利用各种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防备和掌控本领。

3.高速道路:指速度较快、流量较大、通行效率较高的道路。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重要负责高速道路的安全生产管理。

该部门包括部门主管、安全生产管理师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职责分工:1.高速道路公司要订立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的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的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速公路是指用于机动车行驶的专用道路,通常具有较高的设计标准和限速要求。

高速公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交通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高速公路进行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三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遵守交通信号,保持车距,注意车辆安全,遵守车道规则等。

第四条高速公路上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禁止动物横穿高速公路。

第二章高速公路车辆管理第五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行车前应当熟悉相关规定,检查车辆情况,保证车辆安全行驶。

第六条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和超限超载货物。

第七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应当保持车辆稳定,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随意超车。

第八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车道规则,不得占用应急车道,不得逆行。

第九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移动车辆至安全位置,避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道路的安全畅通。

第三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应当保持车距,注意前方车辆情况,避免追尾和碰撞事故。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和其他车辆,保证交通安全顺畅。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禁止酒驾和吸毒驾驶,不得驾驶疲劳,不得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驾驶人员应当配戴安全带,确保乘车人员安全,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抽烟。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高速公路紧急处理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和设备,进行车辆抛锚、交通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交警部门报警,尽量保护现场,避免次生事故。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排险预案,协调相关机构和社会力量,快速处置紧急事件。

第五章高速公路违章处罚第十九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发生超速、违章超车、酒驾等行为时,应当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高速公路服务区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服务区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服务区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行车安全管理,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和损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行车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所有车辆和行人,包括服务区内的临时停车、加油、休息等行为。

第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方应当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行车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制度”的原则,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改善安全设施,严格执法监督,全面提升服务区行车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行车安全管理应当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驾驶员和乘客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设施建设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服务区内各类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方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指导驾驶员和行人正确行车和行走方向,避免混乱和事故发生。

第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方应当建立规范的停车场,明确标记车位,保证停车有序、安全。

第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方应当设置足够数量和规范的紧急电话、救援标识,并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方应当加强对服务区内执勤人员和安全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和交通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禁止私自停车、抛物、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禁止驾驶员和乘客在车内吸烟,禁止带液体燃料进入停车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方应当建立定期排查车辆和设施安全隐患机制,指导驾驶员及时维护保养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内严禁超速行驶、打手机开车等危险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以下是文书帮为大家准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本文档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进行简要释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背景和目的进行了概述。

该法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监督第五条本章详细介绍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对高速公路建设、维护、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该条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综合治理、全方位监控等。

第三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本章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种类、标准和使用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同时强调了保持高速公路交通设施和设备的良好状态以确保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该条详细介绍了高速公路照明设施的规范要求,包括照明灯具的布设、亮度要求等。

第四章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第二十一条本章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包括驾驶人、行人等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该条重点强调了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的安全驾驶要求,包括限速、保持距离、遵守交通规则等。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本章详细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事故报警、救助伤员、勘察事故现场等。

第三十九条该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原则,以确保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清,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本章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

第四十六条该条对于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以便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

以上仅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的简要释义,具体内容及法律效力请参阅原文法律文本。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安全目标: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创建省级平安工地。

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我方承诺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管理要求严格进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投入,消灭一切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创建省级“平安工地”示范项目。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体系构成为保证施工安全目标,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专职安全员,各工班设专人担任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对生产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控。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本项目实行安全生产三级管理,即:一级管理由经理负责,二级管理由专职安全员负责,三级管理由班组长负责,各作业点设安全监督岗。

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针对各工序及各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各级安全组织检查落实。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自作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项目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编制实施性安全技术措施,对各项作业环节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监理组同意后实施。

严格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前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安全交底。

项目施工队对施工班组及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各级专职安全员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作好记录。

针对工程特点,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岗员、班组长及从事特种作业的起重工、电工、焊接工、机械工、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学习安全生产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未经安全教育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不准上岗。

未进行三级教育的新工人不准上岗。

变换工种或参加采用新工艺、新工法、新设备及技术难度较大的工序的工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才准上岗。

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和考核,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执行。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

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

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高速公路etc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etc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etc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高速公路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其他符合要求的道路。

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采取措施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维护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通行标志中明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规定,告知行车人员,并保证实施。

第五条行车人员必须符合身体和心理条件,取得驾驶证,经过驾驶技能考核后方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交通管理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和行车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交通事故,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

第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道路畅通、安全。

第九条高速公路上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标准规定,工作正常,确保道路畅通和安全。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纳入信用记录的机制,对交通违法行为者予以处罚。

第二章高速公路行车规定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保持车距,控制车速,避免紧急制动。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只有在设定的停车区内停车,不得在车道上停车。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上禁止使用手机、抽烟、涂抹化妆品等行为,引起驾驶员分心,影响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上禁止载货超限,载客超员,超载行为。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上禁止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通行。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上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按规定的车道行驶。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行驶情况,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公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路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管理部门、公路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公路安全。

第二章公路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确保公路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第七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路进行巡查、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调查处理公路安全事故。

第三章公路使用者职责第十条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公路使用者应当遵守公路通行规则,按照规定速度行驶,保持安全车距。

第十二条公路使用者应当注意观察公路情况,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公路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公路安全设施,不得损坏、占用、擅自移动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公路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路环境,不得在公路上乱扔垃圾、损坏公路设施。

第四章公路安全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公路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带、照明设施等。

第十六条公路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十七条公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由专业单位负责,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公路安全设施损坏、失效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五章公路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公路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十条公路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高速公路,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等。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及维护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高速公路的所有使用人,包括各类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员等,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高速公路行车规定第一条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引导者和牲畜。

第二条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

第三条行车时应当保持车距,不得超速行驶。

第四条行车不得逆行,不得穿越隔离带,不得借道行驶。

第五条行车时不得疲劳驾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高速公路上的急救车辆、消防车辆、工程救险车辆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其他车辆应当给予优先通行。

第三章高速公路收费规定第一条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高速公路收费标识应当清晰可见,不得隐瞒真实收费情况。

第三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及时准确地为用户提供收费服务。

第四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四章高速公路安全设施维护规定第一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高速公路的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条高速公路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反光镜、防撞设施等,应当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设施。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隧道、桥梁、路面等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除、破坏高速公路的安全设施。

第五章高速公路事故处理规定第一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报警,并确保现场安全。

第二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处理事故,疏导交通,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第三条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事故,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高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高速公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养护、施工作业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高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更新和管理。

(三)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定期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通安全设施第六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七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一)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等。

(二)监控设备、紧急电话、报警器等。

(三)应急物资储备、救援设备等。

第八条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九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乘客及沿线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一)高速公路交通规则和法规。

(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常识。

(三)高速公路应急处理方法。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交通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超速、不超车。

(二)保持安全车距,避免疲劳驾驶。

(三)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四)不得随意变道、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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ຫໍສະໝຸດ 第二节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
(2)加强对交通法制、法规宣传,严格执法,使全社会共同关心、 重视高速公路交通管制。 二、管理系统的组成 从世界各国的管理系统看,不管管理体制如何不一,均大体由类 似的若干个职能部门组成,一般包括中央控制室、公安、通信、 路政、养护、救援、救护等部门。 (1)由设在公路上的终端设备组成的信息收集系统。 (2)设在管理中心的信息处理及控制系统。 (3)由设在公路上的终端设备组成的信息提供系统。 (4)中央控制室与终端之间的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一)中央控制室 1.计算机室
第二节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
(4)强制性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多以法规、制度形式出现,具有强 化管理性质。 (5)教育性 各种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广泛宣传教育,并进行必要培 训、考核,以教育大家自觉执行。 (6)协作性 高速公路中的交通管制,是要多部门相互配合的系统工 程,不可能由一个部门单独处理高速公路交通管制中的所有问题, 只能是各部门各司其责,按章执法,相互有机配合和协作。 (三)内容 1.技术方面 (1)协助设置交通工程设施包括标志牌、路面标线、护栏、分隔带、 安全岛、情报板等。
(2)促使驾驶员选择多种行车方式及路线,使道路交通量均匀分布, 提高道路利用率及整体社会效益。高速公路信息提供系统的组成, 各高速公路可根据情况采用全部或其中一部分。 1.标志牌 (1)指示标志 指示车辆行进或停止和车道名的标志,采用圆形或矩 形图案。 (2)警告标志 警告驾驶员注意高速公路设有各种有可能影响行车安 全情况的标志,采用等边三角形图案。 (3)禁令标志 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如限制速度标 志等,采用圆形、八角形、倒三角形。
第一节 概 述
(2)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任务复杂、手段先进、要求快速是高速公 路交通管理的又一特点。例如:事故排除速度对高速公路运营至 关重要,不及时则可导致连锁反应,产生次生和重复事故。制止 违章要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做,不然可能导致其他车 辆之间必然事故等,均不同于一般公路。 (3)管理体制及任务分工在归口上不一致。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是 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但我国目前高速公路多是集资、贷款或引 进外资修建,按谁投资谁管理的市场经济原则,理应由负责高速 公路筹资、还贷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从管理内容上看,也远非交 通公安一家可以完成,必须多部门统一协调工作。 (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任务
第一节 概 述
(5)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培训 和处罚。 三、高速公路交通流概念及特征 (一)有关概念 1.交通量 2.车辆速度 3.交通密度 4.交通量、密度和速度的关系 (二)高速公路的交通流特征 1.速度一密度一流量特征 (1)自由行驶状态 车速为(80~100)km/h,车辆密度不得大于每公 里约25辆,车流量不得大于每分钟30辆。
第五章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学习目的】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 第三节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复习思考题】
第一节 概 述
一、交通管理的意义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是对高速公路上的车流按有关规则和要求,合 理地引导、限制和组织交通流,运用各种现代技术进行交通安全 管理和事故处理,以保障交通快速、安全、舒适、畅通的总称。 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特点及任务 (一)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特点 (1)高速公路采用现代化的通信、监控设施,实施系统管理。采用 检测、微机处理手段收集车辆运行、道路状况等方面的数据,从 而指挥事故处理,进行交通控制和管理。其技术密集、设施投资 大,是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无法比拟的。
第二节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
2.交通状况监测装置 3.操作台 4.其他设备 (二)信息采集系统 1.交通数据采集设施 2.紧急电话 3.巡逻车 4.电视监视、气象检测器、轴重计及超重录像 (三)信息提供系统 (1)促使驾驶员采用合理的行车方式及路线,以节约时间、降低成 本、增加用户效益。
第二节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
第一节 概 述
(2)不稳定状态 车速为(40~80)km/h,车辆密度每公里为25~45辆, 车流量每分钟约为30~40辆。 (3)拥挤阻塞状态 车速小于40km/h,密度不大于每公里45辆,车流 量每分钟低于30辆。 2.车辆跟踪特征 (1)当Q=20辆/min时,约有一半的车辆车头间距不大于2s。 (2)当Q>30辆/min时,行驶在路上的85%的车辆处于跟踪状态。 (3)当Q≥40辆/min时,车辆都处于跟踪行驶状态。 3.车道分布特征 4.拥挤、阻塞
第二节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
(2)协助设置监视、监控、通信系统包括信息收集、传递、处理、 提供。 (3)实行车辆检测。 (4)临时划定专用车道、单向行驶、渠化交通和变向交通等。 (5)事故勘察与处理。 2.法制方面 (1)监督执行有关交通管理条例或法规。 (2)建立和执行车辆登记、检验等管理章程和制度。 (3)组织交通管理职能机构。 3.宣传教育方面 (1)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按规定严格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二节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
一、交通管制的概念、特点、内容 (一)概念 (二)特点 (1)指导性 可以指导交通流重新分配。疏散拥挤,避免事故,调整 已紊乱的交通秩序,改变交通管理被动局面。 (2)协调性 即通过各种方法协调人、车、路、环境关系,通过各种 方法使其逐步达到一致,充分发挥公路网和道路设施的作用。例 如,可以通过控制出行量以协调供需总量的矛盾,控制出行时间 以协调供需关系在时间轴上的不平衡。 (3)较强技术性 高速公路采用各种现代化通讯、监视、监控技术手 段,因而具有高科技、技术密集特点。
第一节 概 述
(1)经常进行交通巡逻、检查,发现高速公路上出现问题,及时向 中心控制室报告信息。 (2)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控制室排除事故指令,及时赶赴现 场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事故勘察、调查;和救援、 救护、消防部门一起,进行救援、救护、救灾;配合路政部门清 障保通,参与有关行政诉讼活动和结果处理,依法履行“治安管 理处罚”职权。 (3)参与交通控制与管理。对不良气候条件的交通进行控制和限制; 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措施。 (4)纠正交通违章,负责交通执法,协助高速公路收费,协助通信、 监控、收费等部门进行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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