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扣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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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扣分制度范本

餐饮扣分制度范本

餐饮扣分制度范本一、总则1.1 为了加强餐饮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扣分制度。

1.2 本扣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1.3 餐饮企业应按照本扣分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二、扣分项目及标准2.1 食品安全2.1.1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一次扣10分。

2.1.2 食品原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一次扣5分。

2.1.3 食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一次扣3分。

2.2 服务质量2.2.1 服务态度恶劣,导致消费者投诉的,一次扣5分。

2.2.2 未按照约定的服务流程提供服务的,一次扣3分。

2.2.3 餐饮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扣2分。

2.3 卫生状况2.3.1 餐厅卫生不达标,一次扣5分。

2.3.2 员工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3分。

2.3.3 餐具、餐巾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一次扣2分。

2.4 员工管理2.4.1 员工未按照规定着装的,一次扣2分。

2.4.2 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一次扣3分。

2.4.3 员工在工作中违反纪律的,一次扣5分。

2.5 违规行为2.5.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次扣10分。

2.5.2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一次扣5分。

2.5.3 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的,一次扣10分。

三、扣分措施3.1 扣分采取累计制,每月清零。

3.2 扣分达到10分的,给予警告并扣发当月奖金。

3.3 扣分达到20分的,给予记过处分并扣发当月奖金及下月工资。

3.4 扣分达到30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奖金及下月工资,并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3.5 扣分达到40分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并扣发当月奖金及下月工资,并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3.6 扣分达到50分的,给予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四、其他规定4.1 餐饮企业应建立健全扣分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实施。

厨房奖罚制度扣分制度

厨房奖罚制度扣分制度

厨房奖罚制度扣分制度
1. 卫生标准违规扣分:
- 未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帽子、口罩,每次扣2分。

- 工作区域发现蟑螂、老鼠等害虫,每次扣5分。

- 食材存储不符合规定,每次扣3分。

2. 食品安全违规扣分:
- 使用过期或变质食材,每次扣10分。

- 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每次扣5分。

3. 工作纪律违规扣分:
- 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 未经许可擅自离岗,每次扣3分。

- 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每次扣2分。

4. 设备使用违规扣分:
- 未按规定操作厨房设备,造成设备损坏,每次扣5分。

-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非指定设备,每次扣3分。

5. 个人行为违规扣分:
- 在工作区域内吸烟或饮酒,每次扣5分。

- 与同事发生争吵或斗殴,每次扣10分。

6. 浪费行为扣分:
- 食材浪费严重,每次扣3分。

- 水电使用不当,造成浪费,每次扣2分。

7. 奖励加分项:
- 提出有效改进措施,被采纳后实施,每次加5分。

- 在食品安全和卫生检查中表现突出,每次加3分。

8. 累计扣分处理:
- 每月累计扣分达到10分,进行口头警告。

- 累计扣分达到20分,进行书面警告并可能伴随经济处罚。

- 累计扣分达到30分或以上,将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请注意,以上扣分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
七.餐用具
清洗消毒
46.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不消毒或消毒不符合要求,扣5分;
餐用具消毒无消毒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已消毒的餐具未存放保洁设施内、保洁设备不洁净,各扣2分;
保洁设备未封闭、存放其它物品的,各扣1分。
12分
47.提供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扣5分;
无有效的检测报告或消毒合格凭证,扣2分。
地面无排水系统,扣2分。
19.无餐厨废弃物回收协议、无回收记录,各扣1分;记录不全,扣0.5分;
废弃物容器未配盖子、外观不清洁,各扣0.5分。
四.设施设备
20.无通风排烟设施,扣2分;通风排烟设施污垢严重的,扣1分。
21.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灯具无防护罩、冷藏库房无防爆灯,各扣0.5分。
22.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每处扣0.5分。
29.冷藏/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无温度显示,各扣1分。
30.无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专柜以及食品添加剂专柜、计量工具的,各扣2分。
31.紫外线灯、净水设备、制冰设备等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未定期维护、检修,无维护检修记录,扣2分。
32.洗手消毒设施、餐具消毒和保洁设施不符合要求,每处扣2分。
33.其它设施不符合要求、无明显标识、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每处扣1分。
成品容器相互叠放或直接放地面,每处扣1分。
43.成品存放温度、时间不符合要求,扣3分。
44.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扣5分;超剂量使用的,扣2分;
无食品添加剂领用和使用记录,各扣2分;记录不全的,扣1分。
45.食品留样★:食品留样容器未清洗消毒、未标注加工时间、样品量少于100g、时间不足48小时、留样品种不全、记录不全或记录不完整的,各扣1分。

餐饮食品安全积分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积分管理制度

餐饮食品安全积分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本积分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餐厅、快餐店、食堂等。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实行积分管理。

二、积分管理原则1. 积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2. 积分的增减应基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实际表现。

3. 积分管理应与奖励和惩罚措施相结合,激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三、积分内容1. 基础分: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初始积分为100分。

2. 奖励分:对于在食品安全方面表现优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其表现给予奖励分。

3. 扣分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将导致扣分,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的,扣10分。

- 使用过期、变质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扣5分。

- 食品加工过程中未遵守卫生操作规程的,扣3分。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扣分。

四、积分管理程序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自查,确保食品安全合规,并记录自查结果。

2.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积分增减。

3. 积分增减情况应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积分应用1. 积分作为评价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2. 积分较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享受优先参与政府采购、表彰等奖励措施。

3. 积分较低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受到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六、积分记录与公示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积分档案,记录积分增减情况。

2. 监管部门应定期将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3.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一、背景介绍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维护食品安全,我国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和国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

餐饮行业是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之一。

不合格的食品和不规范的操作可能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风险。

为了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

二、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餐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以下是餐饮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对照表:1. 营业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已过期。

处罚对照: - 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销售过期食品或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已过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工制作方式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加工制作方式。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进行培训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

处罚对照: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 公安机关可以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安全员扣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员扣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员的责任意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食品安全员。

三、扣分原则
1. 严格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2.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扣分;
3. 扣分结果与绩效挂钩,作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扣分项目及标准
1.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每次扣3-5分;
2. 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每次扣2-4分;
3. 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每次扣1-3分;
4. 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每次扣2-4分;
5. 对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10分;
6. 未按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每次扣1-3分;
7. 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每次扣1-3分;
8.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扣分。

五、扣分程序
1. 食品安全员违反规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进行核实;
2. 核实无误后,填写《食品安全员扣分登记表》,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 人力资源部根据《食品安全员扣分登记表》进行审核,并给予相应扣分;
4. 扣分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被扣分者,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六、扣分结果运用
1. 扣分结果作为食品安全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与绩效挂钩;
2. 连续两个月扣分达到10分,或累计扣分达到20分,给予警告或降职处理;
3. 连续三个月扣分达到15分,或累计扣分达到30分,给予辞退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创最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原创最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原创最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导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国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并于近期颁布了最新的食品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人民群众的饮食权益。

本文将对最新食品安全法中的处罚对照表进行解读,以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处罚内容。

一、违规行为分类根据最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2.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3.过期食品销售;4.混充、伪造食品;5.未经检验合格销售食品。

二、处罚措施详解1. 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食品。

生产、加工或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被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是指故意发布虚假食品安全检测结果、虚假质量认证等欺骗行为。

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被责令停产停业;•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过期食品销售过期食品销售是指销售过期食品或者销售期限不明确的食品。

过期食品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混充、伪造食品混充、伪造食品是指将非食品原料或其他食品冒充特定食品进行销售。

混充、伪造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以下处罚措施:•被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食品经营许可证1年以上3年以下;•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摊贩明查打分表

食品摊贩明查打分表

注:
1.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重点检查属于有因检查类型,根据抽检情况、舆情反映、投诉举报等线索,对相关食品经营者开展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其中,监督检查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工作:(1)要对属地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明确企业风险等级,一般风险指的是低风险;(2)根据风险分级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检查方式和检查要求;(3)监督检查实施主体根据各地监管事权划分确定。

2.“(58)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查,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中,主动监测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行检验检测、委托第三方检验评价、消费者调查、消费者投诉等。

食品安全评定打分表

食品安全评定打分表

食品安全评定打分表
背景
食品安全评定打分是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非常重要的工具。

各地有不同的食品安全评定打分表,但通常都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 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注册信息;
- 食品检测数据;
- 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情况;
- 食品销售环节的卫生情况;
- 企业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 消费者投诉情况。

食品安全评定打分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生产和消费
者的健康,因此应该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打分标准
一般而言,食品安全评定打分是根据一定的评分标准来执行的。

这些评分标准通常由政府或相关的行业组织制定,以确保食品安全
评定打分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打分标准通常有以下几个维度: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情况;
- 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及卫生状况;
- 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存储及使用情况;
- 食品销售场所、环境及卫生状况;
- 食品抽检及检测情况;
- 食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情况;
-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
- 消费者投诉及举报情况等。

注意事项
- 检测数据应来自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数据应准确可靠;
- 打分结果的公示应及时、透明;
- 对于不达标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 食品安全评定打分不应是一次性的,而应不断跟踪和更新。

总结
食品安全评定打分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个客观、公正、科学的食品安全评定打分标准可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评定打分的工作,不断完善和更新打分标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时间:年月日带班领导:
4h
无故不来值班或马虎失职,出现事故,追究责任。

若遇事不能到位值班,应事先请假,幼儿园派人顶替。

3.发生不安全事故,要保护好现场,报告有关领导或报警。

4.夜间值班,临睡前应巡视校门是否
上锁,观察校园四周是否有异常现象。

及时制止外人进入校园干扰、破坏。

6、此表由值班人员记录,
幼儿园收存备查。

值班电话:。

食品安全员扣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员扣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员扣分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提高食品安全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能,特制定本扣分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员工。

三、扣分标准1. 未按规定穿着工作服或工作帽上岗,扣2分。

2. 未按规定进行个人卫生消毒,扣3分。

3. 未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扣5分。

4. 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扣5分。

5. 未按规定对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扣3分。

6. 未按规定对食品存储设施进行清洁和维护,扣4分。

7. 未按规定对过期或变质食品进行处理,扣5分。

8. 在工作区域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扣5分。

9. 未经许可擅自更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扣10分。

四、扣分执行1.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扣分记录和监督。

2. 扣分情况应详细记录在员工个人档案中,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

3. 扣分达到一定分数,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岗位调整或解雇。

五、申诉与复核1. 员工对扣分有异议时,可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给出复核结果。

六、扣分清零1. 每个自然年度末,员工的扣分将自动清零。

2. 员工在一年内未有扣分记录,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经管理层批准后执行。

八、生效日期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模板,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前,应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已了解并同意这些规定。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
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22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4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5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六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26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6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吊销许可证
47
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九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2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是一份相关的罚则一览表:
1.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2.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认证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3. 违反食品相对售价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3倍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5倍,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4. 违反食品标识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5. 违反食品广告法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暂扣广告费用
6. 违反食品追溯制度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请注意,以上罚则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请确保依法经营,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餐饮公司扣分制度表格

餐饮公司扣分制度表格

餐饮公司扣分制度表格背景对于餐饮公司来说,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需要建立一套扣分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和工作流程。

通过扣分的方式,及时监督员工的工作,促进餐饮企业的提升和发展。

扣分制度表格项目扣分标准服务态度主动推销、不礼貌、态度不好等情况扣0.5-2分,根据情况酌情扣分服务效率慢服务、耽误时间等情况扣0.5-2分,根据情况酌情扣分卫生问题餐具不干净、食材不新鲜、食品未烧熟等情况扣1-5分,根据情况酌情扣分环境卫生地面、墙壁、桌椅、卫生间等不干净或有异味情况扣1-3分,根据情况酌情扣分服务文明需注意服务细节,如不吸烟、不大声喧哗等情况扣1-2分,根据情况酌情扣分缺货问题商品无货或者缺货等情况扣0.5-2分,根据情况酌情扣分仪表着装员工不整洁或不符合公司标准的服装,需要酌情扣1-2分偷盗问题从事偷盗、挪用公司资源等违法行为,需要根据情况酌情扣1-5分工作表现工作内容遗漏、实施不当等情况需要根据情况酌情扣1-5分按照公司考勤制度规定,迟到、早退、缺勤需要根据情况酌情扣分迟到/早退/缺勤扣分标准说明1.服务态度:餐饮企业的服务态度是衡量其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

在服务过程中,应注意服务礼仪、语言、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客户对服务态度的表现会直接影响服务质量,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

2.服务效率:餐饮企业的服务效率也是考核企业的标准之一。

在繁忙的工作环境下,企业应加强时间管理和员工的工作效率,以保证客户的需求得到快速响应和解决。

3.卫生问题:餐饮企业应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定期进行环境清洁和设备检查,特别是食品和厨房的卫生需要加强监督和维护。

4.环境卫生:餐饮企业的环境卫生也是考核企业的标准之一。

在用餐过程中,客户希望环境干净、舒适,因此企业需要加大对环境卫生的关注。

5.服务文明:餐饮企业的文明服务也是考核企业的标准之一。

在服务过程中,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和方法,避免出现不文明的服务行为和冲突。

食品安全检查打分表(详细版)

食品安全检查打分表(详细版)

*0.1= *0.1=
2.环境设施及操作
8分
2.1有设备维修和食
品安全程序,设备 维修后和使用前有
*0.1=
清洗和消毒并记录
2.2工厂环境设施定
期维护和保持,有
*0.1=
卫生清扫制度
2.3厂区内环境洁
净,冷藏库、冷加 工区域清洁有管理
*0.1=
制度并有效的执行
2.4储藏区的所有物 品离地,离墙保存
*0.1=
3.生产过程控制 3.1产品有工艺流程 图,生产关键控制 点明确 3.2所有工序都有的 操作相关记录 3.3关键点的检查记 录完备,员工按照 操作规程操作 3.4严格按照标准的 温度和时间要求, 中心温度和降温时 间均符合要求,如 冷链产品温度符合 标准,现场无操作 3.5关键控制点异常 时有纠偏记录 3.6配货车库里干净 整洁,每天清理消 毒,并记录;冷藏 车辆有温控记录 得分
16分
*0.2= *0.2= *0.2= *0.2= *0.1=
*0.3= *0.5= *0.2=
*0.3= *0.1= *0.2=
4.不合格品管理
5分
4.1制定不合格原
料,包材和成品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2=
标准和处理程序
4.2不合格品有明确
的标示,存放于专
*0.2=
门的区域,不混放 4.3不合格品有明确
的处理记录,能追
5.产品防护
10分 5分 15分
*0.2= *0.1= *0.2= *0.2= *0.1= *0.2=
*0.1=
*0.1=
*0.1= *0.2=
5.1洁净区与非洁净 区入口分开,或洁 净区有二次更衣; 有有效措施防止人 员交叉污染 5.2不同区域工器具 能够区分,不混 用,直接接触食品 的工器具需为食品 5.3各直接接触食品 的工器具无不洁发 现,容器不得落地 存放 5.4有针对防止毛发 和软质异物等混入 防护的有效措施并 5.5洁净间,直接接 触食品的员工必须 佩带手套,不得光 手作业;更换品项 时需要更换手套 5.6维修等物品进入 车间必须要有清 单,且在车间不能 乱放,要有使用记 5.7原材料外包装进 入加工区前必须去 除;玻璃容器包装 的原料也应尽量去 5.8不同生熟度,不 同洁净度的产品不 得混放,要有专区 或专架存放 5.9冷却中产品有防 护 5.10工器具无破 损,车间不得使用 钢丝球刷、木制工 5.11建立工厂安全 保卫程序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序号违法行为罚则依据条款11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2《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3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4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一)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2生产经营禁止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3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4进口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5经营标识不全和虚假宣传的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6食品中加入药品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7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按第《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处罚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第一款第(七)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8拒不调离“五病”人员及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9不按照规定做台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10储存食品时未及时清理过期变质的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11储存散装食品时未标注名称、生产日期等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12发生食物中毒时不按规定处置、报告事故,毁灭有关证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安全员扣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员扣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员扣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食品安全员。

第三条食品安全员扣分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扣分制度,促进食品安全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二章扣分标准第四条食品安全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一)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履行职责的;(二)玩忽职守,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三)未按照规定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五)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扣分标准如下:(一)一般违法行为,每次扣2分;(二)严重违法行为,每次扣4分;(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每次扣6分;(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扣分。

第三章扣分程序第六条食品安全员扣分由所在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扣分。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扣分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食品安全员。

第九条食品安全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扣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核。

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四章申诉和奖励第十条食品安全员对扣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扣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申诉。

申诉成功后,应当及时纠正扣分错误。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员扣分情况和奖励情况应当作为对其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员扣分管理制度,可以对食品安全员的工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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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明细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年度记分周期内的违法行为实施分级分类评定管理,并按照以下规定降低其评定等级:
(一)本年度记分周期初始,尚未被违法记分的,初始列为甲级;
(二)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0分的,降为乙级;
(三)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0分的,降为丙级;
(四)本年度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5分以上(含25分)的,降为丁级。

餐饮服务提供者被降为丁级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查封,并向社会公告。

下列是各类型餐饮单位检查扣分明细表
一、普通餐饮单位
二、微小餐饮
三、学校食堂
四、连锁餐饮总部
一、普通餐饮单位
- 2 -
- 3 -
- 4 -
注:★以下情形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由监管部门另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不良社会影响。

2.存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
(1)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药品、亚硝酸酸盐、非允许的河豚鱼品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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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检查表
二、微小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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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情形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由监管部门另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不良社会影响。

2.存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
(1)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药品、亚硝酸酸盐、非允许的河豚鱼品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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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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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情形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由监管部门另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1.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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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
(1)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肉类制品;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药品、亚硝酸酸盐、非允许的河豚鱼品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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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锁餐饮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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