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详解版
新旧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比较整理
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 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 代码》 代码》 类别代码 大 中 小 类 类 类 类别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 地 R11 住宅用地 R1 R12 服务设施用 地 二类居住用 地 R20 R 保障性住宅 用地 R2 类别代码 大 类 R 中 类 小 类
不 提 降 改 增 删 相 增变 变 变 升 低 变 加 除 同 大小 化 √ √ √ √ √
B4
B4 1 B4 9
加油加气站 用地 其他公用设 施设施营业 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 施用地
√
工业用地 M1 M M2 M3 一类工业用 地 二类工业用 地 三类工业用 地 物流仓储用 地
M M1 M2 M3
工业用地
√
一类工业用 √ 地 二类工业用 √ 地 三类工业用 √ 地
W
仓储用地
√
√
W
附录A
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 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 代码》 代码》 类别代码 大 中 小 类 类 类 类别 类别代码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不 提 降 改 增 删 相 增变 变 变 升 低 变 加 除 同 大小 化
娱乐康体用 地
√
B3 B3 1 娱乐用地 √
B3 2
康体用地 公共设施营 业网点用地
√
√ √ √
文化设施用 地
C3
文化娱乐用 √ 地
√
A2 图书展览设 施用地 图书展览用 √ 地
A21
C34
√
文化活动设 A22 施用地
√
教育用地 A3
C6
教育科研设 √ 计用地
附录A
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与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比较
对比结果 类别归属 类别 内涵 说明
新旧用地分类对照转换表(新对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对照表1. 新国标城乡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
1.1 新国标建设用地(H)
1.2 新国标非建设用地(E)
2. 新国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90国标用地分类对照表2.1 新国标居住用地(R)
2.2 新国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2.3 新国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2.4 新国标工业用地(M)
2.5 新国标物流仓储用地(W)
2.6 新国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2.7 新国标公用设施用地(U)
2.8 新国标绿地与广场用地(G)
附注:
1. 由于新国标新增城乡用地分类,因此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大类H建设用地、中类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9其他建设用地等,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均没有明确对应。
2. 新国标新增中类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在90国标用地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
3. 部分类别名称一栏附加的括号中的文字,为新国标中对该类用地内容的解释,在本表说明一栏中未能详细解释的情况下,在括号中补充该内容。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第一篇: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对比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新的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新标准的主要特点: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规划体系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即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和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良好。
此次对分类的调整适应了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体制的改变,对以前一些分类模糊,或者两者关系不大却划分在一个中类、大类的用地进行了调整。
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调整方便了规划和审查管理,减少了一些很难界定界线的用地区分问题,而且细化后的用地分类缩小了同名用地下用地的种类,更加准确。
下面从具体调整上来介绍其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影响。
居住用地1、考虑目前居住区配套规划的中小学往往由于建设主体不清而面临土地空置等问题,从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出发,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2、二类居住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
“公共设施用地”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但是目前的状况是,许多过去由政府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分化,同时也对规划提出了将该地类进行区分的要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现在是两种概念,代表了两种导向。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
对该大类的调整只是根据现状,对类型较多的进行了细化,对相似的进行了整合。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摘要:为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城市用地分类的知识,本文主要从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背景、指导思想和体系框架来阐述,并详细比较了新旧版在内容上的改动之处,最后总结了新标准的特点和分析感悟。
关键词:城市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区别绪论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即(GBJ137-90),颁发于1990年,到新版出台之前,已经适用了超过20年的时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和办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标准在实施(实际的行为)的整个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
所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求做到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就成为了顺理成章事情,新版国标也于2010年12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与乡镇建设部颁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主要针对本次的修改背景、指导思想、框架体系和内容进行了分析。
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背景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贯彻国务院有关节约土地的有关文件的实际要求,国务院第199次会议形成了《有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改”,以促进城市用地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保障城市与乡镇统筹发展;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与乡镇规划法》之后,对咱们的用地相关技术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其第62条中明确规定“依据法律惩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与乡镇规划。
” 上述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的体制背景,并且是新标准修改的推动力和坚实保障。
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指导思想在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订整个过程中,其指导性的修改思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2.1、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城市与乡镇用地全覆盖根据我国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新的标准主要表现城市与乡镇一体化的思路,统筹城市与乡镇发展,并且要突出保障中低收入人口住房的必要,必要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的具体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资源利用效率。
城市用地分类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土地利用的特点,将城市土地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等。
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则是依据城市用地分类的要求,对各类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进行具体规定,包括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道路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首先,居住区是城市用地中最为重要的功能区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居住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居住需求和人口规模,划分为住宅区、宿舍区、别墅区等不同类型的居住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居住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居住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标准,以保障居民的居住需求和生活质量。
其次,商业区是城市经济发展和商业活动的重要场所,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商业发展和市民的日常生活。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商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商业活动和规模,划分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便民商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商业区的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商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商业配套设施等标准,以促进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市民的便利消费。
再次,工业区是城市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它直接关系到城市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工业区应当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划分为重工业区、轻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不同类型的工业区域。
在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应当根据工业区的产业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工业区的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和环保要求等标准,以促进工业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此外,交通区、绿地和公共设施也是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城市用地分类中,交通区应当根据城市交通需求和交通规划,划分为道路交通区、铁路交通区、水路交通区等不同类型的交通区域。
新旧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类型对比
从旧版《标准》“以城市建设用地为核心”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到新版《标准》的覆盖城乡的 “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体现了《标准》在更新过程中,由仅仅关注“城市建 设用地”向注重“城乡用地”的技术思路转变。
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共 8 大类、35 中类、42 小类。 整合
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中类下四小类) 居住用地 (三中类下二小类)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总计
市域总用地
100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 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 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行绿地指标对比中,采用的是狭义的城市绿地概念。
城市绿地的分类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将城市绿地分为5个大类、13个中类、11个小类。
五大类:公园绿地(G1),生产绿地(G2),防护绿地(G3),附属绿地(G4), 其它绿地(G5)
具体的分类表如下:
该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在今后城市绿地的规划、 设计、建设、管理和中应严格执行。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 为主要功能,兼具生 态、美化、防灾等作 用的绿地
G2 G2 生产防 护绿地 G21 园林 生产绿地 G22 防护 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 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 护林带及绿地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 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 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 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物流与仓储用地W 公用设施用地U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总体差异
调查原因及依据是?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城市在长期发展形 成过程中多因素综合结果的反映,在一定程度上 能够反映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空间的实际需求,且 多数城市在编制用地发展规划时也都是在参照现 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基础上。但也存在由 于历史的人为的原因,导致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 地规模不合理,严重偏离类似城市人均城市建设 用地平均规模的情况,因此应该将现状人均城市 建设用地规模与相类似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 平均规模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综合确定规划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问题一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 标准》总体差异在哪?
差异一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级,计有 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划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差异二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 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了若干 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了若干并 列的小类。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 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不同 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
依据的原则
1.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某一土地使用性 质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 建设用地分类,以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体 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淆; 2.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用地纳入城市 建设用地标准统计。考虑到某些用地,比 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能处在某一城 市的中心城区,但是其服务范围往往是更 大区域范围的,将其不纳入该城市的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的核算,更符合实际建设情 况和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因此将该类用地 纳入城乡用地分类范畴。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 关于城乡用地分类是如何规划的?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 2 大类、8 中 类、17 小类。分类代码大类采用英 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 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城市建 设用地分类中用R 代表居住用地大类, 用R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 R11 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 地小类等。
“变”与“不变”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比较研究
“变”与“不变”——新旧两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比较研究黄明华屈雯【摘要】从对新旧两版《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的深入比较可以发现,由于《标准》作为国家规范的“身份与地位”,使得其需要“照顾”全国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而不能做出过多过大的结构性转变。
因此,“延续”与“适当调整”是新版《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部分变化的始终围绕的核心词汇。
然而,也应看到,新版《标准》从市场与政府相协调,规划编制与管理相协调,不同土地利用活动之间相协调,以及不同规范之间相协调的角度出发,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原则及层级进行了调整,反映出《标准》由计划经济时期自上而下的封闭单一技术体系,向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开放多元、注重协调的转变,其进步性不言而喻。
在此结论基础上,本文对新版《标准》变化为未来地方实践探索的方向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比较2012 年1 月1 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版《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施行。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也随之废止。
《标准》包含了城乡规划的基础技术环节——用地分类和基础技术依据——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故而,其变化将对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各个方面产生长久而深远的影响。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作为《标准》构成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本次的修订工作中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考虑到其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及规划管理工作密切关系,重要性不言而喻。
较之旧版《标准》,新版《标准》对已有的分类体系有所继承和延续,又有所改进和创新。
这些“变”与“不变”都值得进一步深入分析,以期对新版《标准》有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1.表征:“变”与“不变”新版《标准》延续使用了旧版《标准》以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用地划分[1]的基础性原则和“树形多层级”的分类方法[2]。
新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技术讲解——王凯
具体完善城乡建设相关控制要求
城市建设总用地控制 用地的结构调整(单项用地人均值、比例关系)
(3)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凸显公益 性、政府监管的用地管理
2、编制过程简介
2.1 工作过程及相关研究工作
主要工作过程
2008年4月1日编制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明确了城乡一体、继承发展、满足总 规和控规等开题要求。 2008年4月下旬,通过网络、发函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 2008年10月31日和12月29日,两次向住建部规划司主要领导汇报,完善确定 标准适用范围、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方案。 2009年9月22日,国标送审稿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组织召开的专 家审查会,12月送住建部报批。 2010年4月20日,编制组与国土资源部相关专家召开会议进行深入的讨论交流 与沟通协商,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分类进一步完善衔接。 2010年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880号公告,批准《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 起实施。
3、修订原则与工作思路
3.1 修订原则
政策性:支撑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集约节 约的原则;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科学性:符合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较长的适用期,满足城乡 规划调查、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的要求 适用性:协调好现有的其他部门和规划有关规范;适用于城市、县 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灵活性:给地方制定相应的标准留有一定的余地
新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比分析研究
o f d e v e l o p me n t l a n d . I t p o i n t s o u t t h e s i mi l a r i t i e s a n d d i f f e r e n c e s o f” n e w n a t i o n a l s t a n d a r d ”a n d’ ' n a t i o n a l
#I B< 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 对比分析研究 l 薛海燕 张旺锋 陈怀录 迟 守乾
文章编 号: 1 0 0 9 - 6 0 0 0 ( 2 0 1 5 ) 1 1 - 0 0 6 9 — 0 7 中图分类号 : T U 9 8 4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3 9 6 9 / i i s s n . 1 0 0 9 -6 0 0 0 . 2 0 1 5 1 1 . O 1 1
De v e l o p me n t L a n d ”
薛海燕 张旺锋 陈怀录 迟 守乾
XUE Ha i y a n ZHA NG Wa n g f e n g CHE N Hu a i l u CHI S h o u qi a n 摘要:
“ 9 0国标”在长期的城市发展过程 中不断呈现其不适应性 ,“ 新国标”在城乡统筹规划、区域
s t nd a a r d i n 1 9 9 0 ” . T h e n t h e a u t h o r d e d i c a t e s he t a d v a n t a g e s a n d s i g n i i f c a n c e o f” n e w n a t i o n a l s t a n d a r d ' ’ . Wh a t ’ s mo r e . t h e p a p e r a l s o p o i n t s o u t t h a t” n e w n a t i o n a l s t a n d rd a ”s t i l l h a s s o me d e f e c t s , l i k e t h e l a c k o f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
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 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1总?则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表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新旧对比
在旧版中称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其中包括七大中类,分别为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在新版中除了包括原有的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以外,新增了安全设施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内容也有所变更。
U1:供应设施用地
包括供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供热用地。
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通信用地,其中包括旧版中的邮电设施用地电信局移动基站等,还新增了广播电视用地。
U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安全设施用地
旧版中没有专项的安全设施用地,而是被划分在其他用地范围之下。
新增设了安全设施用地,,其中包括消防用地和防洪用地。
U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旧版中包括了安全设施用地,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以及旧版中划分在对外交通用地中的广场用地,取消了旧版中两个小类用地分别为街头绿地以及园林生产绿地。
D大类:特殊用地,
E大类:水域和其他用地
在旧版中的两大类用地划分为城市用地。
新版中这两大类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
总结:在旧版中有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新版中有8大类,35中类,42小类。
新旧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对比以及区别
姓名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类别名称
旧版
新版
R大类: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各类居住用地,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用地及绿地。
绿地及道路用地被包括在住宅用地里面。
R11,R21,R31小类:住宅用地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分为对外交通用地大类,其中包括用交通方式的方法分为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管道运输五中类。以及在道路广场用地大类之下的按道路等级分类的主次支路用地等。在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大类之下的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新,老国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新国标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老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08-09-04 来源:省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一·框架体系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有标准的大、中、小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进行了调整,改成了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主要有城市与乡镇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城市与乡镇用地附加分类几个部分构成,表现了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需求。
3.2重要内容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在具体的内容方面,着重体现在对相关的概念划分和内涵进行了改变。
在概念方面,新增了城市与乡镇居民建设用地、区域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城市与乡镇用地等。
在内涵的调整方面,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化广场用地等均有所调整。
除此之外,新标准还可以原标准的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办理和公共办事用地和商业办事设施用地两个大类。
二·“居住用地”的调整(1)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这类用地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均匀一定数量,通常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2)居住用地小类调整: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2类,其中:“住宅用地”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3)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三·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将原有“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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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只保留公益部分)
“行政办公用地”(A1)只包含公益性性办公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A2)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A3)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
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同时,新 增“中小学用地”(A33)小类。 “体育用地”(A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 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A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 等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 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A7)参考原标准和《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 墓葬等用地。 “外事用地”(A8)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A9)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沿用原标准。
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气候区
Ⅰ Ⅱ Ⅵ Ⅶ
Ⅲ Ⅳ Ⅴ
现状人均城市建 设用地指标
≤65.0 65.1 ~ 75.0 75.1 ~ 85.0 85.1 ~ 95.0 95.1 ~ 105.0 105.1 ~ 115.0
>115.0 ≤65.0 65.1 ~ 75.0 75.1 ~ 85.0 85.1 ~ 95.0 95.1 ~ 105.0 105.1 ~ 115.0 >115.0
M工业用地 :
分级与原标准基本一致 取消了原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 按环境影响分类,建议参考以下标准执行
水
参照标准
一类工业企业 二类工业企业 三类工业企业
污水综合排放标 准(GB89781996)
低于一级标准
低于二级标准
高于二级标准
大气
噪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0.0 +0.1 ~ +20.0 +0.1 ~ +15.0 -5.0 ~ +15.0 -10.0 ~ +10.0 -20.0 ~ -0.1 <0.0 >0.0 +0.1 ~ +20.0 -5.0 ~ +15.0 -10.0 ~ +10.0 -15.0 ~ +5.0 -25.0 ~ -5.0 <0.0
案例分析
陕西省某市:
其所处地域为Ⅱ气候分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64.1 m2/人
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 50.0万人
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 设用地指标
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指 标
对照表4.2.1,规划人均城 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65.0 -85.0 m2/人,允许调整幅 度为>0.0 m2/人
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 城市建设用地指 标
65.0 ~ 85.0 65.0 ~ 95.0 75.0 ~ 105.0 80.0 ~ 110.0 90.0 ~ 110.0 95.0 ~ 115.0
≤115.0 65.0 ~ 85.0 65.0 ~ 95.0 75.0 ~ 100.0 80.0 ~ 105.0 85.0 ~ 105.0 90.0 ~ 110.0
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非公益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B1) 商务设施用地(B2) 娱乐康体用地 (B3)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
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 新增此中类是考虑到当前很多公用 设施已经趋于市场化运作,譬如国 土部门已将加油加气站作为经营性 土地出让,又如独立地段的电信、 邮政、供水、燃气、供热、供电等 经营性营业网点用地都应从公用设 施中进一步剥离。
表4.4.1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用地名称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工业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25.0 ~ 40.0 5.0 ~ 8.0 15.0 ~ 30.0 10 .0~25.0 10.0 ~ 15.0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0.0 +0.1 ~ +20.0 +0.1 ~ +20.0 -5.0 ~ +20.0 -10.0 ~ +15.0 -15.0 ~ -0.1
<0.0 >0.0 +0.1 ~ 20.0 -5.0 ~ +20.0 -10.0 ~ +15.0 -15.0 ~ +10.0 -20.0 ~ -0.1 <0.0
≤110.0
通过各项因素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影响分析, 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 用地的影响最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 市建设用地越低;同时,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 的城市比北方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0.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5.0 ~ +15.0 -10.0 ~ -0.1 <0.0 >0.0 +0.1 ~ +20.0 -5.0 ~ +20.0 -10.0 ~ +15.0 -15.0 ~ +10.0 -20.0 ~ -0.1 <0.0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H1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旧版是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C拆为A、B;取消D、E、T;修正了S、G;微调了R、U
大类 R A B M
W
S U G
类别代码 中类 3 9 5 3
3 5 4 3
小类 6 13 11
2 10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0.0 +0.1 ~ +20.0 +0.1 ~ +15.0 -5.0 ~ +15.0 -10.0 ~ +10.0 -20.0 ~ -0.1
<0.0 >0.0 +0.1 ~ +20.0 -5.0 ~ +15.0 -10.0 ~ +10.0 -15.0 ~ +5.0 -25.0 ~ -5.0 <0.0
表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英文同(近)义词
codes
Chinese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 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
将原来的四级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 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R11、R21、R31)和 “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 “住宅用地”(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 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 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 (R12、 R2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 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 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5.5m2/人。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 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 地与广场用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 规定。
指标可选65.0 ~85.0 m2/人。
Ⅳ Ⅴ
>115.0 ≤65.0 65.1 ~ 75.0 75.1 ~ 85.0
≤115.0 65.0 ~ 85.0 65.0 ~ 95.0 75.0 ~ 100.0
85.1 ~ 95.0
80.0 ~ 105.0
95.1 ~ 105.0
85.0 ~ 105.0
105.1 ~ 115.0
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标准 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以及其 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用地代 码
用地名称
建设用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 其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中 特殊用地
采矿用地
其他
其 中
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城乡用地
表A.0.1 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面积 (hm2)
现状 规划
占城乡用地比例 (%)
现状 规划
100
宜兴市域
低于二级标准
低于二级标准
高于二级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2008)
低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低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高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W物流仓储用地 :
在原标准“仓储用地”的基础上 增加物资中转、配送等用地内容。
“物流仓储用地”(W)按其对 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 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