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docx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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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字[199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人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招待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
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e643301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06.png)
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申报、审查、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包括项目经理(一级)、项目经理(二级)、项目经理(三级),按照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职称等级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五条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级别应当与所承担的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度相适应。
第六条工程项目经理应当遵守国家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具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七条工程项目经理应当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现代管理工具和方法。
第八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保障申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请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证书;(二)具有相关工程管理工作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和资格证书、工作经验证明等。
第十一条申请人还应当参加相应的资质考试,经过考察和综合评定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二条取得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好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应当定期进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保持工程管理技能的更新和发展。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应当定期进行复审,对其工作业绩和绩效进行评估,合格者继续保留资质,不合格者应当暂停资质或降级处理。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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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经理负责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管理活动的项目经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经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和工程成本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计划;(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根据施工进度情况,调整资金流动、材料设备供应、人力机械使用等计划;(五)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六)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队伍资质;(七)对专业分包工程及劳务分包作业进行管理,安排施工作业队伍,审查有关人员上岗证件;(八)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九)执行《廉洁守法责任书》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十)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施工、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十一)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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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经理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实施I 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把提高项目经理素质、培养和管理好项目经理人才队伍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企业在选聘项目经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行业制定的准入标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经理检查和考核机制。
第八条在推动项目经理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制度过程中行业建设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经理教育培训机制、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二、项目管理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持证管理规定(3篇)
![项目经理持证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3de4ab1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93.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经理队伍建设,提高项目经理的专业素质和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经理持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港口、水利水电、电力、通信、化工、环保等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持证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持证要求第四条项目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取得相应的学历或者专业资格证书;(三)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程实践经验;(四)通过国家或行业组织的项目经理资格考试;(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项目经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经理持证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级项目经理证;(二)二级项目经理证;(三)三级项目经理证。
第六条各类别项目经理持证条件如下:(一)一级项目经理证:1. 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2. 工作经验要求:十年以上相关工程实践经验;3. 考试要求:通过国家或行业组织的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考试。
(二)二级项目经理证:1. 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2. 工作经验要求:五年以上相关工程实践经验;3. 考试要求:通过国家或行业组织的二级项目经理资格考试。
(三)三级项目经理证:1. 学历要求:高中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2. 工作经验要求:三年以上相关工程实践经验;3. 考试要求:通过国家或行业组织的三级项目经理资格考试。
第三章持证程序第七条项目经理持证程序如下:(一)报名参加项目经理资格考试;(二)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三)将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报送给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四)取得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
第八条项目经理持证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持证资格:(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三)在项目经理工作中,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其他违反项目经理持证管理规定的。
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b85647d2cc58bd63086bda1.png)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编制:审核:批准: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及管理,提高项目经理管理素质,保证和促进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项目经理资质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从事工程综合承包和专业分包各类资质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三章资质申报、晋升和年检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项目经理资质申报、晋升和年检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项目经理资质的申报、晋升和年检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各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完成。
第四章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第七条分公司根据经营生产情况,预测本年度项目经理需求计划,并在第一季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分公司需求计划,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本年度项目经理发展计划; 并对各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分布进行合理配置。
第九条分公司负责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经理证书、动态管理手册的保管与使用、年检材料的组织、项目经理继续再教育以及项目经理台帐的建立等。
第十条分公司负责对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具体按《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分公司应充分重视项目经理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公司每年对分公司进行一次检查,并将项目经理管理工作列入对分公司的年度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项目经理证件管理、资质的申报、晋升、年检、对项目经理的考核和台帐的建立。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任命: 一类工程,由分公司经理提名公司最高管理者任命; 其它类工程,由项目部提名分公司经理任命。
对各类工程项目经理的任命,均以书面形式签署下发。
第十三条分公司应在每年12 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经理管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报告内容包括辖区内的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资质的申报、升降、年检、培训、所任职的项目情况、项目经理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完整版)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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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为规范项目经理部的职能定位、编制定员、组建和解体,保证项目管理的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部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组建,负责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一次性的管理。
项目经理部随工程中标而组建,随工程竣工而解体。
一、项目经理部的组建1.投标部、市政部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 (已中标,但中标通知书暂不能办回的,工程概况以书面通知 )传递给企业管理部和组织部。
组织部按照《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程序》的要求确定项目经理部生产管理班子;企管部按工程项目名称给项目经理部命名,有条件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可以项目经理命名,并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定级定编。
2.企管部给项目经理部定级的依据是工程性质、合同工期、地理环境、结构类型、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指标,项目经理部共划分为五个等级,级别依次递减。
项目评价分在 95分以上的为一级项目经理部;在 85分以上的为二级项目经理部;在 75分以上的为三级项目经理部;在 65分以上的为四级项目经理部;在 65分以下的为五级项目经理部。
3.项目经理部的定员编制按其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的级别及其施工组织方式确定。
除整体分包项目外,一级项目经理部编制40-45 人,二级项目经理部编制 35-40人,三级项目经理部编制 30-35人,四级项目经理部编制 25-30人,五级项目经理部 15-25人。
4.项目经理部的命名、等级标准及编制定员一经确定,报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项目经理部正式成立文件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执行。
二、项目经理部的机构设置和岗位定员(一)管理机构1.三级 (含三级 )以上项目经理部可按管理职能和业务分工设立经营管理室、成本核算室、施工管理室、技术质量室、物资设备室。
2.三级以下及整体分包项目经理部原则上不设立管理室,根据实际需要和业务分工,设置业务主管或业务岗位。
(二)岗位设置1.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和业务岗位按项目经理部的级别大小和实际工作需要设定。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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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一、定义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指根据法规规定或行业标准规定,能够承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指为保证建筑施工企业聘招或配备项目经理,将其经过国家资质审定机构审核认定后,符合业主聘请条件,由企业负责实施的工作。
二、管理体系建设1、组织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施工行业从业标准,组建并组织进行资质管理工作,配备专门负责的管理人员。
2、定期评估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各自拥有的项目经理资质进行定点定期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当期的鉴定状况,现勘情况等,对涉及到各种法规、标准的项目经理资质进行定期性的考评和评审。
三、考核流程1、审核申请申请人需准备资质管理相关资料和文件,提交建设企业审核部门,经过初步审核后,转向国家认可机构进行审定。
2、鉴定考核根据审定机构对申请人项目经理能力技能、专业知识及相关行业经验考核后确定资质者,并在规定程序中予以发证。
四、资质维护1、认可机构检查国家认可机构会定期检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如发现问题,将通知有关企业进行纠正,确保项目经理资质能够有效维持。
2、建设单位督促对项目经理需提供的材料,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有效保障项目经理资质的维护。
五、处罚规定1、违反资质申请规定的,取消资格或停止参加工程质量监督任务;2、提供虚假、伪造的资质证明等文件的,注销资质,追究其法律责任;3、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六、相关法律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等。
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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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提升项目经理部管控能力,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组建,是公司的派出机构,受法人委托、在公司机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全权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等工作,是施工生产和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
项目经理部是依据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负责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交付、内外结算、资金回收、工程维保等全过程的一次性管理组织,实行独立核算,项目经理部随工程中标而组建,满足解体条件时解体。
第三条序列项目经理部是公司的动态管理机构,负责多个工程项目管理。
序列项目经理部与公司同样为隶属关系,业务上直接接受公司机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经理部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经理部的成立与序列项目经理部的设立第五条工程项目中标后,市场营销部通过办公平台将中标项目信息发送企业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施工管理部、党委工作部等部门并组织交底。
第六条由中标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所属分公司通过办公平台提交工程项目成立申请。
企业管理部组织施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和技术质量部等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项目级别评定。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根据中标工程项目信息和项目级别评定表确定项目经理部名称和级别,拟定项目经理部成立请示报告并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下发项目经理部成立文件。
序列项目经理部的设立请示报告需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下发序列项目经理部设立文件。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命名第八条序列项目经理部按照自然序列命名(如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八项目经理部),非序列项目经理部的命名按照中标工程名称进行简化,应体现工程地域、性质、开发项目等特征(如望坛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级别第九条企业管理部组织施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和技术质量部等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规模、合同工期、工程地址、工程性质、结构类型、技术复杂程度等指标综合评定项目级别,对应为项目经理部级别。
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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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1 **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管理体系,项目经理管理,推进建筑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制,促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具体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负责人.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不含保税区)从事建筑活动的项目经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建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综合管理工作。
受市建委托,市建筑业XX、建设工程质量XX、建筑安全XX、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建筑业管理部门按**自职责共同做好项目经理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经理管理,规范项目经理执业行为,积极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增强项目经理诚信意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应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全面履行职责,对本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等负总责。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建筑活动中,应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执行本企业**项规章制度,协调处理项目部内、外部事务,配合本企业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民工管理、工程资料归档及工程的回访保修;(三)组织XX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措施,并按施工组织设计有效组织施工;(四)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标准及行业规范与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和文明施工,保护环境,节约**,提高经济和效益;(五)经常性组织开展**类检查,自觉和纠正**类违法违规和违章行为,认真组织**类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类隐患,并按要求向企业和管理部门报告。
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9786f9d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82.png)
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具体包括资格认定、注册登记、职业培训、考核评定等内容。
第三条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依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设立资质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工程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资深工程师等担任委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资质管理办公室,由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执行,接受资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六条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认定是指对申请人的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资格要求。
第七条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认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二)具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经验;(三)具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经资质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进行面试考核。
第九条资格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公司颁发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并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纳入公司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库。
第十条资格认定不合格的申请人,公司应当向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并指导其改进提升,如经重新审核合格,公司重新发放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第三章注册登记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经理注册登记是指拥有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向公司进行注册登记,纳入公司的工程项目经理库。
第十二条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和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合格的人员,公司将其纳入公司工程项目经理库,并向其发放工程项目经理注册证书。
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经理分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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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经理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建工特色的项目经理职业化队伍,全面提升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依据建工集团施工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和建工集团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的指导意见,集团决定对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进行分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经理作为集团经营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全面推进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拓宽项目经理职业发展路径,对全面提升集团项目管理水平和落实集团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项目经理职业化是指通过建立项目经理职业管理体系,逐步实现项目经理人才培养专业化、岗位要求标准化、企业任用科学化、人才流动市场化、队伍建设职业化,为企业培养一支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技术精、作风硬,适应市场需求,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职业化项目经理队伍,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项目经理分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品德高尚、廉洁奉公的项目经理纳入集团分级管理;二公开评定、公平竞争;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经理实行公开评定,使用上提倡竞聘上岗;三绩效导向、效益优先;以履约创效能力为重要测评要素,引导项目经理严格执行集约化管理要求,提升履约创效水平;四分级评定、动态管理;项目经理按划分等级的高低,分别由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进行评定,并实施动态管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参股单位亦应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项目经理分级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组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集团公司董事长、集团公司总经理副组长:集团公司主管生产、项目经济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副总经理成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项目经济管理中心、施工管理部、党委工作部、科技质量部、安全监管部、财务部、战略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办公室由人力资源部、项目经济管理中心、施工管理部共同组成;第七条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分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经理分级整体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结果,指导和协调二级单位做好项目经理分级管理的各项相关工作;各二级单位应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项目经理分级管理工作;第三章分级评定等级第八条项目经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集团特级、集团高级、集团一级、集团二级四个等级,实行逐级推荐、分级评定;集团公司构建“项目经理能力素质模型”评价体系见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分级评聘细则,用于评价项目经理综合素质及胜任力;第九条集团公司负责集团特级、集团高级项目经理的评定,各二级单位负责集团一、二级项目经理的评定;第四章选拔聘用第十条项目经理应按评定级别承接相应项目,其中:获评集团特级、集团高级项目经理的人员可以担任重点、一级及以下项目的项目经理;获评集团一级项目经理的人员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项目的项目经理;获评集团二级项目经理的人员可以担任四级及以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级别的划分执行建工集团施工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目前已在岗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可继续留任,但再次承接项目时应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重点、一级项目选聘项目经理,原则上均应通过竞聘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第五章培养及管理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成立项目管理专家委员会,参与集团项目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制度研究,集团重点项目的项目经理的选聘等工作,获评集团特级项目经理的人员进入项目管理专家委员会;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负责集团特级、集团高级项目经理的培训工作,不定期组织其参加集团内外部培训及项目管理经验交流;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做好本单位项目经理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纳入企业总体培训计划,培训费用由企业负担;第十四条集团公司鼓励各级项目经理参与各种评优、评先及专家申报活动,其中,对获评集团特级、集团高级项目经理的在职项目经理,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省部级项目管理专家、优秀项目经理及其他荣誉的评选;第十五条获评集团特级、集团高级项目经理的在职项目经理,可以以此身份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六章考核及薪酬第十六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与项目经理分级管理相匹配的薪酬体系;根据承担项目等级的大小,确定不同级别的薪酬体系;承担一级项目的项目经理基薪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本单位班子副职的基薪水平;第十七条集团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项目成本、资金、工期、安全、质量等关键指标作为项目经理的主要考核要素,并以此作为实施项目经理分级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对项目实施阶段考核和各项专项检查;经过考核,项目经理获得绩效工资和绩效奖金;第十九条按照建工集团施工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工程项目经理部取得责任成本结余奖励后,项目经理分配比例应不低于总额的30%;第七章动态管理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各二级单位应对项目经理分级评定、选拔及考核等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跟踪、更新项目经理分级管理的信息;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建立集团项目经理人才库,并根据评定及聘用情况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各二级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项目经理人才库,实施动态管理;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建立动态考核体系,各级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作为晋级或取消资格的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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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建[1995]第1号【发布日期】1995-01-07【生效日期】1995-01-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第1号文1995年1月7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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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属地范围内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建造师担任。
项目经理必须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项目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施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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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建[1995]第1号【发布日期】1995-01-07【生效日期】1995-01-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第1号文1995年1月7日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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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为帮助大家了解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的相关信息,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全文如下: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体系,加强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和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项目经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项目经理素质教育,健康规范地开展项目经理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促进项目经理提高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六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经理实施IC卡信用管理,并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把提高项目经理素质、培养和管理好项目经理人才队伍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企业在选聘项目经理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执行行业制定的准入标准;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经理检查和考核机制。
第八条在推动项目经理培养和加强职业化建设、建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制度过程中行业建设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探索和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经理教育培训机制、社会考核评价机制、行业长效激励机制与市场优化配置机制。
施工项目经理及施工人员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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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经理及施工人员和管理办法(一)施工队必须遵守规定1、必须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及形象。
2、必须遵守公司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施工工艺的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公司要求。
3、遵纪守法、文明施工、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4、积极参加公司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增强职工自身素质。
(二)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以身作则,认真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能力和人员管理能力。
3、具有较强的识图能力,能够准确领会设计意图。
4、具备较强的装饰材料知识。
5、熟悉施工工序和施工工艺。
6、熟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方法和标准。
7、具有和客户沟通的能力与技巧。
8、具有工作责任心,敢于并善于管理施工队。
9、具有熟练使用工程流程表格,在施工中随时办理增减项的能力。
10、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及能够按时独立解决所属工人工资的能力。
11、具有稳定的施工人员,施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应与公司的施工工艺及质量要求相适应并具备一定的素质与修养。
(三)施工队进入公司的必备条件1、具有相对稳定施工人员的组织团体,施工人员具有与公司工艺要求相符合的职业技能。
2、配备施工所必须的各种机具和设备。
3、所属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证等必备证件。
4、所属施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素质,服从管理指挥,不得有负案在逃和偷盗劣迹等违法犯罪分子。
5、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证书。
6、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
7、施工人员应熟悉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具备一定的与客户沟通能力,能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及声誉。
(四)施工队录用的程序及要求1、工程部对申请加入公司的施工队必须进行全面考察,由工程部经理组织审议,确认符合公司要求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2、由工程部填写《新施工队情况调查表》和《项目经理登记表》工程部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
3、批准进入公司的施工队必须填写《工队人员登记表》,每人交一寸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经客服部培训合格发放胸牌后,才允许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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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
第九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第十条项目经理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其中一级项目经理须报建设部认可后才能发给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1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项目经理的管理第十九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
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1、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第二十三条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请。
项目经理资质升级的考核和注册,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原则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并将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价及其工作业绩记录在案,作为其晋职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给予其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
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质考核,发证机关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发证手续的,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没有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或越级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离岗,对于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罚款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在降低资质等级期间再发生一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给予项目经理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需两年后经检查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被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三年后才能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列各项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1992年7月21日印发的建施〔1992〕464号《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