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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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5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一、处方点评管理办法(一)加强组织管理。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

并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下建立处方点评专家组及工作小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二)健全工作制度与职责。

定期对医院临床科室的门(急)诊处方、住院医嘱进行点评;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小组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三)规范处方点评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

(四)完善保障措施。

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医师定期考核与绩效考核指标,并与评先树优、职称晋升相挂钩。

对于不合格处方要运用通报、批评、培训、经济处罚等措施及时进行干预,情节严重的要通过脱岗培训、暂停处方权、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取消职称晋升资格及诫勉谈话等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因不合理用药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处方点评成绩优秀的个人与科室要进行全院表扬及经济奖励。

二、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实施细则(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中药处方管理,提升中药饮片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防止中药材资源浪费和中药饮片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药品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发[2022] 2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我国境内处方药的使用、配送、销售、采购、流通、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方药,是指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第四条本细则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制定,事项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和保护。

第二章处方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目录使用批准范围内的药品,并按照规定开具处方。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具标准化处方,必须列明以下内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情、病史、检查结果等清晰详细的病情信息及药物名、单次用量、用法、用量、药品批准文号等药品信息。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销售和配送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处方药销售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管。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合格药品。

第九条所有从事处方药销售和配送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药品GSP标准的储存条件、设施和管理制度,并实行药品的合理规划和管理。

第四章监管执法第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药销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网站等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处方药管理的效能。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处方药:按照规定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具处方,且药品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

•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在获批后,需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该文号代表该药品可上市流通的资格和条件。

• GSP标准:药品GSP标准是Pharmaceutical Good Supply Practices的缩写,也就是药品供应质量管理标准,是对药品供应过程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业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处方管理工作,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细则。

二、处方管理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给药处方的管理。

三、处方管理的基本要求1.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应内容。

2.药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流程合理配药,并确保发药的准确性。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规范处方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4.处方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应当满足处方电子化、数据共享等需要。

四、处方管理流程1.处方开具(1)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包括药物名称、用量、频次等信息。

(2)医师签字并注明开具日期。

(3)医师在处方上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诊断结果及药物使用注意事项等(详见附件一)。

2.处方审核(1)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包括核对处方上药物名称、用量等信息。

(2)药师签字并注明审核日期。

3.配药发药(1)药师根据处方进行配药,并在处方上注明配药员姓名和日期。

(2)配药完成后,由药师核对配药的准确性并签字。

(3)发药员根据处方发放药品,并在处方上注明发药员姓名和日期。

4.处方归档(1)医疗机构应当对已开具的处方进行归档管理,归档时间不得少于5年。

(2)归档时应当注明处方编号、患者姓名和就诊日期等信息。

五、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药品:指预防、治疗、缓解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物质。

2.医疗机构: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医院、诊所等。

七、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医师对药物的选择和用量不准确。

解决办法:加强医师培训,提高药物知识水平。

2.困难:药师配药不准确。

解决办法:加强药师培训,规范配药流程。

3.困难:药品信息管理不完善。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程度。

八、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示例省略)附件列表附件一:处方填写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药品:指预防、治疗、缓解疾病或改变生理功能的物质。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处方权的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理用药、科学用药、规范用药的原则,并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用药服务团队,由药师、医师和护士等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医疗机构要对处方进行管理,确保处方的保存、查阅、备份和销毁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的控制,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确保处方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审核和审查工作,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处方管理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流程第十条处方管理的流程包括处方开具、处方审核、处方收集、处方处置等环节。

第十一条处方开具应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完成,并在处方上签字。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由药师进行,对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处方收集工作由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负责,要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处方处置包括处方的存储、查阅、备份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处方管理的要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系统,包括电子处方系统和纸质处方系统。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和篡改。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药品价格和使用说明等信息。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药品质量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要积极推广信息化技术,在处方管理中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以下是《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处方的开立、审核、发放、调剂、配液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用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处方管理水平。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六条处方的开立应当由医务人员亲自操作,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需要,选用适宜的药物和剂量。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病情,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第八条医务人员在开立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选择疗效确切、安全可靠的药物;二是根据病情合理确定剂量和用药途径;三是避免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等特殊药物;四是尊重患者意见,遵循患者的选择权。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对处方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告知患者有关用药的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

第十条医务人员开立处方应当规范书写、准确无误,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量、用法、用量、频率等。

第三章处方的审核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务人员开立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对开立的处方进行自我审查,确保药物的选择和用法用量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应当对处方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药品的选用是否符合规定,剂量和用法用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良反应的风险等。

第十四条处方审核应当及时进行,避免因审核不及时导致患者用药延误或者错误用药。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四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四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药需要,合理开具处方。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处方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处方的合法、规范、安全和有效。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用药要求等内容,保证处方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与审核第六条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诊断和评估,确保需要用药并能正常使用。

第七条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与患者充分沟通,了解其病情和用药史,避免过度、不必要的用药。

第八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确定药物种类和用量;(二)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和身体情况选择适宜的药物;(三)遵循药物的合理用药原则,减少滥用和误用。

第九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规定,不得开具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违规开展药物治疗。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与保存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实现处方的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档案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处方的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四条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自己的处方记录和用药信息,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管理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处方的执行与监督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执行和监督制度,确保患者按照医嘱使用药物,并监测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给药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具的处方有异议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和申诉。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工作,保障药物的合理使用,提高药物治疗的疗效和安全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处方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一)处方:是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用于购买和使用药物的合法凭证。

(二)处方查询系统:是指用于实现处方信息录入、查询、审核和管理的专门软件系统。

(三)处方调剂:是指药师按照处方进行药物的配制、调剂和发药的过程。

第四条处方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管理委员会,负责处方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处方管理人员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处方管理工作的日常操作和监督。

第六条处方管理流程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方管理工作,包括处方录入、审核、调剂和发药等环节。

第二章处方管理要求第七条处方录入要求(一)医务人员应按照患者的实际情况,客观准确地填写处方,包括药物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二)处方应使用规范的字迹和符号填写,并签名确认。

第八条处方审核要求(一)处方审核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的医师进行,不得委托给其他人员。

(二)处方审核应对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或纠正。

第九条处方调剂要求(一)处方调剂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的药师进行,不得委托给其他人员。

(二)处方调剂应按照药物的配方和剂量要求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处方发药要求(一)药师应根据处方调剂的结果进行药物的发药,确保药物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二)药物发药时应与处方核对信息,防止错误和混淆。

第三章处方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处方查询系统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查询系统,实现处方信息的录入、查询、审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处方信息责任制医务人员应对处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处方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处方审核制度医务人员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开方医师。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五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五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加强医药行业的监管,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从事处方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法依规提供患者所需的药品。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强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处方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条处方管理应加强风险防控,减少药品滥用和误用的风险。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和审核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法开具处方,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填写。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处方开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诊断等必要信息真实完整;(二)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准确无误;(三)处方上应有医师签署和盖章。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核实患者的处方,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处方审核应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保证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处方的管理和存档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的存档要求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将处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存档,并保证处方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建立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安全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处方的存档应设置权限管理,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存档时间为三年,过期的处方应依法进行销毁。

第四章处方的调配和交付第十六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按照处方上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要求进行调配。

第十七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将调配好的药品交付给患者,并记录交付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建立药品售后跟踪制度,保障患者的用药情况得到跟踪和监测。

第十九条药店、药品经营企业等应加强药品的质量控制,确保调配的药品符合要求。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五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五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处方的限量不应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当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的限量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2.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对于慢性疾病或特殊状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需提供书面理由。

3. 为门(急)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控缓释制剂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其他剂型的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的常规用量。

4.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____日的常规用量。

接诊医师应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____个月进行复诊或随诊一次。

5. 处方的调配应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

药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调配资格,其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在药械科留存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则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

药师应依据医师处方调配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进行调配。

药师需详细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其合法性。

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皮试规定、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与用法的准确性、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重复给药情况、潜在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等。

如发现用药不适宜,应告知处方医师并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拒绝调配并及时通知处方医师,同时记录在案。

药师在调配处方时需执行“四查十对”制度,正确书写药袋或标签,详细说明用药方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在完成调配后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药师应对手中持有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对不规范或无法判定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进行调配。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方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根据《药品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进行处方管理的单位,包括处方的开具、调配、发放、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处方管理包括纸质处方和电子处方两种方式,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当严格遵循医患双方的知情同意原则,患者应当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的信息系统,确保处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处方的开具第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准确判断,合理选择药品;(二)根据药物性质和病情需要,合理确定药品的规格、剂量和使用方法;(三)对于处方禁忌药品,应当严禁开具。

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在处方上注明以下内容:(一)医师姓名、职称、执业单位;(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三)诊断结果和病情描述;(四)药品的名称、规格、剂量以及使用方法;(五)开具处方时间和有效期。

第九条电子处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采用可靠的加密技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第十条医师开具纸质处方应当使用规定的处方笺,填写清晰、完整、准确。

第三章处方的调配和发放第十一条药店在接受处方调配和发放药品时应当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遇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药店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储存条件,防止药品过期或受损。

第十三条药店在发放药品时应当按照处方上的药品名称、规格和剂量进行核对,确保发放正确。

第十四条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发放记录制度,保留发放记录至少五年。

第四章处方的验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收到患者处方时应当及时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问题应当及时向开具处方的医师进行确认。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事服务机构和合法经营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店和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医事服务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以及有关地方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地方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处方。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临床应用指南,合理规范用药,不得滥用处方权,减少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完善药品采购制度,按照来源合法、质量认证和最新有效注册证的原则采购药品,并做好药品回收退货工作。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事服务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处方管理工作应作为其中重点监督内容,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七条医事服务机构开具处方应当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和必要的医疗规范。

第八条医事服务机构应当为患者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处方的内容,并建立健全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第九条医事服务机构患者按症状、诊断、治疗等需要开具处方时,应当正确选择用药,限定用药数量,并严格控制滥用抗菌药物情况。

第十条上游药品经营企业在向医事服务机构销售普通药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购进用药品,配合医事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

第三章处方核查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在接收处方后,应当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处方真实、合法和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医务人员的处方开具要求进行配药,并不得违反处方限定的用药数量和用法用量,不得代替或替换处方用药。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在出售处方药品前,应当对个人及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保留购药信息。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完善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对所销售的药品进行质量追溯和追责。

第四章药品回收和不良反应监测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回收制度,收回过期、失效或者不能再使用的药品,并妥善处置。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包括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发放、执行、保存等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权利;●以临床诊疗为依据,遵循诊断明确、适应证清楚、用药合理、剂量适宜、疗程适当、配伍科学等原则;●以药品质量为保障,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储存条件符合要求、有效期内使用等;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四条处方开具人员医疗机构的处方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或者其他执业医务人员开具。

开具处方的医师或者其他执业医务人员应对其开具的处方负责。

第五条处方开具内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基本信息;●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体重(儿童)、住院号(住院患者)等基本信息;●诊断名称或者临床诊断依据;●药品名称(通用名或者商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频次、单次剂量)、疗程等;●开具处方的医师或者其他执业医务人员的姓名、签名(或者电子签名)、职称及执业证号等;●开具处方的日期。

第六条处方开具要求●处方应根据患者的临床情况和个体差异,合理选择药品种类和数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用药或者过量用药;●处方应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不得违反禁忌证、限制使用范围或者超过最大剂量等;●处方应注明药品使用的注意事项或者警示语,如过敏史、不良反应、相互作用、禁忌食物等;●处方应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和缩写,不得使用不明确或者容易混淆的药品名称和缩写;●处方应使用规范的药品剂量单位和符号,不得使用不规范或者容易混淆的药品剂量单位和符号;●处方应使用规范的药品用法用量表达方式,不得使用不规范或者容易误解的药品用法用量表达方式;●处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数字、字母等书写方式,不得使用涂改、插入、擦除等方式修改处方内容;●处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处方纸或者电子处方系统开具,不得使用其他方式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十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十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1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4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处方药品的管理,保障公民合理用药权益,促进药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处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认定处方药品应遵循科学、准确、安全、合理的原则,保证处方药品的合理使用。

处方药品的管理范围包括西药和中药。

第四条执业医师在开立处方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相应的执业医师职业资格;(二)根据病情合理开立处方,确保药品的适用性;(三)处方应包含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等信息。

第五条执业药师在调剂处方药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相应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二)按照执业医师开立的处方要求,严格核对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三)遵循药物治疗的原则,确保药品调剂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处方药品的处方管理第六条患者购买处方药品时应提供有效的处方,并按照执业药师的指导和监管使用。

第七条执业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填写处方联和开方医师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方联送至执业药师处。

第八条执业药师在根据处方调剂药品时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一)核对处方上的药品信息,并保证处方的准确性;(二)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确保药品调剂的合法性;(三)按照药品的规格、剂量等要求调配药品;(四)填写调剂记录,记录药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五)将调剂完成的药品交予患者。

第九条执业药师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的储存和保管,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患者在购买处方药品前应接受执业药师的指导,了解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处方药品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屡次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限制其执业范围、暂停执业活动等措施。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七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七篇)

2024年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五章处方的调配与管理第二十五条只有获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才可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六条药师在任职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配资格后,其签名或专用印章式样应在药剂科留存以备查证。

第二十七条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则从事处方的具体调配工作。

第二十八条药师应依据医师处方调配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进行药品调配。

第二十九条药师在调配处方药品时,应遵循操作规程。

详细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并在交付药品时,依据药品说明书或处方用法,进行用药说明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详细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条药师需详细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皮试规定、用药与诊断的相符性、剂量与用法的准确性、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重复给药情况、潜在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抗生素使用级别等。

第三十二条若药师在审核后发现用药不适宜,应告知处方医师,请求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第三十三条若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药师应拒绝调配,及时通知处方医师,并记录,按相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药师完成处方调配后,应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五条药房应按年月日顺序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编号。

第三十六条对于不规范或无法判定合法性的处方,药师不得进行调配。

第三十七条药剂科应将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的同类药品信息告知患者。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须强化对处方开具、调配和保管的管理,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1. 医务科和药剂科应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处方点评制度》,对医师的用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质控。

小组每月随机抽查医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保障医疗质量,依据《医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等单位和个人开具、使用处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原则,并加强对处方的追踪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应符合以下要求:1. 采用统一的处方格式,包括患者个人信息、医生签名、药品名称、用量、用法等内容。

2. 患者病情核实明确,符合药物使用适应症。

3. 注明用药的疗效、不良反应及需特别注意的事项。

4. 开具的纸质处方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五条药店开具处方应符合以下要求:1. 需由执业药师开具处方,药师姓名、执业编号应清晰可见。

2. 药师应根据患者病情,提供合理和准确的用药建议。

3. 处方药品应在医生指导下合理使用,严禁超量销售。

4. 需要开具纸质处方应加盖药店公章。

第三章处方使用第六条患者购买处方药品时应主动提供处方。

1. 药店应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药店应查询处方所涉及的药品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

3. 药店应提醒患者使用药品的注意事项。

4. 执业药师应在核实处方后发放药品,并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第四章追溯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建立处方追溯系统。

1. 系统应能追溯到每个患者处方的详细信息,包括医生开具、患者购买、用药情况等。

2. 系统应保护患者隐私,确保数据安全。

3. 系统应具备数据共享和交流的功能,方便医疗机构、药店之间的信息互通。

第八条处方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与责任追究。

1. 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现处方管理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相关违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追责。

附件:1. 处方格式示例2. 处方追溯系统技术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药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药管理法》。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有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的医师及其他合法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绝不能开具过量、过期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

第四条处方应当对药品的品种、剂量、用法、用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依据病人的病情和身体状况,结合临床经验和科学医学知识作出合理的诊疗方案。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处方审核和管理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医师有关处方的违规情况。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七条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身体状况和药物过敏史等信息;(二)对所开药品的品种、剂量、用法、用量等有明确规定;(三)处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临床规范。

第八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临床实践规范,不得超范围、夸大作用、误导患者。

第九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优先选择药品使用范围广泛、临床有效的,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有毒副作用或滥用的药品;(二)处方应当规范、准确、清晰,并注明病人名称、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三)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医药代表的贿赂、回扣等;(四)医师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哄骗或欺诈患者,引导患者购买与所开药品无关的产品。

第十条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了解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二)初次给予某种药物时,应当选择常用的、无过敏反应的或经过接受性测试的药品;(三)对于老年人、儿童、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应当选择安全、有效的药品。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按照国家目录有关规定,合理选择药品品种和剂型,不得随意添加、删除或更改药品。

第三章处方审核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处方审核、管理和储存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3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3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为了执行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健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处方管理,特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及实施细则。

一、____学习培训积极参加医院____的学习与培训,各科还要抽出一定时间____学习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深入了解各项内容并落实到实处。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都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管理处方的依据,它涉及处方权限、处方书写、药品剂量、用法、用量、处方调配、处方限量及处方保管等方面的规定。

处方具有法律性、技术性、经济性的意义,必须加强学习,认准落实,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调配程序,认真落实各类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符合规定要求。

二、权限管理经注册后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医师处方权经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处方书写管理1、书写要求:处方须用毛笔、钢笔或其它不褪色的碳素笔说笑不得涂改,否则须在涂改处重新签字药师方可调配处方中药品名称用中文或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准任意缩写或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患者年龄项要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龄、月龄,或体重。

处方上应注明临床诊断。

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也可开具一张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开具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种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提高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方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获得合理的药物治疗,并保护患者的健康权和药物安全。

第三条处方管理适用于所有使用处方药的医疗机构、药店以及其他药品流通环节。

第四条处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人性化的原则,根据患者的特点和需要,确保用药合理、方便和安全。

第二章处方的开立第五条处方应由合格的医务人员开立,并在处方上注明医务人员的姓名、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垫画等信息。

第六条处方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连系方士等。

(二)诊断结果,包括疾病名称、病情描述等。

(三)处方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等。

(四)用药方法和用药周期。

(五)医务人员的签名和开具日期。

第七条处方药品的开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选择药物。

(二)应优先选择有效性高、安全性好的药物。

(三)应遵循药物使用指南和临床实践指南。

第三章处方的保存和传递第八条处方应妥善保存,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处方存档系统,确保处方能够及时查阅和追溯。

第九条处方传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医务人员应将处方传递给患者或其监护人,并向其解释用药相关事项。

(二)药店在发药时应核对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在销售系统中记录有关信息。

(三)其他药品流通环节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方传递和记录。

第四章处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处方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处方管理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处方管理记录表附件二:处方存档系统操作手册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典是国家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药物标准,具有法律效力。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规范处方开具和使用的重要法规,旨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处方开具规范1.1 规定医师开具处方的基本要求1.2 强调处方必须符合药品使用的标准1.3 要求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谨慎考虑患者的病情和用药需求二、处方审核和审查2.1 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后应当及时提交给药剂科审核2.2 药剂科应当对处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2.3 药剂科应当及时向医师反馈审核结果,必要时应当与医师沟通调整处方三、处方保存和归档3.1 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和归档制度3.2 要求医疗机构保存处方的时间不少于5年3.3 强调处方归档应当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四、处方调剂和发药4.1 规定药剂科应当按照处方要求进行调剂4.2 药剂科应当对发药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3 强调发药人员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用药的依从性和安全性五、处方管理监督5.1 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5.2 要求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5.3 强调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整改存在的处方管理问题,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性结语:《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是医疗机构规范处方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提高患者用药安全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处方管理工作,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卫生监督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监督,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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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得处方,就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得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得、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得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得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得监督管理与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与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得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得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得规定进行设计与印制.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得用药。

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得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得可以使用规范得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得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得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与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九)中药饮片处方得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得顺序排列;调剂、煎煮得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得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得,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得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十一)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得身心带来伤害得情况,临床诊断可以使用标准疾病代码.对某些暂时不能确诊得,可写“XX待查”,如“发热待查”、“腹痛待查”。

不能写“体检”、“购药"等字样。

(十二)开具处方后得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得签名式样与专用签章应当与药械科留样备查得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需注明药物浓度。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得获得第八条我院执业医师注册后,经医务科审批取得处方权,其签名留样需送药剂科备案,方可开具处方。

进修医师、注册得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无处方权,其开具得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得执业医师签名后方有效。

第九条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使用知识与规范化管理得培训由医务科、药剂科负责组织。

医务科对于培训考核合格得执业医师授予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得处方权并报市卫生局备案,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条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得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四章处方得开具第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得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与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得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得规定。

第十二条医院要根据本院得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得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得品种,注射剂型与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得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她剂型与剂量规格药品得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得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得专利药品名称与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得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得,由开具处方得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十六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在“诊断”栏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得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得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十八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得,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得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得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她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得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得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得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十一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二条为住院患者开具得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三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得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得门(急)诊癌症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五章处方得调剂第二十五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二十六条药师在执业得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其签名或专用印章式样应当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二十七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八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九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得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与后记书写就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得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得药品,处方医师就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得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得相符性;(三)剂量、用法得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得合理性;(五)就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就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得药物相互作用与配伍禁忌;(七)抗生素就是否越级使用;(八)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二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第三十四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五条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三十六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得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七条药剂科应当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我院处方开具、调剂与保管得管理。

建立处方点评制。

1、医务科、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质控,每月对本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随机抽查,对处方质量、处方用药进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对不合理用药处方进行点评,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公布。

2、根据处方点评小组得点评结果,提出通报或经济处罚等具体处理意见,并上报院领导审批后交相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医务科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得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得,取消其处方权.第四十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得,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得;(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得;(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处方权得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得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得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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