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十分重要。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准确无误。
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标准是有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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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转载)
川建办发〔2015〕485 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二、四川省建造员等16项职业资格取消后,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厅属建设社团要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监督,督促本地区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16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 年6月30 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来源: 作者: 日期:10-01-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 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 (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2、 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3、 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4、 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 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事故)鉴定的监督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名称和住所2、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及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上,并取得个人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含高新区建设局)
51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3号
各有关单位
52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44号
各有关单位
53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废止 5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59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54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59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
5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62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单位
48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房地产项目管理手册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7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49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3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5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84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6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与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与《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列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与有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下列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与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一致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川建发[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建发[2008]8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促进我省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项提出如下要求:一、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促进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
二、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要强化自我管理,落实自检、自纠制度。
要围绕贯彻本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现场监理工作管理标准化,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水平求发展。
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质量差、整改不力、社会评价差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0
【摘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加快推进危险房屋工程治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总页数】4页(P47-5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0号)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
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
[2022]3号)5.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全省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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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四川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哪些内容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家的⽣活质量越来越⾼,中国经济的⾼速增长离不开房地产的发展,因此建设⼯程的质量就是很多⼈关⼼的问题,最近很多⼈问我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有哪些,根据⼤家反应的问题,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进⼀步规范建设⼯程见证取样和送检⼯作,保证建设⼯程质量,根据《建设⼯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设⼯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现就进⼀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见证取样和送检⼯作管理要求通知如下:⼀、加强取样⼈员和见证⼈员管理(⼀)取样⼈员条件施⼯单位的取样⼈员,应具备建设⼯程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建设⼯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受施⼯企业项⽬经理委托,承担施⼯现场取样和送检⼯作。
(⼆)见证⼈员条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见证⼈员,应具备建设⼯程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建设⼯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项⽬总监理⼯程师委托,承担施⼯现场取样和送检的见证⼯作。
(三)取样⼈员和见证⼈员的配备施⼯单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程需要配备⾜够符合要求的取样⼈员和见证⼈员。
⼆、严格见证取样送检和检测过程管理(⼀)实⾏见证取样的范围我省⾏政区域内纳⼊施⼯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应实⾏见证取样与送检管理。
具体范围如下:(1)⽤于承重结构的混凝⼟试块;(2)⽤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于墙体的砖和混凝⼟⼩型砌块;(5)⽤于拌制混凝⼟或砌筑砂浆的⽔泥;(6)⽤于承重结构混凝⼟中使⽤的掺加剂;(7)地下、屋⾯、厕浴间使⽤的防⽔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现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加快推进危险房屋工程治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安全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认真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1〕8号)、《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51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行为和执行标准,为危房治理提供可靠依据,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安全风险,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加强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规范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为全省房屋建筑安全使用和危房整治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鉴定工作责任意识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为主、政府牵头、部门负责、行业指导”排查整治机制,分领域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以及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等房屋建筑,及时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积极指导、协调属地街道、镇(乡)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房屋安全责任人,认真做好鉴定机构委托、工作质量把关、鉴定结果录入等工作,加强监督、做好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四川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1 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0。
2 本细则适用于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监督管理.1。
0。
3 工程质量监督是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维护公众利益的政府监督行为。
2 监督工作职责2.0。
1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2.0。
1。
1 对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机构等责任主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监督检查;2。
0.1。
2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2。
0。
1.3 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检测报告等相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2.0。
1.4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2。
0.1.5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2.0。
1。
6 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办理备案;2.0。
1.7 了解和掌握工程质量状况,组织或参与优质结构和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引导和推动本地区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2.0.2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和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质量监督证书,并不得少于2人。
2.0。
3 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发现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2。
0.4 工程质量监督以监督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为重点,并辅助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测等手段,采用巡查、抽查和重点部位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2.0.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计划或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实行强化监督检查、正常监督检查和信誉监督检查的分级监督方案.3 监督工作程序3.0.1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3.0.1。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川建发[2007]36号)
四川省建设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7]36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促使检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二○○七年四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规范检测市场,提供公正、科学、准确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法设立或经工商注册,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四川省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分为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建设工程及材料检测和专项检测三大类,其中专项检测类有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建筑节能和建筑智能检测等,综合类应具备建设工程及材料、建筑地基基础、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节能检测。
四川省建设系统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
四川省建设系统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设系统从事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仲裁活动中,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其执业鉴定人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案件中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检验、判断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行二次准入。
已取得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资格证书、且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试和考核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者,可以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已取得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满十年,通过考试和考核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者,可以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第四条申请设立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或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征得省建设厅同意,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申请设立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由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签署意见,经省建设厅同意,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
设立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质量或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应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行业或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面向社会的建筑工程质量或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为独立法人,在许可执业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下设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专家组,承担建筑工程质量、造价司法鉴定的省内终局性复核鉴定任务。
专家组成员在具有建筑工程质量或建筑工程造价正高级或5 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中产生。
建设系统推选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造价专家组的成员,由省建设厅向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初审后,报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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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来源:作者:日期:10-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2、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4、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名称和住所;
2、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
及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上,并取得个人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4、具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相关的技术设备与仪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力确认,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坚持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为准绳,做到依据充分,判断准确。
第三章鉴定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的需要;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70周岁;
4、取得经《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第十条取得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质量事故鉴定任务。
第十一条鉴定人员调出或退出原单位,须向原单位交回《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鉴定人员必须保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客观的态度、坚持秉公办事、遵章守纪。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单位(人)的具体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范围和内容;
2、初始调查: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具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的相关技术人员两人以上(含两人)。
收集调查和分析有关建设工程的原始资料(基本建设手续、工程地勘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等),并进行现场查勘。
3、查勘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状时,如确认该工程存在重大设计问题(涉及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组织有承担设计审查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出具相应设计审查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的附件。
设计审查单位应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时,如确认需要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时,可委托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
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持有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按委托要求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的附件。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鉴定评价意见:对调查、查勘、审查、检测的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确定其质量状况及危险程度等级,并出具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鉴定依据;
3、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现状或具体情况;
4、产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
5、鉴定结论及建议。
鉴定报告应有鉴定人员签名及能力证书编号,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纠纷,可先行协商解决或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若协商、调解不成,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提起司法诉讼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可按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鉴定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各方必须如实提供工程有关资料,以作为鉴定判断的依据,提供单位(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委托单位(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鉴定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以及因过错导致鉴定结论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核销其鉴定能力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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