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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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

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一、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摘要: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效力中具有重要作用。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一、合同的无效(一)定义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所谓不发生效力指的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同一纸空文,但在订立合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会产生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根据其无效程度和范围,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两种。

1、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虽成立,但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2)、向对方返还和向第三人返还。如果合同无效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其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决或者裁决向第三人返还财产。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都收归国库。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1、返还财产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则无违法行为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双方返还,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有效合同大家想必都很清楚,但是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很多人都会把它们两者进行混淆,针对这个问题,我为大家讲解了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以及发生合同无效后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1)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或阻止,因此合同无法生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或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合同形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和情况。

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或者被法律禁止,因此该合同不能生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合同,违反法律的约束,因此无效合同不能生效。

2. 无法生效:无效合同因其违法性质而被法律禁止,合同无法生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3. 不得利用法律保护权益:无效合同一经发生,法律将无视该合同的效力,违法行为方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其合同权益。

无效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1. 违反法律禁止的合同:如违反法律禁止的合同,如毒品买卖、违法赌博、贩卖人体器官等。

2.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如违反公共道德和伦理的合同,违背社会公认的正当行为,如卖淫嫖娼、恶意借贷等。

3. 违反法定代理规定的合同:如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与其进行合同交易的合同。

4.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必修性规定,如劳动合同中涉及的工资条款等。

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合同或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一种合同形式。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条件限制:可撤销合同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即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撤销合同。

2. 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决定对合同进行撤销。

3. 撤销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程序,请求法院予以合同的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误解:合同当事人因误解导致合同成立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法中的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在法律领域中,无效和可撤销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法中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以帮助读者了解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和应用。

一、无效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无效是指一项法律行为或协议在成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简而言之,无效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协议。

无效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况。

1. 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是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协议。

例如,一份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利用欺诈手段让对方无法自由决策的合同等,都属于绝对无效。

2. 相对无效相对无效是指一项行为或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仍有当事人可以主张权益的情况。

例如,当一方签署合同时受到了威胁或利用了对方的无知导致合同成立,被威胁方或利用方可以主张相对无效。

无效的法律行为或协议通常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并且可以被法院宣告为无效。

在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将其恢复原状或者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可撤销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可撤销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法条件下解除一项法律行为或协议。

可撤销的条件通常是在签订合同时,一方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全面了解或者自由决策。

可撤销通常需要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并请求法院宣告。

1. 欺诈当一方使用欺诈手段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对方误解或做出错误决策时,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欺诈可能涉及虚假陈述、故意隐瞒、误导等行为。

2. 强迫或威胁当一方利用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签署合同时,受威胁方可以请求合同撤销。

强迫或威胁可能涉及人身安全、重大经济利益或名誉等方面的威胁。

3. 无能力或精神障碍当一方在签署合同时由于无法理解合同内容或者由于精神障碍导致无法自主决策时,受影响方可以请求合同撤销。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通常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且合同一旦被撤销,当事人需要将彼此的权益恢复到撤销前的状态。

三、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无效和可撤销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1. 无效强调的是法律行为或协议本身就无法成立或产生效果,而可撤销则是指法律行为或协议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被解除。

合同性质有哪些

合同性质有哪些

合同性质有哪些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用于规范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性质是指合同所具有的特定属性和特征,这些属性和特征决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规则。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合同性质的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合同性质可以根据其法律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无效合同是指由于合同内容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或违背双方真实意思而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的合同。

其次,合同性质还可以根据其权利义务关系分为单方合同和双方合同。

单方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另一方当事人只需接受或拒绝,不需要提供相应的对价。

双方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诺并约定相互对价的合同。

此外,合同性质还可以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内容和条款清晰明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内容和条款不如书面合同明确,证明难度较大。

总之,合同性质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对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规则具有重要影响。

了解合同性质的不同方面,有助于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更加准确地把握合同的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合同在现实⽣活中的作⽤是很多的,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的效⼒,如果是⽆效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中有撤销权这⼀规定,那么撤销权合同⽆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可撤销合同⽆效合同两者的区别是怎样的1、⼆者产⽣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的原因主要有重⼤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合同⽆效产⽣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都⽆权⼲预;⽽合同⽆效中,⼈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当然⽆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效是当然⽆效、⾃始⽆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使撤销权;⽽合同⽆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合同撤销权的⾏使⽅式⼀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以⾃⼰的名义向⼈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请求,由⼈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另⼀种观点认为,合同撤销权的⾏使,不⼀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式。

如果撤销权⼈主动向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对⽅未表⽰异议,则可以直接发⽣撤销合同的后果。

如果对撤销问题双⽅产⽣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因为合同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种形成权,因⽽根据形成权的特点,撤销权的⾏使,为撤销权⼈单⽅的⾏为,⽆须相对⼈表⽰同意。

另⼀⽅⾯,《民法典》规定的“有权请求⼈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并不能等同于“应当或必须请求⼈民法院、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前者是种授权性规范,后者是强制性规范,“有权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不排除撤销权⼈可以直接向相对⼈⾏使撤销权,并能产⽣撤销权的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旦订⽴并不是就⼀成不变了,如果合同是在当事⼈被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的,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合同是可以变更撤销的。

民法典上讲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误解订⽴的合同;
②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以欺诈、胁迫的⼿段或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成⽴以来,未曾⽣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2、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当事⼈的撤销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1. 无效合同1.1. 定义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合法因素,从合同成立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2. 情形1.双方或单方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标的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4.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3. 后果1.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2.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3.因合同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可撤销合同2.1. 定义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合法因素,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2.2. 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利益;3.合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5.合同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6.合同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2.3. 后果1.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2.合同被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3.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4.因合同撤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区别与联系3.1. 区别1.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仍具有法律效力;2.无效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而可撤销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只能请求撤销合同;3.无效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承担违约责任,而可撤销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承担违约责任。

3.2. 联系1.两者都具有违法性,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2.两者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法律后果相同,即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3.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可变更合同撤销法律后果(3篇)

可变更合同撤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交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合同存在瑕疵,使得合同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

本文将探讨可变更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 定义可变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基于自身原因,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后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制度。

2. 条件可变更合同:当事人基于自身原因,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无需具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可撤销合同: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得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3. 法律后果可变更合同:变更后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变更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

可撤销合同:撤销后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得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

三、可变更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1.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是指受损害方在合同成立后,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应满足以下条件:(1)撤销权人须是受损害方;(2)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3)撤销权人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2. 撤销的法律后果(1)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后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不得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

(2)返还财产: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果合同的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应当返还相应的财产。

(3)赔偿损失:因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合同撤销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恢复原状: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四、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卖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无效,待定可撤销合同区别

无效,待定可撤销合同区别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 由决定。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法律为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赋子其撤销权。此 种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亦应尊重其意愿,当事人不提出 撤销请求,法律不应强制干预。
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 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 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 定履行义务。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合同时, 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 果。

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 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 撤销。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六.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对比

(三)两者体现的原则也不同。 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 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 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能允许的。 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 量来保证有效的合同的正当履行。
3.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后,如果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有损失,对造成 损失有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要予以赔偿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4.追缴财产,收归国家

《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 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 失的集体、第三人。 无效合同不影响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
目录
一.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

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钻准则.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对应,强制住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规定了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

合同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可撤消合同“是指己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4)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悖于公平、平等、自愿原则,没有在这些原则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它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

从合同法表述的可撤销合同内容上看,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是否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撤销合同。

合同法——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班课程作业题目:比较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姓名:凌云学号:100800318 专业:民商经济法科目:合同法任课老师:周昀一、效力未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的概念和种类(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有以下两项: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欠缺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关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我国法律对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规定(一)《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

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

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

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

《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合同范本。

标题,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范本专家解析: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法
律效力和后果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释这两种合
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或者缺乏主体资格、客体、目的等要件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就没
有法律效力,不具备任何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无效,且法
院也会予以确认。

比如,违法目的的合同、无权代表的合同等都属
于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由于受到欺诈、胁迫、错误等原因,对合同的订立表示意思是虚假的,因而请求法院
予以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撤销,但在撤销
前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但如果经过一定时效期限后当事人未主张撤销,则合同仍然有效。

总之,无效合同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合同是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撤销,但在撤销前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合同起草和签订过程中,需要对这两种合同有清晰的认识,以避
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无效合
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如果您对合同范本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定制
合同范本,请随时与我联系。

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服务。

合同的失效和解除

合同的失效和解除

合同的失效和解除合同是人们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可能会发生失效或需要解除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失效和解除的原因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的失效1.1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即无法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无效合同的成立可能是因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导致合同无效。

1.2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因为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主动要求撤销合同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1.3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终止合同关系的情况。

合同解除的条件通常包括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

二、合同的解除2.1 违约解除违约解除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况。

违约解除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2.2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法律禁止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协商处理相关权益和责任。

2.3 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况。

协商解除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解除手续和权益处理。

三、合同的后果合同的失效和解除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失效或解除后应当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协商处理相关争议和权益。

此外,合同的失效和解除还可能导致其他法律问题的产生,例如违约赔偿、损失补偿等。

当事人在面临合同失效或解除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浅论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浅论合同的无效与撤销

浅论合同的无效与撤销[摘要]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其根本性区别在于无效合同损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撤销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签订之日起就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合同看似与可撤销合同有其相近之处,其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在实践中应避免二者相互混淆。

[关键词] 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涵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交易活动日益丰富和多元。

订立合同是现代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进行交易的最主要手段。

目的是以合同来确定彼此间利益关系,并通过合同的约束力,从而实现双方预期利益的最大化。

合同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指的是合同虽然成立,但合同在内容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二)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有的约定都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合同所涵涉利益关系的现实只有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当事人无法借助尚未成立或无效的合同实现自己预期的利益。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即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因不具备有效要件而被确认无效,则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它却要产生法律所直接规定的某些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据此可知,可撤销合同的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意思表示瑕疵。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体现其真正意愿。

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及产生的不良后果(一)无效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无效合同,并具体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为: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进行的分类和处理。

具体原理如下:
1.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误解、欺诈、威胁等情形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是自始无效,即合同自签订时起就没有效力,双方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

2.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影响,导致其意思表示实际上不符合真实意思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基本原理是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恢复合同签订前的原状,并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因合同而受到丧失的财产。

3.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受到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或限制而暂时无法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是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等条件满足或限制解除后,合同将具有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无效性或可撤销性提出异议,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效合同与可撒销合同区别3篇

无效合同与可撒销合同区别3篇

无效合同与可撒销合同区别3篇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存在不同。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它在合同成立之初就是无效的。

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撤销该合同的一种情况。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二:撤销的主体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撤销的主体上也存在不同。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有关权利人都有权利主张该合同的无效,即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无效合同的请求。

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撤销该合同,即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一方才有权主张合同的撤销。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区别三:法律效力的后果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法律效力的后果上也存在不同。

对于无效合同,由于它在合同成立之初就是无效的,因此其不具备法律效力,即无效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无效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对于可撤销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后该合同失效,但在合同存在期间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即可撤销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撤销前产生的效力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成立的时间、撤销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后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处理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和期限不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和期限不同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和期限不同签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最关心的是合同是否存在欺诈等条款和合同是否无效,但是,了解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也是极为重要的,我为大家整理了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和期限不同的相关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和期限不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

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

有的学者认为,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3个,即: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

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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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生效的合同,即有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指不能产生合同效力的合同。

严格地讲,无效的合同不是合同,而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事实行为。

该事实行为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54条规定,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因该合同欠缺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变更权利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之所以无效,本质上是因为其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本质上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无效的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否自始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被认为自始有效。

只要权利人不行使撤销、变更权或者行使权利的期间经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是有效的。

(二)是否当然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在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撤销权人如果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主张该合同有效,则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否确定无效不同。

无效的合同,从成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从成立之后,存在转化的可能,可以依撤销权人的主张,转化为有效或者转化为无效。

(四)主张无效或撤销、变更的权利人不同。

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无效,第三人可以主张其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无效的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对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者变更。

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主张撤销或者变更。

依《合同法》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变更;对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或变更。

(五)能否依职权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变更不同。

对于无效的合同,因为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在诉讼中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法官均应当主动依职权确认其无效。

但是,对于可撤
销、可变更的合同,只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而不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之利益,所以,法官只能依当事人的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而绝不能主动依职权撤销或者变更。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即使法官明知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而且撤销、变更后会实现公平,但是,只要享有撤销权、变更权的权利人未提出撤销、变更的请求,法官就不能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判决。

(六)主张确认无效或者提出撤销、变更的期限不同。

无效的合同,因其自始无效,任何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后任何时间内主张其无效。

换句话说,向法院、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没有期间限制的,不管合同订立后经过了多少年,任何人均可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而撤销权、变更权是形成权,具有除斥期间。

依《合同法》55条规定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撤销权、变更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

尽管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存在重大差别,但是二者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是合同一旦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其效力与无效合同相同。

表现在:
(一)均有溯及。

依《合同法》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合同被撤销后,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无效。

(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
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了利益,该取得利益因为失去了法律依据而成为不当得利,因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在有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取得利益,应当相互返还。

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返还。

(三)产生缔约过失之债。

《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

一方因另一方的订约过错而受到损害,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而产生,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缔约过失之债。

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不包括合同履得后的可得利益。

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均受损,双方基于缔约过失,在各自过错范围内向对方赔偿。

(四)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合同法》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说明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具有独立性,无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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