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管理的温馨提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温馨提示

尊敬的花园业主:

随着入住小区户数的增加,小区内的狗、猫等宠物也越来越多。宠物的确能够给其主人带来乐趣和愉快,但我们希望宠物给您带来快乐的同时,也不要影响和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愉快心情。根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居民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三)依照公约或者规约可以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惊扰他人。

(四)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五)应当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六)不得在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的犬。

(八)应当及时将死亡犬送到指定的场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埋葬。

(九)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妨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履行养犬的其他义务。

特别提示,秋天到来,各类呼吸系统疾病开始流行,小动物和粪便是重要的传染源之一,为预防疾病考虑,宠物主人应从自身做起,享受生活,遵守法律,维护公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