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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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公务员登记与转任交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务员登记与转任交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 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 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审核,所在机关审批后, 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 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机关审核,中央垂直管理机 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 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级 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六、公务员转任注意事项


试用期公务员需试用期满后方可转任。 市外转任人员需满足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 在系统申报时应先查看机关是否有空缺编制、职数。 在机关单位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之间交流转 任的工作人员,在转任手续完成后,应及时重新办理 公务员登记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 员登记。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二、公务员登记的基本要求: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组厅字 【2009】32号)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登记的基本要求:


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进行。
公务员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程序等,按照《公 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务员登记的对象: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 人员; 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 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五、办理公务员转任所需附件材料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

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凋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某区公务员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某区公务员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市**区公务员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公务员转任工作,提高公务员转任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和《**市公务员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转任工作,应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管干部、五湖四海、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负其责,确保公务员转任工作依法依规、快捷高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区各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转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

包括从区外单位转任以及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之间转任的科员及以下公务员。

第四条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转任公务员,必须在区编办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转任的公务员应具备拟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任职回避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一)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或者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确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之间转任的公务员可不受此限制〕;(二)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三)转任公务员必须符合新录用公务员岗位最低服务工作年限有关规定;(四)在原单位任现职务一般应满1年。

第六条转任公务员的审批权限:(一)按照管理权限,区直党群线单位转任公务员报区委组织部,各镇(街道)和区直政府线单位转任公务员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中各镇(街道)的选调生等由组织部门审批录用的公务员,调出时报区委组织部审批〕;(二)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公务员转任的编制使用手续由区编办统一审批。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06号)和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干部调配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的调配工作改革。

干部调配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人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任务、总目标,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干部分类管理制度相适应的人才资源配置的运行机制,制定人才准入条件,拓宽引进人才渠道,大力招贤纳才,调整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建立重点引进人才专业目录发布制度和准入制度。

从2002年起,省人事厅定期发布我省重点引进人才专业目录,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从省外引进的人才(含海外留学人员),原则上要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大专毕业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重点要引进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具有宏观战略思维、能够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管理专家,精通国际经济贸易运作规则和法律,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高新技术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

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引进人才的重点。

公务员转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
公务员转任规定是指公务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其所在的机关(单位)申请调任到其他机关(单位)工作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一、调任条件
1.公务员必须完成一定的工作年限,一般为任职一定年限,达
到调任条件。

2.公务员必须通过考试或者其他评选机制,符合调任岗位的要求。

3.公务员必须符合招聘机关(单位)的条件,包括年龄、学历、专业、资格等要求。

二、调任程序
1.公务员必须向所在机关(单位)提出调任申请,获得同意后,可以向招聘机关(单位)提交申请。

2.招聘机关(单位)必须审核公务员的申请材料,面试,提供
合适职位,签订调任合同。

3.公务员按照合同规定前往招聘机关(单位)工作。

三、调任待遇
1.公务员调任后,基本工资水平不变。

2.公务员调任后,享有相应的津贴和补贴。

3.公务员调任后,享受与原单位相同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福利待遇。

关于印发《黄埔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埔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组织部文件广州市黄埔区人事局埔人发[2000]9号关于印发《黄埔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的通知区属有关单位:经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讨论通过,现将《黄埔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任转任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000年三月二十八日黄埔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健全我区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管理制度,做好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调任和转任工作,根据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的调任和转任,应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调任和转任的人员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二章调任第三条调任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调出机关任职。

第四条列入本办法的调入范围的职位:区政府部门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部门的科长、副科长。

第五条调入的国家公务员或机关工作者,除符合第二条规定外,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二)具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以及相应的能力及学历;(三)调入人员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四)体检合格。

第六条政府工作部门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部门根据职位空缺,按照拟调入职位所要求的条件,预选调入对象,并对调入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凡满编、超编或没有科级领导职位空缺的单位不能办理人员调入。

具体办理和审批程序:(一)属国家公务员系列的,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局提交拟调任人选的报告,同时抄送区编委办;属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系列的,用人单位向区委组织部提交拟调任人选的报告,同时抄送区编委办。

(二)拟调入的人选来自区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或区外单位的,按管理权限,由区人事局或区委组织部对预选对象进行初审,提出意见,由区人事局负责汇总,报区机关、事业单位进员汇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或市委组织部审批。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粤组通[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组通〔2009〕6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领导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奖惩、培训、交流、辞退和工资福利等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高度,提高对公务员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标准,严格考核要严格按本办法开展公务员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考核公务员,防止考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年度考核登记表要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三、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发挥考核激励功能公务员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规定给予嘉奖;2005年以来,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嘉奖和记三等功按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对2007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应予补办。

四、加强考核管理,认真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各级机关要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考核、不执行年度考核备案制度的,不予兑现有关待遇。

公务员调动(转任)程序

公务员调动(转任)程序

公务员调动(转任)程序第一篇:公务员调动(转任)程序公务员调动(转任)程序(附《公务员工作调动申请出》范文)公务员的调动包括调入和调出,其中:调入的程序:一、申请调入单位办理公务员调入手续时须先提交以下材料:(一)调入单位或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

(三)《列入党政群机关单位人员审批表》复印件一份或区编委主任批件。

二、调档向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出调档函。

三、审档对拟调人员档案进行审查,同时调入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一)调入单位对拟调人员的考察意见。

(二)调出单位对拟调人员的鉴定材料。

(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材料。

(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的,附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附上离婚证明书。

四、开出调令符合调入条件的,向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出调令。

五、报到拟调人员持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出的介绍信到我局报到。

调出的程序:一、申请调出单位办理公务员调出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调出单位或当事人书面申请。

(二)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商调函。

(三)《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

二、调出档案凭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调档函,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发出档案。

三、调出凭调出单位的调动介绍信,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出《公务员调动介绍信》。

附:《公务员工作调动申请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尊敬的XX政治处:我叫XX,1985年X月X出生,四川XX人,系XX单位民警。

本人毕业于XXXX大学,法学、文学双学士学历,于2008年7月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本单位,2009年7月转正成为一名正式的国家公务员。

在参加工作的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从一个刚刚跨出校门的毕业生,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民警,我是xxxx单位培养起来的,我热爱xxxx 工作。

工作中我兢兢业业,积极学习,努力钻研,与同事和睦相处。

不过,时过境迁,由于种种原因,本人郑重向上级领导申请调回家乡工作,现把申请调动原因一一陈述于下:原因之一:报父母生养之恩我的父母只有我这一个女儿,对我非常钟爱。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深人社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15日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市外公务员转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外各级机关(含中央和省直属机关的驻深单位)的公务员(以下简称市外公务员)调入本市机关单位(含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任综合管理类处级以下职务或者其他职类职务。

第三条市外转任工作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考试与考察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外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市外转任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转任人员审批。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各机关单位按管理权限承担本区、本单位的市外转任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处级职务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一)在市外机关担任同级或者以上领导职务;(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四)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公务员转任程序

公务员转任程序

公务员转任程序一、适用范围科级以下(含科级,下同)公务员转任。

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之间的转任)。

这里专指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

二、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66号)。

三、办理转任所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需加具“与原件相符”和印章)(一)调入需要提供的资料1、用人单位要求调入人员函件一式一份。

函件内容包括转任理由、单位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对拟调入人员的考核意见;2、《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表格需加具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和印章;3、调入人员最高学历、学位和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4、转任科级职务的公务员,需同时提交《公务员任免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党委(组)讨论记录复印件;5、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入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

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6、已婚的,提供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7、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8、体检资料;9、编制使用卡,其申请使用请按《关于实行“编制使用卡”制度的通知》(江机编办[2006]52号)要求办理,网址:;10、个人档案(外地的公务员由人事局发函调档);11、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

市直单位之间的转任,提供以上第1、2、3、4、9、11点所列资料即可。

(二)调出需要提供的资料:1、《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表格需加具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和印章;2、调出市直单位的需提交调入方人事(组织)部门商调函。

四、工作程序(一)跨市区转任办理程序1、调入(1)提交材料。

所需提交资料齐全,经公务员管理科审核并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通知拟调入单位办理手续。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我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珠人字[2007]3号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我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珠人字[2007]3号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我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珠海市委组织部、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加强我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的通知(珠人字〔2007〕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直各单位: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规范我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杜绝违法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现象发生,根据中央、省有关实施公务员法的精神和要求,对我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规定如下:一、公务员调任的审批。

调任是指从七大机关(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下同)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之外,调入上述单位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

人员调任须经市委组织部批准。

调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办理调动手续;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由市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二、公务员转任的审批。

转任是指在七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之间人员的调动。

(一)副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的调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并办理手续;(二)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的调动:市外调入,市直单位之间、市与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区与区之间人员的调动,由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手续;区内人员的调动,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手续,每月报市人事局备案一次。

三、建立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

今后,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

在申请调动时,已办理公务员登记的人员,调动材料须提供《公务员登记表》的复印件。

如之前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人员,经批准调入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单位后,接收单位必须在十五日内,根据《珠海市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珠字[2006]27号)的有关规定,负责为调入人员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报相关单位(部门)审核和审批。

人事行政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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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的行政机关广州市人事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2、《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第二条、第十二条3、《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4、《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第四条以及附件二《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5、《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6、《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第七条7、《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令)第443、444、446项8、《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9、《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 号)第一条10、《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23号)第二条11、《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第二条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7号)第三条第二项13、《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第五条、第七条。

14、《〈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国引办字〔1990〕59号)第十条15、《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第二条16、《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计发〔1990〕20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17、《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第三条、第十四条18、《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19、《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第七条20、《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第十六条21、《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第六条、第七条22、《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第十一条23、《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91号)第十条2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25、《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26、《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第六条、第八条27、《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第(三)条28、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人发〔1997〕69号)第一条、第二条29、《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第二条30、《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31、《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33号)32、《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人发〔2002〕81号)第二条第二项33、《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3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外专发〔2004〕139号)35、《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办理规定》(外专发〔2004〕139号)36、《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第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37、《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年第6号)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款38、《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20号)第四条、第五条39、《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五条40、《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7月29日公告第15号)第六条、第十一条41、《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一条42、《广东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编报2007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编报2007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编报2007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10.25•【字号】穗人发[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广州市人事局关于编报2007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的通知(穗人发〔2006〕154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为了做好2007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的申报工作,现就编报2007年我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07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按照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要求,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出发,从控制人员数量转向控制人员总量与调整人员结构相结合,促进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提高和结构优化。

二、基本要求(一)本次申报增人计划包括调任、转任,招收工勤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的招录计划。

各地区、各单位申报的招录计划应在有编制和职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主要来源是接收军转干部、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录、从应往届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录的要求,统筹考虑。

(二)各区、县级市、市直各单位必须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严格按《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录或调任、转任,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或挪用计划指标增加人员。

如因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需增加计划指标,可在计划指标用完后另行报批。

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岗位空缺情况进行合理补充。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含。

第二察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以所在职位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考该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硼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等。

各地、各部门应将上述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要结合地方和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出具体的、便以操作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该应严格坚抨标准,符合实际。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领导职务与非须导职务分开计算)。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如因人数较少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彼15%的前提下,可由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六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含。

第二察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要以所在职位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考该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硼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胜任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等。

各地、各部门应将上述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要结合地方和行业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出具体的、便以操作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该应严格坚抨标准,符合实际。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领导职务与非须导职务分开计算)。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如因人数较少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彼15%的前提下,可由县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六条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第七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办理国家公务员转任(调动)的(审批)程序

办理国家公务员转任(调动)的(审批)程序
2、单位同意调出函;
3、个人档案;
4、学历(本科以上有学位的还需复印学位证书)、职称材料复印件;
5、公务员过渡审批表、任现职批文;
6、转干、录干的提供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材料;
7、结婚证复印件、计划生育情况材料;
8、政治、工作情况鉴定;
9、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10、区编办编制审核表。
相关部门
办理国家公务员转任(调动)的(审批)程序
审批机构
天河区人事局调配培训教育科
地址邮编天府路1号2号楼4楼51Fra bibliotek655电话
38622390 38622405
传真
38624495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申请资格
所需材料
1、《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三份;
1、《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干部调配工作的若干意见》(穗人[2000]31号);
2、《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实施办法》(穗人[1999]89号);
3、《关于国家公务员调任的补充通知》(穗人[2001]75号);
注意事项及备注
国家公务员的转任,必须是已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办理国家公务员转任(调动)流程图: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发商调函调档案;
2、用人单位到区人事局领取《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并按规定填写;
3、用人单位到区编办进行核编;
4、提交所需材料给区人事局调配培训教育科;
5、区人事局研究;
6、区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7、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审批。
受理时限
收费标准
暂无收费
办理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9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8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报考者应予照顾。

第五条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五)体检;(六)考核;(七)录用。

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二)指导和监督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并规定其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三)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穗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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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

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凋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
年以上。

行政管理人员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在相应职级担任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国家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

转任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工作的,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专业技术水平。

(四)调任处、科级做国家公务员的,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调任国家公务员前,调人机关(单位)要根据职位情况,确定拟调任人选,安排他们参加由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处、科级国家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或能力测评,并进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拟调任对象,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及调任手续。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被辞退或受开除处分的;
(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调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
(一)省的党政机关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由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审批程序为:
(一)省的党政机关转任不涉及迁移户口的国家公务员,由转出和转人双方按管理权限协商办理,并事先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备案确认;涉及迁移户口且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归口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

(二)地级以上市的党政机关转任国家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归口报所在市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呈报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须附下列材料:
(一)要求调(转)任函件。

调(转)人机关(单位)要说明调(转)任理由、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拟调任人员考试或测试成绩、对拟调(转)任人员的考核意见;
〔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呈批表》一式二份(式样附后);
(三)调(转)任人员近期考察材料;
(四)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人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

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
(五)已婚的,应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
(六)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
(七)体检证明;
(八)增人计划卡;
(九)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程序完备、材料齐全的,审批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调任、转任呈报情况、受理过程可查询,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一定形式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经批准调任的国家公务员,试用一年。

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经培训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

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退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

调出人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调(转)任,离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凋任、转任国家公务员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违反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调任国家公务员需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第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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