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及诉权
民诉第四章-诉
第四章诉[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诉的概念与特征;理解诉的要素、诉的种类、反诉以及诉的合并、分离以及诉的变更;同时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学习,获得运用诉的理论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第一节诉的定义和特征一、诉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之间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出,通过判决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具有双重含义,即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1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请求。
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以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始审理民事争议,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就同一民事争议提起诉;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当事人提起的诉符合诉讼要件的,法院应当依照实体法律规范作出相应的实体判决。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形式、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是内容、目的,两者互相和依存,缺一不可。
二、诉的特征诉具有以下特征:1.诉是当事人的请求。
民事实体法律调整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果当事人对法律保护的权益认识不一,就可能发生民事纠纷。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旨在请求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保护自己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
2.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司法裁判,保护当事人受到侵害的实体法律权益。
除了民事诉讼,民事法律主体还可以自己或者通过第三方向对方提出解决民事争议的愿望,但该愿望不是诉。
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可以称为诉。
1参见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三版,第122页。
3.诉针对特定的相对方,有特定的内容。
对于当事人而言,提起诉旨在解决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民事争议;对于法院而言,只有在当事人明确、裁判对象可以确定的条件下才可以作出裁判。
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是法院裁判的民事争议的主体,裁判的对象必须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
诉与诉权 民诉
第四章诉权与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讲授,使学生掌握诉权、诉、诉讼标的以及反诉等相关概念;理解它们的特征以及诉的要素、种类、反诉的条件等问题;了解诉权与诉的相关学术观点及其由来以及诉的合并与分离等问题。
主要内容:第一节诉权第二节诉的概述第三节诉的要素第四节诉的种类第五节反诉第六节诉的合并与分离教学重点:诉权的概念与特征,诉权的保护;诉讼标的的识别;反诉的特征和条件,反诉与反驳的区别;诉的合并与分离。
授课时间:4-5课时。
第一节诉权一、诉权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诉权,是指民事纠纷的主体依据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所享有的,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和保护权益的权利。
法律是确定权利义务的根据,实体法确定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程序法确定具备什么条件有权进行诉讼,二者统一于诉的法律制度中,而称为诉权。
诉权是国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诉权从其内容来看,具有双重涵义,即诉权的程序涵义和诉权的实体涵义。
诉权的程序涵义,是指诉权是民事争议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获得的关于要求法院开始以及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以解决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请求资格。
简而言之,诉权的程序涵义是一种关于启动和进行诉讼程序的请求资格,它根据民事诉讼法取得,为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是表达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必要途径,存在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
(诉权行使的程序要件)诉权的实体涵义,是指诉权是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获得的通过诉讼程序向相对方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请求资格。
它依据实体法取得。
二者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实现方式和途径,后者是实现前者的目的和意义。
2、特征(1)以民事实体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
(2)为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
不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其诉权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表现为不同形式的诉讼权利,但它始终存在于诉讼的全过程。
二、诉权的理论诉讼理论上关于诉权的观点主要有,私法权说,公法权说(内分抽象的公法权说与具体的公法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起诉条件说,获得司法保护说,等等。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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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诉权的理论界说 (一)双重诉权 程序意义(起诉权与答辩权)与实体意义(胜诉权与反驳原告请求 的权)
启动诉讼程序 请求 法院 保护民事权益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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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法诉权说 诉权由请求权衍生而来。无法说明无请求权的确认之诉。 (三)公法诉权说(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抽象诉权说 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 2 .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具有诉讼内容的胜诉判决。 3 .司法请求权: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权利 4 .本案请求权说:纷争解决请求权说 (四)诉权否定说 学说具有各方面的缺陷,科学性不够完整 具体权利制度会体现抽象的诉权,诉权本身抽象的概念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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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与诉讼请求
三种观点: 1、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一种实体 权利,诉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 2、诉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诉讼请求 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3、狭义的诉讼请求——一种实体权利 广义的诉讼请求—— 对被告,还有对法院提出审理和 裁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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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付之诉 1.概念: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 请求。 2.特征 (1)给付之诉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给付纠纷; (2)给付之诉法院必须在确认的基础上,判决是否给付; (3)给付之诉的判决除具有既盼力之外还有执行力。 3.分类 (1)根据请求给付的内容为标准: A、特定物的给付之诉;B、种类物的给付之诉 C 、行为给付之诉。 (2)根据请求是否已到期为标准; A、现在的给付之诉;现在的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权已到期,对 方在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 B、将来的给付之诉。将来的给付之诉,当事人的请求权还未到期,只是为 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诉。 划分的意义在于行使诉权的条件不同。即在诉的利益方面有不同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权
案例三:民事诉权限制与保障的实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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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介绍一起涉及民事诉权限制与 保障的典型案例。
诉权限制分析
分析案例中民事诉权受到限制 的情况,如法定不起诉、一事
不再理等原则的应用。
诉权保障措施
探讨案例中民事诉权得到保障 的措施,如司法救助、律师代
理等制度的作用。
实例启示
总结本案例对于民事诉权限制 与保障问题的启示,以及在实
案件背景
介绍一起涉及民事诉权构成的 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等。
法律依据
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说明民事诉权构成的法律基 础。
构成要件分析
详细分析民事诉权的构成要件 ,包括原告资格、被告明确、 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充 分等。
案例总结
总结本案例中民事诉权构成的 情况,以及对于类似案件的启
示。
起诉:民事诉权的启动
起诉条件
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起诉,需满足法定条件,包括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同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
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起诉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和 诉讼请求等内容。
客体要件:可诉性的民事权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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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侵权责任纠纷
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财产权益纠纷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等财 产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权
诉权的行使与保障
诉权的行使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诉权,遵守诉讼程序,尊重司法权威 。
诉权的保障
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提供必 要的法律援助和救济措施,确保当事 人平等地行使诉权。同时,社会各界 也应当尊重和支持当事人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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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产生与行使
诉权的发生原因与条件
发生原因
当事人因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而产生民事纠纷,无法通过协商等其他方式 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诉权。
限制
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诉权,妨碍 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院在 审理案件时也会对当事人的诉权行使进行限制,例如诉讼时 效、一事不再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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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保护与保障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义务
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和义务。
辩论原则
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包括书面和口头辩论 ,法院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
法院在保护诉权方面的职责与作用
保障诉权行使
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正确 行使诉权,依法受理和审 理民事案件。
提供司法救济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时,法院应当提供司法 救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 益。
促进司法公正
法院应当在审判过程中坚 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则,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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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救济与监督
上诉权与再审权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上诉期限自一审 判决或裁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再审权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纠正,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 再审。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权
通过行使诉权,民事主体可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起诉、应诉、举证、 质证等诉讼程序,证明自己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从而获得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 书,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
民事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核心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应诉权、举证权、质证权等。而诉权则是当事人在民 事诉讼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核心。
性质
民事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旨 在保障实体权利的合法实现,通 过诉讼程序维护公正、公平、合 理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权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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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础
宪法规定公民有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为民 事诉权的存在提供了宪法 依据。
民事诉讼法理论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权的 法律基础,规定了民事诉 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 和行使方式等。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案件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 理。
起诉方式与程序
起诉方式
直接起诉和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和普通共同诉讼)。
起诉程序
起诉人向受诉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 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案件后进 行审理和裁判。
起诉状的内容与格式
起诉状内容
包括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部分。
起诉状格式
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标题、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 据和证据来源、具状人签名和日期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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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的保障
诉权保障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确保所有民事主体在诉讼中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不受歧视。
公正审判原则
确保审判公正、公开、透明,保 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诉权与诉中国民事诉讼法课件(本科教学)
1、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2、当事人保护民事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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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构成
诉 种类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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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的种类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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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诉权的任意性与诉权的滥用。 7、诉权行使的条件。 8、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宪法基本权
民事实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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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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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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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权学说 1、诉权私权说 2、公法诉权说 (1)抽象诉权说 (2)具体的诉权说 (3)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3、诉权否定说
实原因和声明。 诉的理由:原告购买门票、玩卡丁车的事实根据、医院诊
断证明等,被告因管理不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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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概念的区别: 什么是实体权利? 什么是诉讼标的? 什么是诉讼请求?
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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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
性。 相关案例:
给付抚养费,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要求合同履行,需要确认合同存在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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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当事人之间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而是
对现存法律关系应否变更存在争议。
相关案例: 离婚之诉、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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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笔记第四章诉诉: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作出有利于本身裁判的请求。
1.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之时,诉讼标的就已经特定化,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动,因为变动诉讼标的实际上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会给被告的防御和法院的审理带来困难。
但在不变动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变动诉讼请求则是允许的。
3)诉的理由,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动之诉。
3.反诉1)特征:a.当事人的同一性与特异性(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置换);b.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反身本身具有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c.诉讼目的具有对抗性;d.反诉和本诉有牵连关系(反诉和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
2)反诉的条件:a.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b.须在本诉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说结束前提出;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只能调解,不然通知另行起诉。
c.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d.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都是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e.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3) 反诉的审理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和反诉的特别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反诉,应予受理。
被告如是在开庭过程中才提出反诉,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的答辩期利益,法院应体庭让原告答辩并另行指定开庭的期日。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
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
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答案」D4.诉的合并与分离。
民事诉讼法5.4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主讲人:熊云辉
一、诉权
(一)诉权概说
1、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
民事权益的权利。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 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
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 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
3.四要素说
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和诉讼请求。
(三)诉的种类 1.给付之诉
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 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分类
①根据给付请求的时间不同,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 诉。(注意:将来给付之诉提起条件 )
台湾:到期不履行之虞变为有预先提出请求的必要) ②根据给付内容不同,分为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3、形成之诉
概念 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以改变或者消灭 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即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特点 判决具有执行性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
2.确认之诉
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 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有范围扩大之 趋势)
从法律关系(存在与不存在和成立与不成立)扩大到 证书和事实
分类 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 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二元诉权 一元诉权说(也称单一诉权说) 新诉权理论
(三)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 2.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3.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
服务。
(四)诉权的取得:民事诉权要件
高辉《民事诉讼法》教学:04章 诉权与诉
三、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当事人和法院行使,二者 有机结合,推动民事诉讼发展。
2、诉权优先于审判权,审判权应当保障诉权的充 分实现。
四、诉权与民事权利
联系:
(1)诉权的产生 (2)诉权行使的目的
(三)二元诉权说
基本观点: 认为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 的诉权。
缺陷: 1、将诉权进行分割,缺乏合理性。 2、实践中没有必要、也很难区分二者。 3、将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解释为胜诉权与实践 不一定相符。
二、诉权的含义
概念:诉权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求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判的权利。 1.诉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即与民事纠纷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是对位于国 家审判权的一种权利。 3.诉权是一种抽象的权能(资格),其行使贯穿 于诉讼的全过程。 4.诉权具有实体和程序双重内涵。
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缺陷: (1)消极的确认之诉 (2)请求权竞合
2.诉讼法说
不以实体请求权作为识别诉讼标的的根据 二分支说
根据诉的声明以及事实关系识别诉讼标的。如果 诉的声明和事实关系只有一个,就只有一个诉讼 标的;如果诉的声明或事实关系有多个,就有多 个诉讼标的。——罗森伯格( Rosenberg) 缺陷:基于不同事实关系产生的同一给付请求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某 种法律关系的诉。
分类
1、改变性的变更之诉、消灭性的变更之诉 2、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
特点
1、当事人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而是对于现 存法律关系应否变更、怎样变更存在争议。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 确认之诉特点:(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 第一、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
明确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 第二、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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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给付之诉
•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 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FPP/RAMA
•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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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一乡村民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小 桥上相遇,二牛相斗,乙的牛被甲的牛挤 下桥摔死,乙向甲索要赔偿费。甲提出: “在过桥时,我就向乙说,我的牛性子暴 ,让我牵牛先过,但乙说不怕,继续牵牛 过桥。另外,两牛打架,与我无关,因此 ,乙对牛被摔死后果自负:”乙与甲协商 不成,欲提起诉讼付个:“说法”。 问:乙是否享有诉权。
• 依照新实体法说,只有一个请求权,只不过这 个F请PP/RA求MA权受两个规范的支持。
• 诉种类不同,诉讼标的也有区别
• 其FPP/R次AMA,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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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讼权利
民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诉权与诉一.填空1.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三种类型。
2.诉的要素中,“三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应由诉讼理由、诉讼标的、当事人构成。
3.赫尔维格是第一个从诉讼法的角度阐述诉讼标的涵义的德国学者。
二.名词解释1.诉权与诉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2.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形成之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通用的概念,也称为“权利变更之诉”。
3.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诉的标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5.诉的合并与诉的追加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存在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6.反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三.简答题1.简述诉的要素。
诉有三个要素:其一是当事人,其二是诉讼请求,其三是诉讼理由。
当事人为诉的主观要素,当事人即直接发生民事纠纷的双方主体,由于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途径,因此诉的成立首先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存在。
否则法院处理案件就失去了基础。
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提出的如何审理的主张。
诉讼请求是诉方当事人提出诉和进行诉讼的目的所在。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两方面的内容。
2.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旨在规范和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其中,第四章的诉与诉权是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进行全面论述,介绍其中的要点和相关规定。
第一节诉。
一、诉的概念及必要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是起诉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行动,也是诉讼活动的基础环节。
诉的提出,具有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纠纷的功能,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
二、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对诉的实施进行了规范,其中包括三个重要原则:诉权受到保护的原则、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原则和诉的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原则。
三、诉的条件诉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院的合法管辖和起诉状的准备等。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合法保护。
第二节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和种类诉权是指当事人主体在民事诉讼行为中享有的一种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规定了几种主要的诉权,包括:起诉权、侵权责任诉权、合同诉权、权利争议诉权等。
二、诉权的设立和行使诉权的设立和行使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诉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同成立、权益受侵害等。
而诉权的行使则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诉权的限制和保护尽管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例如,法律对起诉权的滥用进行了限制,同时,法院在判决时也要权衡各方利益,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请求内容,涵盖了诉讼活动的核心利益。
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中,包括了合同标的、侵权标的、人格权标的等。
二、诉讼标的的确定和处理民事诉讼法对诉讼标的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标的的确定方法、标的的变更和撤销、对标的的处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诉讼标的的实现和效力当诉讼标的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后,不仅需要正确实现,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诉与诉权
分析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 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 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 本题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请求是要求乙支 付拖欠的房租。甲在诉讼过程将之前索要的房租金额从6, 000元增至7,000元,仅是诉讼请求的增加,当事人争议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变,即诉讼标的没有变更。诉讼仍 然是原来的诉讼,不是新的诉讼,不能作为新的诉讼来审理。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 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案,不存在合并审 理的问题。
课堂讨论
赵某和钱某两人合伙经营一家商店。甲公司按照 合同的约定,将复印纸运至该商店。赵某发现复 印纸质量有问题,要求更换复印纸,甲公司不予 更换。于是,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 公司更换复印纸、支付违约金5千元,法院受理了 此案。后来,钱某得知甲公司违约,以甲公司为 被告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更换 复印纸、支付违约金5千元和赔偿损失1千元。法 律问题:法院应否驳回钱某所提之诉呢?
识别意义
一事不二讼与一事不再理
识别方法
基本方法:诉的构成要素
诉的标的是诉的质的规定性,一个诉只有 一个诉的标的。
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相同,则需根据诉 的标的来识别诉。
识别诉的标的
1、根据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A对B同时提起返还借 款之诉和返还货款之诉,构成诉的客观合 并,前诉的诉的标的是借款合同关系,而 后诉的诉的标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练习
民事诉讼法诉与诉权
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
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2007年卷三第 41题)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答案】C。
诉的变动
就是诉的要素的变化,围绕着诉讼主体、 诉讼标的、事实理由变动展开,包括:诉的更诉的合并诉的追加
诉的变更
诉的变更,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不是原告撤诉后,新诉讼请求的提出,而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元 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 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C。
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 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 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 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卷三第41题)
②种类物的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的 物品,可以用同种类物替代。
③行为的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为一定行 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辨析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确定之义务 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
妻抚养
以上哪些是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 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确认之诉有肯定确 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之分。
变更之诉的特点是: 第一,当事人之间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
无争议; 第二,在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
关系仍然存在。
试题
马某和李某为一对夫妇,婚后所住房屋为马某婚前独 自出资购买。马某长期外出不回,且脾气不好,常在 酒后殴打李某,李某终不堪虐待,起诉到法院要求解 除和马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马某同意离婚, 但认为李某长期在其购买的房屋居住,两人之间存在有 租赁关系,因此向法院请求要求李某退出房屋并返还几 年来的房屋租金及利息,李某辩称房屋租赁关系并不 存在。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本章课后思考题
1.如何正确认识诉讼标的? 2.如何正确认识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的
补充性和提起确认之诉的限定性? 3.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反诉能否再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案情简介】
B与C(1984年3月12日出生)系父子关系。2000年 9月18日,B与C作为买方(C未成年,由B代签),与 卖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预售契 约》,购买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房屋。房款为90万元, 其中70万元采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2004年3月,B与 C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 屋坐落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933号,其中C系上述房屋 的共有权人,所占份额为10%。2006年12月20日,上 述房产设定了抵押权利,权利人为工商银行北京石景山 支行。2002年11月7日,B和C(甲方,出卖方,由B代 C签字)与A公司(乙方,购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 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的该房屋,交易价格为100万 元。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本章课堂案例
【法理分析】 民事之诉的选择与权利保护息息相关。民事之诉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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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的分类
❖ 2、给付之诉的特点: ❖ (1)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 注意:给付之诉并不仅仅包含物的交付,事
实上包含所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请求,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例如,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要求对 方停止侵害,要求对方不作为等。 ❖ (2)虽然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或者变更 之诉的内容,但是,请求仍然是要求对方履行一 定的义务,因此这仍然只属于一个诉,就是给付 之诉,而非确认之诉或者变更之诉。
第二节 诉的分类
❖第二节 诉的分类
❖ 考点精解一:诉的分类 ❖ 1、确认之诉的特点: ❖ (1)当事人只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法
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并不直接要求法院判令某种 给付; ❖ (2)对于确认之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双方当 事人对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这和变更之 诉是不同的,在变更之诉中,双方当事人对存在 某种法律关系是不存在争议的。
第三节 反诉
❖第三节 反诉
❖ 考点精解一:反诉具有的特点 ❖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
对原告提出的请求。 ❖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
在于抵消或者推翻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 请求。 ❖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 4、反诉请求应当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反 诉与本诉请求通常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
第二节 诉的分类
❖ 3、变更之诉的ຫໍສະໝຸດ 点: ❖ (1)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
对是否要变更或如何变更这一关系有争议。 ❖ (2)变更之诉中并不包含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内
容。在司法实务中,离婚诉讼、分割共有财产诉 讼、解除合同诉讼等等都属于变更之诉。 ❖ (3)变更之诉双方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从解除判 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即使判决解除了现存的法律 关系,在判决生效之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 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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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 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 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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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类 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是指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形成之诉;
典型形态:离婚之诉、解除合同之诉。 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排除诉讼法上的效果的形异议之诉。 由于在我国不承认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我国理论上和民事诉讼实践上还不存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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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制药厂多次向大药房催讨,大药房经理均以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无奈,制药厂凭借刘 晓晓出具的欠条将刘晓晓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刘晓晓在法院开庭时答辩称,此欠条虽为自己所写, 落尾的名字也是自己的,但此款不是自己个人所欠,而是大药房所欠。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已见。原 告不同意撤诉,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是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是应予驳回?若是驳回,是裁定驳 回原告的起诉,还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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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诉权的理论界说 (一)双重诉权 程序意义(起诉权与答辩权)与实体意义(胜诉权与反驳原告请求的权)
请求
法院
启动诉讼程序 保护民事权益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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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法诉权说 诉权由请求权衍生而来。无法说明无请求权的确认之诉。 (三)公法诉权说(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抽象诉权说 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 2 .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具有诉讼内容的胜诉判决。 3 .司法请求权: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权利 4 .本案请求权说:纷争解决请求权说 (四)诉权否定说 学说具有各方面的缺陷,科学性不够完整 具体权利制度会体现抽象的诉权,诉权本身抽象的概念意义不大
诉权是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审理和裁判的权利
诉权是要求法院为本案请求是否正当进行判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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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 一、诉的概念 (一)诉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
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具有启动诉讼程序,使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功能。(法院的被动性) 原告针对被告的间接性 诉的内容是指特定的审判对象或诉讼请求和相对人。
仍不履行义务; B、将来的给付之诉。将来的给付之诉,当事人的请求权还未到期,只是为了自己的合法权
益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诉。 划分的意义在于行使诉权的条件不同。即在诉的利益方面有不同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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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联系与区别
确认之诉能够积极地防范风险。
联系: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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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的要素 指构成一个诉所应当具有的基本因素。 (一)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二元论的缺陷在于没有明确诉在何人之间进行,事实上任何一个诉都必须有当事人,只有在
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才有可能有民事诉讼,另外也只有经过当事人的起诉,诉才能发生 。同时判决的既判力也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作用;当事人不同,诉也随只发生变化。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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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诉与诉权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民事之诉 第三节 诉的利益 第四节 诉讼标的 第五节 诉的变动 第六节 反诉
案例引导
2005年6月1日,南昌某制药厂(以下简称制药厂)与九江某大药房(以下简称大药房)签订药品购销 合同。合同约定,制药厂自2005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确保每月15日前供给大药房5万元药品 ,药品品种及数量由大药房根据销量而定。大药房必须在货到验收合格当天将款如数付清。合同签订后 ,双方均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06年10月15日,制药厂派员又将当月价值5万元的药品送至 大药房。大药房验货员验完药品后告知制药厂送货员:“我们经理和财会人员出国考察,尚未归来,此 次货款要待他们回来后才能给付。”制药厂送货员将此情用电话向厂长汇报。厂长指示送货员,要大药 房验收员写张欠5万元货款的欠条。大药房验收员刘晓晓便按送货员要求出具欠制药厂药品款5万元的欠 条,欠条落尾处写有刘晓晓。
,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在下列情形中,属于给付之诉的有:( )。 A.请求付款之诉 B.返还财产之诉
C.修缮房屋之诉 D.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抚养子女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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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
本案存在三种意见: 1、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判决被告刘晓晓给付欠款5万元 2、本案既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应裁定驳回原告制药厂的
起诉。 3、本案应判决驳回原告制药厂的诉讼请求。 问题:本案中原告制药厂是否具有诉权?什么是诉权? 本章涉及到的概念有:诉权、诉、诉讼请求、诉的利益、诉讼标的等。
间确认之诉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往往为其他的诉所吸收,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定中间 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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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付之诉 1.概念: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2.特征 (1)给付之诉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给付纠纷; (2)给付之诉法院必须在确认的基础上,判决是否给付; (3)给付之诉的判决除具有既盼力之外还有执行力。 3.分类 (1)根据请求给付的内容为标准: A、特定物的给付之诉;B、种类物的给付之诉 C 、行为给付之诉。 (2)根据请求是否已到期为标准; A、现在的给付之诉;现在的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权已到期,对方在期限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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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 (三)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诉讼理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 对该观点的理解 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是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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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1、概念: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特点 (1)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对一定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确认; (2)确认判决不具有执行力; (3)要求确认的法律关系必须具有现实意义; (4)在有给付内容的纠纷中禁止当事人单独提出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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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
双重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 诉权否定说
抽象诉权说
具体诉权说 公 法 诉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权 说
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观点 实体意义上诉权与程序意义上诉权 诉权是一种私权,是请求权衍生而来 诉权过于抽象,主张抛弃诉权理论 诉权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合理审理和判决的权利,诉权是任何人都 可以起诉的抽象权利 即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原告向法院请求特定内容的胜诉判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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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与起诉、诉讼请求的界限 1.诉与起诉 (1)联系:起诉是实现诉的具体方式和形式。诉是起诉的基础和内容。用起诉这种行为来
实现诉的目的。 (2)区别 ①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案外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 ②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而起诉则只限于一审程
讼法上的形成之诉,但目前学者倡导,再审之诉。 4、形成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区别 确认之诉要求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在客观上并不一定存在,通过“确认之诉”来确认。 形成之诉以确实存在法律关系为前提。 5.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联系与区别 是否一定要通过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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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种诉竞合的处理
(1)在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竞合的情况下,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在能够提起 给付之诉的情况下,最好提起给付之诉,当然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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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的涵义 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具体内容包括: 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基本程序权) 2、诉权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应然与实然的关系) 3、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无必然关系,是启动程序的资格) 4、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某些诉讼权利——实现诉权) 5、诉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诉权宪法化,实体及程序) 6、诉权的任意性与诉权的滥用 7、诉权行使是有条件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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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出确认之诉的条件 A,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确状态; B、存在消除不明确的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C、确认之诉之提出能够具有实效性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例如在应当提出给付之诉的
情况下,提出确认之诉即没有解决纠纷的实效性。 4、分类 1)根据根据请求的目的 A,积极的确认之诉;B、消极的确认之诉 2)根据提出的时间 A、原始的确认之诉; B、中间确认之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诉讼的前提问题,当事人提出请求予以确认,中
(2)确认之诉也是变更之诉的前提,在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或 者提起变更之诉,或者提起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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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违约请求赔偿诉讼属于什么种类之诉? 案例2:房产权证归属诉讼属于什么种类之诉? 案例3:离婚之诉属于什么种类之诉? 案例4: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
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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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还债却赠房
鼓楼区的王某和陈某于1999年3月和8月先后向张某借款7万元。当年9月,两人在 福州公证处公证,把他们的1套单元房赠送给亲戚陈某某。事后张某催款不成,遂到法 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王某和陈某表示自愿还款,却没有还款能力。张某遂请求法院判 决王某和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王某和陈某在实施财产处分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务,严重损 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判决撤销王某和陈某的赠与行为。 属于诉讼类型中的那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