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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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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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赋税作为中国古代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由统治者强制征收的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漫长发展历程中,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自始至终。研究我国古代社会的的赋税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了解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政策和赋税政策之间的关系,也能更好地把握我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对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大有益处。在我写这篇论文之前,已经有大量关于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研究,也得出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发现。他们主要是针对某一朝代的赋税制度做了比较详尽的分析和梳理,并就是与同时代的土地政策相结合分析。而我虽然写不出他们那样精深的理论,但当我拜读他们的作品之后,我通过归纳总结历朝历代的赋税制度找出了一些其中的规律,帮助大家能更好的了解我国古代的经济发展状况。

关键词赋税;赋税制度;古代经济;

引言:赋役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本文开篇梳理了中国历朝历代的赋税制度,然后对这些赋税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归纳总结,最后得出了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经济发展中得几条规律。

一、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杂税。

1、夏商周时期(奴隶社会):

主要是贡赋制,它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周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各诸侯必须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财物作为贡赋。路史曾经记载“神农之时,民为赋,二十而一。”是中国有征收税收最早的传说。而西周时,土地为贵族所有,贵族将土地依井田制划分为公田与私田,公田的耕种收获为贵族所有,而私田的收获则可由耕种的庶民保留。

特征: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

2、春秋战国的赋税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改革。西元前685年,齐国的管仲主张“相地而衰征”,是东周时最早提出土地私有、对农业耕地实物征税的政策。左传“宣公十五年秋,初税亩。”则是史书中记载鲁国正式实施(西元前594年)对耕地征税的纪录。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

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特征: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3、秦朝赋税制度

秦代的赋役是三代的20~30倍,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要缴纳给地主“见税什伍”的租赋,因而广大农民一贫如洗,许多农民无法生存,只得逃往山林,变为盗贼,许多农民揭竿而起,这是强秦短命的重要原因。

秦代还改“因地而税”的制度,而改行“舍地而税人”的制度,即索取“人头税”,其税率20倍于从前。《通考》在评论秦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时指出:“秦坏井田,任民所耕,不限多少,已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舍地而税人,则其谬益甚矣。”

特征:赋税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但沉重的赋税又加剧了秦朝的短命。

4、汉代的赋税制度

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

汉高祖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

:“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特征: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影响:这一赋税制度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其一,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其二,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其三,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5、魏晋的赋税制度

据《三国志·魏志·武帝记》记载,曹魏的赋税制度是:“其收田租亩四升,

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郡国守相,明检察之,无令强民有所

隐藏,而弱民兼赋也。”曹魏的赋税制度,与汉代比较有两个特点:(1)汉代的

土地税是按土地的收获量分成征收,如“什伍税一”、“三十税一”等。而曹魏的

土地税则是按亩计算,亩收四升。(2)汉代的户口税是按人口征收钱币的,而曹

魏的户口税是按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也就是将征收钱币改为征收实物。

西晋的“户调法”西晋在灭吴统一中国后,实行课田“户调法”。也就

规定赋税的数额。“赋”是户调,税是田租。据《晋书·食

货志》记载:“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田租:丁

男之户,收租粟二斛,比丁男之户减半。户调: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

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的减半,即输绢一匹半、绵一斤半。户调法的特点是:(1)

以户为单位,计征田租和调赋,也就是把土地税和户口税合而为一,寓田赋于户

税之中,不问田多田少,皆出一户之税。(2)户调所征收的绢绵等实物,只是一

个通用的标准,实际上当会按照各地实际出产情况,折合通过标准物计征,不会

只限于绢和绵。(3)西晋征收的田租和户调,较曹魏时征收田租提高了一倍,户

调提高了半倍。

特征:计亩而税、计户而征。

6、南北朝的赋税制度

南朝宋齐的赋税制度,大体上沿袭东晋的成例,采用“户调法”,即按户征收赋税,民户缴纳调粟和调布。由于南朝产麻多,桑蚕少,民间织布多,织绢少,所以改征调布。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减半。南朝梁陈的户调法与宋齐不同,宋齐是按民户资产定租调,而梁陈则是按人丁定租调。南朝除了正常的户调田租两税以外,还有许多杂税和杂调。

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采用“九品混通”的办法,把农民的一户与有大批

依附农民的地主的一户,等量齐观,作为负担租调的单位,这对农民是很不利的。

当时的租调定额很高,即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实行均田制后的

户调制度,以一夫一妇为课征单位。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其民调,一夫

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

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由此可见,北魏的赋税制度,在推行均田制后基本

上采取按口征税的办法。北齐的赋税制度,大致与北魏相同。在河清三年(564)

重新颁行均田制后,同税实行“租调法”。据《隋书·食货志》记载:“率人一床,

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

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这里所说的“一床”,即以一夫一

妇两口为一征收单位,仍是人口税为主。北周的赋税制度,据《隋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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