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公司的分类
公司的种类有哪些
公司的种类有哪些实践中,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划分,那么公司就有不同的分类。
我们⽐较常见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那除此之外,《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的种类都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公司的种类有哪些(⼀)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亦即以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最主要的公司分类。
2.⽆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限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是指部分⽆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4.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负连带⽆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
因这三种公司的固有缺陷,其数量已经很少,特别是股份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未对此三种公司作出规定。
但在不少西⽅国家的公司法上,仍然存在此三种类型的公司,尽管其数量只占少数。
5.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定以上⼈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公司发展历史上,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两合公司之后产⽣较早的公司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可以在社会上⼴泛筹资、股份可以⾃由转让、公司可以实⾏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式和分权制衡机制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等特点,特别适合于⼤型企业的经营,现今已成为⼗分重要的公司形式。
我国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最基本的公司形式之⼀予以调整。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公司的发展史上,有限责任公司出现的较晚,由于它较好地吸收了其他公司形式的优点并克服其不⾜,所以这种公司形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公司分类标准,公司性质分类
1、按股东责任承担分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2、按开放封闭分类封闭性(有限公司)、开放性(股份公司)3、总分(分公司、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不能突破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有独立的缔约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总公司,分公司)。
4、母子(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记忆:独生子);母子关系,控制人事,控制决策;母公司,子公司。
5、信用基础分人合,资合。
普通合伙:完全人合,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资合。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资合为主,有部分的人合性。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资合。
资合的公司,法律强制性规范较多。
6、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合伙可以用公司两字,不能用:有限,股份字样。
1、公司权利能力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不同,公司的权利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公司权利、行为能力产生:营业执照签发。
3、公司权利,行为能力消灭:注销。
4、公司行为能力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
5、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
6、公司行为能力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的议事能力由3会作出)。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经理)。
1、内部转:股东之间转让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随便转、自由转)。
2、对外转:股东向第三人协议转让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其他股东人头过半)。
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其他股东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包括: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其他由转让方提出的合理条件)。
经济法教程(公司法)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大会:在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由发 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认股人或予 以公告,大会应有代表1/2以上的认股人出 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的决议机 关,有权决定公司成立前的重大事项。
五、国有独资公司
1、定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 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征: 1)投资单一; 2)只适用某些行业; 3)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
五、国有独资公司
3、组织机构 (1)董事会成员为3-9人,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 公司章程规定。
四、清算:公司因某种原因终止时(合并与 分立除外),依照法律程序,对公司终止时 的财产和应了结事务,选派清算人进行处理 分派的法律行为。
案例分析 4
答: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 总额35%,而该公司为800/3000=26.7%。
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 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案例分析 2
1、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2、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限额为
3万元人民币。 3、乙和丙的出资应在出资评估后以确认的金额来确定。
另外,丙企业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出资,其出资额 不得超过公司总注册资本的70%。 法律上规定的交纳程序: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足额 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 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法定验资机构 验证,出具验资证明。 4、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除应由甲、 乙、丙三个代表组成董事会外,还应由公司职工代表 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公司的种类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2.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但其设立程序简单。
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5.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称为人合公司,如无限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称为资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许多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发现,注册公司时会有如何选择公司类型的困惑,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分类是公司分类的基本形式,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这两种类型的区别。
▲一、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
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
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是两个以上自然人,也可以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它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如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和“全民”统称为全民所有制。
它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
营业单位也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
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
公司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联营企业指在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全体股东在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人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
8、资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产数额的公司。
9、母公司,指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
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
10、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分公司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11、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所经法律程序的总称。
14、公司登记指公司为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资格,依商事登记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以及国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15、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
16、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17、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7、关联企业,广义的是指一切与他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等利益关系的企业。
公司法课件3 第三章 公司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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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
(二)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 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 司,但作出特别规定: 1.提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注册资本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 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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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
(3)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4)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专任 制度,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原则上只 能在其所在的公司任职,未经股东同意,不 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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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
四、上市公司 (一) 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点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特征如下: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2.上市公司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 公司。 3.上市公司是股票获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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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的学理分类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 按照公司外部组织关系标准划分,实际上揭示的是公司 相互间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一)母公司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 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 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有时又称控股公司,无论控 制公司抑或控股公司,都是母公司。凡资本大部分受他公司 控制的公司,则是子公司。
第二节 公司的法律分类
一、大陆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一般把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 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一)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亦称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 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在我国现代的经济市场中公司是最常见的经济发展形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建公司来发展经济,而相关法律中规定我们在创立公司时需要选择自己应该经营哪种公司,那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按照企业财产组织方式划分: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二、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划分:有公司企业和非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三、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划分: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及私营企业。
四、按照企业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职能划分: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金融企业等。
五、企业类型按经济性质划分的: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5、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6、个体工商户: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8、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的统称;9、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10、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11、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公司法
【例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 的是( )。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C.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D.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答案】A 【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不得兼任监事。
大决策、选择管理权。 分共益权和自益权。 义务: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义务;出 资填补责任以及出资担保责任;公司成 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 可以有多个经营场所。
公司的章程
章程的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制定
1.公司法是组织法兼行为法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是规定如何组织公司的法律。同 时也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行为准则,是公司活 动应遵循的行为法。 2.公司法是强制法兼任意法 公司法的规范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的,以强制 性规范为主。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3.董事会的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 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3.监事会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 《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法律法规: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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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公司是较为常见的一类企业形式,由于公司在存续期间需要与多方当事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对不同种类公司的设立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都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公司的设立原则是不一样的,你是否知道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有哪些呢?
一、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出资额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公司法之公司类型
第二节 公司的其他分类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一.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以公司的信 用为标准 •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特点:合伙性强、股东地位转移困难、企业所有与企业经 营合一。 •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额/财产数额为信用基础的公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额/ 司。公司对外信用如何,在于公司的资本总额的多少。资 合公司一旦资产不能抵偿债务,公司就只有破产。而没有 股东个人的破产。股份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特点: 法人性强、股东地位转移容易、企业所有与经营分离。 •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的信用两种因 素的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兼资合 公司。
案例分析: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 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 丙有限 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 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 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 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 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ASE: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金田实业(集团)股份 CASE: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金田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案。 • 案情简介: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金田集团公司 (下称金田集团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金田集团公司进行强制 金田集团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金田集团公司进行强制 执行,现要核实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经过调查,金田集团公司占 有广州金田华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金田公司 75%的股权,深圳 有广州金田华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金田公司)75%的股权,深圳 广州金田公司) 市金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田进出口公司 市金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田进出口公司)占有广州金田 深圳金田进出口公司)占有广州金田 公司25%的股权。同时,在深圳金田进出口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 公司25%的股权。同时,在深圳金田进出口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 团公司占有90%的股权,深圳市金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田投资 团公司占有90%的股权,深圳市金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田投资 公司)占有10%的股权。在深圳金田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 公司)占有10%的股权。在深圳金田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 公司占有90%的股权,深圳市金田财务顾问公司(下称深圳金田财务公 公司占有90%的股权,深圳市金田财务顾问公司(下称深圳金田财务公 )占有10%的股权。在深圳金田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 司)占有10%的股权。在深圳金田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 司占有87.5%的股权,广州金田公司占有12.5%的股权。广州金田公 司占有87.5%的股权,广州金田公司占有12.5%的股权。广州金田公 司成立后,金田集团公司利用广州金田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法院为准确 界定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欲将广州金田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 本案关键:如何正确界定金田集团公司与广州金田公司的关系?
公司法
公司法: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其全部注册资本是由全体的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可转让的股份形式构成。
公司的特征: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企业(具有法人的一般特征:公司人格独立。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需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公司的种类:按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型和独资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根据股东对公司负责任的不同,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个股东以上)、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认购的是公司股票);根据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分为资合公司(股份公司是典型,有限公司有资合性)与人合公司(无限公司是典型,有限公司兼有);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的不同,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的独立性不同,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
公司法的概念:是对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特征:是规范公司的法律规范;是对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现责任公司分一般有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有限责任公司两种。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的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特征:人合兼资合的信用特点;股东数额有限;股份不需等额;出资转让受限。
设立的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条件;全体股东依照《公司法》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要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法
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或者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 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 灭。 8. 违约责任:请求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当事人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 于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共存时只能适用违约金;违约金 和定金共存时只能选其一;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共存时,后者若为惩罚性 的,可以并用 10. 违约责任方式:1.继续履行。2.支付违约金。3.赔偿损失。4.定金责 任 9.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1.一般规定:交付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 承担。2.特别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交付的,买受 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应 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 风险自合同成立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交付不 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 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0.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现金实际交付为条件,无特别约定时, 推定为无偿合同 11.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合同:有偿性、实践性、要式性 12.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不要式,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不 得超过20年),书面形式。承租人除非征得出租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善 或增设他物,不得随意转租 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对抗第三人侵害租赁权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居人的居住权。 合同解除的事由:因不可抗力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债务人 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有其他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 四、 担保法 1.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保证人有效,否则无效,债 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债 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 保证人和物保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时,主合同变更的对于 加重的责任,保证人不承担,减轻责任的,按较轻承担,期限变更的按 原有期限承担。
公司法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出席会议 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 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增加注册资 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 解散与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必 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辉煌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 设立,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将公司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甲丙两股东表示同意, 丙占出资比例为15%、甲占出资比例为45%,根 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丙股东依法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B.丙股东依法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C.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因此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有效 D.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以 上,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无效
(三) 监事会
1、性质-内部监督机关 2、组成与职权 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 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外 较小的,可以只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可以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 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 50个以下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限额为 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是公司的灵魂,要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约束力。 (4)有公司名称 (5)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024年自考公司法资料串讲
2024年自考公司法资料串讲第一章公司法概述1.公司定义: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性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公司必须是依照法定条件程序设立的,在公司成立之后也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成立的三要素:资本、章程、组织机构(2)营利性,公司通过经营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相关经济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3)独立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责任。
3.公司的分类:(1)按照公司资本的不同表现形式以及公司股东人数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3)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受其他法律的调整,可以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4)按公司的股票流通性来进行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司(5)按公司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4.公司法的定义: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6.公司法的精髓:(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7.公司法原则:(1)鼓励投资原则(2)公司自治原则(3)股权保护原则(4)治理科学原则(5)利益平衡原则(6)社会责任原则第二章公司设立1.公司设立性质:(1)合伙契约说(2)单独行为说(3)共同行为说2.公司设立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主义(3)核准主义(4)准则主义3.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2)募集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有哪些?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具体有四种,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公司。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普遍的中小规模公司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事是规模较大的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企业。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有哪些?公司组织形式最基本的有四种1,无限责任公司(早期受香港影响在广东一带这种形式比较多,内地目前实际上取消了这种形式的注册,一般会让你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2,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最常见、最普遍的中小规模公司制企业)3,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的股份制企业)4,股份合作公司(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关于人合企业和资合企业:1,无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都是人合企业,它不受资金规模的限制,不论股东出资多少,你对企业负的责任都是无限的,所以是人合企业;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企业,它强调的是出资的多少,出资额多的话语权就重,得到的收益也多,承担的责任就重,出资少的收益就少、责任也小,重点在于资金规模,不强调人,这叫资合企业;3,而股份合作公司是一种典型的人合性与资合性兼备的企业。
其中劳动合作是基础。
企业对其管理使用的财产拥有所有权。
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职工股东大会,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通常包括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两种。
职工个人股是由职工个人自愿投资形成;职工集体股是由集体共有财产折价入股或向企业投资形成。
▲二、股份有限公司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名词解释
公司:依照公司的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P5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1企业集团: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P12封闭公司: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公开公司: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人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和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公司设立: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P44严格准则主义: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46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P46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P47发起人: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P55公司章程: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P58公司资本(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P62公司资产:既包括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又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
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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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公司的分类要想知道公司的分类,必须对公司的概念作一解释。
明白公司的概念,才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公司的分类。
通常学说主张,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上述主张要点如下:第一,公司是法人。
在法律上,司法关系主体有两种,即自然人与法人。
公司属于法人。
表达准确一点,公司系独立于设立公司的股东的法人,是股东之外的另一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公司是社团法人。
在法律上,因人的组合而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
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自然属于社团法人。
第三,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为社团成员谋求利益,体现在诸如年终分红派息、送配股份和剩余财产分配。
与此相反,注册会计师协会,也是社团法人,但它并不以盈利为目的。
公司设立目的在于为社团成员谋取利益的提法,容易使人发生误解。
更为确切提法是,公司的目的在于股东股份价值的最大化。
不仅仅在于股东短期利益,还在于股东长期利益。
第四,公司就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社团法人,有民法上的社团法人,比如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特别法上的社团法人,比如合作社等。
公司是以公司法设立的。
上述提法,应在广泛意义上的理解,公司成立存续依据是公司法,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企业组织法。
对公司的概念已有初步了解,我们就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对公司的理解。
公司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七个, 下面我对这七种标准逐一进行介绍。
一、以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的分类采用股东视角,股东对于公司债务可仅在出资范围能承担责任,也可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寺承担责任,前者为有限责任,后者为无限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态可能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或是两种责任形式的结合。
以股东责任对公司进行分类,是公司分类的基本形式,也是各国公司法采用的法定形式。
在该标准下对公司分类,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公司类型在前述的公司产生史上先后出现。
(1) 无限公司无限公司,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组建,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所谓无限责任只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必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权人做出清偿;所谓连带指股东内部约定的偿还比例对债权人无效,每一股东必须对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 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指有部分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后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两合公司处于无限公司向有限责任公司过渡的中间阶段,兼具有资合和人合的特征。
无限责任股东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股东以资金为基础对公司债务负责。
(3) 股份有限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指有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自诞生之日起,股份公司就以其方便、灵活、便于集资、易于分散风险等优点,成为筹措资本的最佳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虽然比不上有限公司,但因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庞大,股该类公司在经济中的作用是其他公司无法比拟的。
(4) 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但后者对公司债务仅以份额化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股份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的出资为概括性出资,不做具体划分,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划分为等额股份。
(5)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有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前已述及,有限责任公司是产生最晚的一种公司类型,它的出现是在总结即存公司形式及实践的基础上,对公司形式的发展。
二、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公司运营可以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也可以以资本为信用基础,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这种分类是对前述公司分类的归纳,但米用的是债权人视角。
(1) 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以股东的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
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因为以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故股东之间具有较强的牵连性,相互之间以信任和合作为基础,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
(2) 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以公司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的偿债能力取决于公司的资产状况,股东相互之间并无太高的信任要求。
为了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各国公司法多对资合公司的设立与经营规定条件,如经营状况公开等。
(3) 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指公司的经营同时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的资本状况,兼有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的特点。
典型的人合兼资合公司是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
在这些公司类型中,既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也有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从而兼具人合与资合的特点。
三、以公司外部控制关系为标准的分类法律上独立的公司间可以存在特殊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根据公司外部的控制关系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惟需注意的是,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的分类只是针对具有此种关系的公司,相当多的独立公司并没有纳入到这种分类中这是分类方式中重要的一种。
(1) 母公司母公司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母公司与控制性公司经常作为同义词使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有两种原因:控股,公司间的控制关系基于股份持有;协议,公司间通过协议完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
控股公司可细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前者只以控股为目的,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后者除控股外,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
(2) 子公司子公司指一定比例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子公司虽然与母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子公司与母公司一样,也是独立的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标准的分类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向外扩张,需要在不同的地方开展业务,公司可以采用设置分支结构的方式来完成经营活动。
这时,在原公司与新设的分支结构间给构成了一种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
以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
(1) 本公司本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对其组织系统内的全部分公司或非独立经营机构进行管辖的公司。
本公司对外是独立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财调配、人事安排等均由本公司负责。
(2) 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对外不是独立的法人,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公司可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说明,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经营资格,故而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
五、以公司国籍为标准的分类公司国籍是公司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从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表明了公司权力和义务的依据。
因为公司的国籍,公司与特定国家产生了固定的法律关联,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这里采用的视角是国家主权。
(1)本国公司本国公司,又称内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享有本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本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公司。
在认定公司的国籍问题上,各国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有设立准据法主义、股东国籍主义、设立行为地主义、住所地主义等不同标准。
我国对公司国籍的认定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即依照我国法律成立或在我国被批准成立的公司均为我国公司。
(2) 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指不具有所在国国籍的公司。
外国公司没有按照所在国的法律登记成立,所以外国公司如欲在所在国开展经营,设立分支机构,则只有在得到该国的批准后才得以在该国从事营业活动。
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作出了专门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是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成立,属于我国本国公司的范围。
(3) 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指以一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设立办事处、分公司或子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成为当今世界醒目的经济现象。
必须指出,本处将跨国公司与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并列,只是突出其国际属性。
跨国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跨国公司的内部关系可用前述的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去界定。
六、以公司资本来源为标准的分类公司的出资主体可以为不同的形态,依照出资主体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
(1)国有公司国有公司指公司资本全部或主要来源于国家的公司。
国有公司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投资机构或国有企业单独或联合投资成立,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同时适用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就是国有公司的一种。
(2) 集体公司集体公司指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司。
这类公司是从集体企业发展而来,是集体企业采用了公司制的形式。
(3) 私营公司私营公司指由自然人或者私营企业投资设立的公司。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个人或者私人企业可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 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指有其他国家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参与投资,按照资本输入国法律组建公司。
我国现阶段的外商投资公司在形式上由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和外资公司。
我国一直以来对公司和企业以这种分类为主,资本来源成为衡量我国公司的标志。
但资本来源的分类方法突出主体属性,为公司的不平等对待埋下了根源;国有、集体、私营等分类也不尽相同,相互有交叉或重合,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已被逐渐淘汰。
七、以公司股东构成为标准的分类公司筹措资本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也可以仅有数位发行人完成;公司的股份既可能在社会公众间转让,也可能被限制转让依照公司股东的构成和股票转让的方式为标准,公司可分为封闭公司和公开公司。
(1)封闭公司封闭公司指公司资本全部有设立人拥有,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转让出资受限,实行非开放性经营公司。
该种公司最早创制于1907年英国公司法,当时将股东人数限制于50人以下。
由于不能向公众发行股票份,与公众无关,故而被称为封闭公司。
封闭公司类似于大陆法制的有限公司,但两者不完全相同。
在英国,封闭公司的外延还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要广。
(2)公开公司公开公司指设立该类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招股,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