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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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一)1919年签订了第一部分航空法典《航空管 理公约》
(二)目前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有三类:
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2.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及其修改或补充文件。
(二)定期国际航班的飞行权利
定期国际航班必须经过有关国家的特准或许 可,并且遵照特准或许可的条件才能进行。
五、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义务 (一)不滥用民用航空。 (二)遵守无差别对待原则。 (三)促进采用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 (四)促进国际航行安全,便利空中航行。
六、中国有关民用航空的法律
2、“使用中”: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 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 后24小时止。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 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
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指使别 人放置装置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 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
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wk.baidu.com以危及 其飞行的安全;⑤传送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 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有适当国家标志的航空器 (二)其他航空器均为民用航空器。 航空领域中的国际公约对国家航空器均不适用。
二、航空器的国籍 (一)在何国登记便取得何国的国籍。
(二)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事件具 有管辖权。
三、国际航空飞行的分类 (一)定期国际航班飞行 定期国际航班须具备三个特征: 1.飞经一个以上国家的领空; 2.为收取报酬使用航空器运输旅客、邮件或货
3.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
公约》(简称《东京公约》)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
称《海牙公约》) 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988年《补充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2、“在飞行中”: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 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舱门以便卸 载时为止。航空器在迫降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 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 仍在飞行中。
(三)《蒙特利尔公约》
1、将非法和故意地实施下述5种行为定为危害民 用航空安全的罪行: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 危及该航空器安全;
为: ①违反刑法的犯罪;
②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其 所载人员或财产,或者危及航空器上良好秩序 与纪律的行为。
2、“在飞行中”:指航空器从为起飞目的而 发动时起到降落后滑跑完毕时止。
(二)《海牙公约》——专门针对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犯罪而制定的。
1、公约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 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 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 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或者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 即是犯有罪行。
物,每次飞行都为公众开放使用; 3.为在同样两点或多点间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按公布的时刻表飞行或从事的飞行。 (二)非定期国际航班飞行 不具有以上三个特征的是不定期飞行。
四、飞行权利
(一)不定期国际航班的飞行权利
从事不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 《芝加哥公约》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 有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土不降停或飞入或飞往他 国领土作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国际民用航空 作了如下规定:
(一)领空主权。
中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与 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国国 务院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 中国领空和在中国境内飞行、降落。
(二)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主权——领空主权地位。
二、领空主权 (一)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
条件。 (二)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
的规章制度。 (三)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四)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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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分类 按其使用的性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一)国家航空器 (1)“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2)运送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的专机, (3)负有特殊使命,如救援、科学活动等,并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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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概念与发展
一、国际航空法的概念 (一)国际航空法是有关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和
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 (二)国际航空法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航空活动所产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国际航空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活动。 3.国际航空法具有国际性。 4.国际航空法包括公法和私法领域的问题。
第七章 国际航空法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概念与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四节 制止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
非法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1. 领空主权的主权内容。 2.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有关
公约的内容。 3.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领土上空飞行的,必
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
(三)查验和处罚。
中国民航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有权在 外国民用航空器降落或者出境时查验它的飞行必 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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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制止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 法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一、惩治的行为 (一)《东京公约》 1、适用于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发生的两种行
的公约的关于制止对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非 法使用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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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确立 (一)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 1.各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2.各国领陆和领水以外,即专属经济区、公海和
南极等地的上空。 (二)法律地位: 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