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
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国际民航法律法规引言航空运输业是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的关键。
为了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顺畅和公平,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际民航的运营。
这些法律和法规涉及航空安全、航空法律责任、航空经济和竞争、航空环境保护等领域,其宗旨是保护乘客和航空公司的利益,促进国际民航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一个致力于推动全球航空事业发展的国际组织。
该组织成立于1944年,总部位于加拿大蒙特利尔。
ICAO的任务是制定和推广国际民航条约、规范和标准,以确保全球民航的安全、有效、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ICAO公约ICAO公约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范了国际民航的各个方面。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机场和航空器的安全标准和运行规则;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系统的规范;乘客和货物的航空运输责任;国际航空运输运营者的经营规则;国际航空运输的环境保护等。
ICAO标准和建议除了公约,ICAO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建议(SARPs),以进一步规范国际民航的运营。
这些标准和建议涉及航空器设计、飞行操作、飞行员培训、空中交通管理等方面。
虽然这些标准和建议不是法律,但大多数国家都采纳并实施了它们。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是各国之间关于航空运输的法律框架。
协定的目的是规定各国之间的航空运输权利和义务,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自由和公平竞争。
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的核心文件,于1999年在蒙特利尔签署。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航空公司的运输责任;乘客和货物的保护;航空公司之间的商业关系和竞争规则;解决航空纠纷的程序等。
双边和多边航空运输协定除了蒙特利尔公约,各国还通过双边和多边航空运输协定来具体规定航空运输的细节。
这些协定一般涉及航班频率、航空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票价和航空运输服务的安排等内容。
国际民航运输经济国际民航运输经济是指与航空运输相关的经济活动。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课件
组织结构
IATA由航空公司会员组成,设有各 种专业委员会。
作用
IATA的作用是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 标准和指南,促进航空业的发展。
国际航空航天联合会(FAI)
简介
国际航空航天联合会是国际航空 航天领域的非政府组织。
成立历史
FAI于1905年成立,总部位于瑞士 洛桑。
组织结构
FAI由各国航空航天协会组成,设 有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
2 维护航空秩序
航空法规的执行有助于维护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3 推进航空业发展
航空法规的制定促进了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合作。
结束语
1 总结
全球航空业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健全的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2 展望未来
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航空法规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作用
FAI致力于推动航空航天领域的创 新和发展,举办各类竞赛和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公约、协定)
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是各国间为规范 航空活动而达成的国际法律协议。
主要内容
条约包括对飞行安全、空中交通管 制、航空器注册等方面的规定。
对航空业的影响
航空条约的实施促进了航空业全球 化和互联互通。
国家法规
成立历史
ICAO于1947年成立,总部位于加 拿大蒙特利尔。
组织结构
ICAO由193个成员国组成,设有秘 书处和各种专门机构。
作用
ICAO的作用是制定全球航空标准 和规范,促进国际民航的合作和 发展。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简介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代表全球航 空公司的国际行业协会。
成立历史
IATA于1945年成立,总部位于瑞士 日内瓦。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国际航空实现国际线路的载人载客飞行运输。
对于国际航空的管理,也有特定的法律体系内容。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国际航空法体系的详细知识。
国际航空法体系的内容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它包括空中航行、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等部分,规定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构建了国际民航制度的框架。
根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当今民航领域最权威和广泛的全球性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1、领空主权原则。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2、航空器国籍制度。
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而取得登记国国籍。
登记按照一国相关的国内法规定进行。
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均被认为无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并作出了相应的一些规定。
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作出了保留,要求所有飞行都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方能进入其领空。
航空法规2-国际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规定:外国航空器 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 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 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 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以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6 年《蒙特利尔协议》为代表的一类法规,形成了航空赔偿公 约体制。
这一体制法规,主要解决在民用航空活动中事故责任划 分及赔偿问题,以保证航空业正常经营。
东京体系:这是一个公法性质的国际航空安保体系
以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 、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代表,逐步形成了东京体制。
芝加哥体体系:是公法性质的体系
它是以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1928年《泛美航空 公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 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为代表的一系列民航性质法规,形成了国际航空规则体制。
这一体系的法规,主要解决了国际民用航空的航空权益、 飞行规范、技术标准等航空规则问题。
华沙体制:这是一个私法体系。
国际航空法三大体系
对航空法定义描述正确的是 A A.调整民用航空和与民用航空 有关的活动
B.调整所有航空活动 C 专指《中国民用航空法》 D.专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航空法调整对象是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涉及范围: 领空主权、航空器国籍、航空器适航、航空器权利、人员执 照、运输凭证、赔偿限额、空中规则、空中交通服务、通信 气象导航保障、搜寻援救、事故调查、航空犯罪、海关移民 检疫等。
我国只允许与我国签订了双边协定交换过境权或经过批准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经我国领空。(飞经条件)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一、领空及其界限问题(23)(一)领空(13)领陆和领水上空的那部分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二)领空的界限问题(16)关于领空的界限分歧很大,至今未能解决。
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即距离地面30-40公里高度为空气空间的上部界限;2、空气构成说,即以空气中不同大气层的特点为根据;3、有效控制高度说,即以地面国能行使有效控制的高度;4、卡曼管辖线说,即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为飞行动力的地方;5、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即以人造卫星轨道离地面最低高度为标准。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63)(一)航空法的条约体系可分为三类:(18)1、确定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如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2、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3、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如《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27)1、地面国家的主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其领空行使主权:(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2)在空间设“禁区”;(3)保留“国内载运权”。
2、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器具有登记国的国籍。
航空器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法律管辖。
在公海,航空器仅受其国籍国的法律管辖。
3、国际航空运输。
是指航空器跨越它国领空从事运送客、货、邮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
公约对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和不定期飞行两种。
前者必须经有关国家的特准或许可。
后者可以事先不需要获得批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停,但该国有权命令它降落。
(三)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18)1929年《华沙公约》对承远人的责任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1971年和1975年两次修改中把“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即“无过失责任制”,指旅客的身体、行李或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是涉及国家之间航空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效率和公正。
它主要涵盖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 主权与领空:国际航空法确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空域的主权。
每个国家在其领空内有权行使管辖权,并制定适用于其领空的法律与规定。
同时,国际航空法也规定了国家之间的空中通行权,即航空器在飞越其他国家领空时需要得到许可。
2. 航空器注册与运营:国际航空法规定了航空器的注册要求和程序。
每个国家都有责任确保其注册的航空器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并制定适用于其航空器的运营规定,包括飞行规则、设备要求和运营准则等。
3. 航空安全与防止恐怖主义:国际航空法致力于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
它要求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恐怖袭击和其他非法活动,包括通过飞行安全标准、安全检查和边境控制等手段来保护乘客和航空器。
4. 航空事故调查与责任:国际航空法规定了航空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责任。
当航空事故发生时,相关国家有责任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此外,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航空运输的责任和赔偿机制,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5. 航空协定与合作:国际航空法鼓励国家之间通过签订航空协定来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与合作。
这些协定可以涉及航空权利、航空运营许可、航空器租赁和航空货运等方面,以促进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航线的开通。
总的来说,国际航空法是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有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框架。
它涵盖了领空主权、航空器注册与运营、航空安全、事故调查与责任以及航空合作等各个方面,为国际航空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八章国际航空法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一)国内载运权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 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1.关于劫持航空器的规定。 2.关于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规定。 3.关于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的规定。 4.其他危害国际航空安全运输的规定。
(二)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
1.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飞行安全罪。 3.破坏航空器罪。 4.破坏航空设施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一)我国航空法的特点
1.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用五章的 篇幅来规范安全管理 2.在规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民商法律规范的建 立和完善。 3.《民用航空法》吸收了现有的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力图 使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具有较强的国 际性,也有利于我国民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民用航空法》确立了国家对空域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从而能比较现实地解决我国航空史上历来存在的民用航空与 军用航空之间的矛盾。
2.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
六、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的 损害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责任体制
(三)诉讼时效 (四)责任限制
第五节 国际航空安全公约
一、惩治的行为
二、管辖权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 实践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国际航空法,是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各项国际性规定和标准,用于管理国际民用航空的安全、航行、空间、信息安全、护理、环境等方面的问题,维护国际民用航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国际航空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航空安全。
它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为此,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飞机驾驶员必须获得足够的技术和经验,乘机人员必须遵守安全基本法规,机场和空域必须按照规定建设和保护,航班运行必须严格按照预定计划执行。
二、航行航行是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活动,涉及飞行路线、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方面。
国际航空法中规定了各种航空器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安全的航行。
此外,还规定了各种天气条件下飞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无线电通信等方面的规定。
三、空间空间的管理是国际民用航空的重要部分。
国际空间被划分为不同的航空区域,各个国家都有其自己的责任区域,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各种飞行活动。
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航空器在国际空域和国内空域的飞行规则、高度、速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信息安全信息安全是当前数字化时代的保障,而在国际民用航空中,信息安全也至关重要。
国际航空法规定了如何防范恶意攻击、恐怖袭击和黑客攻击等可能影响航空器等设备的安全的情况。
同时,还规定了机场设备、航班信息和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五、护理国际民航护理是指国际民航组织为乘客、机组成员和航空器提供的服务。
国际航空法规定了各种航空器的标准和规范,并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向乘客提供必要的关爱和照顾,保障其在飞行期间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给予乘客必要的赔偿和帮助。
六、环境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国际民用航空也越来越注重其对环境的影响。
国际航空法规定了各种飞行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同时,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噪声控制、排放控制、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环境规定。
综上所述,国际航空法主要内容涉及了安全、航行、空间、信息安全、护理、环境等方面,它们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国际民用航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国际航空法
加入书交存保存人后的第60天起生效,已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 。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14次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批准,2005年6月1
日交存了批准书,7月31日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成为第 94个缔 约国。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二、 运输凭证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3)无论此种运输有无间断和转运,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 运输,即为国际运输。
所谓“间断”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中断运输,如因气候、机器
故障、军事冲突、劫机等原因而改变事先约定的航程,甚至在 非约定的地点降落或下航空器,卸货等情况;
所谓“转运”是指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变更航空承运人。 确定何为航空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
仅是航空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出发点、目的地和经停点所处的地
理位置,而与航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旅客、航空工作人 员的国籍和住所,以及飞机的国籍,运输合同的订立地均无关系。 例: 一位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在北京搭乘中国民航的班机飞往 纽约 一位住所在美国的具有美国国籍的旅客从北京搭乘中国民航 班机飞往广州
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制度 四、《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问题 五、 其他规定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一)法律适用性的内涵 从一般法律意义上讲,法律适用性是指特定法律在 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
效力的法律属性。
研究讨论法律的法律适用性,是运用法律,调整相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召开航空法
国际会议,通过了一部多边国际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并于当日开放供各国签署。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共三个发展时期:1.萌芽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2.活跃期:1914年开始1919年巴黎和会缔结《巴黎公约》(《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出现;●将《航海法》的部分条文引入;●设立“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3.不断成熟与完善期:1944/12/07《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标志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有三大体系:1.《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订立于1944年12月07日,标志着国际航空法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共有19个附件。
《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法体系中宪章性的文件。
也是目前加入国家数最多的公约。
1.颁发人员执照2.空中规则3.国际航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4.航图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6.航空器运行7.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8.适航性9.简化手续10.航空通信11.空中交通服务12.搜寻与援救13.航空器失事调查14.机场15.航行情报16.环境保护17.安全保卫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19.安全管理《芝加哥公约》规定了五种空中自由权:(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四)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2.《国际航空刑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包含三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1)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赋予机长“治安权力”;规定“免除责任权”。
由于①60年代末70年代初“空中劫持”事件大量增加;②《东京公约》没有制裁劫机犯的法律条文。
订立:2)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定义“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为:①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②用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③包括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④包括上述行为的共犯;最早规定“对劫机犯进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由于①爆炸、破坏地面航空器与航行设施事件增多;②《海牙公约》没有相应的制裁案犯的法律条文。
国际航空法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一节 概述
3、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在国际上尚未达成 、 一致的协定, 一致的协定,但一般认为其界限不能超过海拔 100公里。 公里。 公里 4、空气空间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 、 际法;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际法;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三节 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推定过失责任和责任限额制度
年海牙议定书: 华沙公约》 (2)1955年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的某些 ) 年海牙议定书 规定作了修改: 规定作了修改:提高限额 (3)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 ) 年 蒙特利尔公约》 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 犯罪” 犯罪 其他某些行为” 飞行中” “飞行中”的航空器 航空器登记国原则” “航空器登记国原则”作为行使管辖权的基础
பைடு நூலகம்
(2)1970年《海牙公约》(Convention for ) 年 海牙公约》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四节 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管辖权制度 非法劫持航空器( 非法劫持航空器(320页) 页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aut dedere aut punire)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 年 蒙特利尔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定期航班(scheduled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与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 与不定期航班 (non-scheduled international air service) 不定期航班飞行的权利: 不定期航班飞行的权利 without prior permission 定期航班的飞行许可: 定期航班的飞行许可 the special permission 国内载运权与禁区制度( 国内载运权与禁区制度(1983年韩国民用航班事件与芝 年韩国民用航班事件与芝 加哥公约第3条的修订 加哥公约第 条的修订)
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 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六、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的 损害责任
(一)适用范围
(二)责任体制 (三)诉讼时效 (四)责任限制
第五节 国际航空安全公约
一、惩治的行为
二、管辖权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第六节 中
(一)我国航空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罪行的规定
1.关于劫持航空器的规定。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一)领空主权
二、 航班的飞行权利
(一)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二)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二、1955年《海牙议定书》
三、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四、国际航协的承运人协议
五、1999年蒙特利尔《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最主要的变化是体现在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方面,具 体有以下几方面:
1.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对客运、货运均采取严格责任 制度。 2.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3.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
法律知识: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民用航空法是指针对民用航空领域所涉及的国际法律原则和规则。
这些法律原则和规则主要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和管理,以确保国际民用航空运行的安全、有序和有效。
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于维护全球民用航空运输的顺畅和有序至关重要,同时也对各国家的民用航空管理和监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深入了解该领域的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权和开放天空原则主权和开放天空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主权原则,每个国家在其领空内拥有绝对主权,有权对其领空内的飞行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
而根据开放天空原则,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应该是开放和自由的,各国应该共同遵守一定的规则和标准,确保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和有序。
这两个原则的结合,既尊重了国家主权,又促进了国际民用航空领域的合作和发展。
2.安全和合规原则安全和合规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这包括对航空器、航空人员和航空设施的监管和管理,以及对航空运输活动的合规性监督和实施。
只有确保了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合规,才能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有序发展。
3.国际合作和协商原则国际合作和协商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应该加强合作和协商,共同解决航空运输中的问题和挑战。
这包括对民用航空领域的国际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对航空运输的国际合作和协调,以及对航空事故和事件的联合调查和处理。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才能推动国际民用航空领域的健康发展。
4.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在民用航空领域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减少航空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推动航空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案例: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 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 苏联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 客和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 名。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 援活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 牺牲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 些国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 搜索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 但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 没有多大进展。
鲁斯特案
〖案情〗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 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 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 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 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 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 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 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 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 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 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 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问题〗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其表现在 哪些方面?
Cha 7 国际航空法
莱特兄弟1903年制造飞机
二、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完全的空中自由论 有限的空中自由论 领土区域论 国家警察权论 国际共管论 领空主权论——1919年《巴黎条约》规 定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和排 他的主权。
三、内容体系
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 基本制度;
格鲁吉亚外交部13日晚间散发了一份正式声明, 称当日俄罗斯军用飞机两次侵犯该国领空。 声明中指出:“9时57分两架飞机穿越格鲁 吉亚-俄罗斯领空,侵入格鲁吉亚领空18公里。 10时零1分飞机经贾瓦区飞往俄罗斯。”
2、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 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 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 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 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 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国家有权制订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 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 关机场;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 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二、双边定
1、芝加哥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两种自由协 定——获得广泛接受
飞越另一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 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2、芝加哥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五种自由协 定
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 货物的权利; 装上前往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 货物的权利; 装上前往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和 货物的权利和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 旅客、邮件和货物的权利。
四、未经许可的航空器的入侵
法律知识: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民用航空法是为了统一和规范国际民航的行为规范而确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规则。
这些规则不仅是国际民航界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国际社会保障和维护航空安全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基本原则和规则两个方面分别阐述国际民用航空法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和领空自由原则国家主权和领空自由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各国家都有权选择自己的航空政策和管理办法,无论是国内的民航运输还是国际的民航运输,都必须严格遵循国际航空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同时,航空器在飞行时必须尊重和遵守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空自由原则,禁止越境飞行,不得在任何国家的领空内进行无授权飞行。
2.安全原则安全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
安全是民航运输的首要目标,也是国际民航法所关注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
国际民航法规定各国家必须制定和实施航空安全政策和控制程序,确保民航运输的安全、顺畅和高效。
此外,国际民航法还规定各国家必须加强民航器材的安全管理,加强技术标准和开发新技术,以提高民航运输的安全水平。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
所有国家和各航空公司在开展国际民航运输时,都应遵守平等原则,不得发生任何种族、宗教、政治等方面的歧视。
平等原则还要求各国家按照国际航空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合法地审批和監管航空公司的运营,以确保国际民航运输的安全和准确性。
二、规则1.航空器的自由使用权和航线自由原则航空器的自由使用权和航线自由原则是国际民用航空法中比较重要的规则之一。
按照这一原则,民航运输机在国境、领土和国际海空空间内可以自由飞行,不受限制和阻挠。
所有的国家都必须保证各国民航运输机有自由的使用权和飞行权,不得进行任何种类的限制和干扰。
同时,航空器的飞行航线也必须依照国际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规则进行,不得在飞行中偏离航线。
2.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协调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协调是国际民用航空法中的另一项重要规则。
航空法基本知识
航空法基本知识航空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到航空运输、航空安全、航空权益等多个方面。
具备一定的航空法基本知识对于了解航空行业的法律规定以及航空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关于航空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航空行业法律体系、航空法的主要法规和航空权益的保护等。
一、航空行业法律体系航空行业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部分组成。
1. 国内航空法:国内航空法是指在国内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条文,主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其中,包括航空器适航规定、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公共航空运输管理、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等领域的法规。
2. 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是指在跨国航空活动中适用的法律规定。
国际航空法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法例为基础,由国际航空组织(ICAO)颁布和管理。
国际航空法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合同和国际协定等。
二、航空法的主要法规航空法的主要法规包括航空器适航规定、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公共航空运输管理、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等。
1. 航空器适航规定:航空器适航规定是指对航空器设计、构造、维护等方面进行的法律规定。
它要求航空器制造商和运营商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和维护,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和安全性。
2. 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飞行人员训练和执照制度是指对飞行人员进行培训和评审,确保他们具备飞行的技能和知识。
这些规定包括了飞行课程的设置、飞行小时数的要求以及飞行员执照的颁发等。
3. 公共航空运输管理:公共航空运输管理是指对航空公司和航空交通运输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航线的审批和监管、航班时刻表的制定、航空公司的运营安全要求等。
4. 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航空器安全监察及事故调查是指对航空器安全进行监察和调查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的航空器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对航空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三、航空权益的保护航空权益的保护是航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包括航空运输权和航空客户权益的保护。
航空法律基本知识
航空法律基本知识航空业是一个高度规范和监管的行业,航空法律是保障航空活动安全和有序进行的关键因素。
了解航空法律基本知识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和乘客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航空法律的基本原则、国际航空法以及航空乘客权益保护等方面内容。
一、航空法律基本原则航空法律的基本原则旨在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和有序。
以下是航空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1. 高度安全要求:航空法律对飞行员、航空公司和机场等各方设定了严格的安全标准和要求,以确保飞行安全。
2. 国际协调与合作:航空业是国际性行业,不同国家之间需要通过国际协定和合作来实现共同管理和监管。
3. 管理和监督:航空法律为航空局、航空公司和机场等提供了管理和监督的框架,保证各方遵守规定并负责相关风险管理。
4. 乘客权益保护:航空法律确保乘客在机上和机场的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包括取消航班补偿、失误行李赔偿等。
二、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是指国际民航组织(ICAO)设立的法律框架,为世界各国的航空活动提供指导和规范。
以下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1. 航权与航线争议解决:国际航空法界定了不同国家之间的航权和航线划分,解决航权和航线争议。
2. 航空协定与自由航空权:国际航空协定规定了不同国家之间的航空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国际航空服务的顺畅开展。
3. 航空货物和旅客运输:国际航空法规定了负责货物和旅客运输的责任和追溯机制,以保证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4. 航空事故和责任:国际航空法对航空事故的处理和责任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受害人得到赔偿和补偿。
三、航空乘客权益保护航空乘客权益保护是航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和安全。
以下是航空乘客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1. 航班延误和取消补偿:航空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误和取消时应提供相应的补偿和赔偿,以保证乘客的权益。
2. 损失赔偿和保险:航空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对乘客行李的丢失、损坏或延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鼓励乘客购买相应的保险。
国际航空法.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公约所称“国际航空运输的概念”:
(1)判断国际航空运输的标准,主要是考察运输的“出发地 点”、“目的地点”以及约定经停地点三个要素。
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对于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必须是当事国,而对于约 定经停地点,却没有一定强调其为当事国,而且明确约定,对于经停 地点不在当事国领土内,也不失其国际性。 这主要是因为约定经停地点只是决定了其航空运输活动的国际性,而 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所在国才决定公约的适用性。即作为一个完整的 运输,出发地点和到达地点是判断公约适用的基础。
国际业务基础培训
国际航空法概述
国际业务分部 陈蕾 05/2011
IRDO
目录
国际航空法体系和法律框架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欧盟261条例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IRDO
1
国际航空法体系
国际航空法的现行条约主要有: (一)芝加哥文件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
加入书交存保存人后的第60天起生效,已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 。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14次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批准,2005年6月1
日交存了批准书,7月31日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成为第 94个缔 约国。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二、 运输凭证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召开航空法
国际会议,通过了一部多边国际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并于当日开放供各国签署。
是第一部以包括中文本为作准文本的民航法公约。 内容上,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共 7章57条。 根据公约第53条,应当于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事故风险。
促进国际合作
通过协调各国之间的航空政策 和标准,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 顺畅进行。
维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规范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运 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如航班延误、行李丢失等 问题的解决。
推动可持续发展
通过推广环保理念和技术创新 ,促进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contents
目录
• 国际航空法规概述 • 国际航空法规的核心内容 • 国际航空法规的实施与执行 • 国际航空法规的争议与解决 • 国际航空法规的挑战与前景
01
CATALOGUE
国际航空法规概述
法规体系定义与构成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指调整国际航空活动的各种法律规则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内 法以及判例等。
自动化和人工智能
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技术在航空领域的应用,对飞 行员和空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以及法规监管提出 了新的要求。
国际航空市场竞争对法规的挑战
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
国际航空市场竞争激烈,航空公司可能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等手段竞争,但也 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战,对法规的监管和执行提出挑战。
航空联盟与反垄断法规
跨国航空运输纠纷可以通过在国际法院或相关国家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原告需要选择合适的法院并遵循相应 的诉讼程序。
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 下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且 通常可以跨国执行。
调解解决
调解是一种较为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第三方的协助 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 作为进一步法律行动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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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空主权 (一)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
条件。 (二)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
的规章制度。 (三)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四)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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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分类 按其使用的性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一)国家航空器 (1)“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2)运送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的专机, (3)负有特殊使命,如救援、科学活动等,并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国际民用航空 作了如下规定:
(一)领空主权。
中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与 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国国 务院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 中国领空和在中国境内飞行、降落。
(二)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一)1919年签订了第一部分航空法典《航空管 理公约》
(二)目前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有三类:
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2.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及其修改或补充文件。
为: ①违反刑法的犯罪;
②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其 所载人员或财产,或者危及航空器上良好秩序 与纪律的行为。
2、“在飞行中”:指航空器从为起飞目的而 发动时起到降落后滑跑完毕时止。
(二)《海牙公约》——专门针对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犯罪而制定的。
1、公约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 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 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 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或者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 即是犯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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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概念与发展
一、国际航空法的概念 (一)国际航空法是有关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和
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 (二)国际航空法具有以下特点: 1.国际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航空活动所产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国际航空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活动。 3.国际航空法具有国际性。 4.国际航空法包括公法和私法领域的问题。
的公约的关于制止对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非 法使用暴力行为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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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确立 (一)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 1.各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2.各国领陆和领水以外,即专属经济区、公海和
南极等地的上空。 (二)法律地位: 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的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
物,每次飞行都为公众开放使用; 3.为在同样两点或多点间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按公布的时刻表飞行或从事的飞行。 (二)非定期国际航班飞行 不具有以上三个特征的是不定期飞行。
四、飞行权利
(一)不定期国际航班的飞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利
从事不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遵守 《芝加哥公约》的条件下,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 有飞入或飞经他国的领土不降停或飞入或飞往他 国领土作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3.有关制止危害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
公约》(简称《东京公约》) 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
称《海牙公约》) 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988年《补充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二)定期国际航班的飞行权利
定期国际航班必须经过有关国家的特准或许 可,并且遵照特准或许可的条件才能进行。
五、各国从事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义务 (一)不滥用民用航空。 (二)遵守无差别对待原则。 (三)促进采用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 (四)促进国际航行安全,便利空中航行。
六、中国有关民用航空的法律
第七章 国际航空法
本章重点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概念与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第四节 制止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
非法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1. 领空主权的主权内容。 2.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有关
公约的内容。 3.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 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
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指使别 人放置装置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 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的安全;
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 其飞行的安全;⑤传送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 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2、“在飞行中”: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 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舱门以便卸 载时为止。航空器在迫降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 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 仍在飞行中。
(三)《蒙特利尔公约》
1、将非法和故意地实施下述5种行为定为危害民 用航空安全的罪行: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 危及该航空器安全;
2、“使用中”: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 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 后24小时止。
有适当国家标志的航空器 (二)其他航空器均为民用航空器。 航空领域中的国际公约对国家航空器均不适用。
二、航空器的国籍 (一)在何国登记便取得何国的国籍。
(二)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事件具 有管辖权。
三、国际航空飞行的分类 (一)定期国际航班飞行 定期国际航班须具备三个特征: 1.飞经一个以上国家的领空; 2.为收取报酬使用航空器运输旅客、邮件或货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领土上空飞行的,必
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
(三)查验和处罚。
中国民航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机关,有权在 外国民用航空器降落或者出境时查验它的飞行必 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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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制止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 法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一、惩治的行为 (一)《东京公约》 1、适用于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发生的两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