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合集下载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法[2014]33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新)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五) 渡运水域;(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精心整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则。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通航环境公示的内容

通航环境公示的内容

通航环境公⽰的内容NANJING MSA BULLETIN第201002期——————————————————————————————————通航环境公⽰的内容●航路情况介绍(深⽔航路宽度、设标维护⽔深;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的宽度、设标维护⽔深;航路变更及航标的变动情况)●重点⽔域情况●⽔上⽔下施⼯作业动态●采砂及捕鱼碍航情况●锚地、停泊区安全管理情况●VTS、AIS运⾏管理情况●通航秩序情况●⽓象⽔⽂情况●主要⽔上交通险情和事故情况●重点时段和重点⽔域海巡艇巡航执法情况●各海事处、执法⼤队的管辖范围及联系⽅式●其他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安全,现将2010年⼆季度长江南京段的通航环境情况公⽰如下:⼀、航路情况介绍南京海事局辖区2010年⼆季度航路、航法均按照《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规定的航路和航法执⾏。

通航⽔域的航路有深⽔航路、推荐航路和专⽤航道,具体情况如下:(⼀)深⽔航路。

长江南京段燕⼦矶以下通航⽔域,深⽔航道以500⽶航道宽度(不⾜500⽶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低于200⽶)、10.5⽶⽔深为标准;燕⼦矶以上通航⽔域:深⽔航道以500⽶航道宽度(不⾜500⽶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低于200⽶)、5⽉1⽇⾄9⽉30⽇以7.5⽶(10⽉1⽇⾄次年4⽉30⽇以6.5⽶)⽔深为标准。

(⼆)推荐航路。

长江南京段宝塔⽔道下⼝以下在上⾏航路的外侧设计⼩型船舶的上⾏推荐航路,航路宽度为200⽶,⽔深5.0⽶。

(三)专⽤航道。

长江南京段宝塔⽔道按各⾃靠右航⾏的原则实⾏分道通航,上界为⼋卦洲洲头西⽅⾓三⾓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三⾓测点090度端线处。

宝塔⽔道内扬⼦⽯化专⽤航道实⾏单向航⾏控制。

乌江⽔道全航段为上⾏船舶单向航道,供上⾏⼩型船舶(队)上⾏通过,航道设标宽度为200⽶,设标⽔深为4.5⽶,禁⽌下⾏船舶通过。

⼤胜关⽔道为南京市政府公布的集中式供⽔⽔源地保护区,上、下⼝设置警⽰牌和禁航标志,除海事、公安、航道等排放达标的公务船外,禁⽌其他⼀切船舶进⼊⼤胜关⽔道。

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一览表

长江江苏段渡口渡运水域一览表
二、渡运水域的划定并不改变《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的航行和避让原则。 三、顺航道行驶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须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应主动采取减速、停车等有 效措施,协助避让,避免与客、汽渡船造成紧迫局面。 四、各交管中心对客、汽渡船和驶经渡运水域的顺航路行驶船舶进行监控,对违反规定航行 的船舶和船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由于航道变化、渡口搬迁或撤销等原因,渡运水域需要调整或撤销时,渡运单位应提前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渡运水域调整或撤销的航行通告。
正在建设中
南北渡口 上界:长江#55 黑浮与南岸巫山三角测点联线;
15 双山客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双山架空过江电缆。
设在北岸渡口江堤边,总高 30 米,牌面 10 米×15 米,显示 “渡运区域,谨慎驾驶!” 红
色大字。
上界:张家港锚地(No:11)下界浮与南岸七圩三角测
南岸浦项码 点联线;
设在如皋渡口上游侧,牌面
划子口客 头与北岸渡 码头联线;
4

口中心点联 下界:北岸划子口三角测点下 1000 米与南岸南炼#12
线
码头联线。
上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2300 米与南岸高资水 南北渡口
塔联线; 5 高资汽渡
下界:北岸南新圩三角测点上 400 米与南岸船山矿大 中心点联线
楼联线。
6 镇扬汽渡
南北渡口
上界:润扬大桥北汊桥下 1200 米与南岸长江#113 红 浮联线;
中心点联线 下界:瓜洲水塔与南岸龙门口塔形沿岸标联线。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暂未设置
南北渡口 上界:北岸江心洲水塔与南岸仲家村测点联线; 7 孩溪汽渡
中心点联线 下界:长江#100 红浮与#100 黑浮联线。
暂未设置
8 大港汽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五) 渡运水域;(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笫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试航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进行效用试验及其他相关活动Q第三条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实施船舶试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修造企业是其修造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和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提高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第五条责任主体委托试航服务机构提供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的,应对试航服务机构船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安全管理协议Q试航安全主体责任不因双方任何约定发生转移。

试航服务机构不得将协议项下权利与义务再次委托他人Q第六条试航服务机构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试航船舶相适应的船舶试航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能力Q责任主体委托的试航服务机构应是注册法人,持有相应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第七条责任主体或试航服务机构应按相应配员规则要求,为试航船舶配备适任船员。

试航船舶船长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操作具有决定权,责任主体应当签署任命和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

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责任人员配合试航船舶船长协调与试航船舶航行安全有关事宜Q引航员引领试航船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权力与责任Q第八条测试人员对涉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的设备操作应提前通知值班船员,并经试航船长同意。

测试人员应当保证试航船舶航行期间,有关航行安全与防污染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服从试航船员指令并协助其操作。

任何人员发现与航行安全有关的设备异常,应立即报告值班船员。

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限制规定

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限制规定

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限制规定2010-06-23
1、正常航行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2、根据最高航速限制规定,将长江江苏段分为三类水域,各类水域最高航速限制为:
①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逆流不得超过8节,顺流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不得超过三类水域的最高航速限制。

②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不得超过9节,顺流不得超过12节。

③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不得超过15节,其他月份不得超过13节;逆流不得超过12节。

3、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限制。

4、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5、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6、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的公告交海规〔2021〕1号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以下几种情形除外:(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长江江苏段定线制航道、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专用航道、专用航路和警戒区等组成。

第六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水域,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

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部门实施。

第七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线)。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江苏海事局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江苏海事局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 规定(2013)》
江苏海事局 2014年3月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主 要 内 容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工作开展情况 三、主要修订内容 四、有关建议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 修 订 背 景
一是为适应长江江苏段港口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过去十年,长江 江苏段港口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到港船舶数量和港口货物吞吐量均 以每年约20%的速度增长。从2002年至2012年间,进出长江江苏段港 口的船舶数量由43.4万艘次上升到近200万艘次;水路货运量由2002 年的1.96亿吨增加到2012年的10.62亿吨,到港船舶数和货物运量均 增长了约5倍。长江江苏辖区的万吨级泊位由2002年124个增加到 2012年的340个,有6个港口进入了亿吨大港行列。长江江苏段成为了 名副其实的黄金水道,长三角地区也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繁 荣的地区之一。 然而,随着长江通航船舶数量和港口货物吞吐量的不断增加,长江 现有的通航能力已难以满足航运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 为主航道深水航道拥堵、船舶通航效率低、锚地等港口配套设施建设 不足,等。为此,有必要对原规定做适当修改,通过进一步优化长江 水域资源利用,优化船舶航路设置,合理分配船舶流量,规范船舶航 行秩序等,让航路设置更为合理,船舶航行更为便捷,以提高航道的 通航效率,满足沿江港口经济发展的需要。
解读《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一、 修 订 背 景
三是为适应长江江苏段通航船舶大型化变化的需要。 定线制实施十年长江江苏段通航船舶大型化趋势十分明显,尤其是从事内 河运输的小型船舶,已经由原来以50米以下船长为主,发展到目前以60-90米 船长为主。以50米船长来界定大型船舶和小型船舶以不尽合理。根据我局 2012年进出长江江苏段港口船舶统计数据表明,船长50米以下的船舶仅占船 舶总数的36%,因此,有必要对《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中 的小型船舶定义做调整,提高小型船舶船长标准,将原来规定的一部分大型 船舶分流到推荐航路上去。以缓解当前深水航道拥堵状况,提高深水航道通 过效率,增进船舶航行安全。

江苏段船舶追越、限速和掉头管理规定

江苏段船舶追越、限速和掉头管理规定
通航复杂水域
天河口,龙门口,福南下口,福北下口,福南控区,营船港航道(桥5和苏通大桥之间)
禁掉区分为:一类禁掉区(所有船)
二类禁掉区(船长≥110米的船舶)
上海港:长江1#浮到园园沙灯船进出口航速≦12节。各警戒区严禁追越。
2014年6月




逆流≦9节;
顺流≦12节
通航密集区
120#--苏桥1#②福南水道
3嘶马树弯道④尹公州
4108#---111#⑥136#---138#
交汇区和汊河口水域
14#和14#附近1000米范围
238#和38-1#附近1000米范围
345#附近1000米范围
4三江营河口附近范围
576#和95#附近1000米范围
6西方角附近1000米范围


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它水域
≦15节最低航速要求:泰州大桥以上最低≦4节,
泰州大桥以下最低≦6节。
最低航速要求:泰州大桥以上最低≦4节,泰州大桥以下最低≦6节。




桥区水域
各大桥上下水域
渡运水域
各渡口上下水域
易发事故水域
尹公州受控区区域,六圩河口,嘶马树弯道,通吕河口
6.福南水道及其上下口(44#—59#之间)




1.龙门口水域(112#—114#之间)
2.六圩河口(111#—108#之间)
3.嘶马树航段(90#—92-1#之间)
4.福北水道上下口
5.天生港下口水域(29#—31#之间)
6.其它通航环境受限和复杂水域


一类
逆流≦8节;
顺流≦11节

新旧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对照表

新旧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对照表
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平安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
在“进出锚地〞后增加“水上效劳区〞,在“尽可能与通航分道〞后增加“推荐航路〞。
增加“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可以选择航路行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大型船舶、超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
〔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或横向越过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新增加条文。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新增加条文。
第二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平安航速行驶,防止发惹事故。
船舶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平安航速行驶,防止发惹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平安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效劳区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在原第〔三〕项中“进出锚地〞后增加“水上效劳区〞。
删除原第〔四〕项内容。
第二十五条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航行戒备区、码头、锚地、渡口、支流河口、汊河口及大型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觉,加强了望,慎重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特定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桥梁和过往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江苏海事局辖区桥梁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桥梁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和公共通航安全的依法监督管理。

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桥梁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桥梁水域的具体范围由桥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发布。

桥梁水域由两个或两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由江苏海事局确定并发布。

第二章通航环境管理第五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下列有关桥梁安全的信息,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前由桥梁管理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核验后,由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发布:(一)桥址;(二)通航桥孔、非通航桥孔;(三)通航水域、非通航水域;(四)设计通航净空尺度,包括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五)设计防撞能力;(六)通过桥梁的设计代表船型;(七)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通航桥孔满足通航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桥涵标、桥柱灯、桥梁水域的助航标志以及非通航桥孔的禁航标志,并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进行通航桥孔桥梁结构维修,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水域的水流、水深等水文情况进行测量、跟踪。

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桥梁水域满足通航条件。

第九条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下列防碰撞措施:(一)在通航桥孔航道上方显示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必要时,设置超高船舶进入桥区水域的防碰撞报警装置;(二)配备必要的桥梁水域监控设备,对通过桥梁水域的船舶实施有效监控;(三)配备通航桥孔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并设置防碰撞设施的明显标志;(四)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五)建立和健全防碰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2版更新到2022-9-6日)总则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航速:任何时候要以安全航速行驶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泰州公路桥区下界浮以下:不得低于6节)第十二条各自靠右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实施追越需短时占用分隔带,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航速低于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到推荐航路航行,如因故不能进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没有推荐航路沿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1)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2)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大型船舶可选择航路行驶3)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二十条横越:1)渡轮、靠离泊、进出锚地、服务区(见附件8)、河口,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2)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内停泊(见附件9)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不能抛在海轮锚地和航道及分隔带内)第二十三条紧急抛锚: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主动避让沿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横江渡轮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及服务区的船舶第二十五条在经过桥区、渡运区(见附件10)、码头、锚地、服务区、支汊流河口、施工区之前,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五峰山至泰州大桥航段的航行法规

五峰山至泰州大桥航段的航行法规

五峰山至泰州大桥航段的航行法规作者:曹金海来源:《中国水运》2012年第07期摘要:五峰山至泰州大桥航段是长江上一个复杂航段。

通过对该航段各个关键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分析,探索在该航段航行的注意事项,有助于驾引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合理优化操作方法,确保航行安全。

关键词:航段通航环境航速法规镇江五峰山至泰州大桥航段,属于口岸直水道,全长约30公里,共有2处一类水域,3处二类水域,是个名副其实的重点航段。

笔者结合在实际驾引工作中的经验,探索在该航段航行的注意事项,以期有助于驾引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各个关键点的航行法规太平洲捷水道上口。

根据《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长江太平洲捷水道上下口属于二类水域,上口界限为长江#95红浮和黑浮联线上下游各1000米水域(下口为长江#76上下1000米)。

船舶在此水域内航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

该处为太平洲上口航行警戒区,经常有小船由南到北划江,船舶航经此处应控制航速,加强了望,合理协助避让,谨慎驾驶,以策安全。

大新圩锚地。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对船舶进出锚地的航行、避让和责任都做了规定,从江苏定线制可以看出,进出锚地的船舶是让路船,航经锚地的船舶则有协助避让的义务,发生碰撞事故进出锚地的船舶负主要责任。

当驾引海轮进出锚地时,通常做法就是多报动态,勤瞭望,观动向,早联系,协调统一避让行动,一定要耐心等待合理的横越时机,不盲目抢航。

反之将会给横越行动带来不便,陷入被动,导致紧迫局面甚至事故的发生。

三江营河口。

根据《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三江营河口属于二类水域,上界为长江#93红浮为中心南北两岸联线,下界为长江#92-1红浮为中心南北两岸联线。

三江营里船厂、码头众多,经常有海轮、一条龙、挂机船等进出三江营,航经此处的船舶应严格控制航速,谨慎驾驶,注意避让。

嘶马弯曲航段。

嘶马弯曲航段属于二类水域,根据《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船舶在此水域内航行,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

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

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通告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长江江苏段船舶航速规定的通告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提高航道整体通航效率,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江江苏段通航实际情况,对船舶航速规定如下:一、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航行,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及其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确定。

二、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三、船舶在长江江苏段下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航速限制:一类水域为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和渡运水域。

船舶进入一类水域前,对航速进行控制,抵达该水域上界或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该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最大航速不得超过三类水域对最高航速限制的规定。

二类水域为通航密集区和交汇区、汊河口水域。

船舶在二类水域航行,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9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三类水域为除一类和二类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

船舶在三类水域航行,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顺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5节,其它月份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3节;逆流最大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一类、二类、三类水域具体情况见附件。

四、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正在从事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船舶,可不受最低、最高航速的限制。

五、本规定不免除船舶对于附近正常航行、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的浪损责任。

六、本规定不免除船长在限速情形下对安全所负的责任。

七、本规定的航速限制水域如有调整,海事管理机构将及时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长江江苏段一、二、三类水域一览表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海进江试题

海进江试题

12.“内河避碰规则”关于机动船掉头应遵守的规定及相关的号灯、号型?
机动船或者船队在掉头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行驶时,按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掉头。过往船舶应当减速等侯或者绕开正在掉头的船舶行驶。长度30米以上的机动船或船队掉头时除显示在航机动船的号灯外,夜间应当显示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上为圆球一个,下为回答旗一面的信号。
2)“尽量靠右行驶”意味着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即不同吃水的船舶,应根据航道的水深、本船的吃水和航速来决定本船应驶的区域。也就是说,吃水浅及速度慢的船舶应比吃水深和航速快的船舶更应靠“右”(即通航分道外边缘)行驶。
15.“内河避碰规则”关于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响信号规定?
船舶、排筏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停泊,应当按下列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在航的机动船应当每隔约1分钟鸣放声号一长声。在航的人力船、帆船、排筏应当每隔1分钟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约5秒钟。锚泊的机动船、非自航船、排筏应当每隔约1分钟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响器约5秒钟。锚泊的人力船、帆船在听到来船声号后,应当不间断地急敲号钟或者其他有效器响,直到判定来船已对本船无碍时为止。
1)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2)龙潭水道带子洲至张子港航段;3)尹公洲航段;4)嘶马弯曲航段;5)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6)福姜沙北水道F#4至F#7浮及福姜沙北水道上下口;7)通航环境受限制的其他水域(如施工水域或其他专用航道)。
9.《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规定应优先遵守哪些关于船舶间避让的特别规定?
18.南京大桥上下水船舶各走几孔,白天及夜间如何显示号型及号灯?
上水船走4孔,下水船走6孔(400马力以上的船舶通过)、8孔。走6孔的船舶,白天挂信号旗及数字旗 :上“T”下“6”,夜间在主桅最高处显示白色闪光灯一盏 ,同时在主桅桁一端显示绿定光一盏。走8孔的船舶,白天挂信号旗“T”,夜间显示白色闪光灯一盏。

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船舶追越态势探讨

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船舶追越态势探讨

第11卷第9期中国水运V ol.11N o.92011年9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Sept em ber 2011收稿日期:6作者简介:尚丙钦(),南通海事局执法支队助理工程师,从事海事调查工作。

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船舶追越态势探讨尚丙钦(南通海事局,江苏南通226004)摘要:文中从长江江苏段航道、航路设置入手,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中构成追越态势的必要条件,结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及配套规定,对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追越行为进行了探讨,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在长江江苏段不同航道、航路内一机动船从另一机动船正横后大于22.5°的某一方向赶上、超过该船,不应认定为追越态势的理由,阐明了个人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定线制;水域;船舶;追越;探讨中图分类号:U 67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9-0017-02长江江苏段自2003年开始实施定线制管理,长江江苏段航道由此被划分为上行船舶推荐航路、上行通航分道、分隔带、下行通航分道、下行船舶推荐航路。

小型船舶、大型船舶、超大型船舶遵照《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及配套规定的要求航行,船舶交叉相遇或对驶相遇的几率大幅减少,通航秩序明显变好,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率大大降低。

但定线制航道、航路毕竟是人为设置的,对于分别在深水航道和推荐航路内同向行驶的两艘船舶是否构成追越态势,值得我们探讨。

这对查明某些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起到关键作用。

一、长江江苏段航道、航路设置《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中对长江定线制水域的航道、航路、航行警戒区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划分:(1)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黑浮)、右侧侧面标(红浮)标志标示。

(2)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的公告现发布《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请相关单位和航经适用水域的船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7月11日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4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路第三章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五章避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时,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自动识别系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2017年海进江知识更新问答题

2017年海进江知识更新问答题

2017年海进江知识更新问答题海进江知识更新简答题(2017年)一、焦山航道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答:(1)长江103号浮至长江103-1浮航道弯曲,船舶顺流通行时注意挂高船位;(2)长江105-1浮至104浮航道弯曲狭窄,为单向航行控制水域,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顺流船舶应注意挂靠船位,防止落弯;(3)谏壁河口至六圩河口南侧有沿京杭运河小型船舶上行专用航道行驶的船舶,下行船舶与其在局部形成互会右舷的局面,应特别注意谨慎会让,尤其是谨慎使用会船号灯与会船声号;(4)六圩河口船舶进出频繁,吊拖船队影响更大,注意及早联系并统一等让意图,谨慎通过;(5)长江108红浮至长江111红浮南侧有定易洲锚地,经过时注意作业船动态,及早联系并统一会让意图,谨慎通过;(6)六圩河口至长江111黑浮北岸侧为扬州港区,注意作业船动态,谨慎通过。

提示:弯曲挂高/专用航路/河口/锚地/港区二、丹徒水道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答:(1)马鞍矶附近水域,五峰山长江大桥在建施工,航道狭窄,渔船经常占据航路作业,需主动避让,谨慎通过;(2)长江99号黑浮下方的大港至荷花池汽渡,长江100黑浮的孩溪至江心洲汽渡横越航道频繁,过往船舶应谨慎会让;(3)马鞍矶至和畅洲下口,大港港区船舶靠离泊作业频繁,经过时注意联系避让;(4)和畅洲下口水域有夹堰水,伴有横流,上行经过时应提前挂高船位。

(5)长江100号浮对标至长江101浮对标航道狭窄,为单向航行控制水域,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6)谏壁河口船舶进出频繁,吊拖船队影响更大,注意及早联系并统一等让意图,谨慎通过。

提示:大桥/渡船/港区/横流/控制/河口三、长江28号浮至32号浮航行注意事项有哪些?答:(1)长江28至31号红浮南侧,南通港2号甲锚地注意进出锚地的作业船,经过时主动联系避让;(2)长江28黑浮至通吕河口的北岸侧码头密集,靠离泊作业频繁,夜间灯光耀眼,注意谨慎通过;(3)长江30左右通航浮附近水域有通吕河口,天生港专用航道下口与上行推荐航路交汇,船舶动态及会遇局面复杂,过往船舶应谨慎通过;(4)长江31浮附近,通沙汽渡横越航道频繁,过往船舶应谨慎会让;(5)长江28红浮至长江30红浮之间航道外侧水域,常有抛锚候潮的船舶涨潮时起锚并由南向北横越规定航路,船舶经过时应注意联系避让;(6)本段航道弯曲度较大,顺流航行时注意挂高船位,防止落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防止船舶实施追越行为时发生碰撞事故,维护良好的水上交通秩序,切实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
(一)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尾随时,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桥区水域(无障碍桥墩除外)。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
(五) 渡运水域;
(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四)福姜沙北水道上下口。

(五)南通天生港下口水域(长江#29浮至长江#31浮)。

(六)通航环境受限制或复杂的其它水域(如大型水工工程施工水域、危化品码头密集区或其它专用航道)。

五、船舶实施追越时的责任与义务
(一)追越船的责任
1、在可以追越的航道中,追越前应主动与被追越船进行信息的有效沟通,取得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追越。

2、泰州大桥以上航段下行追越小型船舶时,应主动发出追越信息,不应妨碍小型船舶
的正常航行。

(二)被追越船的义务
1、当收到后方船舶的追越要求时,应及时明确回复是否同意追越。

2、如同意追越,应尽可能让出部分航道,必要时还应减速配合追越。

3、在被追越过程中,应注意追越船的行动。

如发生影响配合追越的特殊情况,应立即通知追越船,并运用良好的船艺,主动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避让行动。

(三)船长110米及以上或载运危化品船舶实施追越前,追越船应主动向辖区VTS报告,VTS接报后应及时通报船舶追越信息,提醒周围船舶注意。

六、本通告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2009年12月8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