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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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创业贷款政策

国家农村创业贷款政策

国家农村创业贷款政策农村的朋友想做创业贷款,但是相关的创业贷款政策有什么呢?看完店铺整理的国家农村创业贷款政策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国家农村创业贷款政策农村青年创业能到本地信用社申请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

这类贷款是信用社及各地团组织联合推行的。

只要借钱方有创业意愿并且有某些创业基础以及良好的还款能力就可到本地相关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准备相关资料,例如:工商营业执照、创业启动钱证实、还款能力证实、开户证实、个人身份证实等材料。

由本地团组织进行初审,然后再由本地农村信用社进行复审,若审核经即可放款。

重点用好农村青年创业低息小额贷款项目,通过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联保贷款的形式,贷款额度原则上一般不超过5万元,国家级、省级、市级杰出青年农民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可适当扩大至10万元。

根据借款人经营项目、生产周期加销售周期确定,确定贷款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并切实把低息贷款送到创业青年手中。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一、基本条件1、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2、在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3、企业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4、服从信用社管理,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按时报送报表和经营计划;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设施;6、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管理规范。

二、政策性1、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2、贷款对象必须符合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对象要求;3、在其它银行或信用社没有贷款关系。

企业必须在一个信用社贷款,不存在多头贷款问题;4、企业在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辖区内经营,不得跨地区贷款。

三、项目可行性1、原材料有来源,原材料供应有意向性协议;2、产品质量合格,有长期稳定的市场,产品销路有意向性协议;3、有可观利润,经济效益好;4、企业有生产技术保障;5、企业对外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70%。

对于流动资金借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30%;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自有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必须大于50%;6、新建项目自筹资金必须在50%以上,要有注册资金证明;7、新建项目必须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推动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纲要(2015-2017年)》,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优化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环境(一)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

鼓励支持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创新,激发乡(镇)市场活力。

全面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一照一码”。

(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负责)(二)落实定向减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依法落实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

同时,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三)为创办小微企业减费降负。

建立小微企业降费工作评估考核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零收费”,最大限度为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减轻负担,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创业活力。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四)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2012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等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将本《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2015]20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2015]207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函[2015]2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3号)精神,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劳务输出与劳务回引、普惠性政策与扶持性政策、创新创业与促进发展、促进创业与带动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与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全面融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县域经济增长点,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发展宜宾特色优势产业带动返乡创业。

大力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拓宽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领域。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大力培育1—2个特色优势产业和发展1个集中发展区,大力发展一村(镇)一品、一县(区)一业,引导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融入区域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宜宾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

要积极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大力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良性互动发展。

(二)鼓励本地资源嫁接外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

充分发挥外出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既熟悉外地市场又熟悉家乡资源的优势,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大力发展现代商业,实现本地特色优势产品与外地市场的对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实施意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实施意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09〕4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设区市办事处、新余农村合作银行、景德镇市联社、洪都农村商业银行(筹),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具体部署,以促进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为契机,推动新一轮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保持全省返乡农民工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工作目标以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为重点,在全省着力打造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十百千万"工程。

即:建立10个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打造100个返乡农民工产业化特色乡镇,重点扶持1000个返乡农民工创办经济实体,为10000名返乡农民工实现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支持。

今年,全省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农村信用社要力争为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5亿元。

三、扶持的对象和项目(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对有创业愿望、有技术、有能力、有项目、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的自主或合伙创业返乡农民工均为扶持对象;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的,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二)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返乡农民工可使用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及承包的荒山、荒滩、村镇边角闲置土地作为创业项目的经营场所。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外,对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和创办企业,均属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特色农业、传统手工艺品制作、编织业专业化生产经营的,必须形成一定规模(规模的界定由各地担保中心掌握),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种养殖业除外)。

返乡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措施

返乡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措施

返乡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措施重庆:返乡农民工创业优惠政策为有效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充分发挥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作用,重庆市政府出台《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实施方案》,用普惠性和扶持性政策力争到2021年组织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参加创业培训10万人次,扶持创业20万人,带动就业50万人以上。

“筑巣引凤”补基地。

对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一定人数就业的,给予基地一定专项资金补贴。

对符合产业布局要求的返乡创业园,根据其财政贡献和吸纳就业人数等情况,市、区县两级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对返乡创业园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积极协调各类园区,引导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入驻,在标准化厂房等设施设备使用上给予大力优惠。

因扩大产能需建设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的,同等享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

同时,在用地上可通过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置换优先用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引导和鼓励利用闲置校舍、厂房等场地创业,支持利用自家宅基地兴办农家乐等实体经济。

“贷动发展”补融资。

返乡人员创办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

设立返乡创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承贷银行按基准利率贷款形成的逾期不良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拨补。

扶持有条件的返乡创业企业通过创业板、新三板直接融资。

将有市场、有赢利能力的返乡创业企业纳入银行转贷周转机制支持范围。

“财随企需”补短板。

统筹整合各类创业扶持资金,探索设立创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物流、房租、水电、网络等补贴及开展创业人员外出培训、学习等。

将农民工返乡创业纳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支持范围。

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符合现行稳岗补贴政策的返乡创业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稳岗补贴。

“减税降费”补成本。

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微型和鼓励类中小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

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支持政策与措施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与措施,以帮助这些返乡创业农民工实现自己的梦想。

本文将分十个小节来详细介绍这些政策与措施。

第一,资金支持返乡创业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资金问题。

农民工大多数都存有一定的积蓄,但往往不足以支持创业需求。

因此,政府设立了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计划,给予资金支持。

这些贷款通常有较低的利率和灵活的还款方式,方便创业者的资金周转。

第二,土地流转农村的土地资源多,但不少农民工过去在城市工作期间,土地无人耕种。

为了促进返乡创业,政府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给有意愿创业的农民工。

针对土地流转的政策与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帮助农民工顺利返乡创业。

第三,职业培训许多农民工因为长期在城市中从事单一工作,缺乏相关的技能与知识。

为了帮助他们更好地投身返乡创业,政府提供了职业培训的机会。

这些培训旨在提升农民工的技能水平,为他们在返乡创业过程中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创业指导创业虽然是令人兴奋的,但也充满了挑战。

政府设立了创业指导中心,为农民工提供专业的创业咨询和指导。

这些专业的指导帮助农民工了解市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并提供创业经验分享。

第五,税收优惠为了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政府为他们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一定年限内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这样一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负担,鼓励更多农民工返乡创业。

第六,就业机会除了创业,农民工返乡后也可以选择就业。

政府积极推动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农民工回乡就业。

培育和发展特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新兴产业,增加农民工的就业机会。

第七,基础设施建设返乡创业需要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做支撑。

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包括水电路供应、交通网络等。

这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了保障,提高了创业的便利性。

第八,跨界合作政府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与城市企业进行跨界合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豫政办〔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河南省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河南省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评审认定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工作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是指通过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建立创业保障体系等措施,在推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更多就近就地就业机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县(市、区)。

第三条示范县评审认定工作实行先创建后认定,坚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省级认定、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示范县的基本条件:(一)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二)科学编制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创业项目发展规划和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培训行动计划。

(三)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体系完善、创业环境优良,享受与其他招商项目同等待遇。

农村返乡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

农村返乡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

农村返乡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标题:农村返乡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引言:农村返乡创业是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倡和支持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民收入水平,推动乡村振兴。

为了帮助返乡创业者顺利开展创业,并取得良好的效益,政府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支持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十个方面展开回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村返乡创业政策和支持措施。

一、财政资金支持政府为农村返乡创业提供了财政资金支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投资、设备购置、场地租赁等方面。

返乡创业者可以通过向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门等渠道申请,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税收优惠政策返乡创业者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这有助于降低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三、土地政策支持政府为农村返乡创业提供土地政策支持。

一方面,可以提供专门用于创业的土地,减少土地租金负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土地流转、承包等方式,帮助创业者解决土地使用问题。

四、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政府通过各级农村发展、科技、产业等部门,提供创业者所需的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这些服务可以帮助创业者提升技能,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经营风险。

五、金融支持政策政府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为农村返乡创业者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

优惠的利率和宽松的还款期限有助于增加返乡创业的融资渠道。

六、营商环境优化政府通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事时间等措施,优化农村返乡创业的营商环境。

这有助于提高创业者的创业积极性和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七、市场准入和竞争保护政府加强市场准入和竞争保护,为农村返乡创业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打击侵权盗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新和创业热情。

八、社会保障政策政府对农村返乡创业者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包括参保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障等方面,为创业者提供基本保障,降低创业风险。

九、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建设政府在农村地区建设创新创业孵化园区,为创业者提供有利的创业环境和配套服务。

三农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农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农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4)1.1 贷款目的与原则 (4)1.2 适用范围与对象 (4)第2章贷款申请与审查 (5)2.1 贷款申请条件 (5)2.1.1 农户、农村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贷款申请人(以下统称“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5)2.2 贷款申请材料 (6)2.2.1 借款人申请三农贷款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6)2.3 贷款审查程序 (6)2.3.1 贷款申请受理 (6)2.3.2 贷款审查 (6)2.3.3 贷款审批 (6)2.3.4 贷后管理 (6)第3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6)3.1 贷款额度 (6)3.1.1 农户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年净收入的3倍。

(6)3.1.2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生产周期、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0%。

(7)3.1.3 农村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资金需求、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

(7)3.2 贷款期限 (7)3.2.1 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7)3.2.2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经营项目的生产周期、销售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

(7)3.2.3 农村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资金周转速度、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7)3.3 贷款利率 (7)3.3.1 农村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风险等因素进行适当浮动。

(7)3.3.2 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借款人实行优惠利率,降低融资成本。

(7)3.3.3 农村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保证贷款利率水平公平、合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川财社〔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细则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方向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二)健全机制、激励约束。

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发挥政策执行部门、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城乡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

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

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近年来,我国农村返乡创业成为一种新的就业选择。

为了扶持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许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支持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为大家介绍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与支持措施。

一、创业资金支持政策农民工返乡创业常常面临资金瓶颈。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资金支持政策。

例如,许多地方政府设立了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资金,通过向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提供贷款、补贴等方式,帮助他们解决资金问题。

此外,政府还在税收方面给予返乡创业者一定的减免优惠,进一步降低其创业成本。

二、技术培训与支持政策许多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多年,积累了一定的技能和经验。

为了鼓励他们返乡创业,政府提供了技术培训与支持政策。

例如,地方政府成立相关部门,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技术培训课程,帮助他们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提升创业成功的几率。

此外,政府还会设立技术咨询中心,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支持,解决创业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三、土地政策与项目推介农民工返乡创业涉及到土地问题。

为了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政府出台了土地政策与项目推介政策。

例如,地方政府会划拨一定的土地资源给返乡创业者,降低其创业成本。

同时,政府还会积极推介一些有潜力和市场需求的创业项目,为返乡创业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与机会。

四、市场准入与对接服务在创业阶段,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常常面临市场准入和对接问题。

为了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政府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与支持措施。

例如,政府对返乡创业者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先支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便捷的服务。

同时,政府还会组织专门的对接活动,将创业者与投资者、合作伙伴等进行合适的对接,增加创业者的机会与成功率。

五、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政府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者,政府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降低其创业成本。

其次,政府还鼓励企业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机会,为用工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进一步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周政办〔2018〕41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周政办〔2018〕41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周政办〔2018〕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黄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4日周口市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扶持政策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35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周政办〔2016〕115号)精神,推动全市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创新和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创业资金扶持政策(一)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优化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按照《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周发〔2009〕3号)精神,积极落实创业引导资金,市级每年不少于500万元,县(市、区)不少于200万元。

(二)返乡农民工初始创业,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者5000元的创业补贴。

(三)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四)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创业实训补贴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

农村商业银行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及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及流程

农村商业银行
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创新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是指本行发放,由赣榆区总工会进行准入审核并提供一定利息补贴,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和扩大就业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办此业务前须与赣榆区总工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贷款对象
包含农民工在内的有创业能力及创业愿望的职工群众。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企业内部需要转岗分流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子女)、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对于工会注册会员的创业人员和电商创业人员,应给予重点支持。

1。

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政策

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政策

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政策
返乡农民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人均20万元累加掌握,合计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政策,欢迎阅读参考!!
返乡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纪录,信用良好;
6、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返乡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流程
一、返乡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申请所需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返乡农民工认定表。

二、返乡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流程
1.向创业所在地县、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2.创业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证件后向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推荐。

3.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凡符合条件的即可向贷款银行推荐办理贷款手续。

办理贷款手续时,必须自找反担保人(县财政代发工资人员)或按贷款银行规定,用财物进行抵押。

[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政策]。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

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1. 提供财政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提供小额贷款、创业补贴、技能培训等,帮助他们开展创业项目。

2. 提供创业培训:建立培训机构,提供创业培训课程,包括市场调研、项目规划、经营管理等内容,帮助农民工等人员提升创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3. 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团队,为农民工等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可以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合作等,帮助他们解决技术难题,提升创业项目的竞争力。

4. 提供土地资源:优先安排土地资源供农民工等人员创业使用。

可以在农村或乡镇设立创业园区,提供土地和基础设施,帮助他们开展农业、养殖等创业项目。

5.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政府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支持政策和措施,鼓励更多的农民工选择返乡创业,增加就业机会。

6. 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申报、政策咨询等服务,为农民工等人员提供便捷的创业支持。

7. 建立产业合作联盟: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自发组建产业合作联盟,共同开展农业、加工业等项目。

通过合作,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8. 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政府可以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合作,提供优惠贷款政策,降低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财务风险。

9.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针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存在的风险,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为他们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鼓励他们敢于返乡创业。

10. 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政策支持和示范引导,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创业环境。

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3〕14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69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6〕236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担保或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经办担保机构,是指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其中包括全省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职责明确、分级负责、规范运作、监管强化的原则,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借款人范围、条件第四条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为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河南省出台了怎样的政策?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六大红包派送给回乡创业者。

1、审批:开通“绿色通道”。

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同时,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

2、资金:推出贷款贴息制度。

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同时,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积极给回乡农民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期内由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

3、待遇:与外地客商相同。

对农民工回乡创业者,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有关条件的,要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当地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4、场地:可用集体建设用地。

允许把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

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者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

通过建立农民工回乡创业基地,发展创业园区、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商业街、商贸城等,解决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经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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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管理办法对于农民朋友来说,想要通过银行办理贷款其实是很困难的。

现在,国家为了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热潮,推出了很多关于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的政策。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可以促就业、增收入,打开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机制,整合创业资源,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为纽带,加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格局,全面激发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热情,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加快输出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全面汇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加快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催生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性与扶持性政策相结合。

既要保证返乡创业人员平等享受普惠性政策,又要根据其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落实完善差别化的扶持性政策,努力促进他们成功创业。

——坚持盘活存量与创造增量并举。

要用好用活已有园区、项目、资金等存量资源全面支持返乡创业,同时积极探索公共创业服务新方法、新路径,开发增量资源,加大对返乡创业的支持力度。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协同。

要加强政府引导,按照绿色、集约、实用的原则,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更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支持返乡创业企业与龙头企业、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共同打造充满活力的创业生态系统。

——坚持输入地与输出地发展联动。

要推进创新创业资源跨地区整合,促进输入地与输出地在政策、服务、市场等方面的联动对接,扩大返乡创业市场空间,延长返乡创业产业链条。

二、主要任务(三)促进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

鼓励输入地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对口帮扶输出地建设承接产业园区,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大力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带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

鼓励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工等人员,顺应产业转移的趋势和潮流,充分挖掘和利用输出地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

(四)推动输出地产业升级带动返乡创业。

鼓励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等人员,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的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顺应输出地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创业兴业,把小门面、小作坊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五)鼓励输出地资源嫁接输入地市场带动返乡创业。

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发挥既熟悉输入地市场又熟悉输出地资源的优势,借力“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现代商业,通过对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绿色农产品等输出地特色产品的挖掘、升级、品牌化,实现输出地产品与输入地市场的嫁接。

(六)引导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返乡创业。

统筹发展县域经济,引导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融入区域专业市场、示范带和块状经济,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

鼓励创业基础好、创业能力强的返乡人员,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潜在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创业空间。

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为平台和载体,大力发展民族风情旅游业,带动民族地区创业。

(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

鼓励返乡人员共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合作分散市场风险。

三、健全基础设施和创业服务体系(八)加强基层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创业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进一步推进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其成为加强和优化农村基层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

支持电信企业加大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投入,改善县乡互联网服务,加快提速降费,建设高速畅通、覆盖城乡、质优价廉、服务便捷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

继续深化和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推动信息入户,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返乡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创业。

加大交通物流等基础设施投入,支持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智能电商物流仓储基地,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物流企业完善物流下乡体系,提升冷链物流配送能力,畅通农产品进城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九)依托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

各地要在调查分析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总体状况和基本需求基础上,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布局作出安排。

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业产业园,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地方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返乡创业园区,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

挖掘现有物业设施利用潜力,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资源,并注意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和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等统筹结合。

属于非农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结合老城或镇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盘整进行开发建设。

属于农林牧渔业态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林地、草场、水面权属和用途前提下,允许建设方通过与权属方签订合约的方式整合资源开发建设。

(十)强化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工作。

紧密结合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编制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扩大培训覆盖范围,提高培训的可获得性,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提供创业辅导。

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建设,动员知名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和专业市场等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见习、实习和实训服务,加强输出地与东部地区对口协作,组织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定期到东部企业实习,为其学习和增强管理经验提供支持。

发挥好驻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帮助开展返乡农民工教育培训,做好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十一)完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公共服务。

各地应本着“政府提供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思路,依托基层公共平台集聚政府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各方资源,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服务。

统筹考虑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及时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公共服务范围。

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做好返乡人员创业服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确保其各项社保关系顺畅转移接入。

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

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

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提升农村社区支持返乡创业和吸纳就业的能力,逐步建立城乡社区农民工服务衔接机制。

(十二)改善返乡创业市场中介服务。

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调动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社会各方参与积极性,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资源不足等难题。

培育和壮大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分析、管理辅导等深度服务,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管理、开拓市场。

鼓励大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推动输出地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十三)引导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对接。

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市场化的创新创业促进机制,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

鼓励大型科研院所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吸引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各类创业者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步伐。

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龙头企业加大投入,结合其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鼓励发达地区众创空间加速向输出地扩展、复制,不断输出新的创业理念,集聚创业活力,帮助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解决创业难题。

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实现返乡创业与万众创新有序对接、联动发展。

四、政策措施(十四)降低返乡创业门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返乡创业登记方式,简化创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

放宽经营范围,鼓励返乡农民工等人员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和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

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人员创设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

对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

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设目录,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鼓励返乡创业人员参与建设或承担公共服务项目,支持返乡人员创设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将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返乡创业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机制,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

取消和下放涉及返乡创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并切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返乡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十五)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的政策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各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优惠政策落地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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