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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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流程第三条担保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申请(二)担保受理(三)尽职调查(四)项目预审(五)风控调查(六)项目评审(七)出具意向担保函(八)项目终审(九)签订担保合同(十)落实反担保条件(十一)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十二)银行放款(十三)保后管理(十四)担保终结(十五)担保业务流程的文档清单:1、客户申请:《委托担保申请书》2、担保受理:(1)《客户信息收集表》(2)《担保项目申请表》(3)《担保项目受理通知书》(4)《担保项目登记表》3、尽职调查:《担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4、项目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预审意见部分)5、风控调查《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风控意见部分、律师意见部分)6、项目评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评审会意见部分)7、出具意向担保函:《意向担保函》8、项目终审:《担保项目审批意见表》(终审成员意见部分)9、签订担保合同:(1)合同签订前客户确认《担保项目确认函》(2)准备空白合同文本1)委托担保合同》2)《抵押反担保合同》3)《质押反担保合同》4)《保证反担保合同》(3)审核空白文本《合同审核表》(4)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10、落实反担保条件:(1)《反担保条件落实表》(2)《担保业务费用收缴表》11、签订正式保证合同:(1)《正式担保函》(2)《保证合同》(银行固定格式)12、银行放款:(1)《担保业务联系函》(2)《贷款担保台帐》13、保后管理(1)《在保项目调查表》(2)《担保到期通知函》(3)《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14、担保终结:(1)《还贷凭证》(复印件,银行固定格式)(2)《解除担保责任确认表》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第四条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需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

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2 解释规则第二条反担保范围与条件2.1 反担保范围2.2 反担保条件第三条反担保物3.1 反担保物选择3.2 反担保物价值评估第四条反担保措施4.1 反担保措施的采取4.2 反担保措施的变更第五条反担保责任5.1 担保公司的责任5.2 借款人的责任第六条反担保的解除6.1 反担保解除的条件6.2 反担保解除的程序第七条反担保物的保管7.1 反担保物的保管责任7.2 反担保物的保管方式第八条反担保权的行使8.1 反担保权的启动8.2 反担保权的实现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失效11.1 合同生效的条件11.2 合同失效的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12.1 合同转让的条件12.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违约情形13.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适用法律与管辖14.3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术语定义(1)本合同:本贷款担保公司反担保协议,由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用以约定反担保事项的协议。

(2)借款人:指需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贷款申请人。

(3)担保公司:指提供担保服务的公司,承担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的赔偿责任。

(4)反担保:指借款人为担保公司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以保障担保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5)反担保物:指借款人提供给担保公司的用于担保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

(6)反担保价值:指反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或者评估价值。

1.2 解释规则本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如果文意不清或者有歧义,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和行业惯例进行解释。

如果合同中的词语或者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担保公司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 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XXX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管理的范围:以XXX担保有限公司名义、信用或资产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业务保函,含居民个人融资担保、企业融资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

一、对企业法人担保:借款担保、银行综合授信担保、单个项目开发融资担保、出口退税免交保证金担保、产权(经营权、专利权、认股权、股权、分红权)质押融资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应收帐款融资担保、企业兼并过桥贷款担保、预付款及质量保证金担保、诉讼保权担保。

二、对有偿还实力的“金领阶层”担保房地产按揭融资担保、创业贷款担保、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产权(股权、专利权、分红权、股份期权、版权、技术专有权)质押融资担保、个人财产抵押旅游贷款担保、个人财产抵押子女出国留学贷款担保、个人缴费业务担保。

三、非融资担保:项目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项目工程实施履约担保、国际结算项下履约担保、补偿贸易项下履约担保、产权交易项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第三条风险管理遵循的原则:“第一责任,A/B角制,部门制约,职责明确,环节锁定,流程监控,集中统一,防范为主,履约为重,责任追究”。

第四条担保审查委员会是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决策机构,所有担保业务必须经担保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到下一个程序,担保审查委员会授权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对担保业务风险实行集中管理,对担保业务进行流程监控,程序制约,及时反馈。

担保业务部是业务一线部门,既要保质、保量、高效完成指标任务,也要责无旁贷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内容第六条公司各项担保业务风险控制实行政策、法规和制度管理;业务全程管理;人员奖罚、责任追踪和道德约束。

解读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解读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解读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条例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

2、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3、国家将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重点支持小微及“三农”,并保持较低水平担保费率。

4、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跨省级区域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6、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准备金,并根据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但对主要服务小微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可提高至15倍。

7、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不得超过15%。

8、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并应在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且应予以披露。

9、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10、监管部门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

新规出台历程及重点问题探析日前,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可谓跨越7年,数易其稿,“数年磨一剑”。

出台历程《条例》实际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简称《暂行办法》),再到2013年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席会议决定修订《暂行办法》,并提升其法律层级,随后行成《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再到《条例》出台前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部委会签和向相关部委、各大银行等多轮征求意见,终于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近日公布。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 [2018]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 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 年 4 月 2 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过程中,反担保环节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反担保是指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的用于担保借款的资产或财产。

然而,在实施反担保环节时,融资性担保公司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风险,因此,合理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合同管理与审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对合同进行严格管理与审查。

首先,要明确合同中的各项责任、义务和权益,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其次,要审查各种反担保材料,如不动产证书、车辆登记证等,确保反担保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定期对合同进行资产现状评估,确保反担保物的价值充足。

二、完善反担保物质押登记为了确保反担保物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积极推进反担保物质押登记工作。

反担保物质押登记是落实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及时向有关当局提交反担保物质押登记申请,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及时沟通,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风险防控与评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反担保环节中,应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加强风险防控与评估。

首先,要对提供反担保物的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关键信息。

其次,要根据反担保物的性质和市场情况,对反担保物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价值稳定和流动性。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积极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了解其还款意愿和能力,及时调整风险防控策略。

四、加强合规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反担保环节中,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合规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确保反担保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与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获取政策信息,确保自身合规运营。

综上所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反担保环节中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风险,需要采取合理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合同管理与审查、完善反担保物质押登记、加强风险防控与评估、加强合规管理是有效应对法律风险的关键措施。

《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现将《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6日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加大融资担保服务,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及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是指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

第三条尽职免责适用于纳入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尽职免责适用于出现代偿损失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融资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促进融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障融资担保客户的利益,确保自身健康发展,不得损害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重视客户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定期公布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信息,维护市场透明度,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本金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经营。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以股份制为主,允许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法形式。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融资担保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二)股东不得为虚假出资或者过度出资,不得将其股份出售或者转让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或者无资格进入公司的人员。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注明自有资金比例。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融资担保客户明确担保范围、额度和期限,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三章从业人员质量管理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离职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3.26•【文号】财金[2001]77号•【施行日期】200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现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

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

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担保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担保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担保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担保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融资担保发…2012?1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我公司原则上不收取客户保证金~而通过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加强反担保抵,质,押物管理等其他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三条对于担保客户资信水平较低或抵,质,押条件不足、确需收取客户保证金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四条客户担保担保证的收取标准。

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确定。

第五条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第六条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我公司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保证金专户名称: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专户账号:XXXX 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恒丰银行苏州分行。

第七条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第八条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

第九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债务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

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条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第十一条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总则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 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 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 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 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 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 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 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 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 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 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5%。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合同执行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保前风险调查与评估、保中风险监督与防范、保后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三条公司在正确处理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与防范担保风险关系中,应坚持以下担保原则:(一)审慎原则。

只为能提供和担保额度相当或更多反担保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分散原则。

对单一客户的担保额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独立审核的原则。

对外担保和为股东相关企业担保是否担保的审核,担保评审会都以上述审慎原则依据判定风险,独立做出结论。

包括对股东相关企业否决担保或增加反担保,并对已担保的客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本公司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二)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三)借款用途必须是合作银行和公司认可的,如流动周转、增加经营用固定资产、购买机械设备、原材料、支付货款等,但不能用于还债、炒股等央行政策禁止的项目。

第五条对以下企业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一) 有资信不良记录者;(二) 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三) 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四) 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均可向公司或由所在地区监管部门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七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1、营业执照(副本)*2、验资报告*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明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股东会决议

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股东会决议

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股东会决议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中介机构,发挥着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个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保障机制,以保证其所提供的担保服务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反担保是融资担保公司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取得债务人的反担保物,将风险转移到反担保物上,从而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的受益人,有责任在事前评估过程中对反担保物进行仔细评估和审查,并在股东会上进行决议。

在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反担保股东会决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流程。

首先,融资担保公司应提前通知所有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通知应该明确说明会议的目的是就反担保事宜进行决议。

在通知中,融资担保公司还应提供与会议相关的背景资料和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参考。

在召开反担保股东会议之前,融资担保公司应对反担保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

调查和评估过程中,融资担保公司应考虑反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流动性、抵押价值等因素,以确保反担保物的价值能够覆盖债权的本金和利息。

同时,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以确定反担保物能够在不良情况下覆盖债务。

在反担保股东会议上,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将讨论和决定是否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

在讨论中,股东们将审查和分析融资担保公司所提供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债务人的还款能力等相关信息。

基于这些信息,股东们将投票决定是否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

在投票时,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

一般来说,股东们应本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进行投票。

如果反担保物能够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并具备一定的风险保障作用,股东们就应投赞成票。

然而,如果反担保物的价值存在严重缺陷或风险,投票者则应投反对票。

当投票结果达到一定的比例时,决议将生效。

通常情况下,决议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的绝对多数票才能正式通过。

在决议通过之后,融资担保公司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将发生变化,反担保物将成为债务人还款能力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2024年反担保实施细节协议

2024年反担保实施细节协议

2024年反担保实施细节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反担保1.2 反担保实施细节1.3 协议各方第二条反担保的范围2.1 担保对象2.2 担保额度2.3 担保期限第三条反担保物的提供3.1 反担保物的种类3.2 反担保物的价值3.3 反担保物的交付第四条反担保的生效与解除4.1 生效条件4.2 解除条件4.3 解除程序第五条反担保的监管5.1 监管机构5.2 监管职责5.3 监管费用第六条反担保的变更6.1 变更条件6.2 变更程序6.3 变更后的通知第七条反担保的违约处理7.1 违约情形7.2 违约责任7.3 违约处理程序第八条反担保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8.3 适用法律第九条反担保的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义务9.3 保密期限第十条反担保的强制执行10.1 强制执行的条件10.2 强制执行的程序10.3 强制执行的费用第十一条反担保的解除11.1 解除条件11.2 解除程序11.3 解除后的处理第十二条反担保的终止12.1 终止条件12.2 终止程序12.3 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三条反担保的权益转让13.1 权益转让的条件13.2 权益转让的程序13.3 权益转让的通知第十四条反担保的附则14.1 合同的生效14.2 合同的修改14.3 合同的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保障的一种方式,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债务的清偿。

1.2 反担保实施细节是指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反担保的具体操作流程、条件和要求等。

第二条反担保的范围2.1 担保对象是指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2.2 担保额度是指债务人应提供的反担保物的价值与债务金额的比例。

2.3 担保期限是指反担保的有效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三条反担保物的提供3.1 反担保物的种类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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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公司担保业务设定的反担保的有效管理,规范公司第一条反担保行为,提高第二还款来源防范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们共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系指本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第二条时,为保证本公司承担责任后债权不致悬空,应本公司的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管理,系指本公司通过对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反担保资产的评估、反担保物的登记、保险和公证、反担保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内容的全面、系统的管理,规范反担保行为,切实发挥担保防范反担保风险的作用,提高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

本公司接受债务人委托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时,均应第三条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特许批准的除外。

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担保行业所面临的现实环境,本公司第四条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为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商业化反担保方式。

公司根据担保行业的特点和担保企业的特点,针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多种担保方式在内的反担保组合方案,以强化反担保对债务人的威慑作用,保证本公司债权的现实。

公司设定反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企业有形资产的抵(质)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

对于反担保较弱的中小企业,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设定反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第五条(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三)市场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设定反担保物,以保证反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五)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守信履约。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担保业务,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六条第二章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第一节反担保保证反担保保证是指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约定,当被保证人不第七条能履行债务时,反担保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反担保保证人可分为两类,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第八条是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承担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应具备下列条第九条件:(一)持有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通过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低于70%);(四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五)所有者权益应大于固定资产净值;(六)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第十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民事违法或刑法记(一)录;(二)为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担保企业的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担保企业有利害关系且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

下列单位或组织不能作为反担保保证人:第十一条(一)国家各级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

)(三本公司对应反担保保证人进行如下审查;第十二条(一)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主题资格;审查保证人有无不良贷款、)拖欠利息以及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二等资信情况;(三)审查保证人的净资产、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等财务实力情况;审查保证人的技术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等经营情况;(四)审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五审查保证人履行的经济动机以及与被担保企业的关系;)六(审查保证人领导者的品德、素质及其经营业绩等。

(七)本公司要经审查认定的反担保保证人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约定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同一项目的分期贷款担保,本公司可与反担保保证人就单第十四条笔贷款担保分别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也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签订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

被担保企业申请贷款展期,必须向本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人第十五条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贷款银行同意展期后,本公司与反担保保证人签定补充协议。

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本公司履行第十六条保证责任并向贷款银行支付代偿金后,可以要求被担保企业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公司应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反担保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提起诉讼。

第二节反担保抵押反担保抵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第十七条将财产作为对本公司担保行为的反担保,当被担保企业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反担保抵押人必须是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第十八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反担保抵押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第十九条以下不动产可以抵押;第二十条(一)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二(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下列不动产不得抵押:第二十一条(一)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二) (已出租的住宅房屋;(三)在国家建设规划中拟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等公共福利(五)事业的房地产;(六)列为文明保护的古建筑;被依法查封、扣押后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七集体所有的土地。

)(八以房地产设定反担保抵押时,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下列房地第二十二条产权属(原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二明;(三)以中文合资、合作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该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四)用已出租的非住宅房地产时,须提交有租凭期限的《房屋租凭合同》及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回执;(五)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抵押房产的保险单等。

)(六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连同土地上定着物一起抵押。

第二十三条.如改变地上定着物,须征得本公司同意。

抵押人用抵押的房地产出租时,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且第二十四条其凭租期不得超过担保期限。

签定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后,对于符合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二十五条条件的房地产抵押物,本公司应于抵押人一起在国家有关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抵押人拥有合法所有权、具有一定流通性、能在市场变现第二十六条的动车可以设定抵押。

下列动产可以抵押:(一)通用机器设备及生产工具;交通运输工具;(二)库存商品及库存材料;(三)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人办理动产抵押,应提交下列文件和凭证:第二十七条(一)抵押动产所有权证书,如购置凭证、产权登记证书、受赠财产证明等;(二)抵押人对抵押动产具有使用权,应提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证书及同意抵押人抵押的书面证明;(三)确定抵押动产净值的凭证或评估报告;抵押动产的保险单;(四)企业权力机构同意设定抵押的书面证明;) (五有关抵押物存放和占管状况资料等。

(六)本公司要对抵押人提供的动产抵押物进行下列审查;第二十八条(一)抵押物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二((三)抵押物的流动性;抵押物的现值和变现价值(四)抵押物的品质和有效使用期限;(五)抵押物是否重复抵押等。

(六)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动产抵押物要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登记第二十九条期限不得短于债务保证期限。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以及保第三十条险单证等均应有本公司代为保管,本公司承担保管责任。

抵押期间,未经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不得有转让、出租或第三十一条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本公司同意抵押人以本公司认可的最低转让价转让抵押物,抵押人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以偿还本公司担保的债权;转让价款超过担保责权数额的部分除外。

抵押期间,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抵押物发生摧毁和灭失的,第三十二条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本公司,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抵押物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本公司指定的账户。

抵押物灭失后,本公司可应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除部分,要求反担保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

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请第三十三条求人民法院保护本公司的抵押权:(一)抵押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本公司要求抵押人停)(二止其行为抵押人不予理睬的;(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本公司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人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没有向本公司提前清偿其)四(所担保的债权的;(五)抵押人有故意阻碍本公司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

被担保企业到期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债务,本公司第三十四条代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应与抵押人协商处置抵押物,协商不成,可依法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公司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第三十五条(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清偿被担保企业所欠本公司的贷款本就、)利息、违约金和损害(二赔偿金等;(三)支付《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前款所列金额的,本公司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被担保企业追偿;清楚前款所列金额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被担保企业按期履行债务,《反担保抵押合同》终止,本公第三十六条司应及时将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有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

第三节反担保质押反担保质押是指被担保企业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第三十七条移交本公司占有,为本公司为其债务担保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企业到期不履行债务、由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或兑现权利凭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必须是依法对质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第三十八条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下列动产和权利不得质押:第三十九条.(一)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二)无法评估其价值、难以变现的权利;(三)权利的主管部门或所有权人不同意设定质押的权利。

(四)下列动产和权利可以质押:第四十条(一)动产1.易变现便于管理的通用设备;2.通用的交通运输工具;3.其他便于保管的财产。

(二)权利(益)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上市流通股票;3.专利权、专用权、专营权、独家代理权、承租权、收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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