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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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包括(3篇)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包括(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援助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免费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是指国家对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等给予的补贴。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包括内容。

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范围1. 律师补贴(1)案件类型: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离婚、赡养、抚养、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

(2)补贴标准:根据案件性质、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补贴发放: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将补贴发放至律师账户。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补贴(1)案件类型:与律师补贴相同,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

(2)补贴标准:参照律师补贴标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量、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

(3)补贴发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将补贴发放至其账户。

3. 法律援助机构补贴(1)案件类型: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2)补贴标准:根据案件性质、案件复杂程度、法律援助机构工作量等因素制定。

(3)补贴发放: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将补贴发放至法律援助机构账户。

4. 特殊情况补贴(1)案件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具有特殊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2)补贴标准:根据案件性质、案件复杂程度、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量等因素,制定高于一般案件的补贴标准。

(3)补贴发放:特殊情况补贴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至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账户。

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申请与审核1. 申请(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情况、案件结果等。

法律援助案件_补贴(3篇)

法律援助案件_补贴(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制度逐渐完善。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政策,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政策概述(一)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定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其实施的法律援助案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政策的目标1. 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确保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2. 激励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整体素质;3. 优化法律援助资源配置,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效果;4.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政策现状(一)补贴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覆盖了各类受援人群。

(二)补贴标准逐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以满足受援人的实际需求。

(三)补贴方式多样化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方式逐渐多样化,既有一次性补贴,也有按月、按案补贴等。

四、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一)补贴标准与实际需求存在差距尽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逐年提高,但与实际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部分受援人难以得到充分的经济支持。

(二)补贴发放不规范部分地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不规范,存在拖欠、克扣现象,影响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监管机制不健全,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风险,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

五、改进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政策的措施(一)提高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确保受援人得到充分的经济支持。

(二)规范补贴发放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管理,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司发通〔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现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2019年2月15日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指导地方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三、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可以分别制定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区分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直接费用。

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

法律援助常用文书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常用文书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常用文书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常用格式文书-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援申字[ ]第号申请人性别身份证号申请时间住所联系电话村(居)委会办公电话/民调主任电话: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对方当事人对方联系方式申请事项类别□诉讼事项□非诉讼事项□公证事项□司法鉴定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及理由申请人承诺:本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因此就上述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以上所填内容均为真实情况。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日期:备注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情况□职业收入(工资,含离退休金):元/月□种植、养殖、个体经营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元/月□其他收入:元/月□无收入每月平均收入元/人支出情况每月平均开支元/人申请人家庭主要财产状况房产处,价值元汽车辆,价值元存款元其他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姓名年龄关系职业收入申请人因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申请法律援助,特此证明。

出证单位(盖章):日期:说明:1、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由其供养的尚在求学的未成年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并由其供养的其他人员或未成年申请人的父母。

2、平均收入指在申请日前12个月的收入的平均值。

3、月基本开支包括房屋租金、日常生活费用、医疗费、教育费用等必要开支。

4、出证单位包括村(居)委会、乡镇(街办)、申请人单位等有权出具证明的单位。

法律援助审批表编号: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联系电话: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简介:二、审批情况初审意见:签名:日期:审批意见:签名:日期: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援决字[ ]第号:你于年月日向本单位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现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单位)办理。

(公章)日期:地址:联系电话:指派通知书()援指字[ ]第号:根据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一案的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你单位办理。

请你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安排人员承办该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作出指派3日内将指派情况告知本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方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永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双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指派的援助案件,根据办案成本需要,县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以下标准包干计付办案补贴:(一)永州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元。

(二)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

(三)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20162016—20162016元。

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四)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司法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第七条公证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按每件2016#一20162016元的标准计付补贴。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5]191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6日财行[200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

为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所需经费。

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支付办法

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支付办法

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支付办法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支付办法为了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律师能够积极参与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我县制定了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支付办法,具体规定如下:一、补贴对象本办法所指的补贴对象为符合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资格的律师。

二、补贴标准1.对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律师,根据实际办案情况,按照时限和工作量计算补贴金额;2.对于涉及高风险、复杂性较高的案件,根据案件特殊性,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3.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律师,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补贴范围1.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涉及的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支出,可以纳入补贴范围;2.在办案过程中,对于确需进行的其他必要支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申请与审核1.符合条件的律师可以向县司法局提交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县司法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金额;3.经审核通过后,县司法局将支付相应的办案补贴给律师。

五、支付方式1.律师补贴的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即县司法局将补贴金额直接支付给律师的个人账户;2.支付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六、监督与管理1.县司法局将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2.律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违规使用或挪用资金;3.对于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县司法局有权进行检查和审计。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本办法与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县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支付办法的具体规定,旨在为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合理的补贴标准和支付方式,确保他们能够积极参与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希望广大律师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推动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

八、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补贴的监督与管理,县司法局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法部财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现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2019年2月15日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指导地方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

三、根据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可以分别制定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

区分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务形式,根据服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因素确定直接费用。

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标准予以测算。

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经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予以安排。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

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其一定系数。

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申请书(3篇)

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申请书(3篇)

第1篇尊敬的法律援助中心:我,(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住址),因(案件简要描述)一事,特向贵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案件补助。

现将具体情况及申请理由阐述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件起因(案件起因简述)自(时间)以来,(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与我方(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因(案件涉及事项)产生纠纷,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二)案件经过自纠纷发生后,我方多次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寻求和解。

然而,对方态度强硬,拒绝接受我方的合理诉求。

无奈之下,我方于(时间)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三)案件现状目前,该案件已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已依法受理。

然而,由于我方经济条件有限,诉讼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均给我方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一)经济困难我方系(申请人职业或单位性质),家庭收入有限,无力承担诉讼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

此次案件涉及金额较大,若不申请法律援助,我方将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法律知识不足我方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有限,无法有效应对诉讼过程中的复杂情况。

申请法律援助,有助于我方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三)诉讼压力本案涉及利益重大,诉讼过程中压力巨大。

申请法律援助,有助于我方在心理和情感上得到支持,减轻诉讼压力。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必要性(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涉及(案件涉及事项),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

申请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我方系弱势群体,经济条件有限,申请法律援助,有助于保障我方合法权益,避免因经济困难而遭受不公待遇。

(三)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可以促进法律援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为更多有需要的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承诺(一)诚信申请我方承诺,申请法律援助过程中,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瞒、伪造事实。

(二)积极配合我方承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_建议(3篇)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_建议(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安排。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现提出以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建议。

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1. 补贴标准偏低。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普遍偏低,难以满足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成本和生活需求,导致部分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不高。

2. 补贴范围狭窄。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范围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对刑事案件、仲裁案件等领域的补贴力度不足,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开展。

3. 补贴发放不及时。

部分地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不及时,影响了法律援助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4. 补贴管理不规范。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管理存在不规范现象,如补贴资金使用不规范、补贴审核不严格等,导致补贴资金浪费和滥用。

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建议1. 提高补贴标准(1)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确保补贴标准能够覆盖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成本和生活需求。

(2)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差异化补贴,提高刑事案件、仲裁案件等领域的补贴力度。

2. 扩大补贴范围(1)将刑事案件、仲裁案件等纳入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范围,确保各类案件得到有效援助。

(2)针对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设立专项补贴,保障其合法权益。

3. 规范补贴发放(1)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预警机制,确保补贴发放及时、准确。

(2)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补贴申请,防止补贴资金浪费和滥用。

4. 完善补贴管理(1)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管理制度,明确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等。

(2)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 建立多元化资金来源(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资金充足。

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申请书(2篇)

法律援助案件补助申请书(2篇)

第1篇尊敬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我谨以此申请书,向您申请[具体案件名称]案件的法律援助补助。

我深知,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本案的详细描述及申请理由,恳请贵机构予以审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您的姓名]性别:[您的性别]年龄:[您的年龄]民族:[您的民族]住址:[您的住址]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二、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具体案件名称]2. 案件性质:[案件性质,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3. 案件简要情况:[在此简要描述案件背景、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1)案件背景:[简要介绍案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2)争议焦点:[明确指出案件中的争议点,如: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3)诉讼请求:[明确列出原告或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4. 案件进展情况:[在此描述案件目前的进展情况,如:是否已起诉、是否已进入审判阶段等]三、申请法律援助的理由1. 经济困难本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无力承担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人已尽力筹集资金,但仍无法满足诉讼需求。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本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2. 事实与法律依据(1)事实依据:[在此列举案件中的相关事实,如: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侵权行为等](2)法律依据:[在此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3. 申请法律援助的必要性(1)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本案涉及本人合法权益,若不申请法律援助,本人将面临诉讼风险,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申请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保护。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承诺1. 本人承诺,如获得法律援助,将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参与案件审理。

2. 本人承诺,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案件败诉,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浙司〔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司〔2015〕104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浙江省司法厅2015年11月9日浙江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一、为规范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公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公证法律援助,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公证证明服务。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

省、市公证协会按照公证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按照本办法实施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监督。

四、公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五、公民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或属于免予经济状况审查范围,所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六、公民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合法代理权限的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符合免审查条件的除外;(三)与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也可以向受理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14〕178号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14〕178号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14〕178号各市司法局:《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11月20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援助),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为法律援助案件中无力支付司法鉴定费用的受援人提供免费鉴定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施的司法鉴定援助活动。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援助工作。

省、市司法鉴定协会应当按照司法鉴定协会章程的规定,对依据本办法实施的司法鉴定援助进行业务监督。

第五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履行援助义务。

第六条申请司法鉴定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二)申请援助的鉴定事项属于下列类别:1.法医临床鉴定;2.法医病理鉴定;3.法医物证鉴定;4.法医毒物鉴定;5.法医精神病鉴定;6.医疗损害鉴定;7.文书鉴定;8.痕迹鉴定;9.微量鉴定;10.声像资料鉴定;11.根据需要由省司法厅确定纳入援助范围的其他司法鉴定类别。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加强经费绩效管理,保障社会困难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推进民生工程有效实施,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本地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专款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经费科目单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经费需要,统筹安排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与司法行政其他基层业务经费,不得用上级下达的法律援助资金抵顶本级预算安排。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值班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业务资料等费用。

(五)办理法律援助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中央、省级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奖代补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发放案件补贴、办案直接费用、值班律师补贴、代书补贴以及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等费用支出。

中央、省级政法专项经费中的法律援助资金办案经费支出,县级不低于60%。

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实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过程及案件卷宗材料综合评估,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入卷,与案件补贴挂钩。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包括办案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汽油费等办案成本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

第八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承办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每件补贴1000—1500元,其中优秀等次补贴1500元,良好等次补贴1200元,合格等次补贴1000元。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已经12月21日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洛央,电话(传真)*************。

青海省司法厅2017年12月29日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促进和规范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根据《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2014﹞5号)和《青海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青发改价格﹝2017﹞308号)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援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援助,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援助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初审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免交相关司法鉴定费用的援助活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执业人员。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积极承担司法鉴定援助义务,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青海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向承担援助的司法鉴定机构支付。

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过程中,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所发生的差旅费,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本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我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标准的调研

关于我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标准的调研
证 处 、基层 法 律服 务和 司法鉴 定等 法律服 务 人 员全 面开展 各 项 法律援 助 业务 ,法律 援 助 工
作取 得 了长足 的 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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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理 论 和现 实 依 据 ,2 0 1 2 年 以来 , 省 财 政 厅 政 法 处 和 省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相 关 人 员共 同 赴 太 原 、大 同 、临 汾 、 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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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掌握我省法律援助案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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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税2 0 1 3 年第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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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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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二审案件 除外 ) 自2 0 0 4年颁布一直 沿 用至今 ,已难 以适应 经济社 会发展 的现实需求 和 承办人 员实际 支付 的办 案成本费用 。

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补贴低(3篇)

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补贴低(3篇)

一、引言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

然而,近年来,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补贴低的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本文将从现状、影响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现状1. 补贴标准偏低我国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补贴标准普遍偏低,与实际工作量、律师费用及案件难度不成正比。

部分地区的补贴标准甚至低于市场律师收费标准,导致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

2. 补贴范围狭窄目前,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补贴范围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而对于一些涉及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金融证券等领域的案件,补贴力度相对较弱。

3. 补贴发放不及时部分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补贴发放不及时,影响了律师的工作积极性。

三、影响1. 影响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由于案件补贴低,律师在参与法律援助时,往往难以获得合理的报酬,导致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律师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

2. 影响案件办理质量案件补贴低,导致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可能无法投入足够的精力,影响案件办理质量。

3. 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公平性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补贴低,使得经济条件较好的当事人更容易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而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难以享受到应有的法律援助,加剧了社会不公。

1. 提高案件补贴标准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法律援助中心案件补贴标准,确保律师在参与法律援助时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激发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2. 优化补贴发放机制建立科学的案件补贴发放机制,确保补贴发放及时、透明,提高律师的工作满意度。

3. 扩大补贴范围针对涉及知识产权、国际贸易、金融证券等领域的案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鼓励律师参与这些领域的法律援助。

4. 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增加法律援助案件数量。

5. 建立法律援助互助机制鼓励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自愿组成法律援助团队,共同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减轻法律援助中心的压力。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交税(3篇)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交税(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得到了法律援助的帮助。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支持,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交税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就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交税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概述1.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定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是指政府对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补偿的一种政策支持。

2.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来源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3)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3.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用途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弥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合理费用;(2)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3)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交税的相关问题1. 是否需要交税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属于政府补贴性质,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具体税务处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 税务处理方式(1)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①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②补贴用途明确,用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③补贴对象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

(2)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如果不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则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3. 会计处理(1)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时,应将其计入“其他收入”科目,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收到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时,应将其计入“其他收入”科目,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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