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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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

2023年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订

(2023年12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8月30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建设、管道铺设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落实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并健全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8•【字号】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8日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23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无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无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无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无锡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无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针对该办法的目标、原则、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办法目标无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目标是规范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行为,减少事故发生率,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并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以推动无锡建筑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办法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将安全置于首要位置,从根本上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重视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3. 综合治理原则:将安全管理纳入整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中,形成全员参与、全方位覆盖的安全管理体系。

4. 持续改进原则: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安全责任和机构设置1. 建设单位负责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需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和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

3.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安全隐患。

4. 工人也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执行相关安全规定,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演练。

2. 风险评估和管控:在工程设计阶段,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风险。

3. 安全设施和装备:合理配置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安全防护用品、消防设施等,在工作现场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

4. 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工作操作规程,并指导和督促人员按照规程执行,避免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5. 安全巡查和检测:定期对工程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和设备设施的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0月31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页脚内容0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轨道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装备,页脚内容1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修正版)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二)群防群治制度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2.企业自身检查3.定期检查4.不定期检查(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追究的对象(1)建设单位(2)设计单位(3)施工单位(4)监理单位2.处理方式(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不得明示或暗示(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七)法律责任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1)给予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2.其它(1)情况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2)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安全设计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进行设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中的主要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等重要工程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综合评价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出具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公路、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各类工程。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制度)无锡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无锡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无锡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5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1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18日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8年12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建设、管道铺设、河岸整治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具体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不设区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不设区的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其他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于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广先进技术,推进科学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安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进行安全制度培训,并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进行安全设计,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八条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对于高风险、特殊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预案。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购买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险,并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检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法律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copy不是法律。

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属于规百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在实施过程中与法律的效力一致,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把行政法规度、司法解释同法律一样列为法律依据。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以下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内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容工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是哪年修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计8章71条。

至目前为止,该条例没有进行修订。

(4)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扩展资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法治保障。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所属的各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行业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收集整理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发布安全事故警示和预防措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负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建设工程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明确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施工结束后的安全整改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的自查自纠,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队伍的组成和任务分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条例规定了各类单位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同时,条例明确了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除此之外,《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矿山、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具体管理要求和措施。

例如,对于有特殊危险性的建筑工程项目,要求相关单位必须进行专项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

同时,条例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对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促进全社会安全生产监督体制的建立,提高社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希望全市各界人士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1]183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5【实施日期】2011.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18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无锡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规范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无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

规定如下:一、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发包、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业务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承诺书格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内容包括:自觉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交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如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及有关建筑市场限入等处理。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未作承诺擅自承接工程业务的,作诚信缺失和不良行为记录,不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及附属设施工程(含政府投资工程)一律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是无锡市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为建设安全无锡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安全生产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对于现代城市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展开深入探讨。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是对无锡市国家安全战略和发展战略的一次深入落实。

无锡市是中国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拥有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口,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安全生产不仅关乎企业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无锡市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放在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位置,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和梳理。

条例明确了无锡市政府的职责和权力,给出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个人要提高安全意识,严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为无锡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事故的分类和处理程序,规范了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一旦发生事故,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这为无锡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推动了无锡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无锡市政府加大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倡导全民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了市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企事业单位也纷纷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了防范意识,提高了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无锡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然而,无锡市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安全生产意识还不够普及。

虽然无锡市政府加大了宣传力度,但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够强烈。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9.01.17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9年1月1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无锡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分省人大代表、专家的意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2月30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减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无锡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设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正文:----------------------------------------------------------------------------------------------------------------------------------------------------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9日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房屋装修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对生产经营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的消防、防雷、抗震、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房屋安全排查、涉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应急抢险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实行数据共享、智慧监管,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九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推进建设工程高品质建设。

第十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行业秩序,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的活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质量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按照各自责任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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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8年12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道路建设、管道铺设、河岸整治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的具体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不设区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不设区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不设区的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广先进技术,推进科学管理。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均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表;(二)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合同备案表;(三)工程施工合同;(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五)施工单位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人员安全资格任职证书;(六)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备案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第八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在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建设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建设工程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管网情况,提出保护措施,并经管线产权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建设单位在实施建(构)筑物拆除前,应当负责拆除区域内各类管线的切断与移位,并经管线产权单位确认。

前两款涉及的相关事项需要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国家、省的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定的费率,确定工程作业环境、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并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因设计变更所增加或者减少的安全措施费用,在符合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认可,审计机构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应当予以确认。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并提出相应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者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还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安全技术问题。

建设工程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审查同意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

国家规定施工现场的机械、设施应当办理安全验收手续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其验收手续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做好有关安全工作内容的监理日志记录,定期巡视检查施工作业安全情况,发现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等的出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材料,建立使用、维护和报废制度,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出租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首次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备案并取得统一编号。

第十九条对建筑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单位应当按照评价项目进行审核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对建筑机械设备、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装验收的单位应当按照检验检测、安装验收项目逐项验收,不得缺项,并对提供的报告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具体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施工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和相应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单位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工种有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免费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品)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和文明施工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作:(一)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基坑边沿、窨井口等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二)设置封闭、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在主出入口设专职门卫人员、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三)在主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平面布置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重大危险源告知、应急预案措施等公示牌;(四)临时设施的选址应当满足安全、消防、卫生、通风等要求,施工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五)保持排水系统畅通,控制扬尘、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施工照明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六)材料、设备堆放安全有序,落地脚手架底部、模板支撑底部地面作硬化处理;(七)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暂时停止施工的,做好现场防护;(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技术总负责人批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提出的保护措施和勘测资料,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方案,并精心组织施工。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将其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按照方案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塔式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施安装验收合格三十日之内,应当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告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建立与落实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在现场进行公示,并做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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