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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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饮水的质量标准》(CJ94-2005)

《净化饮水的质量标准》(CJ94-2005)

《净化饮水的质量标准》(CJ94-2005)净化饮水的质量标准 (CJ94-2005)1. 引言净化饮水的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公众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和健康,有效防止水源污染和水质问题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本标准规定了净化饮水的质量要求和监测方法,以确保饮用水的卫生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农村饮水和其他供水单位,对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水处理、供水设施和水质监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 水源要求3.1 水源保护水源应远离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周边环境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确保水源的纯净性和安全性。

3.2 水源水质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无色、无味、无异味- 含铁量低于0.3mg/L- 含锰量低于0.1mg/L- 含硫酸盐低于250mg/L- 含氨氮低于0.5mg/L- 含硝酸盐低于10mg/L- 含亚硝酸盐低于0.1mg/L4. 水质要求4.1 外观和感官指标饮用水的外观和感官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无悬浮物和沉淀物- 无杂质和浑浊物- 无色、无臭、无异味4.2 化学指标饮用水的化学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pH值在6.5-8.5之间- 总硬度低于450mg/L- 高锰酸盐指数低于1.0mg/L- 氟化物低于1.0mg/L- 重金属含量符合相关标准4.3 微生物指标饮用水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嗜热菌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杆菌不得检出5. 水处理要求供水单位应采取适当的水处理工艺,确保饮用水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水处理过程中应注意消毒、沉淀、过滤等处理步骤,以去除水中的悬浮物、杂质和微生物。

6. 供水设施要求供水设施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确保供水过程中不会对水质造成二次污染。

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7. 水质监测要求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对饮用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

监测内容包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感官指标等。

监测结果应记录并报送相关部门。

《饮水水质的净化要求》(CJ94-2005)

《饮水水质的净化要求》(CJ94-2005)

《饮水水质的净化要求》(CJ94-2005)
饮水水质的净化要求 (CJ94-2005)
该文档是关于饮用水质量净化要求的标准,以下是净化要求的主要内容:
1. 水源保护要求:
- 饮用水源应远离污染源,以确保水质的安全性。

- 饮用水源周围的污染源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以防止对水质造成污染。

2. 水质要求:
- 饮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其中包括对有害物质的限制和指标要求。

- 饮用水中的微生物污染物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确保水源的卫生安全性。

- 对于饮用水中的颜色、气味、味道等感官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 净化设施要求:
- 饮用水净化设施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
常运行和水质的稳定。

- 净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包括设
备选型、工艺流程和卫生条件等方面。

4. 监测要求:
- 饮用水净化设施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确保净化效果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

- 监测项目包括对水质指标、微生物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监测。

以上是《饮水水质的净化要求》(CJ94-2005)的主要内容,该标
准旨在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净化要求涵盖了水源保护、水质
要求、净化设施要求和监测要求四个方面,对于饮用水净化工程的
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饮水水质净化标准》(CJ94-2005)

《饮水水质净化标准》(CJ94-2005)

《饮水水质净化标准》(CJ94-2005)饮水水质净化标准 (CJ94-2005)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供水水质、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及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质要求、水质监测和保证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供水企业、农村集中式供水企业和饮用天然矿泉水企业。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对于本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2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GB/T 5750.3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水质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分析方法-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水质的微生物学分析方法- GB/T 5750.5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水质的放射性分析方法- GB/T 5750.6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水质的有机物指标分析方法- 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水质的无机物指标分析方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城市供水: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用水,包括集中式供水和分布式供水。

- 农村集中式供水:指在农村地区通过集中式供水系统供应给居民的生活饮用水。

- 饮用天然矿泉水:指天然地下水或者山泉水,其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以直接饮用。

4. 水质要求4.1 城市供水水质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具体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

- 毒理指标:铅、镉、汞、砷、氰化物、铬(六价)、氟化物、硝酸盐、氯仿等。

- 感官性状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

- 一般化学指标:pH、总硬度、铝、铁、锰、硫酸盐、氯化物、碳酸盐等。

4.2 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具体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

- 毒理指标:铅、镉、汞、砷、氰化物、铬(六价)、氟化物、硝酸盐、氯仿等。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 J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 J94-2005)?前言本标准是对CJ94-1999 的修订,在修订中主要引用并参考了CJ/T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法等国家标准。

本标准代替CJ94-1999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与CJ94-1999 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1.浑浊度有1NTU 改成。

2.硬度(以碳酸钙计)改为总硬度(以CaCO3 计)。

3.高锰酸钾消耗量(COD Mn,以氧计)改成耗氧量(COD Mn,以O2 计)。

4.取消总有机碳(TOC)。

5.硝酸盐(以氮计)改为“硝酸盐氨(以N 计)”。

6.取消氰化物、滴滴涕(DDT)、六六六、苯并(a)芘。

7.镉从L 改成L。

8.银,改成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

9.增加亚氯酸盐、氯酸盐项目。

10.增加溴酸盐、甲醛项目。

11.将总大肠菌群与粪大肠菌群改为“每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

12.将游离氯改为余氯,限制“≥L”改成“≥L(管网末梢水)”。

13.增加了对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残余浓度的测定(如余臭氧、二氧化氯),而且推荐了关于水中溶解臭氧的检测方法。

14.取消放射性指标。

15.明确了溴酸盐和氯酸盐的测定方法。

16.本次修订,限值计量统一采用mg/L。

本标准中3 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发布之时,原CJ94-1999 引用净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设计研究院、深圳市水务集团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上海管道纯净水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占生、傅文华、李海波、丁新建、刘文君、鄂学礼、赵锂、罗敏、杨澎、朱跃云。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净水的水质标准。

《饮用净化饮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净化饮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净化饮水水质标准》(CJ94-2005)饮用净化饮水水质标准 (CJ94-2005)本文档旨在介绍《饮用净化饮水水质标准》(CJ94-2005)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以便帮助读者了解该标准的要求和指导。

背景《饮用净化饮水水质标准》(CJ94-2005)是中国制定的用于保护公众饮用水安全的标准。

该标准涵盖了水源、水处理、输配水、用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主要内容该标准将水质分为多个指标,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工业供水水质等。

以下是一些主要指标的标准要求:1. 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2. 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不得超过规定限值;3. 铅、汞、镉、砷等重金属含量:不得超过规定限值;4. 水浑浊度:不得超过规定限值;5. pH值、溶解氧、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等其它指标的要求。

此外,该标准还包含了检测方法和采样方法。

标准适用范围《饮用净化饮水水质标准》(CJ94-2005)适用于供应给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城市集中供水、农村集中供水和小饮水设施等的饮用水。

评价与建议该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公众饮用水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饮用水的水质可能受到季节、气候和地理条件的影响,需要进行定期监测和调整。

在实际应用中,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水源保护、水处理和输配水工作,并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以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参考资料1. 《饮用净化饮水水质标准》(CJ94-2005)2. 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这份文档提供了针对《饮用净化饮水水质标准》(CJ94-2005)的简要介绍和概述,可供参考和了解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具体细节和详细要求请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细菌总数
50cfu/mL
总大肠菌群
0 cfu/l00mL
粪大肠菌群
0 cfu/100mL
余氯
≥0.01mg/L(管网末梢水)
臭氧(采用O3消毒时测定)
≥0.01mg/L(管网末梢水)
二氧化氯(采用ClO2消毒时测定)
≥0.01mg/L(管网末梢水)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20mg/L
硫酸盐
100mg/L
氯化物
100mg/L
溶解性总固体
500mg/L
耗氧量(CODMn,以O2氧计)
2mg/L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1.0mg/L
硝酸盐氮(以N计)
10mg/L

0.01mg/L

0.01mg/L

0.001mg/L

0.003mg/L
铬(六价)
0.05mg/L

0.01mg/L
银(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
0.05mg/L
氯仿
0.03mg/L
四氯化碳
0.002mg/L
亚硝酸盐(采用CΒιβλιοθήκη O2消毒时测定)0.70mg/L
氯酸盐(采用ClO2消毒时测定)
0.70mg/L
溴酸盐(采用O3消毒时测定)
0.01mg/L
甲醛(采用O3消毒时测定)
0.90mg/L
细菌学指标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表6-2
项目
限值
感官性状指标
色度
5度
混浊度
0.5NUT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一般化学指标
pH
6.0~8.5
总硬度(以碳酸钙汁)

《饮用清洁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清洁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清洁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清洁水水质标准 (CJ94-2005)
该文档旨在规定饮用清洁水的水质标准,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CJ94-2005中的重要要求和指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饮水设施、供水单位和有关饮用水监管部门,以及饮用水质量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2. 水质指标
2.1. 外观
饮用清洁水应该无色、透明,不得有悬浮物、沉淀物或异物。

2.2. 气味和口感
饮用清洁水应该无异味,不得有难闻的臭味。

2.3. 化学指标
2.3.1. 总大肠菌群
饮用清洁水每100毫升不得检出大肠菌群。

2.3.2. 总氮
饮用清洁水中的总氮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4. 微生物指标
2.4.1. 可数菌落总数
饮用清洁水中的可数菌落总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4.2. 大肠杆菌群
饮用清洁水中不得检出大肠杆菌群。

3. 检测方法
为确保水质指标的准确测定,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适用于饮
用清洁水的检测方法。

4. 监督与管理
供水单位和饮用水质量管理相关单位应定期对供水设施和饮用
水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5. 处理与纠正措施
如果发现饮用水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供水单位应采取相应的
处理和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以上是《饮用清洁水水质标准》(CJ94-2005)的重要内容和指导。

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保障民众饮用水的质量,维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附注:此文档参考了《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关于饮用水质量要求的部分内容。

《饮水质量净化规范》(CJ94-2005)

《饮水质量净化规范》(CJ94-2005)

《饮水质量净化规范》(CJ94-2005)饮水质量净化规范 (CJ94-2005)简介饮水质量净化规范(CJ94-2005)是中国国家标准,旨在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该规范规定了饮用水的质量要求、监测方法和净化处理标准,以保护公众的健康。

饮用水质量要求根据饮水质量净化规范,饮用水应满足以下要求:1. 外观要清澈透明,无异味、异色和悬浮物。

2. pH值应在6.5-8.5之间,接近中性。

3. 总溶解固体(TDS)浓度应小于1000mg/L。

4. 含氯离子(Cl-)浓度应小于250mg/L。

5. 含铅(Pb)浓度应小于0.01mg/L,含砷(As)浓度应小于0.05mg/L。

监测方法饮用水的监测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和设备,以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监测要包括以下项目:1. 外观指标:通过目测和比色法进行检查。

2. pH值:使用酸碱滴定法或电极测定法进行测量。

3. 总溶解固体(TDS):使用电导率测定法进行测量。

4. 含氯离子(Cl-):使用离子色谱法进行测量。

5. 含铅(Pb)和含砷(As):使用原子吸收光谱法进行测量。

净化处理标准如果饮用水不符合要求,应采取适当的净化处理方法来提高水质。

常用的净化处理方法包括:1. 混凝:通过添加凝聚剂使悬浮物凝聚成大颗粒,便于过滤。

2. 活性炭吸附:使用活性炭吸附有机物质和有害物质。

3. 反渗透:通过半透膜过滤技术去除溶解性固体和溶解性有机物质。

4. 紫外线消毒:使用紫外线照射杀灭细菌和病毒。

5. 氯消毒:添加适量的氯化物杀灭细菌和病毒。

结论饮水质量净化规范(CJ94-2005)提供了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的指导。

依据该规范的要求,饮用水应满足一系列质量要求,并通过适当的监测方法和净化处理来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这将有助于维护公众健康和预防水源污染。

《纯净饮用水的标准》(CJ94-2005)

《纯净饮用水的标准》(CJ94-2005)

《纯净饮用水的标准》(CJ94-2005)纯净饮用水的标准 (CJ94-2005)本文档旨在介绍《纯净饮用水的标准》(CJ94-2005)的要点,以下是主要内容:1. 引言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纯净饮用水。

其目的是确保纯净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公众健康。

2. 定义本标准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包括纯净水、纯净饮用水等,对这些术语做了明确的定义。

3. 质量指标本标准规定了纯净饮用水的质量指标,包括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

其中物理指标包括外观、气味、味道等;化学指标包括重金属、有机物等;微生物指标包括大肠菌群等。

4. 包装和标志本标准规定了纯净饮用水的包装和标志要求,包括包装的材质和尺寸、标志的内容和位置等。

5. 生产和销售本标准对纯净饮用水的生产和销售提出了要求,包括生产设施的卫生条件、生产过程的控制措施、销售环节的管理要求等。

6. 检测方法本标准列出了纯净饮用水的检测方法,包括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的检测方法。

对于每种指标,都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7. 抽检和监督检验本标准规定了纯净饮用水的抽检和监督检验要求,包括抽检频次、抽检样品的数量、监督检验的程序等。

8. 复检和处理本标准对纯净饮用水的复检和处理提出了要求,包括复检程序、复检结果的处理等。

9. 备案和监督管理本标准规定了纯净饮用水的备案和监督管理要求,包括备案程序、监督管理措施等。

10. 强制性条款本标准明确了对违反本标准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11. 附则本标准还包括了一些附则内容,如参考标准、术语解释等。

以上是《纯净饮用水的标准》(CJ94-2005)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请参阅原始文档。

《饮用清洁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清洁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清洁水水质标准》(CJ94-2005)饮用清洁水水质标准(CJ94-2005)该标准适用于城镇供水、给予有效水处理的农村供水及其它饮用水供应,作为监督检验饮用水卫生的依据。

以下是该标准所包含的指标及其相关要求:一、综合指标- 外观:无色、无味、无异味,透明度不低于5cm。

- pH值:6.5~8.5。

- 氧化还原性:不低于-150mv。

- 电导率(20℃):不大于1000μS/cm。

- 溶解性无机物总量:不超过450mg/L。

- 氯化物(以Cl计):不超过300mg/L。

- 氟化物(以F计):不超过1.0mg/L。

- 社会总用水量:不超过2.0mg/L。

- 氮(以N计):不超过15mg/L。

- 氨氮(以NH3计):不超过0.5mg/L。

二、有害物质指标- 铅(以Pb计):不超过0.01mg/L。

- 汞(以Hg计):不超过0.001mg/L。

- 砷(以As计):不超过0.05mg/L。

- 镉(以Cd计):不超过0.005mg/L。

- 铬(以Cr对数值呈3价状态计):不超过0.05mg/L。

- 六价铬(以Cr含量计):不超过0.05mg/L。

- 氰化物(以Cn计):不超过0.05mg/L。

- 挥发性酚类(以Ph计):不超过2.0mg/L。

- 六六六:不超过0.005mg/L。

- 滴滴涕:不超过0.0001mg/L。

- 氯甲烷:不超过0.0002mg/L。

- 二氯甲烷:不超过0.0002mg/L。

- 苯并(a)芘:不超过0.mg/L。

- 氯化烃:不超过0.002mg/L。

若有超标情况,则应根据超标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以保障饮水安全。

同时,建议进行定期的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标准。

《饮用水的净化标准》(CJ94-2005)

《饮用水的净化标准》(CJ94-2005)

《饮用水的净化标准》(CJ94-2005)
简介
《饮用水的净化标准》(CJ94-2005) 是中国卫生部于2005年发布的国家标准,旨在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该标准规定了饮用水的质量要求、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

主要内容
1. 饮用水的分类
根据水源的不同,饮用水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两类。

标准对于这两类水源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质量要求和监测方法。

2. 饮用水的质量要求
标准对饮用水的质量要求包括了多项指标,如色度、浑浊度、氨氮、总大肠菌群、重金属含量等。

具体的指标要求在标准中有详细列出。

3. 饮用水的监测方法
为了确保饮用水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规定了一系列的监测方法。

这些方法包括了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监测方法的正确应用可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 饮用水的评价标准
标准还规定了对饮用水质量进行评价的标准。

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了对各项指标的限值要求和评价结果的判定规则,以便对水质进行准确的评价和分类。

结论
《饮用水的净化标准》(CJ94-2005) 是中国卫生部发布的重要国家标准,对于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遵循该标准,可以确保饮用水的质量符合要求,保障人们的健康。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 J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前言本标准是对CJ94-1999 的修订,在修订中主要引用并参考了CJ/T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法等国家标准。

本标准代替CJ94-1999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与CJ94-1999 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1.浑浊度有1NTU 改成。

2.硬度(以碳酸钙计)改为总硬度(以CaCO3 计)。

3.高锰酸钾消耗量(COD Mn,以氧计)改成耗氧量(COD Mn,以O2 计)。

4.取消总有机碳(TOC)。

5.硝酸盐(以氮计)改为“硝酸盐氨(以N 计)”。

6.取消氰化物、滴滴涕(DDT)、六六六、苯并(a)芘。

7.镉从L 改成L。

8.银,改成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

9.增加亚氯酸盐、氯酸盐项目。

10.增加溴酸盐、甲醛项目。

11.将总大肠菌群与粪大肠菌群改为“每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

12.将游离氯改为余氯,限制“≥L”改成“≥L(管网末梢水)”。

13.增加了对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残余浓度的测定(如余臭氧、二氧化氯),而且推荐了关于水中溶解臭氧的检测方法。

14.取消放射性指标。

15.明确了溴酸盐和氯酸盐的测定方法。

16.本次修订,限值计量统一采用mg/L。

本标准中3 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发布之时,原CJ94-1999 引用净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设计研究院、深圳市水务集团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上海管道纯净水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占生、傅文华、李海波、丁新建、刘文君、鄂学礼、赵锂、罗敏、杨澎、朱跃云。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净水的水质标准。

《饮用净化饮用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净化饮用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净化饮用水水质标准》(CJ94-2005)饮用净化饮用水水质标准(CJ94-2005)本文档旨在介绍《饮用净化饮用水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的关键内容。

标准制定的目的是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以保障公众健康。

1. 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公共供水系统、集中式供水设施和非商业的饮用水供应。

2. 水质指标- 2.1 总大肠菌群- 2.2 可溶性钠- 2.3 pH值- 2.4 氨氮- 2.5 有机污染物- 2.6 铅- 2.7 钡- 2.8 氟化物- 2.9 铜- 2.10 锌- 2.11 铬- 2.12 氯化物- 2.13 致病性微生物3. 水质标准根据标准,上述水质指标的限制值和检测方法都有详细规定。

本文档不再一一列举,详细的内容请参考《饮用净化饮用水水质标准》(CJ94-2005)文件。

4. 饮用水卫生保护与监测标准还规定了对饮用水卫生保护和监测的要求。

例如,公共供水系统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此外,还有相关的卫生保护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5. 标准的执行和监督标准的执行应由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饮用水符合标准要求。

违反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6. 其他规定标准还包含了一些其他规定,如标准的解释和强制性要求。

请注意,本文档对标准的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详细的要求和规定请参考原始的《饮用净化饮用水水质标准》(CJ94-2005)文件。

本文档的目的是为读者了解标准的基本内容,不作为官方解释或替代文件。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净化饮用水的质量要求》(CJ94-2005)

《净化饮用水的质量要求》(CJ94-2005)

《净化饮用水的质量要求》(CJ94-2005)净化饮用水的质量要求 (CJ94-2005)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饮用水净化设备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饮用水净化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要求,包括设备的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工艺流程等。

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可靠性和高效性的要求,确保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饮用水。

2. 饮用水净化产品的要求:该标准规定了饮用水净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求,包括材料的选择和使用、产品的结构和性能要求等。

产品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不得对水质造成二次污染,同时要提供有效的净化效果。

3. 饮用水质量要求:该标准规定了饮用水的各项指标和质量要求,包括对水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微生物指标等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要求。

这些指标和要求旨在保障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确保人体健康。

4. 检测方法和评价标准:该标准提供了饮用水质量检测的方法和评价标准,包括对各项指标的检测方法、检测结果的评价标准等。

这些方法和标准的正确应用,能够确保对饮用水质量的准确评估。

5. 质量控制和监督要求:该标准对饮用水净化设备和饮用水净化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提出了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等。

这些要求能够有效提高产品质量,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性。

《净化饮用水的质量要求》(CJ94-2005)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饮用水的质量安全、促进公众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

各生产和销售饮用水净化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该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并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确保提供安全可靠的饮用水产品。

以上为《净化饮用水的质量要求》(CJ94-2005)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旨在提供对该标准的简要介绍。

详细内容请参阅原始标准文档。

《饮用过滤饮用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过滤饮用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过滤饮用水水质标准》(CJ94-2005)饮用过滤饮用水水质标准 (CJ94-2005)本文档旨在介绍中国国家标准饮用过滤饮用水水质标准 (CJ94-2005)。

该标准制定了对饮用过滤饮用水水质的要求,旨在保障人们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

1. 引言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其水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饮用过滤饮用水是通过过滤处理的自来水供应系统,为人们提供安全可靠的饮用水。

为了确保饮用过滤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健康要求,制定了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通过过滤处理的自来水供应系统提供的饮用过滤饮用水。

它涵盖了饮用过滤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处理工艺、水质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3. 主要内容3.1 水源水质要求饮用过滤饮用水的水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水源应无污染,不含有害物质;- 水源需经适当处理,去除悬浮物、胶体物、溶解物等;- 水源中应符合有关微生物数量和水质指标的要求。

3.2 处理工艺要求饮用过滤饮用水的处理工艺应符合以下要求:- 过滤工艺应能有效去除水中的悬浮物、胶体物、溶解物、微生物等;- 过滤器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处理工艺应经过稳定运行和维护,确保过滤效果稳定和可靠。

3.3 水质要求饮用过滤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外观要求:应无色、无浊、无异味、无杂质;- 饮用性要求:应符合相关健康卫生标准的要求,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有关微生物数量的要求;- 化学指标:应符合有关化学物质含量的要求。

4. 结论本文档是中国国家标准饮用过滤饮用水水质标准 (CJ94-2005)的简要介绍。

该标准旨在确保饮用过滤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健康标准,为人们提供安全可靠的饮用水。

详情请参考具体的标准文件。

cj 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 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发布的一部关于饮用水质量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饮用水的基本要求、水源选择、水处理工艺、水质检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1. 基本要求《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对饮用水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感官要求:饮用水应无色、无味、无臭,不得有异物。

(2)化学指标要求:饮用水中的化学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如重金属、有害物质等。

(3)微生物指标要求:饮用水中的微生物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如大肠杆菌群、细菌总数等。

(4)放射性指标要求:饮用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如总α、总β放射性等。

2. 水源选择《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对水源的选择提出了以下要求:(1)水源应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如水源地应远离污染源,水质稳定。

(2)水源应具有一定的水量和水质保证,以满足饮用水的需求。

(3)水源应经过科学合理的调查和评价,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行性。

3. 水处理工艺《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对水处理工艺提出了以下要求:(1)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源的特点和水质状况进行选择,确保处理效果。

(2)水处理工艺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水处理效率和水质稳定性。

(3)水处理工艺应具有较好的经济性和环保性,降低运行成本和环境影响。

4. 水质检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对水质检验提出了以下要求:(1)水质检验应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和设备,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水质检验应定期进行,对饮用水的感官、化学、微生物和放射性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测。

(3)水质检验结果应作为饮用水安全和卫生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的饮用水进行处理和整改。

总之,《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为保障我国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水源选择、水处理工艺设计和水质检验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关于饮用水净化的质量标准》(CJ94-2005)

《关于饮用水净化的质量标准》(CJ94-2005)

《关于饮用水净化的质量标准》(CJ94-2005)关于饮用水净化的质量标准 (CJ94-2005)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中国国家标准CJ94-2005《饮用水净化器的质量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饮用水净化器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旨在保障饮用水的质量和人民的健康。

适用范围CJ94-2005适用于各类饮用水净化器的设计、制造和销售。

饮用水净化器包括直接饮用水净化器和非直接饮用水净化器两大类。

直接饮用水净化器直接饮用水净化器是指直接供应给人们饮用的净化器,其性能要求更为严格。

该类净化器应符合以下指标:- 滤芯过滤效率不低于规定的要求。

- 去除水中有害物质的效果达到标准。

- 取水时不产生二次污染。

非直接饮用水净化器非直接饮用水净化器是指供给人们饮用以外用途的净化器,如煮饭用水、洗菜用水等。

该类净化器应符合以下指标:- 滤芯过滤效率满足规定的要求。

- 去除水中有害物质的效果达到标准。

- 不影响水质的可接受物质。

技术要求CJ94-2005对饮用水净化器的技术要求包括以下方面:结构和材料- 净化器的结构应合理,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 滤芯应采用符合规定的材料,具有良好的过滤效果。

过滤效率- 净化器的过滤效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确保去除水中的悬浮物、胶体、微生物等有害物质。

过滤性能持久性- 净化器的过滤性能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应保持稳定,不得出现明显下降。

清洗和消毒- 净化器应具备方便清洗和消毒的设计,以保证净化器的卫生性能。

性能指标CJ94-2005对饮用水净化器的性能指标包括以下方面:滤芯过滤效率- 不同类型的滤芯应具有不同的过滤效率要求,以确保去除水中的不同有害物质。

滤芯使用寿命- 滤芯的使用寿命应符合规定,以保证净化器的长期使用效果。

净化水流速- 净化器的净化水流速应满足规定,以确保正常使用时的供水需求。

净化水质量- 净化器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的标准,确保供水的安全与卫生。

结论CJ94-2005《饮用水净化器的质量标准》规定了饮用水净化器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旨在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和人民的健康。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演示教学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演示教学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 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前言本标准是对CJ94-1999 的修订,在修订中主要引用并参考了CJ/T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法等国家标准。

本标准代替CJ94-1999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与CJ94-1999 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1.浑浊度有1NTU 改成0.5NTU。

2.硬度(以碳酸钙计)改为总硬度(以CaCO3 计)。

3.高锰酸钾消耗量(COD Mn,以氧计)改成耗氧量(COD Mn,以O2 计)。

4.取消总有机碳(TOC)。

5.硝酸盐(以氮计)改为“硝酸盐氨(以N 计)”。

6.取消氰化物、滴滴涕(DDT)、六六六、苯并(a)芘。

7.镉从0.010mg/L 改成0.003mg/L。

8.银,改成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

9.增加亚氯酸盐、氯酸盐项目。

10.增加溴酸盐、甲醛项目。

11.将总大肠菌群与粪大肠菌群改为“每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

12.将游离氯改为余氯,限制“≥0.05mg/L”改成“≥0.01mg/L(管网末梢水)”。

13.增加了对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残余浓度的测定(如余臭氧、二氧化氯),而且推荐了关于水中溶解臭氧的检测方法。

14.取消放射性指标。

15.明确了溴酸盐和氯酸盐的测定方法。

16.本次修订,限值计量统一采用mg/L。

本标准中3 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发布之时,原CJ94-1999 引用净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设计研究院、深圳市水务集团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上海管道纯净水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占生、傅文华、李海波、丁新建、刘文君、鄂学礼、赵锂、罗敏、杨澎、朱跃云。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净水的水质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前言本标准是对CJ94-1999 的修订,在修订中主要引用并参考了CJ/T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B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法等国家标准。

本标准代替CJ94-1999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与CJ94-1999 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1.浑浊度有1NTU 改成0.5NTU。

2.硬度(以碳酸钙计)改为总硬度(以CaCO3 计)。

3.高锰酸钾消耗量(COD Mn,以氧计)改成耗氧量(COD Mn,以O2 计)。

4.取消总有机碳(TOC)。

5.硝酸盐(以氮计)改为“硝酸盐氨(以N 计)”。

6.取消氰化物、滴滴涕(DDT)、六六六、苯并(a)芘。

7.镉从0.010mg/L 改成0.003mg/L。

8.银,改成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

9.增加亚氯酸盐、氯酸盐项目。

10.增加溴酸盐、甲醛项目。

11.将总大肠菌群与粪大肠菌群改为“每100ml 水样中不得检出”。

12.将游离氯改为余氯,限制“≥0.05mg/L”改成“≥0.01mg/L(管网末梢水)”。

13.增加了对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残余浓度的测定(如余臭氧、二氧化氯),而且推荐了关于水中溶解臭氧的检测方法。

14.取消放射性指标。

15.明确了溴酸盐和氯酸盐的测定方法。

16.本次修订,限值计量统一采用mg/L。

本标准中3 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发布之时,原CJ94-1999 引用净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设计研究院、深圳市水务集团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上海管道纯净水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占生、傅文华、李海波、丁新建、刘文君、鄂学礼、赵锂、罗敏、杨澎、朱跃云。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净水的水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已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自来水或水源水为原水,经在净化后可供给用户直接饮用的管道直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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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
前言
本标准是对CJ94-1999的修订,在修订中主要引用并参考了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
质标准、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法等国家标准。

本标准代替CJ94-199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与CJ94-1999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1. 浑浊度有1NTU改成0.5NTUL
2. 硬度(以碳酸钙计)改为总硬度(以CaCO计)。

3. 高锰酸钾消耗量(COD n,以氧计)改成耗氧量(CODn,以02计)。

4. 取消总有机碳(TOC o
5. 硝酸盐(以氮计)改为“硝酸盐氨(以N计)”。

6. 取消氰化物、滴滴涕(DDT、六六六、苯并(a)芘。

7. 镉从0.010mg/L 改成0.003mg/L。

8. 银,改成采用载银活性炭时测定。

9. 增加亚氯酸盐、氯酸盐项目。

10. 增加溴酸盐、甲醛项目。

11. 将总大肠菌群与粪大肠菌群改为“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12. 将游离氯改为余氯,限制0.05mg/L”改成0.01mg/L (管网末梢水)”。

13. 增加了对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残余浓度的测定(如余臭氧、二氧化氯),而且推荐
了关于水中溶解臭氧的检测方法。

14. 取消放射性指标。

15. 明确了溴酸盐和氯酸盐的测定方法。

16. 本次修订,限值计量统一采用mg/L。

本标准中3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发布之时,原CJ94-1999引用净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设计研究院、深圳市水务集团深水海纳水务有限公司,上海管道纯净
水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
安全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占生、傅文华、李海波、丁新建、刘文君、鄂学礼、赵锂、罗敏、
杨澎、朱跃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净水的水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已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自来水或水源水为原水,经在净化后可供给
用户直接饮用的管道直饮水。

2规范性饮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GB5750-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法
3水质标准
饮用净水水质不应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值。

4水质检验4.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575—1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
范(2001)执行。

4.1.1溴酸盐和氯酸盐项目检测参照CJ/T206- 2005执行
4.1.2臭氧项目的检测宜采用靛蓝三磺酸试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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