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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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报关单价格补充申报单

版报关单价格补充申报单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填报说明一、总体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简称《价格补充申报单》)应由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

(二)每一张《价格补充申报单》应填写一项商品,对应一份报关单,海关另做要求的除外。

一份报关单中涉及多项商品需进行补充申报,一张报关单可对应多份《价格补充申报单》。

(三)补充申报单编号栏由海关填写。

(四)凡《价格补充申报单》中有“?”符号的选择项目,根据选择情况在“是”或“否”后面的“?”中打“√”号。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已有解释的有关概念在以下说明中不再重复解释。

(六)阅读本说明以后,仍无法准确填报的,请及时向海关人员询问。

二、表头栏目填报说明:(一)“补充申报单编号”由海关编号,申报单位无需填写。

(二)“报关单号”应填写补充申报单所对应的报关单编号。

(三)“报关单第项”是指作补充申报的商品在报关单中的排列序号,该项目与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为补充申报的货物规范的中英文商品名称,内容应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五)“商品编码”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归类规则确定的货物的商品编码,该项目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六)“规格型号”应尽可能详细,内容应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七)“品牌”应填写补充申报商品的中英文品牌。

(八)“买方”应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九)“卖方”应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生产厂商”指货物的生产企业,该栏须填写其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一)“合同协议号”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十二)“签约日期”指贸易合同签订的日期。

(十三)“发票编号”指卖方销售有关货物开出的商业发票编号。

(十四)“发票日期”指卖方开具发票的日期。

三、进口货物部分填报说明:(一)第一栏“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1.第(一)栏买卖双方之间如果存在该栏目所列举的8种关系之一的,请在相应的关系类型前?中用“√”标记,并进一步回答“以上关系是否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补充申报单编号:报关单号报关单第项商品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品牌中文:英文:名称:联系人:买方地址:电话:名称:联系人:卖方地址:电话:名称:联系人:生产厂商地址:电话:合同协议号签约日期发票编号发票日期进口货物部分(一)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以下关系:[]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的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一方是另一方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以上关系是否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否如有影响,那么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相近;[]与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倒扣价格相近;[]与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计算价格相近;[]没有以上相近的价格。

如有以上相近的价格,请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买卖双方无以上任何一种关系。

□是□否(一)买方处置或使用货物时是否受到除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以及对货物销售□是□否地域限制以外的限制?(二)货物的价格是否受到使货物的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是□否如果上述任一问题的回答为“是”,请说明限制、条件或因素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如果影响货物成交价格的条件或因素可以以客观量化数据表示,请将其填写在三(二)栏中。

(三)买方是否应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并作为货物销售条件的特许□是□否权使用费?(四)卖方是否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是□否获得收益?如存在以上特许权使用费和收益的支付,且其金额在进口时不能确定的,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一、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二、交易的条件三、费用使用情况(一)发票价格(二)间接支付的货款(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1、买方负担的经纪费费用:(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2、与进口货物零件和类似货物的生产和销售(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有关的,由买方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三)未包括以免费或者以(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在发票价格低于成本的方材料中的费用和式提供的货物(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价值或服务: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3、特许权使用费—参见第二(三)栏4、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参见第二(四)栏5、货物运抵境(1)运输费用内输入地点起(2)运输相关费用卸前的费用:(3)保险费币制单位金额总金额总金额备注备注出口货物部分币制单位金额一、发票价格二、间接收取的货款三、出口关税是否已经从申报价格中扣除?□是□否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附页)申报申明:对本申报单各项填报内容及所附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海关批注: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提供与海关估价有关的其他任何资料或单证,如有不实,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海关编号:填报说明一、《价格申报单》应由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委托的其他单位填写。

经营单位授权其他单位填写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每一份《价格申报单》只能填写一项商品。

二、品牌栏应填写进口货物的厂牌、牌名、注册商标等;规格型号栏应根据进口货物的特性,填报其规格、型号、成分、等级以及含量等。

如填写空间不够,应选择能反映进口货物特性的主要项目填写。

三、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应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一致。

四、在成交情况大栏中,单价应按照合同订明的成交币种填报;进口数量应按照合同订明的计量单位填报本次申报进口的实际数量。

合同总价应填报需要价格申报的该项商品的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量应填报需要价格申报的该项商品的合同总数量;币制和计量单位应分别按照合同中有关货物实际成交的币种和计量单位填报。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受到某种限制是指会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实付或应付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制,但是由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实施的限制以及对进口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除外;买卖双方在成交中存在特殊的安排是指影响到确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安排,例如:进口货物的价格以买方同时购买规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或取决于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的价格,或买方购买原材料性货物,需以特定数量的制成品作为价款支付形式等等。

以上所称的“买方”均指与卖方谈判达成交易的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

五、买卖双方的关系是指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与成交外商的关系。

六、在各种费用负担情况大栏中,佣金是指由买方支付的,作为代理人为贸易的成交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经纪费是指买方向自己委托的或卖方委托的经纪人支付的报酬;容器和包装费是指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且经常一起销售的容器或包装材料的费用及包装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所涉及的商标权费、专利费、专有技术费、著作权费等等;由买方提供用于进口货物生产和出口销售的物品或服务的价值或费用是指由买方免费或以低于成本价直接或间接提供,并用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出口销售的物品或服务的价值,一般包括以下形式:进口货物中包含的材料、零部件和类似货物;在进口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在进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中消费的材料;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开发、工艺、设计工作以及计划和规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12.18•【文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请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按上述《规范》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已由各地海关于1996年12月18日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的凭据。

为统一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提法: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证实货物已实际入、出境后打印的报关单退税联或核销联,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货物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申报单位编号:海关编号:
进口口岸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经营单位
贸易性质(方式)
进口日期
收货单位
贸易国别(地区)
提单或运单号
合同(协议)号
原产国别(地区)
运杂费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外汇来源
保险费/率
标记唆码件数毛重(公斤)净重(公斤)
包装种类
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货名规格及货号
数量
成交价格
到岸价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价
人民币
外币
关税完税价格¥工商税完税价格¥关税交款书号税则号列及税率%工商税税率%工商税交款书号关税税额¥工商税税额¥交款书签发日期年月日备

集装箱号:
随附单据:
以上各项申报无讹。

此致
海关放行日期:年月日
海关经办人:(签章)海关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附:
进口货物报关单是指在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货物的单位根据进口单据填写的一种表格。

写作格式和要求如下:
①表格中除了必须附注外文的项目外,一律用标准中文文字填写,需要附注外文的,必须与合同的规定和随附单据保持一致。

②在填写表格中,必须对有关项目加以区别。

如经营单位与收货单位,贸易国别与原产国别,成交价格与到岸价格等。

③完税情况各项内容由海关分别填写。

④填写报关单时,申请单位应附有关单据,括提单、运单、装箱单、发票、进口许可证等。

⑤申报单位在填写本单时,应注意与贸易合同的约定和随附单据相一致,不得有所出人。

⑥申报单位应加盖报关专用章。

新版进口货物报关单样本

新版进口货物报关单样本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否 海关批注及签章
报关人员 申报单位(签章)
1/1
预录入编号: 收发货人 消费使用单位 申报单位 贸易国(地区) 许可证号 合同协议号 集装箱号 标记唛码及备注
美国
项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原产国(地区)
单价
总价
币制
征免
特殊关系确认: 否 录入员 XBD3 录入单位
价格影响确认: 否 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 责任
JG08
报关单证明第1次打印
付汇证明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编号: 进口口岸 运输方式(5) 监管方式 启运国(地区) 成交方式 (3) 件数 随附单证 运费 包装种类 其他 运输工具名称 (0110) 装货港 征免性质 进口日期 提运单号 备案号 境内目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海关编号:填报说明一、《价格申报单》应由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

每一张《价格申报单》只能填写一项商品。

二、品牌栏应填写进口货物的厂牌、牌名、注册商标等;规格型号栏应根据进口货物的特性,填报其规格、型号、成分、等级以及含量等等。

以上品牌、规格型号栏要求填写的项目较多,如果填写空间不够,应选择能反映进口货物特性的主要项目填写。

三、成交单位是指直接与卖方(成交外商,下同)谈判达成交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与卖方签订并执行外贸合同的我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营单位应与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一致。

成交单位可以同时也是经营单位。

四、在成交情况大栏中,单价应按照合同订明的成交币种填报;进口数量应按照合同订明的计量单位填报本次申报进口的实际数量。

合同总价应填报需要价格申报的该项商品的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量应填报需要价格申报的该项商品的合同总数量;币制和计量单位应分别按照合同中有关货物实际成交的币种和计量单位填报。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受到某种限制是指会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实付或应付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限制,但是由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实施的限制以及对进口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除外;买卖双方在成交中存在特殊的安排是指影响到确定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安排,例如:进口货物的价格以买方同时购买规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或取决于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的价格,或买方购买原材料性货物,需以特定数量的制成品作为价款支付形式等等。

以上所称的“买方”均指与卖方谈判达成交易的成交单位。

五、买卖双方的关系是指成交单位与成交外商的关系。

六、在各种费用负担情况大栏中,卖方佣金是指由买方向卖方代理人支付的,作为卖方代理人为贸易的成交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经纪费是指买方向自己委托的或卖方委托的经纪人支付的报酬;容器和包装费是指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且经常一起销售的容器或包装材料的费用及包装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所涉及的商标权费、专利费、专有技术费、版权费等等;由买方提供用于进口货物生产和出口销售的物品或服务的费用是指由买方免费或以低于成本价直接或间接提供,并用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出口销售的物品或服务的价值,一般包括以下形式:进口货物中包含的材料、零部件和类似货物;在进口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在进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中消费的材料;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开发、工艺、设计工作以及计划和规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第392号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03号令)、《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3年第72号公告)、《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5号公告)、《关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本次修订对《规范》中“申报日期”、“备案号”、“经营单位”、“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栏目填制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二、根据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需要和新一代海关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H2000通关系统)在报关单填制方面的设计,本次修订新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航次号”、“关联备案”和“关联报关单”等栏目。

鉴于海关正在逐步完成新旧通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切换,两套系统还将并行使用一段时间,因此,本次修订针对新旧系统的不同情况,对下述栏目分别作了规范,主要包括“海关编号”、“进口日期/出口日期”、“申报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集装箱号”、“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据”、“标记唛码及备注”和“填制日期”等。

三、根据海关通关作业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管理需要,本次修订还对《规范》中部分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调整和补充。

主要包括“预录入编号”、“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发货单位”、“申报单位”、“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单价”、“总价”、“录入员”和“录入单位”等。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填报说明一、总体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简称《价格补充申报单》)应由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

(二)每一张《价格补充申报单》应填写一项商品,对应一份报关单,海关另做要求的除外。

一份报关单中涉及多项商品需进行补充申报,一张报关单可对应多份《价格补充申报单》。

(三)补充申报单编号栏由海关填写。

(四)凡《价格补充申报单》中有“ ”符号的选择项目,根据选择情况在“是”或“否”后面的“ ”中打“√”号。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已有解释的有关概念在以下说明中不再重复解释。

(六)阅读本说明以后,仍无法准确填报的,请及时向海关人员询问。

二、表头栏目填报说明:(一)“补充申报单编号”由海关编号,申报单位无需填写。

(二)“报关单号”应填写补充申报单所对应的报关单编号。

(三)“报关单第项”是指作补充申报的商品在报关单中的排列序号,该项目与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为补充申报的货物规范的中英文商品名称,内容应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五)“商品编码”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归类规则确定的货物的商品编码,该项目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六)“规格型号”应尽可能详细,内容应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七)“品牌”应填写补充申报商品的中英文品牌。

(八)“买方”应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九)“卖方”应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生产厂商”指货物的生产企业,该栏须填写其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一)“合同协议号”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十二)“签约日期”指贸易合同签订的日期。

(十三)“发票编号”指卖方销售有关货物开出的商业发票编号。

(十四)“发票日期”指卖方开具发票的日期。

三、进口货物部分填报说明:(一)第一栏“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1.第(一)栏买卖双方之间如果存在该栏目所列举的8种关系之一的,请在相应的关系类型前 中用“√”标记,并进一步回答“以上关系是否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关编号:__________ 贵公司/单位于____年__月__日向海关申报的____________________(报关单号__________),因有下列原因:[ ] 货物的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价格存在差异;[ ] 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并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 ] 单证之间与价格有关的项目存在矛盾或者疑问;[ ] 其他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或者准确性的理由。

详细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海关需对成交情况进行核实。

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单证资料,并协助我关进一步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相关的信息。

若明确不能提供、逾期不提供资料、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以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者准确性以及不足以证明买卖双方间的特殊关系对成交价格没有造成影响的,海关将依法另行估价。

□有关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如提供价格偏低的理由、价格构成情况、交易各方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价格申报单□合同、协议或者订单□业务函电□厂商发票□运费发票□保险单□信用证□进口付汇核销单(付汇备案表) □结付汇凭证□会计帐册□国内销售单据□商检证□货物说明书□其它有关单证:(处)盖章经办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受送达人(签字):第一联:企业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关编号:__________ 贵公司/单位于____年__月__日向海关申报的____________________(报关单号__________),因有下列原因:[ ] 货物的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价格存在差异;[ ] 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并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 ] 单证之间与价格有关的项目存在矛盾或者疑问;[ ] 其他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或者准确性的理由。

详细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海关需对成交情况进行核实。

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单证资料,并协助我关进一步了解与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相关的信息。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

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本次修订补充了2008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

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22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15号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85号,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合同协议号”、“申报单位”、“运输方式”、“提运单号”、“监管方式”、“备案号”、“许可证号”、“运费”、“保费”、“随附单证”、“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编号”、“数量及单位”、“版本号”、“货号”和“海关批注及签章”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

二、新增“贸易国(地区)”、出口“原产国(地区)”、进口“最终目的国(地区)”的填制要求;为报关人员准确填写“其他说明事项”栏目,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项目的填制规范。

三、删除“结汇证号/批准文号”、出口“结汇方式”、“用途/生产厂家”、“税费征收情况”、“海关审单批注及放行日期”、“报关单打印日期/时间”、“报关员联系方式”等已失去法律依据或不具备监管意义的申报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

附件5海关编号Customs Serial No. 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DECLARATION FORM OF ARTICLES FOR OFFICIAL OR PRIVATE USE IMPORTED OREXPORTED BY DIPLOMATIC MISSIONS所在机构及海关代码Organization Name & Customs Code物品所有人物品所有人证件号码用途(公用/自用)Name of Owner ID No. of Owner Purpose (Official/Private)物品批文号电话进/出境进出境口岸Permit No. of Article Telephone Entry/Exit Entry/Exit Port起运/运抵国(地区)装货/指运港Departure/Destination Country(Region) Port of Loading/Delivery运输方式(水路铁路公路航空邮件其它) 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班)号Means of Transport: (water rail road air mail other)Carrier’s Name Voyage/Flight No.提运单号件数毛重(千克) 备注Bill of Lading No. Number of Piece(s) Gross Weight (kg) Remarks以下内容可由受托方填写本人(机构)申请进/出境下列公用/自用物品,并保证所有申报属实。

We, the undersigned organization, hereby apply for the import/export of the following articles for personal use or for official use and guarantee that all our declaration is true.填表说明:(带*项目必须填写)*1. 所在机构及海关代码:机构中文全称及机构的海关代码。

出口报关单

出口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以上是《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表格样本,填制方法如下所示: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一、适用范围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外,其余的出口货物均适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向海关申报。

二、栏目填写规范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

返回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的报关单编号。

海关编号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本关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0位数码。

第1-2位为申报海关代码:(10为闸口办、21为中港办、24为石歧办、27为小榄办、30为香洲办、40为湾仔关、50为九洲关、60为白石办、70为斗门关、80为高栏关、90为监管处、92为保税区海关、93为万山海关、95为横琴海关);第3位为年份,例:99年为9;第4-9位为顺序号,其中000001-499999为进口报关单, 500000-999999为出口报关单;第10位为报关单标识码。

返回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境的口岸海关选择《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填报。

返回关区代码表.doc备案号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1、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环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外,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的十二位编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新版)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新版)
预录入编号: 收发货人 消费使用单位 申报单位 贸易国(地区) 许可证号 合同协议号 集装箱号 标记唛码及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口岸
海关编号:
进口日期
申报日期
运输方式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监管方式
起运国(地区)
装货港
成交方式
运费
征免性质
备案号
境内目的地
保费
杂费
件数 随附单证
包装种类
毛重(千克)
净重(千克)
项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原产国(地区) 单价 总价 币制 征免
特殊关系确认:
价格影响确认: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录入员 录入单位 报关人员
兹申明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 海关批注及签章 税之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签章)
1/3
预录入编号: 收发货人 生产销售单位 申报单位 贸易国(地区) 许可证号 合同协议号 集装箱号 标记唛码及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口岸 运输方式
海关编号:
出口日期
申报日期
运输工具名称
提运单号
监管方式
征免性质
备案号
运抵国(地区)
指运港
成交方式
运费
件数
包装种类
境内货源地
保费
杂费
毛重(千克)
净重(千克)
随附单证
项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最终目的国(地区) 单价 总价 币制 征免
特殊关系确认:
价格影响确认: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录入员 录入单位 报关人员
兹申明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 海关批注及签章 税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新版)上海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新版)上海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最新版)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本栏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四十四、价格影响确认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如不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二)按照《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三)按照《审价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十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

附件2海关编号Customs Serial No.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DECLARATION FORM FOR IMPORT/EXPORT OF ARTICLES FOR PERSONAL USE姓名(中英文)性别国籍出生年月年月日Name (Chinese and/or English) Sex Nationality Date of Birth Year Month Date所在机构名称及海关代码住址Organization and Customs Code Address护照或通行证号码居留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物品批文号Passport/Pass No. Residence Permit No. ID No. Permit No. of Articles电话进/出境进出境口岸Telephone Entry/Exit Entry/Exit Port起运/运抵国(地区)装货/指运港Departure/Destination Country (Region) Port of Loading/Delivery 运输方式(江海铁路汽车航空邮政其它) 运输工具名称Means of Transport: (water rail road air mail other) Carrier’s Name 航次(班)号提运单号件数毛重(千克)Voyage/Flight No. Bill of Lading No. Number of Piece(s) Gross Weight (kg) 备注Remarks以下内容可委托代理公司(人)填写本人申报进/出境下列行李物品,并保证所有申报属实。

I, the undersigned, hereby apply for the importation /exportation of the following luggage items and guarantee that all my declaration is true.海关编号Customs Serial No.附页Attachment第页,共页签名:日期:年月日Signatur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ate: Year_____Month____Date___JG41填表说明:1.姓名(中英文):按进出境有效证件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或者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七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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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编号: 货 物 买 方 卖 方 成 交 情 况 商品名称 品 牌 规格型号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话 电话 商品编号
成交单位 经营单位 成交外商 生产厂商 合 同 号 单 价 及 币 制 合同总价 成交方式 签约日期 进口数量及单 位 合同总量 运、保费
□买方于卖方的交易是一次性买断;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理和使用受到某种 制约; □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存在特殊的安排。
申报声明:对本申报单各单位填报内容及所附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海关审核人: 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提供与海关估价有关的其它任何资料或单证, 如有不实,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申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审核日期: 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盖章:
买 □ 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卖 □ 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双 □ 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如为另一方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或投资方等); 方 □ 买卖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在行政管理或业务经营上领导同一第三方,或同时受第三方领导; 的 □ 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双方50%及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关 □ 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系 □ 买卖双方是同一伙伴的成员; 各 已包括在成交 价格中 种 费 用 名 称 金 额 及 币 制 费 1.卖方佣金、经纪费 □ 用 2.容器和包装费 □ 负 3.特许权使用费 □ 担 4.对进口货物转售、处理或使用所得返回卖方部分 □ 情 5.由买方提供用于进口货物生产或出口销售的物品或服务的费用 □ □ 况 6.机器设备进口后的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费用 □L/C □T/T □D/P □D/A □其他 结算方式 支 付 预付价款 后付价款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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