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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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330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省公安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办函[1998]797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改革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将现行国家和省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46项改为5项,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一)。

1、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含证件费等),汽车类每人120元,摩托车类每人80元。

2、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每人每年15元。

3、机动车辆检验费(含交警专项经费10元),汽车类每辆每次35元,摩托车类每辆每次20元。

4、车辆牌证费。

机动车辆牌证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文规定执行;出租车标志牌、教练、试车、实习车租用号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3号文规定执行。

对非机动车改为一次性收取牌证费(包括车牌和行驶执照),其中:人力三轮车每辆30元,自行车每辆10元(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区每辆15元)。

在入户发证时一次性收取。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向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16号文规定执行。

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除上述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另向车主和驾驶员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立和分解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

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

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

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第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1]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庭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二00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1996年7月13日联合下发《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解决目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和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准确认定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的身份,同时查明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的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车辆实际支配人之间的关系。

2、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行,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先予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以从被执行人交纳的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中支付相应的款额。

支付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额须经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财务部门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3、交通事故当事人暂时无法交纳或足额交纳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应当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安部门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安部门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安部门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2.01
•【字号】粤价函[2007]43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安部门有关收费项目的复函
(粤价函〔2007〕43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公安部分收费项目的请示》(穗价〔2006〕243号)悉。

经会省财政厅,现函复如下:
来文所列的四项收费现均列入国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项目,其中:香港居民免试换领内地驾驶证收费含在驾驶许可考试费项目中,现在执行的有效文件是粤价函〔2004〕374号文;港澳商务签证收费含在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项目中,现在执行的有效文件是粤价函〔2002〕167号文;残疾人专用车车牌收费、非机动车牌证收费含在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原车辆牌证费)项目中,现在执行的有效文件是粤价〔1998〕330号文。

二○○七年二月一日。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二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115号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二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115号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二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二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115号)各市、县公安局: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1999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

从2000年5月30日零时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本标准计算损害赔偿。

从1999年5月30日至2000年5月29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仍按省公安厅粤公通字[1999]96号文规定执行。

请各地将2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向群众公布。

广东省公安厅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二00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序号│项目│标准│说明│├───┼─────────────────────────┼────┼────────┤│一│年人平均生活费│7517.76 │省统计局公布的一││││元│九九九年度的数据│├───┼─┬───────────────────────┼────┼────────┤│二│住│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每人每天)│130.00元│省财政厅“粤财文│││宿├───────────────────────┼────┤[1996]10号”文规│││费│一般地区(每人每天)│90.00元│定│├───┼─┼───────────────────────┼────┼────────┤│三│伙│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每人每天)│50.00元│省财政厅“粤财文│││食├───────────────────────┼────┤[1996]10号”文规│││补│一般地区(每人每天)│30.00元│定│││助││││││费││││├───┼─┴───────────────────────┼────┼────────┤│四│丧葬费│4000.00 │省财政厅“粤府函││││元/具│[1996]260号”文│││││规定│├───┼─────────────────────────┼────┼────────┤│五│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5857.79 │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元│一九九九年度的数│││││据统计│├───┼─────────────────────────┼────┼────────┤│六│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200.00元│省财政厅“粤府函│││││[1996]260号”文│││││规定│├───┼─────────────────────────┼────┼────────┤│序号│项目│标准│说明│├───┼─┬────┬──────────────────┼────┼────────┤│七│国│类号│行业│元/年│省统计局公布的一│││营├────┼──────────────────┼────┤九九九年度的数据│││同│(一)│农、林、牧、渔业│5835 ││││行│├──────────────────┼────┤│││业││1、农业│4855 ││││的│├──────────────────┼────┤│││平││2、林业│5927 ││││均│├──────────────────┼────┤│││收││3、畜牧业│ 10780 ││││入│├──────────────────┼────┤│││││4、渔业│7671 │││││├──────────────────┼────┤│││││5、农、林、牧、渔服务业│7771 ││││├────┼──────────────────┼────┤││││(二)│采掘业│7772 │││││├──────────────────┼────┤│││││1、煤炭采选业│6351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3874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9964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7720 │││││├──────────────────┼────┤│││││5、非有色金属矿采选业│6537 │││││├──────────────────┼────┤│││││6、其他矿采选业│4091 │││││├──────────────────┼────┤│││││7、木材及竹材采选业│6998 ││││├────┼──────────────────┼────┤││││(三)│制造业│ 10804 │││││├──────────────────┼────┤│││││1、食品加工业│6972 │││││├──────────────────┼────┤│││││2、食品制造业│ 10238 │││││├──────────────────┼────┤│││││3、饮料制造业│ 11563 │││││├──────────────────┼────┤│││││4、烟草加工业│ 25621 │││││├──────────────────┼────┤│││││5、纺织业│7319 │││││├──────────────────┼────┤│││││6、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8702 │││││├──────────────────┼────┤│││││7、皮草、毛发、羽绒及其制品业│9176 │││││├──────────────────┼────┤│││││8、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8203 │││││├──────────────────┼────┤│││││9、家具制造业│6585 │││││├──────────────────┼────┤│││││10、造纸及纸制品业│7523 │││││├──────────────────┼────┤│││││11、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10689 │││││├──────────────────┼────┤│││││12、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8634 │││││├──────────────────┼────┤│││││13、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24211 │││││├──────────────────┼────┤│││││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8698 │││││├──────────────────┼────┤│││││15、医药制造业│ 13658 │││││├──────────────────┼────┤│││││16、化学纤维制造业│ 10475 │││││├──────────────────┼────┤│││││17、橡胶制品业│ 11091 │││││├──────────────────┼────┤│││││18、塑料制品业│8005 │││││├──────────────────┼────┤│││││1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425 │││││├──────────────────┼────┤│││││2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3931 │││││├──────────────────┼────┤│││││2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6142 │││││├──────────────────┼────┤│││││22、金属制品业│ 10689 │││││├──────────────────┼────┤│││││23、普通机械制造业│9431 │││││├──────────────────┼────┤│││││24、专用设备制造业│9812 │││││├──────────────────┼────┤│││││2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3133 │││││├──────────────────┼────┤│││││26、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2126 │││││├──────────────────┼────┤│││││27、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11706 │││││├──────────────────┼────┤│││││28、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1440 │││││├──────────────────┼────┤│││││29、其他制造业│7897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5432 │││││├──────────────────┼────┤│││││1、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4791 │││││├──────────────────┼────┤│││││2、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21947 │││││├──────────────────┼────┤│││││3、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6327 ││││├────┼──────────────────┼────┤││││(五)│建筑业│ 12392 │││││├──────────────────┼────┤│││││1、土木工程建筑业│ 11636 │││││├──────────────────┼────┤│││││2、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19076 │││││├──────────────────┼────┤│││││3、装修装饰业│ 15822 ││││├────┼──────────────────┼────┤││││(六)│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9615 │││││├──────────────────┼────┤│││││1、地质勘查业│ 11224 │││││├──────────────────┼────┤│││││2、水利管理业│8901 ││││├────┼──────────────────┼────┤││││(七)│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7087 │││││├──────────────────┼────┤│││││1、铁路运输业│ 15605 │││││├──────────────────┼────┤│││││2、公路运输业│9777 │││││├──────────────────┼────┤│││││3、水上运输业│ 23454 │││││├──────────────────┼────┤│││││4、航空运输业│ 31017 │││││├──────────────────┼────┤│││││5、交通运输辅助业│ 15711 │││││├──────────────────┼────┤│││││6、其他交通运输业│ 13554 │││││├──────────────────┼────┤│││││7、仓储业│ 16305 │││││├──────────────────┼────┤│││││8、邮电通信业│ 18662 ││││├────┼──────────────────┼────┤││││(八)│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10412 │││││├──────────────────┼────┤│││││1、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 10098 │││││├──────────────────┼────┤│││││2、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 12802 │││││├──────────────────┼────┤│││││3、其他批发业│ 11789 │││││├──────────────────┼────┤│││││4、零售业│8947 │││││├──────────────────┼────┤│││││5、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12889 │││││├──────────────────┼────┤│││││6、餐饮业│9602 ││││├────┼──────────────────┼────┤││││(九)│金融、保险业│ 18005 │││││├──────────────────┼────┤│││││1、金融业│ 18271 │││││├──────────────────┼────┤│││││2、保险业│ 13478 ││││├────┼──────────────────┼────┤││││(十)│房地产业│14997 │││││├──────────────────┼────┤│││││1、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15254 │││││├──────────────────┼────┤│││││2、房地产管理业│ 14683 │││││├──────────────────┼────┤│││││3、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14532 ││││├────┼──────────────────┼────┤││││(十一)│社会服务业│ 14822 │││││├──────────────────┼────┤│││││1、公共服务业│ 16449 │││││├──────────────────┼────┤│││││2、居民服务业│ 14239 │││││├──────────────────┼────┤│││││3、旅馆业│ 12056 │││││├──────────────────┼────┤│││││4、租赁服务业│ 11550 │││││├──────────────────┼────┤│││││5、旅游业│ 10842 │││││├──────────────────┼────┤│││││6、娱乐服务业│ 11836 │││││├──────────────────┼────┤│││││7、信息、咨询服务业│ 18772 │││││├──────────────────┼────┤│││││8、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19510 │││││├──────────────────┼────┤│││││9、其他社会服务业│ 12241 ││││├────┼──────────────────┼────┤││││(十二)│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3457 │││││├──────────────────┼────┤│││││1、卫生│ 13363 │││││├──────────────────┼────┤│││││2、体育│ 16567 │││││├──────────────────┼────┤│││││3、社会福利保障业│ 14217 ││││├────┼──────────────────┼────┤││││(十三)│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 11835 │││││├──────────────────┼────┤│││││1、教育│ 10467 │││││├──────────────────┼────┤│││││其中:(1)普通高等教育│ 17874 │││││├──────────────────┼────┤│││││(2)普通中学│ 11653 │││││├──────────────────┼────┤│││││(3)小学校│ 10425 │││││├──────────────────┼────┤│││││2、文化艺术业│ 14800 │││││├──────────────────┼────┤│││││3、广播电影电视业│ 12376 ││││├────┼──────────────────┼────┤││││(十四)│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7059 │││││├──────────────────┼────┤│││││1、科学研究业│ 15172 │││││├──────────────────┼────┤│││││(1)自然科学研究│ 14288 │││││├──────────────────┼────┤│││││(2)社会科学研究│ 17959 │││││├──────────────────┼────┤│││││(3)其他科学研究│ 18333 │││││├──────────────────┼────┤│││││2、综合技术服务业│ 18107 │││││├──────────────────┼────┤│││││(1)气象│ 13987 │││││├──────────────────┼────┤│││││(2)地震│ 14051 │││││├──────────────────┼────┤│││││(3)测绘│ 14488 │││││├──────────────────┼────┤│││││(4)技术监督│ 19493 │││││├──────────────────┼────┤│││││(5)海洋环境│ 11338 │││││├──────────────────┼────┤│││││(6)环境保护│ 13279 │││││├──────────────────┼────┤│││││(7)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服务业│ 14998 │││││├──────────────────┼────┤│││││(8)工程设计业│ 20673 │││││├──────────────────┼────┤│││││(9)其他综合技术服务业│ 16018 ││││├────┼──────────────────┼────┤││││(十五)│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13264 │││││├──────────────────┼────┤│││││其中:国家机关│ 13273 │││││├──────────────────┼────┤│││││政党机关│ 13002 ││││├────┼──────────────────┼────┤││││(十六)│其他行业│ 11841 │││││├──────────────────┼────┤│││││其中:企业管理机构│10530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1.15•【字号】粤价[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2号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相关单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对于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一些社会救援机构违规经营并利用垄断地位超标准向车主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有关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指导,确保车辆救援服务主体尽快完成过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粤价[2007]220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2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车物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名单。

四、车物定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车物定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粤价[2012]1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2.06.07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2〕129号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司法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省司法厅许可登记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本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等印发《关于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等印发《关于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等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粤高法[2018]3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
准的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8]39号)
现将《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或者广东保监局、深圳保监局消保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2001]14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2001]14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批复
(粤价[2001]147号二00一年七月二日)
汕头市物价局: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问题的请示》(汕价[2001]65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我局粤价[2001]59号文的收费主体为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开展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你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若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其收费可按照不高于我局粤价[2001]59号文的标准执行。

四、我省公、检、法系统各具有开展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资质的单位(非行政机关),其收费项目按照我局粤价[2001]59号文执行,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按不高于粤价[2001]59号文规定的标准核定,并报我局备案。

各级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结束——。

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意见粤价[2004]33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公安局:为了进一步做好违法犯罪案件涉案物(以下简称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

二、公安机关在涉案物价格鉴定中应当做好如下几项工作:(一)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需要价格鉴定的,应当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对于珍贵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理案件处理标准的,不需要进行价格鉴定。

(二)在委托价格鉴定前,收集整理和审查认定涉案物及相关证据材料。

涉案物已灭失或尚未查获的,或涉案物的实物形态(使用价值)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的,可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效凭证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情况,认定涉案物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案发前的状态。

对贵重金属等首饰物品在作案过程中被破坏,而破案后只缴回其中一部分,其它部分缺失而又没有发票等书证证明的,可参考所缴获的残缺物品的特征、被害人陈述的物品特征、被害人体征和其他证据材料,推算缺失部分的长度、重量等情况,并在《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中注明。

(三)规范填写《委托书》,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当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本辖区未设立价格认证中心的,委托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同一涉案物不得同时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一、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1、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量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有关情况。

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

3、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对于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依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书面申请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可予准许。

在其缴纳了相当于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的保证金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检验、鉴定完毕后的车辆予以返还,但无牌证、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等无合法来源的车辆除外。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引当事人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对扣留的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名单的通知-粤价[2012]28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名单的通知-粤价[2012]28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名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名单的通知(粤价〔2012〕284号2012年12月25日)各地级市以上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495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申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07〕1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批准取得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资质的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等12家价格鉴证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得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资质的单位要加强机构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地做好本地区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重新鉴定和复核裁定工作。

二、尚未具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资质的单位要继续努力,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注重鉴证机构人员培训,力争尽早取得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资质。

附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名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名单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佛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韶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肇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潮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结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1996.07.13•【字号】粤高法发[1996]15号•【施行日期】1996.07.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13日粤高法发[199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联合发出《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通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依法办案,积累了一些经验。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办法》、《规定》和《通知》,根据我省实际,结合办案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证金和抢救治疗费的预付1.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并责令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

当事人拒绝缴纳保证金,或者缴纳的保证金不足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继续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事故责任保证金的数额应不超过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时的损害赔偿数额。

2. 《办法》第十三条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的抢救治疗的医疗费,是指从伤者接受抢救治疗起至治疗终结定残之日或者抢救无效、停止抢救时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无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已经作出责任认定,负有预付抢救治疗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为由,拒绝或者不继续预付抢救治疗费。

抢救治疗费分期预付的,在付足全部医疗费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继续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对预付的抢救治疗费超过其责任部分有异议的,按《通知》第七条规定处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价[2003]18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价[2003]18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省定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价[2003]188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公安厅、交通厅、农业厅、环保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2]35号)、《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01号)规定精神,我局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有关部门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规定,省定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机动车辆检验费、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分别改为国家规定的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驾驶证年检费项目,收费标准均不变。

二、保留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农用拖拉机驾驶证费、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年审费、农用拖拉机年检费、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监测证费6项。

三、取消口岸车辆通行证费、养路费免费证费、补(换)发铝质跨省市客运标志牌费、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费4项。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此4项收费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或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2.15
•【字号】粤价[2012]36号
•【施行日期】2012.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粤价〔2012〕36号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业务人员持证上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2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考核认定合格的495名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颁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证》,该证有效期为三年。

二、持证人员可在省内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工作,请你们接到通知后,尽快将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名单挂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证式样(略)
附件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成本调查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成本调查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成本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21•【字号】粤价函[2010]412号•【施行日期】2010.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成本调查的通知(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粤价函〔2010〕412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司法鉴定所、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为制定我省有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提供政策依据,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成本费用开展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本次调查范围为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项目的收入及成本情况。

二、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采取重点调查的方式。

请各司法鉴定机构认真做好准备。

省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将根据上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三、调查内容各司法鉴定机构2007至2009年度的收支情况,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的成本情况。

被调查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准备如下资料:(一)本机构的总体情况1.基本情况、单位简介。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 2007至2009年度组织机构图及各部门工作人员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情况。

(二)财务资料1. 2007至2009年度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和各类账册。

2. 2007至2009年度的固定资产及折旧分类明细表。

(电子版及纸质文档)3. 2007至2009年度的科目余额表。

(电子版及纸质文档)4. 2007至2009年度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完成的案例数量及收入具体金额。

车辆损失物价可以定吗

车辆损失物价可以定吗

一、车辆损失物价可以定吗车辆损失物价是可以定损的,一般由物价局进行定损,车主只需支付一定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同一保管,经检修、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端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物价局对车辆定损鉴定费用为鉴定损失标的额的8%。

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出。

物价局对车辆定损鉴定费用由对方保险公司出。

一般情况下是物价局定的高,一般不会出现物价局定的价格不够修车费这种情况。

二、法院是否以修理发票来认定车辆损失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不过,法院一般采信评估机构的报告。

车损评估,主要由当地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很难当场达成理赔意见,被保险人便委托认证中心对车损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的鉴定费是按定损结果比例收取,即定损数额越高则收费越高,因此认证中心普遍存在低损高定的现象。

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的第一时间委托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然后通知车主缴纳鉴定费领取鉴定结论书,否则就不予出具《事故认定书》,不放行事故车辆。

认证中心除收费标准不合理外,出具的鉴定结论书亦粗制滥造,一般是寥寥二三页,很少列明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更无详细的检材资料和照片。

报告书最重要的“损失清单”部分仅列明需要更换项目的零件和价格,但无修复的机件和价格,且均以4S店的价格进行鉴定,而非取4S店与普通修理厂的平均价。

总之,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公正之处。

三、购买车损险的车主的义务是什么?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涉及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的相关情况。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到保险人的合理收费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项下的相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款。

重要事项指投保车辆的车主、厂牌型号、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新车购置价、新车初次登记年月、上期保险期限内的赔款记录等。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doc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专业技术类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员岗位证书广东省物价局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51号取消2安全主任资格初级实施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级和高级实施承办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类《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府令第85号)取消3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印发<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和<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90号)取消4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协作办公室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印发<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6]148号)取消5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类《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取消6深圳市监理员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行政许可类《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建立条例》取消7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行政许可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取消8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资格惠州市中介管理协会非行政许可类取消技能类1插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充填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3除灰设备检修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4电能表修校工广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5堆取料机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6风力发电运行检修员广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7干式气柜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8钢水罐准备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9公路工程试验工广东省交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10供气营销员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11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2建筑电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广东省建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取消13建筑焊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广东省建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取消14盲板防护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5煤气加压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6煤气取样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7民用煤气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8破运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9燃气表装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3]216号取消20燃气管道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1燃气输送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2燃气调压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3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4燃气用具修理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3]216号取消25水工建筑测量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26水工仪器观测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27特种炉炼钢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8调车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9卸储煤值班员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0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31医疗器械购销员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2医疗器械质管员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3移动电话机维修员广东天目通电信职业技能鉴定所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4中药制剂工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doc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专业技术类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员岗位证书广东省物价局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51号取消2安全主任资格初级实施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级和高级实施承办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类《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省府令第85号)取消3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印发<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和<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5]90号)取消4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协作办公室非行政许可类《关于印发<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6]148号)取消5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非行政许可类《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取消6深圳市监理员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行政许可类《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建立条例》取消7深圳市监理工程师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行政许可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取消8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资格惠州市中介管理协会非行政许可类取消技能类1插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充填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3除灰设备检修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4电能表修校工广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5堆取料机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6风力发电运行检修员广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7干式气柜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8钢水罐准备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9公路工程试验工广东省交通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10供气营销员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11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2建筑电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广东省建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取消13建筑焊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广东省建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取消14盲板防护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5煤气加压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6煤气取样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7民用煤气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8破运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19燃气表装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3]216号取消20燃气管道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1燃气输送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2燃气调压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3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24燃气用具修理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3]216号取消25水工建筑测量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26水工仪器观测工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27特种炉炼钢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8调车工广东韶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1]236号取消29卸储煤值班员粤电集团公司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0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工广东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粤劳社函[2005]1302号取消31医疗器械购销员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2医疗器械质管员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3移动电话机维修员广东天目通电信职业技能鉴定所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34中药制剂工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非行政许可类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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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车物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名单。

四、车物定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车物定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1总则1.1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1.4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客观公正原则。

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2.2合法合理原则。

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合理。

2.3相关性原则。

指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零部件之间的相关性,会对与之相关的零部件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影响。

2.4保证安全原则。

指修复后的车物能保证安全使用。

2.5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

指在不影响修复车辆安全使用以及修复经济合理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受损车物应以修复为首选。

2.6质量对等原则。

指受损车辆更换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即应选用原厂配件。

在没有原厂配件的情况下可选用质量相当的其它配件代替。

2.7事故发生地修复原则。

指事故车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中准修复费用为鉴定价格。

3车物定损程序3.1委托3.1.1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由委托人填写《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应提供事故车辆的相关证明资料。

如需对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物品损失清单(货运清单、托运合同、发票等);对建筑物等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坏鉴定技术报告书。

3.1.2《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车辆的车主、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识别码/车架号;(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3)委托价格鉴定的其它相关物品(建筑物/设施/车载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4)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联系电话;(5)附件。

3.2受理3.2.1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到《委托书》时,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如对《委托书》有不明确事项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2.2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1)已修复或无法确定损失项目的;(2)法院已经结案的;(3)依法应不受理的其它情形。

3.3勘验勘验是指对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进行实物勘查检验,确定损失项目。

(1)通知:事故车物现场勘查检验时,应由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

如事故车辆、车载物品已投保,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

(2)作业:必须由两名以上车物定损人员现场勘验。

(3)询问:了解车辆发生事故过程、车物自然状况及其他情况。

(4)拍照:将车物受损状况(隐损拆检)进行拍照存档。

(5)检查:按顺序逐项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程度。

(6)拆检:现场勘验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

凡因车辆隐损部位损坏或损坏程度无法确定的,应征求委托人同意之后进行拆检。

(7)登记:对事故车辆应逐项登记损失项目、损失程度、修理方式和换件项目,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对损失物品应逐项登记物品规格型号、数量、损坏程度,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

鉴定人及双方委托人须在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3.4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委托人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3.5异议处理委托人对车物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7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向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上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结论。

3.6档案管理车物定损工作结束后,定损人员应及时将鉴定文书(包括相关资料和图片)整理归档。

档案管理参照《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档案管理规定》(粤价〔2005〕180号)执行。

4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确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方法时,可根据车辆损坏程度的实际情况,选用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市场法等。

修复费用加和法是车物定损的常用方法。

4.1修复费用加和法4.1.1适用范围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价格鉴定。

4.1.2损失项目确定损失项目是指为了把本次事故造成损坏的车辆恢复至事故前原有的功能所需要修复的项目。

(1)对能直接观察到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对非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不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

(2)对不能直接观察到其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的,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隐损项目,应在具有相应拆检资格的机构进行拆解检验加以确定。

委托人不同意拆检的,不作拆检,但鉴定人员应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向委托人作必要提醒,并要求委托人签名确认。

4.1.3定损方式选择定损方式选择是指在遵循车物定损原则下,对事故车辆的损失项目选用修理还是更换方式进行定损。

4.1.3.1修理方式定损在不影响修复后车辆行驶安全的情况下,应遵循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选取修理方式定损。

4.1.3.2更换方式定损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选取更换方式定损应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和保证安全原则。

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1)直接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2)技术上不能修复的;(3)技术上可修复,但一次性修复费用高于事故前原单项零配件或总成实际价值50%以上的;(4)易损、一次性使用的;(5)生产厂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分解的零配件或总成的;(6)对于未售出的全新车辆,应予更换(特别轻微的除外)原厂全新零配件或总成。

4.1.3.3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三个月内,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优先考虑采用更换方式定损。

4.1.3.4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未满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应按更换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没有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的,可以遵循质量对等原则按更换同类型全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

4.1.3.5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超过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除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关键零配件或总成按更换新件定损外,其它损坏件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进行折旧定损,计算公式如下:更换零配件(总成)鉴定价格=全新零配件(总成)价格×(1-折旧率)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2/3)÷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100%或=[(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2/3)÷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100%4.1.4基本公式以修复费用加和法鉴定车辆损失价格按以下公式:车辆损失鉴定价格=Σ(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利润)-残值4.1.5确定材料价格确定材料价格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行业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报价机构公布的汽车零配件价格,结合当地实际价格水平综合确定。

4.1.6确定工时费用工时费用是修理工人修复损坏车辆应得的劳动报酬。

计算公式如下:工时费用=工时单价×工时数4.1.7确定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费等,按材料价格和工时费用之和的适当比例估算。

计算公式如下:期间费用=(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估算确定,一般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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