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月结合同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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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结算合同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为促进双方开展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础上,就乙方委托甲方代办出口货物运输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责任与范围
1.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作为乙方的货运代理人,为乙方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订
舱、排载、制作单证,依据乙方的具体指示(参照每票托运单),从事拖车、
场装报关、报检等业务,并代缴相关费用。
2.乙方在委托甲方承运货物前,乙方应详细、真实地填写货运委托书并签字盖
章、提供完善的报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为乙方利益,甲方有权但无义务为甲方垫付海运运费、港杂费、以及其他代理
费用。上述代垫代付款项可采用本协议规定的结算方式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二、运费确认
1.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向乙方结算海运费、订舱费以及其他费用,乙方应当
按照甲方提供的费率作为计费依据。
2.甲方代为垫付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完成业务所必须支付的额外合理费用,向乙
方实报实销。因乙方变更委托所引起的各种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
三、结算方式
1.甲方同意在协议的每个结算期内给予乙方信用额度:。
如果在每个结算期内,实际发生的应付金额超过上述信用额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结清所欠超出信用额度的费用;如实际发生的应付金额小于上述信用额度,乙方可按照本协议第三款2-3条的规定结清费用。
2.针对乙方在每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期间委托甲方代理货物运输而产生的费用,
甲方将在次月的五号之前向乙方发送费用结算清单(账单),乙方必须在收到账单之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或异议,否则视为同意。
3.乙方对甲方出具的费用结算清单全部或部分有异议的,应于结算月的十五日
之前,就确认或没有异议的部分按时支付,不得拒付全部费用。
4.对于乙方有异议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甲方应立即与乙方协商,并于乙方书面
异议的五个工作日内重新制作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对于经重新确认的费用,乙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完成付款,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在下一个结算月结清。
5.对于上述应付费用,乙方若需要由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支付给甲方的,必须
书面通知甲方,并对该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甲方对乙方所付费用,应立即开具发票或收据给乙方。
7.甲方保有应收费用的增补权。双方在结算后,发现尚有部分应计算的费用未
结算的,甲方有权予以增补,乙方应在下一结算期间结清。乙方保有多付不应付费用的追索权,多付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在下一个结算期抵扣。
四、违约责任
1.除非获得甲方允许外,如乙方未能在授信期限内按合约结清相关费用,乙
方同意按每个正常日(未结清费用的)千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2.若乙方逾期拖欠费用,经甲方多次追索之后依然据不支付,甲方有权采取以下
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包括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 暂停本协议下一切业务的操作,直至全部费用付清;
2) 滞留、暂不交付或留置包括乙方所委托过来的任何一票的提单、核销单、报关单
等在内的全部单证,直至乙方全部费用付清;
3) 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 可要求承运人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五、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双方如不愿意续订合
同,应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合同将自动顺延。
2.本合同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
厦门市思明区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均须附上各自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做为
附件,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