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氯钢瓶(罐车)充装管理标准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251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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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钢瓶(罐车)充装管理标准正式样本

液氯钢瓶(罐车)充装管理标准正式样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 目的

为了规范液氯充装作业,确保液氯充装过程中钢

瓶(罐车)及操作人员的安全,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液氯充装过程安全管理。

3 钢瓶安全检查

3.1检查有关资料及钢瓶本体

3.2新瓶应随带钢瓶质量合格证;

3.3液氯充装车间应对周转瓶本体进行外部检

查。检查内容包括:钢瓶漆色、字样清楚;安全附件齐全;瓶内余压、钢印标记识别;在技术检验期限内;钢瓶阀门整修、顶针(阀芯)密封面检查、皮重检查;瓶体外观洁净、完好无损,确认该瓶完全符合规定方可进行。

4 罐车安全检查

装载前,液氯充装人员须查验运输车辆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槽车外观检验及槽车储槽检验证明,准确掌握液氯槽车的充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液氯充装人员认真填写槽车检验记录台帐,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不予充装。

5 充装安全管理

5.1液氯气瓶的充装安全

5.1.1每班应对计量器具检查校零。充装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具有计量器具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每

三个月检验一次,计量器具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计量器具应设有超装警报或自动切断液氯装置。

5.1.2液氯气瓶的充装系数为1.25kg/L,不应超装。

5.1.3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内容至少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发现的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5.1.4气瓶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完好无缺陷和无异物方可充装,并做好记录。气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应充装:

5.1.4.1颜色标记不符合《气瓶颜色标志》规定或未对瓶内介质确认的;

5.1.4.2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1.4.3新瓶无合格证;

5.1.4.4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5.1.4.5瓶体存在明显损伤或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5.1.4.6瓶阀和螺塞(丝堵)上紧后,螺扣外露不足三扣;

5.1.4.7瓶体温度超过40℃。

5.1.4.8未判明装过何种气体及瓶内余压低于0.05MPa以下。

5.1.4.9瓶体或瓶阀处沾有油脂或污物,瓶阀外腐蚀严重。

5.1.4.10新瓶无检验合格证,钢印标识与合格证不符。 5.1.4.11新瓶制造厂生产的钢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5.1.4.12瓶体上检验钢印系未经批准的气瓶检验单位。

5.1.4.13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

5.1.5充装后的气瓶应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充装量的1%。复称时应换人换衡器。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

5.1.6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应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称人姓名或代号。

5.2液氯汽车罐车充装安全

5.2.1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汽车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充装用装卸软管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5.2.2汽车罐车充装前应采用汽车衡核验罐车的重量,充装后的罐车应再次称重,其充装系数为

1.20kg/L,不应超装。

5.2.3罐车充装结束后,应进行下列检查并认真填写罐车运输交接单:

5.2.3.1关闭压力表座阀和紧急切断阀;

5.2.3.2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

5.2.3.3气、液相阀门加盲板;

5.2.3.4检查封车压力(不应超过环境温度下的液氯饱和蒸汽压力)。

5.2.4充装前后和复检的计量值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的跟踪档案。

5.2.5充装后按规定填报运输路单及充装记录。

5.2.6罐车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应充装:

5.2.

6.1新罐车无合格证;

5.2.

6.2超过技术检验期限(包括车辆行驶部分);

5.2.

6.3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5.2.

6.4车辆行驶部分或罐体部分有缺陷不符合规定;

5.2.

6.5罐体温度超过40℃;

5.2.

6.6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

5.2.7罐车上卸液氯用的压缩空气,应经过干燥处理,保证干燥后空气含水量低于0.01%。

5.2.8罐车液氯卸车完毕后,应通过气相连接管将罐车气体进行泄压处理。罐体内应保留有不少于充装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应留有不低于0.1MPa 的余压。

5.2.9液氯充装车间应负责液氯气瓶和罐车的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编号、原始档案、检验周期和周转

去向等。

6 液氯充装和钢瓶检验资料管理

6.1液氯包装班应做好《液氯钢瓶充装原始记录》、《液氯充装前后验瓶记录》、《液氯钢瓶复称记录》,对每月收集的原始记录应即时安排人员进行整理,并按检查和充装的时间分册按月进行装订,并登记归档,充装的原始资料保存日期为一年。

6.2液氯钢瓶技术资料包括:制造质量证明书、制造合格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检证(若无此证,在质量证明书上必须有质监章)、使用(许可)证书、液氯钢瓶检验记录、气瓶检验报告书、气瓶判废通知书、钢瓶附件检查记录、钢瓶附件合格证书等由烧碱分厂妥善保管,其保存期限为钢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7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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