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功利主义不是普通的功利,如何实现个人和社会效用最大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对当时以及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着眼于法律的效果和法律对社会福利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应该以功利主义的原则来制定,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为目标。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福利,因此法律的制定应该根据造福社会的效果来衡量。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追求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以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从中受益。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中,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应该以其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为标准。
边沁认为,对于有争议的法律措施,应该通过实证研究和实际效果来评判其功利性。
他反对基于道德观念和个人主观意见来确定法律的合理性,认为这样的做法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也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指导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导向。
对于法律的解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来进行,而不是对法律文字的狭义解释。
对于法律的适用,边沁主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以实现最大社会福利的目标。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对当时的英国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法学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推动了法律发展中功利主义和社会效益的考虑。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批评。
有人认为,过分注重功利主义原则可能会忽视公正和正义,使法律成为一种工具来追求最大利益,而非保护个体权益和理想社会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具体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确定法律影响和评估社会福利的标准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提供了一种以社会福利为导向的法律制定和应用原则。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效益为目标,并通过实证研究和客观分析来评判其合理性和功利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观点也对公正和正义的考虑提出了挑战,并需要在具体实践中进行更加深入和细致的探讨。
对功利主义效益论的解读
对功利主义效益论的解读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它主张一个行动的正确与否应取决于它对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幸福的影响。
该理论认为,一个行动的价值取决于它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行动本身或行动者的动机。
功利主义最早由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提出,并在其著作《功利主义》中得到详细阐述。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功利主义效益论进行解读,探讨其核心思想以及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
功利主义效益论的核心理念是追求最大化的幸福或利益。
这意味着在面对不同选择时,应该选择那些能够带来最大社会效益的行动。
功利主义者认为,社会的目标应该是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最大化的幸福感,而不是追求个人的利益或满足个人的欲望。
功利主义效益论强调了社会利益的重要性,而不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功利主义效益论强调了结果的重要性。
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中,一个行动的好坏取决于它所带来的结果,而不是行动本身或者行动者的动机。
这与某些其他伦理学理论不同,比如德性伦理学强调个体的品德和动机,而功利主义则更关注行动的实际影响。
功利主义效益论在道德判断方面更加客观和实用,因为它将重点放在了实际后果上。
功利主义效益论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在政治、法律、商业等领域,功利主义效益论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比如在政治决策中,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政策来促进整个社会的福祉,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部分人的利益。
在商业领域,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活动也可以被功利主义效益论所解释,因为它们可以为整个社会带来更多的福利。
尽管功利主义效益论有着诸多优点,但它也面临着一些批评和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批评之一是“劳伦斯卡斯”,这个例子指出,如果追求最大化的幸福成为唯一标准,那么一些不道德的行为也可以被合理化。
如果为了最大化社会的利益,一个无辜的人可以被牺牲,那么这种做法是否符合道德准则就需要重新思考。
一些学者也指出功利主义可能会忽略了个体的权利和尊严,因为它更加注重的是整体的利益,而不是个体的权利。
功利主义效益论在实际应用中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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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边沁------政治功利主义
边沁------政治功利主义杰里米·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造者而闻名于世。
“国际化”(International)一词,是由边沁本人创造出来的。
边沁是19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史上的关键人物,他批判了启蒙时代的革命学说和当时的保守思想,创立了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并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提出了一套包括立法议会制度、政体与官制以及司法和监狱制度的改革计划。
边沁的思想标志着西方政治思想开始从革命时期的权利政治观向功利政治观的转变,他的一系列政治设计和主张明显地表达了正处于上升时期的工业资产阶级的改革要求,并且在英国议会和法律改革中得到了体现,推进了英国政治现代化的进程。
主要作品有:《政府论断片》《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理》和《惩罚原理》;《宪法典》《谬误集》、《审判证据原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等。
在边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4)女性的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高利贷,(9)同性恋的合法化。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样一种行为。
”功利主义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
在边沁看来,人都是受功利支配的,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及其措施来说,就是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
政府如何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认为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扩大选举权。
边沁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
他提出,立法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就是功利,就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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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著名的边沁功利原理。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如下:
1. 内涵:
- 边沁功利原理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带来最大幸福(快乐)或最小痛苦为准绳。
- 边沁将幸福看作是一种快乐感受,将痛苦视为不快乐的感受,这种幸福和痛苦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
- 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当追求最大化幸福的总量,最小化痛苦的总量,从而实现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
2. 特征:
- 最大化幸福感:边沁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快乐,减少痛苦的产生。
- 实用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学,关注的是实现实际的幸福与快乐,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 基于后果:边沁强调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后果为准绳,即通过测量行为带来的幸福与痛苦大小来评价其道德性。
- 个人与集体:边沁功利主义既关注个人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
益。
总的来说,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在于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特征在于强调实用主义、基于后果的道德评判,关注个人与集体的幸福,是一种以幸福感受为中心的道德理论。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理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其基本思想是:立法原则应遵循“尽可能使最大数量的人获得最大数量的利益”的原则。
在以前的传统法学中,立法原则都是以正义、公平以及合理为基础的,但边沁却将其改变了,他把立法原则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即把利益作为立法原则的首要原则。
边沁认为,立法原则应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准则,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准则。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强调的是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基础,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基础。
这意味着所有涉及立法的决定,都应该以满足最大限度的社会成员利益为根据,而不是以正义公平原则为根据。
例如,当政府制定新的立法时,应考虑如何使最多的人受益,而不是只考虑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认为,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人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利益的最佳方法。
他认为,立法的目的不是建立永久的社会秩序,而是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满足大众的利益。
他还认为,立法不应该服从传统的固定原则,而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以更好地满足大众利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对当代法律制定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它为当代法律制定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即以满足最多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为基础的立法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已经成为当今立法的重要指导原则,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边沁功利主义报告
边沁功利主义报告边沁的功利主义从杰里米·边沁说起,他被称为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密尔对于边沁和他的功利主义这样说到:像边沁哪种方式的运用的功利原理,确实成为把我的分散零碎的只是和信仰融合在一起的基本原理。
使我对事物的概念统一起来。
我有一个信条、一个学说、一种哲学和宗教,值得作为一生的重要目标。
我有了一个宏伟的想法,就是那个理论将改变人类的现状。
--约翰.密尔从边沁提出系统的功利主义直至今天,这种学说仍然活跃在今天的西方,虽然它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等下我们也可以试着稍加思考,不过,功利主义仍然风采依旧。
(一)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亦称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哈奇森与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首先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他被认为的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
1871年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的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
继边沁之后,他的学生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和修正。
(二)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边沁出生在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在资产阶级刚刚取得政权,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时期里是风靡一时的。
英国18世纪到19世纪的立法文案中随处都可体现功利主义的影子。
而其所倡导的各项道德法则也大受新兴资产阶级的欢迎。
对以后英国伦理思想的发展也造成了广泛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着他的拥护者。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1.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避苦求乐作为人类的天性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的基本出发点。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开篇便点明:“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多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边沁沿袭古代快乐主义的观点把快乐作为道德的本质和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判断人类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
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的自发流露,也是人自然、原始欲望的表现,这一潜在的意愿在各个方面支配着人的行为。
可以看到,边沁从自然主义、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肯定了人性,反对诸如宗教神学等对其的种种限制,试图通过制度上的变革和道德传统的突破来寻求更多的快乐,满足人的欲望。
2.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一、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边沁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他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在著名的林肯法院的学习中,边沁对于法律事务越来越厌烦,反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刑罚理论,并得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就是功利主义的诞生和由来,可以说,功利主义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是边沁一辈子的心血所得。
边沁基于英国法学理论混乱和落后的现实,尤其是对比与大陆上的法国和德国,边沁开始思考能否找到一个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为此,边沁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包括柏拉图的《法律篇》和斯多葛学派、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诸多著作,但是,对边沁影响最大的还是休谟的《论文集》,犹如在黑夜中找到了一盏明灯,边沁从中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功利主义原理。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幸福指每个人可以感到愉悦并且认为世间美好的东西,而每一个能产生幸福的社会行为在道德和伦理上都是有价值的。
而追求幸福是人类的本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不同人追求的幸福产生交叉和矛盾,比如,一个犯人的幸福就是不劳而获抢夺别人的东西,而被抢夺人的幸福就是自己的利益,当两个不同的人追求的幸福产生冲突时,这时,作为人类载体的国家,就要提供一种力量,来使不同的幸福协调起来,用边沁的话说,就是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被边沁称之为“制裁”。
“制裁”是人们感知“苦”与“乐”的源泉。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是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
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称之为恶,但是,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
边沁功利主义不是普通的功利,如何实现个人和社会效用最大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浅析唐代兴 中华民族的复兴,当然是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复兴。
这些事业复兴的前提无疑是法治健全和完善。
然而,法治健全和完善的文化基础则是民族道德理想的复兴。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现代社会的功利主义道德理想,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功利”内涵与“利益”概念的关联性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其渊源可追溯到晚期希腊哲学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
到了18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的爱尔维修发展了功利主义思想。
但这些对现实社会都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直到19世纪,英国的边沁和密尔全面阐释了功利主义及其道德理想,并渗透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方面,构成了19世纪以来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立法和政治改革的道德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自19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构成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生活观,一种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一种社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
所以,人们通常谈论功利主义,都是指19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并把边沁称之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边沁①和他的的功利主义思想,在我国一直是批判的对象。
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一谈西方便紧张,一说功利主义就视为洪水猛兽。
在我们的习惯性思维里,认为功利就是个人的世俗利益,它往往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
其实,这是对西方现代社会功利主义思想的误解,也是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误解。
要客观理解西方现代社会的功利主义生活观,得先客观理解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而要客观理解功利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就得先理解边沁对“功利”概念的内涵界定。
什么叫“功利”?边沁认为,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幸福、利益、好处、善良)或防止痛苦(或危害、邪恶、不幸福等)的事物特性叫做功利。
简言之,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第一、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功利主义法学》是英国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所创立的一种法学理论。
边沁主张法律制定应遵循“最大幸福原则”,即制定法律应使得社会总体享受最大的幸福感。
该理论强调法律目的的实用性,也就是说,法律应该以解决社会问题为首要目标。
“最大幸福原则”是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原则。
边沁认为每个人的功利都是一样的,最大化幸福感等价于以总和最大化的方式去满足个人利益。
因此,真正的幸福感是社会总体值的总和,并且社会幸福感应该被看做是法律目的的最终指向。
边沁还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机制,通过规定一套明确、公正的法律规则,以解决社会问题。
规则的明确性和公正性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他们行为的后果,并因此做出理性且有序的选择。
此外,这些规则应该在应用时以公正的方式应用于所有人,从而确保社会的公正性。
这些原则都为法律体系建立了基本的价值观。
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和质疑。
其中一个批评是它忽视了道德和公义的重要性。
虽然得到最多的幸福感是一种功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行为都是正当的。
正义和道德是社会的支柱,如果忽视它们集成的影响,最终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另外一个批评是它可以被用来正当化权力的滥用,从而对社会造成损失。
如果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认为某项行动的结果是最大化社会幸福感的,就可以轻易地推动一项行动,而无需考虑人们的个人权利。
这反映在面对公民的权利时如何产生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功利主义法学被认为是一个有力的法学理论,它将法律视为社会工具,用于解决各种问题。
该理论强调公正和明确的规则,以及规则适用和适用于每个人的公正性。
虽然功利主义法学遇到了一些批评和质疑,但它仍然是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杰里米·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
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功利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在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而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
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边沁的功利主义融伦理思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为一体,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原则,对十八、十九世纪英国社会改革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地引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社会辉煌,使功利主义思想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并内化为“不列颠的民族精神”。
在边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4)女性的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爱高利贷(9)同性恋的合法化。
由边沁发展出来功利主义学派有着一些重要的追随者,他们是:詹姆士·穆勒、其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和包括罗伯特·欧文(社会主义的奠基人之一)在内的一些社会改革者。
边沁的伟大梦想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一种“万全法”。
力图让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并要澄清英国法中“普遍性的不准确与紊乱之处”。
而边沁对英国法的澄清工作的核心,就是将普通法“去神秘化”。
他大力鞭笞自然法和普通法,因为在他眼中,自然法与普通法的许多逻辑虚构,不过是神话而已,必须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
但边沁不仅仅提议了很多法律和社会改革,更阐明了这些法律所基于的潜在的道德原则。
这种道德原则就是“功利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一书中给出了功利主义的概念:他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这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最大幸福原则-----边沁
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其实就是“最大 多数个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这里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 利益”,不是指的被抽掉了人格化的、具体的、具有个人 意志、自由精神和平等生存权利内涵的“人民的利益”或 空洞的“社会利益”,而是指具有当下性的避苦求乐的最 大多数个人的最大利益。因而,边沁在这里所讲的“个人 利益就是社会利益”中的“个人利益”,并不是指你这个 人的利益或者少数几个人的利益,而是指的“组成社会的” 的每个单个成员的利益;边沁这里所讲的“社会利益”也 同样不是我们习惯意义上的那种抽掉了社会的实在主体和 载体(即个人)的空洞的社会利益,而是指的“组成社会 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这就是边沁的“个人利 益是唯一的现实利益”的内在含义,这也是边沁的个人利 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的精神实质,这更是边沁的个人利益 是道德的基础的本质所在。
对于“最大幸 福原则”的疑 问
假设社会共有三个人,他们分别是{甲,乙,丙},其幸福程度分别是{2, 3, 4}。第一种情况,假设三个人的幸福将要变成{1, 2, 8}, 其中甲和乙的幸福 减少了,但丙的幸福却大幅提高,使得全社会的幸福总值增加。这与“独 裁者掠夺天下”的社会变革类似。“幸福人数”减少,但“幸福总量”增 加,这符合边沁原则吗?答案是不确定。 第二种情况,假设社会从{2, 3, 4}变为{3, 4, 1},即甲和乙的幸 福都得到提高,而丙的幸福却大幅下降,使得全社会的幸福总值也下降了。 这与“劫富济贫”的社会变革类似。“幸福总量”减少,但“幸福人数” 增加,这符合边沁原则吗?答案也是不确定。 第三种情况,假设社会从{2, 3, 4}变为{4, 6, _ },即甲和乙都得 到了显著改善,以致全社会的幸福总值增加,但丙被赶出了社会。这与 “清理三无人员”的做法类似。“幸福总量”和“幸福人数”都同时增加 了,但一部分人被完全忽略不计,这符合边沁原则吗?不确定。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的法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当时引起了广泛
的关注和讨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旨在通过追求最大程度的幸福来评判法律的价值
和有效性。
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幸福。
他倡导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
行来最大程度地保护和实现人们的利益和福祉。
这一观点与传统法学中以正义和公平为法
律价值标准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根据具体情境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改革。
他认为法律应该具有灵
活性和可变性,以适应社会和人们的变化。
这与传统法学中法律的稳定性和不变性的观点
形成了对立。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受到了一定的争议和批评。
一方面,他的理论将法律的价值
仅限于幸福的最大化,忽视了正义和公平的重要性。
有人认为,法律旨在实现公平和正义,而不仅仅是为了幸福。
边沁的理论很难确定最大的幸福是什么以及如何衡量和评估幸福的程度。
每个人对于
幸福的理解和需求是不同的,如何在法律中统一和实现这种幸福是一个难题。
一些人质疑
边沁的理论在实践中是否可行。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他的理论
主张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幸福,并提倡根据具体情境和实际需求进行法律的
调整和改革。
这一理论受到了一些争议和批评,主要是忽视了法律的正义和公平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衡量和评估最大幸福的难题。
边沁的理论也忽视了法律的道德基础。
在实践中,
边沁的理论是否可行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评述。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其现实意义论边沁的功利主义及现实意义内容摘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在西方乃至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
本文立足于全面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进一步认为其思想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现实意义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
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
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
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内部结构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伦理学、哲学传统的沿袭。
功利是这样一种事物特性,它能给人带来快乐( 或利益、好处等) 或者减轻、避免痛苦( 即不幸福)。
总而言之,功利就是趋乐避苦。
大多数国内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观点,笔者赞同三分法,即快乐论原则、功利原则和唯效果论构成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三个基本点,并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道德最高原则。
(一)快乐论原则:趋乐避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边沁认为,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是人做出行为选择的终极原因。
人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得到快乐逃避痛苦。
在他看来,趋乐避苦是人的自然本性,人的一切所思所想所为都受其支配。
在他的专著《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19世纪的法学家和哲学家,他以其在功利主义思想下对法律作出的评述而闻名。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基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实现最大的功利。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程度应通过它带来的幸福来衡量。
他认为,一切行为和社会制度都应追求最大化的幸福。
对于法律来说,它的存在和作用应该在于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幸福。
边沁指出,法律应该是一种规则体系,通过确立和执行这些规则,可以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边沁进一步解释说,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则,人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则来行事,从而减少冲突和争议的可能性。
法律还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公正和平等的基准,即人人平等地受到保护和待遇。
边沁还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工具,而不是目的。
法律的存在和发展应取决于人类社会的实际需求。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是灵活的,能够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和改革。
法律应该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变迁而发展,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边沁也承认,在实践中,法律的实现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他指出,法律的实施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公正。
边沁还提到,人类的自私和利己心态可能会妨碍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目标。
他强调,法律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能够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即为社会带来最大的幸福。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一种灵活和适应变化的工具,以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这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和法律制度来解决。
边沁的理论为我们理解和思考法律的发展和作用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边沁的功利主义,是指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创立的一种道德哲学理论,也称为功利主义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主要思想是道德的行动应该以行动所产生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从而实现最大幸福原则。
该理论强调行为应该根据其对社会的影响来评估其道德价值。
边沁的功利主义有以下几个要点:1. 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幸福原则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
它认为在任何行动中,个人或社会所产生的最大幸福应该成为行动的主要目标。
这也就是说,任何行动都应该服务于社会的利益,并促进其最大利益的实现。
2. 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道德行为应该被衡量和评估。
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应该根据该行为对个人或整个社会的影响来判断。
行为对于促进最大幸福是否有贡献,是评估道德行为的基础。
3. 反对独断和迷信边沁的功利主义反对独断和迷信。
这种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提倡通过科学思维和证据来判断行为或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他们认为,价值观和信仰应该建立在严谨的议论和证据基础之上,而不是盲目相信或传统上的偏见。
4. 民主和自由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边沁的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民主和自由,认为这是实现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条件。
自由和民主可以在最大幸福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公平和合理的社会治理。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对现代西方道德和行为素质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其主要理论是为了在社会公平和公正方面提供基础原则。
该理论表明,我们的行动是应该考虑最大利益以及社会的福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和个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功利主义的难题_个人与社会之间
Sep. , 2010 N o 5 G ener al 201
甘 肃 理 论 学 刊 Gansu T heo ry R esear ch
2010 年 9 月 第 5 期总第 2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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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浅析
唐代兴
中华民族的复兴,当然是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复兴。
这些事业复兴的前提无疑是法治健全和完善。
然而,法治健全和完善的文化基础则是民族道德理想的复兴。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现代社会的功利主义道德理想,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功利”内涵与“利益”概念的关联性
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其渊源可追溯到晚期希腊哲学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
到了18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的爱尔维修发展了功利主义思想。
但这些对现实社会都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直到19世纪,英国的边沁和密尔全面阐释了功利主义及其道德理想,并渗透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方面,构成了19世纪以来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立法和政治改革的道德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自19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构成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生活观,一种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一种社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
所以,人们通常谈论功利主义,都是指19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并把边沁称之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边沁①和他的的功利主义思想,在我国一直是批判的对象。
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一谈西方便紧张,一说功利主义就视为洪水猛兽。
在我们的习惯性思维里,认为功利就是个人的世俗利益,它往往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
其实,这是对西方现代社会功利主义思想的误解,也是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误解。
要客观理解西方现代社会的功利主义生活观,得先客观理解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而要客观理解功利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就得先理解边沁对“功利”概念的内涵界定。
什么叫“功利”?
边沁认为,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幸福、利益、好处、善良)或防止痛苦(或危害、邪恶、不幸福等)的事物特性叫做功利。
简言之,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
第一、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第二、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
也就是说,功利就是利益,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利益。
但这里所说的“利益”并不是单指对物质利益有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还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
第三、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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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发点,但它的归宿却不是个人,而是社会。
因此,要客观地理解他的“功利”观念,得很好地理解“当事人”的概念,即功利就是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防止痛苦的事物特性。
这里的“当事人”既可以是指自己,也可以是指他者。
因而,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里面,“功利”不仅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
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社会理想的设定与追求,这就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功利”概念的基本内涵。
功利主义原则及其道德价值指向
边沁为功利主义规定了一个总体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简称为“最大幸福原则”。
边沁的这一总体原则构成了现代西方社会政治改革的行动范式和实践目标。
边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根本的道德原则和政治目标,是建立在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或假设上的: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和利益归宿。
这决定了人的行为动机与目的在本质上是同构的。
边沁认为,这不仅有生物学的原因,更因为人类生命的自然处境。
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一书中开宗明义地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强有力的评价的控制之下:痛苦和快乐。
只有它们才能向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并决定了会做什么。
”②
自然既使人类承受痛苦与磨难,也使人类获得快乐与幸福。
只有痛苦和快乐才指示我们应该做什么,决定做什么,驱使我们做什么。
人类生活的是非标准、因果链条都是固定在此,因而,人的一切社会活动也都建立在这样的感情基础之上。
这些感情也就是善和恶的标准。
判断一种行为(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是否符合人间正义和社会公正,只要看这种行为及其后果是否能够增加人们的快乐或减少人们的痛苦。
“功利原则是这样一种原则,它根据增加或减少当事人的幸福的倾向来认可或拒绝一种行为,我指的是任何一种行为,不仅包括任何私人行为,也包括政府的任何措施。
”③
如何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是伦理生活中的难题,其原因在于:第一、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根源于生存需要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即匮乏性)。
第二、个人和社会在有关什么是“社会利益”这一问题上,认识是有分歧的也是模糊的。
基于此,边沁试图通过把社会还原为个人的办法来解决。
他认为社会是由个人和物所组成的一个想象的团体,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
因而,要弄清什么是社会利益,首先得弄清个人利益的含义。
在边沁看来,个人利益就是在于增加生活快乐之总和或减少其生活痛苦之总和。
每个人只要都能够追求并实现个人的利益,那么整个社会也就实现了其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每个人都要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又如何保证其所追求和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他者同样能追求和实现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呢?边沁认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要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实现为目标,即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动机和起点,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目标和归宿。
以此来看,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存在着重大的缺陷:既然从个人主义出发,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那就不可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社会理想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反之,要使社会利益得到最大化,就不能保证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这样一来,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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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浅析
人利益的最大化也就落空了。
所以长期以来,人们在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也就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担心一旦提倡功利主义,就会把人引向利己主义的道路,社会利益也就无从得到保障;另一种倾向则担心如此提倡功利主义,可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效果,原因在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同样在宣扬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但实际上,这两种认识倾向和担心都体现出一种表面性的理解。
这是因为:第一、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是动机和手段,追求和实现社会利益是目标和归宿。
因而,如果以社会利益为幌子,单纯追求和实现个人利益,不符合边沁的功利主义道德理想。
如果把这一原则做一抽象的概括表述,那就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共同满足原则,用当今的市场经济术语来说,就叫做个人与社会的“双赢原则”。
第二、在边沁看来,社会利益在没有参与个人的生活行为和利益追求的静态状况下,始终是想象性的影像,只有个人利益的追求行为和实现结果才是实在的,因而,社会利益的实现只有通过个人利益的追求和实
现才能够达成。
第三、如何才能使一种行为———无论是私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一个体的利益,并使他们的利益实现最大化呢?这就涉及到另一个原则,自利原则④。
所谓自利原则,就是指任何行为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保证他者的利益实现的最大化,换一种表述方式,一种行为(无论是私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在追求和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要以不伤害他者(个人、团体、社会、国家)的正当利益为边界。
由此,我们也可以说,功利主义的自利原则也可以称之为利益边界原则。
概括地讲,边沁从个人为出发点所建立起来的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个总纲,支撑这个总纲的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共同满足原则(亦市场
化的“双赢原则”
)和利益追求的自利原则(亦即“利益边界原则”)。
注释:
①耶利米・边沁(1748—1832)是英国的法学
家、政治思想家和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
②Bentham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 o 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London ,1923,p.24.
③Bentham ,Utilitarrians and Othe E ssays ,Pen 2
guin ,1987,pp.17—18.
④边沁以及后来的密尔,他们的功利主义思想里面都蕴含了“双赢原则”和“自利原则”的内涵,虽然密尔对此思想做了很好的论述,但他们都没有提出这些概念。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 610068)
(责任编辑:金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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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北京社会科学 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