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城镇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农田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农田建设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农田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农田建设工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质量第一,安全为本;(三)科学施工,高效管理;(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二、规划与设计第四条农田建设工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县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农田建设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二)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土壤特性、农业产业结构等因素;(三)优化设计方案,提高工程质量;(四)注重生态环保,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三、施工与监理第六条农田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第七条农田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承担,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八条农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三)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四)做好施工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农田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二)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四)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验收与维护第十条农田建设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一条农田建设工程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二)工程质量合格;(三)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四)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模版(三篇)
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农场的管理,保证家庭农场的正常运作和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家庭农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当以生产经营为目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民利益。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加强合作交流,共同促进家庭农场集体的发展。
第五条家庭农场管理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程序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家庭农场管理应当注重员工的培训和素质提升,优先发展农村青年。
第七条家庭农场应当根据农产品市场需求,合理规划生产和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当注意保护农田,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护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家庭农场组织结构第九条家庭农场应当设立农场管理委员会,并选举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为农场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十条农场管理委员会由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经营人员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农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农场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农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汇报农场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农场员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选举产生代表,参与农场员工的权益保护和利益分配等事务。
第三章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营发展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组织制度,合理安排农田利用,优化种植结构和养殖布局。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严禁使用禁用农药和添加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营销制度,积极发展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销售额增长。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不断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第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生产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力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5篇)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农场健康、持续、规范运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依照《宁夏家庭农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场由杨兴平等____人发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场名称:青铜峡市兴平生猪养殖家庭农场,成员出资总额____万元。
本场法定代表人:杨兴平本农场住所:青铜峡市树新林场树新分场,邮政编码:751600。
第三条本场以引进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增加家庭成员收入为宗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作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扩大再生产资金。
第四条本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商品化处理、初级加工、贮藏冷藏、运输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生猪养殖、销售。
第五条经家庭成员或发起人大会讨论通过,本农场投资兴办与本场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场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六条本场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七条本场为家庭或个人独资经营,主要劳动力或为家庭成员或为雇工;第八条年满____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皆确认为本场成员或员工。
雇用三年每年雇用期在____天以上的农业(农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可确认为本场的荣誉成员或员工。
如有需要,本场可为每个成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本场成员或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获得本场的技术及经营管理培训;(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场盈余;(四)查阅本场章程、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场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场;(八)拥有本场设立的个人账户。
社区农场的管理制度
社区农场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农场的管理,提高农场效益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农场的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的原则,做到事前规划、事中落实、事后跟踪。
第三条社区农场的管理应遵循绿色、可持续、安全、高效的原则,促进农场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社区农场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内的所有农场,包括蔬菜园、水果园、畜禽养殖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社区农场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农场的整体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农场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组成,任期五年,经社区居民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农场负责人是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农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农场的经营计划和预算。
第七条农场财务管理应当健全,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农场的资金管理、成本控制和财务报表编制。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做到财务透明和公开。
第八条农场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人员档案,对员工进行全面培训和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对于表现突出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和晋升。
第九条农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农场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培训,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生产经营第十条农场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农业生产规律和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作物和养殖项目,制定周密的生产计划和生产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农场应当推行有机种植和绿色养殖,采用生态农业的理念,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保护环境和地球资源,提高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二条农场应当加强产品宣传和市场营销,建立农产品品牌,开展农产品展销活动,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第十三条农场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科研合作,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保持农场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四条农场应当积极保护农田和水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生物资源,推行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的理念,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农场。
2024年家庭农场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
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九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广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农场规划管理制度范本
农场规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场规划管理,提高农场综合效益,促进农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场规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二)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提高农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坚持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第三条农场规划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农场土地利用规划;(二)农场产业发展规划;(三)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四)农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五)农场其他相关规划。
第二章农场土地利用规划第四条农场土地利用规划应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场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求进行编制,确保农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农场土地利用规划应明确以下内容:(一)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建筑用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面积和比例;(二)土地利用目标、方向和措施;(三)土地整治和土地开发计划;(四)耕地保护措施。
第六条农场土地利用规划应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接受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农场产业发展规划第七条农场产业发展规划应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明确农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发展方向。
第八条农场产业发展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等产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等产业布局和规模;(三)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化、农业休闲旅游等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四)农场产业链延伸和产业升级。
第四章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第九条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根据农场产业发展、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条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二)道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设施建设;(三)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四)信息化、智能化等现代农业设施建设。
农场管理实施方案
农场管理实施方案一、前言。
农场管理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因此,制定科学的农场管理实施方案对于农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人员管理、土地利用、作物种植、农机设备等方面,提出一套完善的农场管理实施方案,以期提高农场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人员管理。
1. 人员配备,根据农场规模和作物种植情况,合理配置农场工人,确保人手充足,同时要求工人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技能。
2. 培训和考核,定期组织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的专业水平;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工人积极参与农业生产。
三、土地利用。
1. 土地规划,根据土壤肥力、水源情况等因素,科学规划土地利用,合理安排作物轮作和休耕地,保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 土壤改良,定期进行土壤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合理施肥,加强土壤养分的补充和保护,提高土壤肥力。
四、作物种植。
1. 种子选择,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优质种子,提高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2. 施肥管理,根据作物生长期和养分需求,科学施肥,合理利用有机肥料和化肥,提高作物产量和质量。
3. 病虫害防治,建立健全的病虫害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并采取防治措施,保证作物的健康生长。
五、农机设备。
1. 设备更新,定期检修和更新农机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2. 用工合理,合理安排农机设备的使用,避免资源浪费和设备损坏。
六、总结。
农场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提高农场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的人员管理、土地利用、作物种植和农机设备管理,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为农场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各位农场主和管理者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不断探索适合自身农场的管理模式,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屯府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昌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经十六届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屯昌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20日屯昌县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条件第四章个人建房第五章集中建房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县域范围内垦区职工、居民建房的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
垦区职工、居民在生产用地自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不在本实施细则管理范畴。
第三条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
除了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垦区详细规划和居民点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县住房保障和房产事务)部门负责编制并督促建设计划实施、建设审批,并负责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后建设施工的监管;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发改、县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垦区所属镇政府负责年度计划申报、垦区报建审批等工作。
乡镇农场管理制度
乡镇农场管理制度一、乡镇农场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乡镇农场管理制度是指为实现乡镇农场的规范化运营管理,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乡镇农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利益的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乡镇农场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完善农业生产体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二、乡镇农场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原则乡镇农场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农场管理机构设置:明确乡镇农场的管理机构设置,包括领导机构、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部门等,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协作关系。
2. 农场规范经营:规范农业生产经营行为,健全农业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计划、技术指导、市场营销等管理工作。
3. 农场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的农场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利用、水资源管理、种子植保等,合理规划利用农场资源,保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4. 农场保护环境:建立农场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农田污染,推动农业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5. 农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农场经济效益,做好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确保财务合法、规范、透明。
6. 农场安全生产:加强农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乡镇农场管理制度的原则包括:1. 法律依据原则:乡镇农场管理制度应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明确农场管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 经济效益原则:乡镇农场管理制度应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为出发点,促进农场的经济利益。
3. 农民利益原则:乡镇农场管理制度应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生产权和生活权。
4. 可持续发展原则:乡镇农场管理制度应根据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促进农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三、乡镇农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和完善乡镇农场管理制度,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完善管理机构:明确乡镇农场管理机构设置,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
家庭农场建设实施方案
家庭农场建设实施方案一、前期准备家庭农场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当地农产品市场需求和消费趋势,确定种植或养殖的品种和规模。
其次,要做好土地及水源的调查,确保有足够的耕地和灌溉水源。
同时,还要进行技术储备和人员培训,提前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基础设施建设家庭农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田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
农田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田地平整、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的建设,确保良好的农田基础条件。
生产设施包括温室大棚、围栏、饲养舍等设施的建设,根据种植或养殖的具体品种确定相应的生产设施。
生活设施则包括员工宿舍、食堂、办公室等,为农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三、种植或养殖管理种植或养殖管理是家庭农场建设的核心环节。
在种植管理方面,要根据不同的作物确定种植的时间、密度、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管理措施。
在养殖管理方面,要根据不同的畜禽确定饲养的标准、饲料配比、疾病预防等管理措施。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生产档案和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四、市场营销市场营销是家庭农场建设的关键环节。
要根据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包括包装、定价、销售渠道等。
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拓市场,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还要与超市、餐饮等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产品的销售渠道畅通。
五、风险防范家庭农场建设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如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疫病风险等。
要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采取相应的保险措施,降低各种风险对农场的影响。
同时,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做好风险应对准备。
六、总结家庭农场建设是一个复杂而又有挑战的过程,需要全面的规划和周密的实施。
只有在前期准备、基础设施建设、种植或养殖管理、市场营销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做好全面的工作,才能确保家庭农场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本实施方案,能够为家庭农场的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推动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分类:政府令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垦区、森工林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垦区,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农垦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森工林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森工国有重点林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省森工系统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是指垦区、森工林区范围内的农垦分局局址、农场场部、林业局局址(含林业局管辖的部分中心林场场部,下同)所在地,具体范围及分类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农垦总局及其各农垦分局、省森工总局及其各林业局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垦、森工系统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建设、授权管理、区域合作、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单位与所在地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协商彼此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遵守经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
第七条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通过撤并生产队、作业区、林场、经营所等居民聚居点的途径,推动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的规模化进程。
第八条垦区、森工林区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的需要,并注重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2023年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家庭农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家庭农场是指家庭以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为基础,依法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业政策法规,并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以确保农业生产经营的秩序和效益。
第二条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农业技能和经验,并且遵守诚信经营的原则。
经营者应保证安全生产,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当按照农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规划土地使用,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率和生产效益。
家庭农场可以采用种植、养殖、加工等多种方式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但须符合国家有关农业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第四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确保农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检验检疫要求。
家庭农场应定期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并向相关机构报告检测结果。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家庭农场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科学的农业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计划制定、农作物种植管理、养殖管理、防治病虫害、农业机械设备维护等。
家庭农场还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支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七条家庭农场应当主动参与农业扶贫工作,为农村地区提供就业机会,并与当地政府和农民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当加强对农业科技的学习和应用,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家庭农场应注重农业科学研究和创新,积极探索新的农业经营模式和技术方法。
第九条家庭农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教育,落实工作责任制。
家庭农场还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参与对农业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条家庭农场应当注重农技培训和农业科普工作,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综合素质。
家庭农场应支持农民参与农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和条件。
农场园区规章制度管理细则
农场园区规章制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场园区的管理,保障农场园区内的秩序和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管理细则。
第二条农场园区是指由农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生产、种植、繁育和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农场园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管理细则,执行相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章农场园区管理范围第四条农场园区内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设施、作物、畜禽、设备等。
第五条农场园区管理部门有权对园区内的所有事物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有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六条农场园区内的所有人员在进入园区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安排。
第三章农场园区工作制度第七条农场园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农场园区内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上下班时间为早上8点至下午5点,中间休息1小时。
第九条农场园区内的工作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规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农场园区安全管理第十条农场园区安全管理工作是农场园区管理的重要内容,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安全规定,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农场园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加强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农场园区内禁止吸烟、酗酒、赌博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园区。
第五章农场园区卫生管理第十三条农场园区管理部门应做好卫生清洁工作,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园区内的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农场园区内的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遵守卫生规定,做到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六章农场园区纪律管理第十五条农场园区内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园区纪律,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农场园区内禁止私自乱拉乱扯、大声喧哗、打架斗殴等影响园区秩序的行为。
第七章农场园区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农场园区管理部门对园区内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要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园区内的秩序和安全。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庆农联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大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庆农联规〔2020〕1号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现将《大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大庆市财政局2020年7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及考评第六章工程和设备管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绩效评价第九章费用支出管理第十章附则大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提出全市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省下达的建设任务,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拟订市级农田建设政策制度,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审、扩大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设计调整变更的审批、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地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区)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初步验收、建后管护、项目入统和上图入库工作,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开展日常监管。
农场建置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农场建置管理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场建置管理,提高农场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全国各类农场,包括国有农场、集体农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农场建置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操作、高效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农场建置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提高农场资源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场建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
第二章农场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农场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农民意愿等因素,编制农场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七条农场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农场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农场建设内容包括:土地整理与改良、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生活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
第九条农场建设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扶持资金、农场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等,应当合理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农场生产经营管理第十条农场生产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种植、养殖,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一条农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农场应当加强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和管理,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防止农业污染。
第十三条农场应当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推广,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和农业生产水平。
第四章农场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农场财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农场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农场应当合理配置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第十六条农场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农场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七条农场人力资源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劳动、知识、人才、创造的原则,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农场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农场城镇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滨淮农场城镇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场,提高农场城镇化率,提升城镇品位,规范城镇建设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江苏省会镇计划建设管理办法》、《滨淮农场场部控制性详细计划》、《滨淮农场城镇建设和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滨淮农场内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农场目前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场城镇计划范围区各类建设工程,包括衡宇改拆建、道路桥涵、路灯绿化下水道、电线电杆电缆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等,均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城镇计划第三条计划依照滨淮农场控制性详规执行。
第四条计划期限为2021-2030年,共22年;其中近期为2021-2021年,共7年。
第五条城镇计划的目标定位为沿海工业园和滨海港区的配套产业集中区和生活服务区,滨海县北部地域优质农副产品基地,现代化综合性城镇。
第三章城镇建设第六条城镇建设已进入、发展和完善阶段。
第七条农场、各企事业单位和驻场单位需要实施各类工程建设均按农场现行有关规定实施项目管理和报批手续和有关招投标规定。
第八条为了规范我场城镇建设行为,提升城镇品位和层次,场部城镇计划区内的空白地段,此后原则上一概再也不对个人批建,新的衡宇建设统一由农场计划建设部统一进行计划、设计和建设。
第九条现场部城镇计划区内的旧房户,经批准计划拆旧建新的,必需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所有的拆旧建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和“一证一户”制度。
拆旧建新户不得以子女长大成人分户为由,而另行取得宅基地安置权。
第十一条现一户多宅或超标准的居住户,农场将随着城镇建设的实施,对多占面积部份慢慢收取房产税。
第十二条拆旧建新户拆建前,必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辖区的居委会,并在申请书上详细注明:计划新建的位置、新建房占地面积等。
所在辖区的居委会在现场调查新建房相邻相界之间无矛盾的基础上,报社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分管场领导批准。
农场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农场制度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场制度建设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农场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织形式,其制度建设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农场制度建设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确定。
1. 提高农场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2.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3. 加强农业生产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4. 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农场组织形式,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
通过引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2. 健全农场管理体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建立健全的农场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生产计划、生产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3. 加强农场技术创新,促进农业科技进步。
通过加大科技投入,推动农场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农业生产质量和效益。
4. 完善农场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建立公平合理的农场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劳动报酬,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
5. 加强农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场在生产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土壤保护、农业废弃物处理等工作,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农场制度建设。
2.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场制度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3.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对农场制度建设的认识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总结展望。
农场制度建设是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只有不断完善农场制度建设方案,才能更好地发挥农场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希望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能够为农场制度建设提供有力支持,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号】文府规〔2021〕275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文府规〔2021〕27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附件:《文昌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
》。
农场建置管理制度范本
农场建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场建置管理,规范农场经营行为,保障农场经营者、职工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场,是指以农业生产为主,实行企业化管理,具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力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场建置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符合国家农业发展战略和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农场在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农场建置第五条农场建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农业生产设施;(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稳定的农产品销售渠道;(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农场建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七条农场建置后,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农场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农场经营第八条农场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九条农场应当制定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农场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农场的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农场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优化农产品结构,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场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四章农场管理第十二条农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
第十三条农场应当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的管理,确保农业生产活动符合国家农业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农场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农业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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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淮农场城镇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场,提高农场城镇化率,提升城镇品位,规范城镇建设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滨淮农场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滨淮农场城镇建设和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滨淮农场内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农场目前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场城镇规划范围区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改拆建、道路桥涵、路灯绿化下水道、电线电杆电缆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等,均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城镇规划
第三条规划按照滨淮农场控制性详规执行。
第四条规划期限为2008-2030年,共22年;其中近期为2008-2015年,共7年。
第五条城镇规划的目标定位为沿海工业园和滨海港区的配套产业集中区和生活服务区,滨海县北部地区优质农副产品基地,现代化综合性城镇。
第三章城镇建设
第六条城镇建设已进入、发展和完善阶段。
第七条农场、各企事业单位和驻场单位需要实施各类工程
建设均按农场现行有关规定实施项目管理和报批手续以及有关招投标规定。
第八条为了规范我场城镇建设行为,提升城镇品位和层次,场部城镇规划区内的空白地段,今后原则上一律不再对个人批建,新的房屋建设统一由农场规划建设部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九条现场部城镇规划区内的旧房户,经批准计划拆旧建新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所有的拆旧建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和“一证一户”制度。
拆旧建新户不得以子女长大成人分户为由,而另行获得宅基地安置权。
第十一条现一户多宅或超标准的居住户,农场将随着城镇建设的实施,对多占面积部分逐步收取房产税。
第十二条拆旧建新户拆建前,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辖区的居委会,并在申请书上详细注明:计划新建的位置、新建房占地面积等。
所在辖区的居委会在现场调查新建房相邻相界之间无矛盾的基础上,报社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分管场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计划在原地拆建的,符合农场城镇规划的拆建户,原住户有优先安置权;不符合农场城镇规划的拆建户,农场将依据其原主房面积的原则进行易地安置。
第十四条拆旧建新方法:
1、拆建户的新建间数以原房产证和有效证件主房间数计数,
每户不超过两间;
2、建新面积以原主房占地面积为基数,附房不计面积,无条件拆除;
3、规划区内沿街沿路地段土地使用费1000元/ m2,非沿街沿路的土地使用费为275元/ m2,对拆旧建新的建房户所占与原主房等面积的部分减半收取土地使用费。
4、建新收费标准:①规划区内沿街沿路地段的新建房占地面积除原主房占地面积收取一半土地使用费外,其他占地面积一律全额收取土地使用费;②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拆旧建新户一律缴纳公共设施费150元/ m2;③在规划区之内但不符合规划的拆建户,到农场指定地点建设的间数和面积计算方法同上,但占地面积的土地使用费收取根据实际区位价同上执行。
第十五条多户联拆联建的拆建户,申请人配合所在辖区居委会和社区管理委员会绘制简易平面图,标注拟建尺寸以及各户所排列的位置,并由所有联建户与所有相邻原住户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对众兴街和陈李公路两侧的建房户原则上动员整幢拆建,在难度较大的情况下,亦可两边分开拆建。
第十七条对于矛盾相对集中的住宅区,由社区管理委员会尽可能帮助协调解决,调解不成的可缓建,待时机成熟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批建手续。
第十八条建房户在接到同意拆建的通知后,须到社区管理委员会签定建房协议,同时交纳所有区位土地使用费及各项保证
金。
第十九条拆建户建房时须交纳的保证金有:按图施工保证金、公共设施维护保证金和取土预收金等,合计9000元/间。
第四章城建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进入场内城镇规划范围内施工的,均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以及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报场工程与项目管理办公室审定,交社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负责拆旧建新的承建单位,必须按照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图纸大样或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经社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图纸大样进行施工。
施工前承建单位,须按底层间数向社区管理委员会交纳按图施工保证金,其中:沿街沿路3000元/间;非沿街沿路2000元/间。
房屋的建筑结构、内部装修等设计原则上由建房户自行落实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报请场工程与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建房户和承建单位对拆旧建新的房屋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相邻房屋之间的安全距离按照有关建筑规范执行。
新旧房基础之间水平距离等于旧基础与新基础底面深度的1--2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放大距离,作为消防安全备用通道。
第二十三条所涉申请建房人的旧房完全拆除后,在收到《规划红线图》的建房户签字的回执,并由社区管理委员会现场放线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或用电通知书,到场供电中心
办理用电手续。
第二十四条拆建户在房屋拆建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大样进行施工,自觉做好农场的公共设施维护,各类工程建设材料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堆放,不得乱堆乱放,影响交通,建筑垃圾自行运至农场指定的垃圾场地。
否则,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于建房户建房时室内外需要回填土的须缴纳取土预收金,到指定位置取土,取土每方按8元计算,回填土结束后,由社会行政科会同居委会现场实量,按实际土方量计算,原预收金多退少补。
建房户不得擅自取土,否则,场社区管理委员有权责令非法取土行为,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设施工中需要破路、停水、停电以及涉及通信电缆等,必须向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场规划建设部报告。
经批准后再行施工,费用由拆建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可向社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房屋外观大样、公共设施维护、取土行为分别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相关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扣除相关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申请建房的住户,在取得报告批复后,不得擅自转让宅基地。
否则,一经查实,由社区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申请批复后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不起动的建房户,也由社区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场城镇规划区内,除住户自有的宅基地外的其他土地,其使用管理权属社区管理委员会。
社区管理委员会必须
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公共土地资源不被非法占用。
第三十条社区城管执法中队必须加大对农场城镇规划范围内的执法巡视力度,对各类建设、广告搭设、车辆乱停乱放及其他影响市容和交通的违章行为,须给予坚决制止或给予必要的处罚,在规划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或经批准未按规定标准、尺寸、位置建设的,场社区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章建设行为责令停止或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执行或制止不力的追究社区及城管执法中队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第三十一条社区管理委员会发现运输车辆损坏公路或基础设施等情况,必须扣留车辆,责令肇事车辆负责对损坏的公路或公共设施给予修复,如不能修复的则全额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场规划建设部为农场城镇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滨淮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凡农场以前出台的文件如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