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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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

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

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案例背景:甲公司为一家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乙公司为一家美国电子产品销售商。

甲公司和乙公司决定通过代理商进行合作,由代理商在美国销售甲公司的电子产品。

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并约定了相关条款和条件。

案例概述: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代理商合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

本案例将分析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国际商法为依据进行分析。

案例内容:案例一:违约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代理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甲公司采购电子产品,造成甲公司利益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进行赔偿,并解除合同。

甲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据,如销售记录、发票等,以证明其损失。

乙公司向甲公司退回了一批电子产品,并声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认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损,要求乙公司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并拒绝接受退货。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ICC),涉及质量争议的双方应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来判断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问题。

如果乙公司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甲公司可以拒绝接受退货,并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案例三:经济困难问题由于市场变化和其他因素,乙公司出现了经济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甲公司的货款。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支付义务,承担利息和滞纳金。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惯例,乙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并承担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欠款,并计算利息和滞纳金的金额。

结论:根据以上案例分析,甲公司应依据国际商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解决与乙公司的代理合作纠纷。

甲公司应充分了解适用的国际商法规则,并准备好相关证据以支持自身权益的主张。

在国际商法领域进行专业咨询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应被考虑。

国际商法 代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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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代理——行纪人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取得权利后再转让本人,本人才
能主张对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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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方的认定-英美法
义务标准
披露本人 效力归于本人 例外:蜡封印章、汇票背书、行业惯例-运费、空仓费
披露代理关系,不披露本人 效力归于本人 须明示代理人身份
• 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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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结论】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外运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作为代 理人的职责。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外运公 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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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的产生 (一)大陆法 法定代理 法定 法院指定 选任 意定代理 (二)英美法 1.明示的指定 2.默示的授权 3.不可否认的代理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条件:必需、无法联系、善意 5.追认的代理 声明代理、本人确定、法人、了解合同
• 《民法通则》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二节代理,第63-70条
• 《合同法》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 合同
第402条、第403条
收购制 外贸代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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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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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本人的义务支付佣金1丌经代理人订立合同英美法依约定2连续订货合同大陆法有权取得佣金偿还费用业务费用丌偿还额外支出偿还核对账册大陆法第三节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合同相对方的讣定大陆法直接代理商业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不第三人订立合同效力直接及二本人
目录
• 绪论 • 代理法 • 合伙企业法 • 公司法 • 外商法 • 合同法 • 买卖法 • 产品责任法 • 票据法 •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

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

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在国际商法中,代理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它涉及到商业合同、国际贸易、商业代理协议等诸多方面。

代理法的适用不仅仅局限于国内,而且在国际贸易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商法代理法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仅是对代理法的具体应用,更是对国际商法的实践指导。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国际商法代理法的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代理法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指示下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

然而,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了一笔重要的订单未能及时完成,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代理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能解除代理协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代理法的适用需要充分考虑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身利益。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商业合同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指示下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

然而,由于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方的产品滞留在海关,无法及时进入目的地国家,给甲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商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国际商法的实践中,合同的履行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商业代理协议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商业代理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指示下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

然而,由于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代理费,导致甲方的利益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商业代理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代理费,并可能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商业代理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明确定义,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商法代理法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案例1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案例1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案例1
一个法国公司想要在中国地区销售他们的产品,但是他们没有在中国开设办事处或者分公司。

因此,他们决定雇佣一个代理人来代表他们进行销售。

他们和一个中国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该公司同意代表法国公司在中国销售其产品,并在销售额上获得佣金。

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包括要按照法国公司的要求销售产品,收集客户意见和反馈,协助进行市场调研等。

在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在合同期内,代理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市场拓展,成功地销售了法国公司的产品,并且达到了预定的销售目标。

法国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了约定的佣金。

然而,到期后法国公司决定不再和该代理人续约,而是选择了另一家代理商。

因此,代理人感到失落和不满,并且声称法国公司没有在合同中充分说明自己结束代理关系的原因。

在此案中,代理人可能会通过仲裁或法庭维权。

他们可能会要求补偿代理期间的实际损失和未来可能的收益。

法国公司则可能会依赖合同条款和代理法律法规,来证明他们有权结束代理关系,并且已经按照合同条款支付了佣金。

最终胜诉的可能性取决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

国际商法实务第十章代理法

国际商法实务第十章代理法

中国法
中国法律中关于代理的规定主要编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之中。
中国 法律
1. 委托产生 2. 法定产生 3. 指定产生
三、代理权的终止
所谓代理权的终止,是指根据代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行为 表示以及某些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代理权消灭的行为。 代理权的终止情形通常有两种: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行为表示终止
(1)以言辞、行为默示而产生。 (2)以身份关系、合作行为推定而产生。
3. 客观必需的代理
在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法定授权托管被代理人财产的情 况下,如果发生了代理人为保全受托财产而必须采取紧急的、必需 的而又超出授权范围之外的措施,基于此种措施在代理人与被代理 人之间所产生的代理权,英国法律将其称之为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The Agency of Necessity)。
越出授权范围的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原则上讲,无权 代理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是 没有约束力的,但无权代理行为可以 由被代理人于事后予以追认而发生效 力。如果被代理人事后不予以追认, 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 而遭受损失的,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 意的第三人负责。如果第三人知道或 者理应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或者 合同中已经排除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则无权代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1. 已披露被代理人(Agent for a Named Principal) 2. 部分披露代理人(Agent for an unnamed Principal) 3. 未披露被代理人(Undisclosed Principal)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代理法的特点
代理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基础;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三是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代理法的起源
代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人们开始通过委托代理 人来代替自己进行商业活动。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古罗马法逐渐形成了关于代理行为的法律规 定。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法律关系自动 终止。
解除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可以协商解除代理关系,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如果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被代理人可以 解除代理关系。
05 代理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责任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如果代理人违反了代理职责或滥用代理权,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被代理人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仍然允许其进行代理行为,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06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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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 构,根据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诉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最新国际商法之代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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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 大陆法:
⊙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 表见代理:指代理人虽然无代理权,但因本 人的行为造成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 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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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1、以本人名义行事 2、是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 权的情事 4、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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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必要的代理
三个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 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 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 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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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追认追代认理代:理 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 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 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为就 叫做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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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TION:
独家代理
(一)涵义:是指代理人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 内对指定商品享有惟一的、专有的代理权的代 理。 (二)特别义务 1、独家代理人义务:竭力推销、禁止同业竞争、 承担费用、提供市场报告 2、本人的义务:禁止直销、最优交易 3、独家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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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ENTION: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特殊的代理 各国根据法律、协议或惯例,承认某些代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已被披露的被代理人
2、英美法系
部分披露的被代理人 未被披露的被代理人
3、中国法
介入权 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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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 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效力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 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 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的。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 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 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成为意 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 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2. 默示代理
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 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就像它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默示代理有以下两 种情况:第一,基于习惯而产生的代理行为,这种代 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又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合 作行为推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判 例,如配偶之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既未得到本人追认,又 未经第三人撤回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就其无权代理行 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 道该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则不承担责任。
2. 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动物权代理的规定,而将大陆 法系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普 通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 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其有订立合同的合法 代理权。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 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行 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 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充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 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国际商法代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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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1、概念和形成原因
(1)概念: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 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 误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但行为人与第 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到本人的法律 关系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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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效力 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取决于被代理人是
否追认。
(3)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况
按照英美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可以采 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除非被代 理人(本人)要求代理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 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委托代理 人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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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授权的代理
是指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使代理人有 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默示代理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 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其中比较典型的 是配偶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 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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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①本人的追认权: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
行为有追认其效力的权利。 ②第三人的催告权:可以自行规定一个合
理的期限,催告本人明确的承认或否认无权 代理的行为。 ③第三人的撤回权: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 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回与无权代 理人所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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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 大陆法把代理权的产生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定代理; 一种是意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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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1)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父母 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
(2)根据法院确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法院 批准的破产人或指定的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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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 1、明示授权(明示代理) • 2、默示授权(暗示代理) • 3、表见授权 • 4、客观必须的代理 • 5、追认的代理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1、明示授权
• 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 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 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 小没有作具体规定,指示泛泛指出一个合 理的范围。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 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 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 效力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 间接代理: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而以自 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经代理人 转让后,被代理人取代代理人在合同 中的地位,承担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表见代理
•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 销了对乙 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 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 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 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的购销合同。问: 这三份合同的效力?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被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给付 代理人佣金或其他内容的约定报酬。 (1)被代理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 的地区收到订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 仍需对代理人照付佣金? (2)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需 支付佣金? (3)代理合同规定被代理人收到货款后才支付佣金, 代理商已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很多劳动,但交易未能最终 达成,被代理人是否应付佣金?

第五章 国际商法代理法

第五章 国际商法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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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
按照《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 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在我国外贸代理制中,大量的是外贸公司接受无外贸 经营权的企业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 买卖合同的一方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对于这种情 况,《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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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追认的代理(Ratification)
(3) 构成的必要条件
A: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和本人都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 行为能力,并且本人在追认时也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B: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披露本人的存在; C:本人予以追认时应当了解与交易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 D;合同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指出姓名的本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本人来 追认,且追认一定要发生在第三人插销合同之前; E:本人只能追认代理人所作出的,本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为; F:本人的追认必须是完整的、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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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观必需的代理(The Agency of Necessity)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由于客观的需要而产生的,一般是指一个 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存财产而 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根据英美法的判例,要取得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 2 )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同本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本 人的指示; ( 3 )代理人所取得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必须考虑到所有有 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6、代理人须向本人如实申报帐目。 本人违约时代理人的救济方法有二: (1) 抵销;(2)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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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的义务
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授权,以便其能够合法地代 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对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承担。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人的权利
在代理关系中,有权要求代理人出示 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其
国际商事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与各国国内法的协调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需要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
由于国际商事代理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 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国际商事代理 法时,应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可以推动各国 在国际商事代理法领域的协调和一致性,促进国际商业活 动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代理法的原则
被代理人授权原则
保护第三人利益原则
代理人必须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 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利 益,确保第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代理人尽责原则
代理人应当诚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 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02
代理的种类
显名代理
总结词
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从事法律行为,并直接向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形式 。
代理行为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法的起源和发展
起源
代理法起源于古罗马的“ 人役权”制度,最初是为 了满足贸易和商业活动的 需要。
发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以下是对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简要概述,仅供参考:
国际商事代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包括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代理商的义务和责任、本人与代理商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在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进行商事交易,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不断加强,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

目前,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商事代理的统一法律规范,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代理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示范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为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保障。

总之,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其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了解和掌握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对于从事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的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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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 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 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 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 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A 代理人在做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B 追认只能由做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作出
C 追认的被代理人需在代理人做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法律上 人格的人
D 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 基本内容
E 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F 必须最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
① 代理各种民事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 ② 代理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 理民事诉讼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①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 记、收养子女)。 ②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 ③ 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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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 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 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 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 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 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 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1 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2 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3 法律的改变使代理变为非法 4 主要标的物的灭失

国际商法代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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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代理
经纪人信用担 保代理人来自保付代理人保兑银行
保险代理人
运输代理人
课堂练习题
1,代理的权利性特征是: A,代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B,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C,代理是基于本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权行 为而发生 D,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归属本人
BCD
课堂练习题
2,我国民法上的代理主要包括: A,委托代理 B,指定代理 C,法定代理 D,意定代理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 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实例
张某是农业养蚕专业户,1996年5月,张某与自称是 “侨美”丝绸厂的业务员的王某签订蚕茧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张某6月底送1万元的蚕茧去“侨美”丝 绸厂,厂验收后付款。王某以经办人的身份在合同 上签字。张某按时将蚕茧送到丝绸厂,该厂验收入 库后告知10天后取款。 10天后,张某到“侨美”丝绸厂取款,该厂厂长说, 王某未经领导同意,在外乱签合同,已经被该厂开 除了,所以丝绸厂不能付款,要付款只能去找王某
没有代理权限
超越代理权限
代理权终止后的 代理
无权代理人 是否承担责 任,主要看 第三人是否
知情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 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 的方式作出。
问:该案如何处理?
这是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后,代理人仍以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 进行的活动。属于无权代理。
一般来说,无权代理并不当然无效。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 不知情,则被代理人应该承担合同责任,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 知情,则第三人不能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的行为负责。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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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
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的行为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诚实守信地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的保密义务
对于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代理人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利用相关 信息。
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应当谨慎选择代理人
第三人因代理人行为产生的损失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选择方式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
判断标准
强制性规则的适用
强制性规则的概念
强制性规则是指那些在调整国际商事代 理关系时,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则。这些 规则通常是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而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不可选 择性。
VS
适用范围
在适用国际商事代理法时,如果遇到强制 性规则,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不得选择 其他法律进行规避。这些强制性规则可能 涉及代理权的产生、行使和终止,以及代 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
国际商事代理法课件
目录
• 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 •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原则
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
代理的定义与特征
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指一方(委托人)在另一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代理人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从 事商事活动的法律关系。
代表委托人行事
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对外进行商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直接由 委托人承担。
法律平等原则
法律协调原则
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国际商事代理法时 应当加强协调与合作,促进法律的统 一和协调发展。
各国法律在国际商事代理法中应当平 等对待,不得歧视任何国家的法律。
国际商事代理法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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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权的产生关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法例有所不同,现分别介绍如下:(一)大陆法1.法定代理(1)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2) 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3) 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2.意定代理意定代理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

(二)英美法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由下列原因而产生:1.明示的授权(express authority)所谓明示的指定就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按照英美的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2.默示的授权(implied authority)所谓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3.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1)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agency of necessity)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中是时有发生的。

5.追认的代理(agency by ratification)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

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做追认。

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

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就对本人生效。

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的拘束力的。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效力。

在本人追认以前,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大陆法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由第三人向本人发出催告,要求本人在一定时间内答复是否予以追认;二是允许第三人在本人追认以前,撤销他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大陆法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从原则上来说,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须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有没有代理权。

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第三人明知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不负责任。

在这一点上,大陆法各国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2.英美法的原则英美法把大陆法上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breach of implied warranty of authority)。

按照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

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越出了他的授权范围行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牌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good faith and loyalty)(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

(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

(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代理人不得谋取超出本人给他的佣金或酬金以外的任何私利。

3.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但在代理合同终止后,除经双方同意的合理的贸易上的限制外,本人也不得不适当地限制代理人使用他在代理期间所获得的技术、经验和资料。

因为根据某些国家关于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法律(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这种限制是无效的。

4.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5.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二、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本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付给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这是本人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

在商订代理合同时,对佣金问题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两点:(1)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的地区内收到订货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仍须对代理人照付佣金;(2)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须支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这主要是大陆法国家的规定。

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代理关系是一种三角关系,其中既有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也有本人同第三人的关系,因此,从第三人的角度看来,最重要的问题是弄清楚他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即与他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究竞是代理人还是本人?这个问题在外贸业务中是时常发生的。

例如,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在同外商订立合同时双方或其中一方究竟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本人”签订合同,究竟应该由谁对合同负责?对于这个问题,大陆法和英美法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大陆法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当代理人是以代表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这个合同就是第三人同本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第三人与本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本人,由本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指出本人的姓名,也可以不指出本人的姓名,而仅声明他是受他人的委托进行交易,但无论如何代理人必须表示作为代理人身份订约的意思,或依订约时的环境情况可以表明这一点,否则就将认为是代理人自己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就应对该合同负责。

如果代理人是以他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则无论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权,这个合同都将认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必须对合同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原则上同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联系。

二、英美法对于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合同的问题,英美法的标准是,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即采取所谓义务标准。

英美法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①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②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③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这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

现分别介绍如下:1.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agent for a named principal)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已经表明他是代表指名的本人订约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就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

代理人在订立合同后,即退居合同之外(drops out),他既不能从合同中取得权利,也不对该合同承担义务。

2.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没有指出本人的姓名(agent for an unnamed principal)如果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没有指出他为之代理的本人的姓名,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合同仍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

3.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究竟是同本人还是同代理人订立了合同,他们当中谁应当对该合同负责,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对合同是应当负责的,因为他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没有披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这样他实际上就是把自己置于本人的地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所以他应当对合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问题在于,在这种情况下,未被披露的本人能否直接依据这个合同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英美法认为,未被披露的本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取得这个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

第四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一、外贸代理制中的法律问题按照《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关于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有关法律大体相同,在此不赘述。

在我国外贸代理制中,大量的是外贸公司接受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

对于这种情况,《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该条还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则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

这一条款对外贸公司有很大意义。

在实践中,国内的委托企业常常与外方当事人先谈判合同的条件,然后再找到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外方当事人清楚地知道外贸公司只是国内企业的外贸代理人。

在外贸公司完成委托事务后,如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委托人或第三人一般应直接进行协商或提起诉讼、仲裁,外贸公司则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再承担合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时,其后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即受托人对于未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没有过错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由委托人直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是,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话,则委托人不得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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