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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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商业汇票质押是指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并经我行认可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质押给我行,用于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授信或开展其它业务担保。按照质押商业汇票种类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下称银票质押)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下称商票质押)。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质押申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票据质押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开证和开立保函等业务。
第四条票据质押按额度内票据能否置换,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
静态质押是指融资期间,质押票据不得置换。一般情况下,质押票据到期日应早于融资到期日。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后须归还我行融资敞口,客户追加保证金的除外。
动态质押是指融资期间,质押票据可以置换。动态质押限于银票质押。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在下述情形下可不用于归还对应融资:
(一)客户追加保证金;
(二)提供新的票据进行质押;
(三)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条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按照操作模式分为单笔(批)模式和池模式。单笔(批)模式是指以单笔(批)商业汇票质押而获得授信。池模式是指票据池模式下的质押授信。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各类行标项下的授信企业。
第二章准入条件与授信审查
第七条借款人的准入条件
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满足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客户准入条件;
商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满足《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贴现申请人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质押票据承兑行(人)的准入条件
(一)银票承兑行准入条件
银票承兑行须为本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我行认可接受的城市商业银行,且在我行授信额度内。
(二)商票承兑人准入条件
1.原则上为行标大型客户,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和信贷政策;
2.符合我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贷款准入条件或提供足额、有效的信用保障措施;
3.产品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稳定,行业地位突出;
4.以往信用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涉及重大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5.原则上与交易对手不得为关联企业,但经审核贸易背景真实、资金往来记录与贸易额相匹配,可审慎介入;
6.应取得我行商票保贴授信额度。
第九条质押票据的准入条件
(一)汇票尚未到期;
(二)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
(三)汇票已经被合法有效地无条件承兑,汇票上的签章和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清楚、明确,汇票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没有记载禁止或限制质押行为或出质人权利的“不得转让”、“质押”(能确认解除质押的除外)、“委托收款”字样或类似内容,且最后背书人栏不得有他行行名;
(四)未被承兑人拒绝付款,未被冻结、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
第十条保证金及账户管理要求
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按我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质押票据托收款存入出质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该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须质押给我行,作为借款人在我行授信的质押担保。
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后,如存款期限与授信期限匹配的,经办行可将托收款转
为定期保证金。
第十一条额度管理与审批
(一)银票质押授信
符合银票承兑行准入条件的银票质押授信业务属于非普通授信业务,其额度申报、审批及管理按照我行非普通授信业务进行管理。
(二)商票质押授信
商票质押授信业务属于普通授信业务。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获得审批后,须对出质人(持票人)核定商票质押授信额度(或贴现额度)。行标项下小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授信额度按照权限报各级小企业授信有权审批人审批;如借款人同时包含行标项下大中小客群的,可由大中公司审批条线与小企业审批条线的有权审批人分别对大中与小企业进行审批,也可全部由大中公司审批条线有权审批人一并审批。
商票质押授信须占用承兑人的保贴额度,最高限额不得突破保贴额度,并纳入对借款人的普通授信额度管理。
第三章授信期限、质押率及定价
第十二条授信期限
(一)银票质押
原则上单笔(批)银票质押票据到期日应早于融资到期日,并考虑票据托收款的在途时间。如质押票据到期日确需晚于融资到期日,则出质人须向经办行授权并预留贴现资料,并约定在借款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我行有权直接办理贴现,以贴现款偿付授信本息。
(二)商票质押
商票质押票据到期日必须早于融资到期日。
第十三条质押率
质押率核定应充分考虑提供质押的票据能够完全覆盖表内外授信业务融资敞口,表内授信业务还须考虑人民银行可能调整贷款利率。
(一)银票质押率
银票质押表外授信业务质押率最高可达到100%,如为表内授信业务应扣除
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后核定。当质押票据到期日晚于融资到期日,还应考虑扣除贴现利息因素后核定质押率。
(二)商票质押率
商票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票面金额的90%,如为表内授信业务还应扣除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后核定。
第十四条业务定价
商业汇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我行相关利率规定予以执行。
委托收款、手续费等收费项目按总行最新公布的收费政策和标准收取。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与借款人签订主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如批复要求)。
其中应在主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特别条款:
“质押票据托收有问题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无条件补足100%保证金或立即清偿融资本息。质押票据发生任何纠纷,债权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授信本息、追加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措施等”。
第十六条与持票人(出质人)签订(最高额)商业汇票质押合同。
第五章出账流程
第十七条客户申请与资料要求
授信合同签订后,客户提交以下资料向经办行申请出账:
(一)《商业汇票质押申请及声明书》(附件1);
(二)经出质人签章背书纸质商业汇票原件;
(三)提供出质人质押票据对应的贸易合同、发票等贸易背景资料(银票质押按照管辖分行及所在地监管要求执行。商票质押必须提供质押票据对应的贸易合同、发票等贸易背景资料,如出账时暂无法提供发票的,要求在出账后一个月内补足发票,监管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根据融资用途提交与本次申请出款相关资料。
纸质票据由持票人直接提交经办行或由经办行指定双人上门取票,如为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