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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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最新金融企业财会法律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

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非常复杂,比如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式回购、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保理、质押借款、债券互换、证券借贷等,都属于金融资产转移范畴。

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最核心会计问题实质上是金融资产转移所导致的终止确认问题。

我们在CAS22中曾经分析过,终止确认将会对企业的经营损益状况带来直接的影响,也因此会给会计信息的各使用方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由于金融资产转移对终止确认具有特殊意义,其会计处理方法也带来了人们的极大争议。

以资产证券化为例,资产转出方将一组贷款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

例如今年4月国家开发银行发售的“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国家开发银行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资产委托给受托人(中诚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个专项信托(SPE)。

具体来说,该部分信贷资产为涉及14名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用的22笔贷款,截止于2006年4月28日全部未偿债权本金总额为57亿元。

该部分金融资产,如果作为出售处理,转出方将把该组贷款从其资产负债表上转销,风险资产的减少将降低转出方的风险资本要求;如果作为抵押借款处理,转出方将同时增加资产和负债,因此对于降低风险资本要求强烈的企业来说,将会想方设法把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在证券化复杂的安排下,到底该项交易应该作为销售还是借款处理?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一个会计准则来规范,在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其他金融资产转移亦然。

前面的分析说明,金融资产的转移会伴随有风险的相应转移,从会计角度看,对不同的参与主体涉及的风险要进行明确的划分,使风险的边界能够清晰地界定。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准则23号”)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准则,规定了企业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和交易后能产生的节省原则,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会计处理。

准则23号共分为6个章节,分别是“范围”、“定义”、“分类”、“公允价值计算”、“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

首先,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范围。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通过交易将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以及通过发行金融负债和金融工具来转移金融资产的经济利益。

同时,准则23号还明确了一些不在范围内的交易,如回购安排和权益法下的投资。

其次,准则23号给出了对相关概念的定义,如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经济利益等。

这些定义对于后续准则的理解和应用非常重要。

接着,准则23号规定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准则。

根据准则23号的规定,金融资产主要分为债务投资、股权投资和权益法下的投资三类。

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在转移会计处理和披露方面会有所不同。

准则23号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如何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计算。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能够获得的交易价格,准则23号强调了在计算公允价值时需要考虑市场条件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在转移会计处理方面,准则23号规定了根据交易类型和交易结构的不同,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异。

准则23号要求在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和交易对方的特殊情况,确保经过转移后所产生风险、责任和经济利益等符合实际情况。

最后,准则23号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金融资产转移有关的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结构、公允价值计量依据等。

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金融资产转移情况,提高信息透明度。

总的来说,准则23号对于企业会计中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提出了详细规定。

准则23号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金融资产转移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讲义第一部分:准则制定背景第二部分:准则重要内容解读以及新旧对比第三部分:例题讲解第四部分:总结第一部分准则制定背景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涉及的终止确认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

随着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 (例如,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创新步伐的加快,这方面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美国会计准则第156号针对金融资产转让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也用了较大篇幅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做出规范。

本着国际趋同的原则,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中,也基本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而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做了规范。

第二部分准则重要内容解读以及新旧对比“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之重要内容:该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对于金融资产转移,根据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确定是否终止确认:1.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 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应按照其是否仍控制该金融资产,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判断和处理。

一、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补充:关于期权的简单介绍:金融期权(Financial Options)是指以基础资产(股票、实物等等)为标的物形成的衍生合约,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期权合约的购买者(多头)向期权合约的出售者(空头)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期权费或保险费),就获得了能在末来某特定时间或某一特定时期以某一特定价格(协议价格)从期权合约出售者买进或向期权合约出售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的选择权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2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三)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2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部分准则概述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

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非常复杂,比如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式回购、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保理、质押借款、债券互换、证券借贷等,都属于金融资产转移范畴。

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最核心会计问题实质上是金融资产转移所导致的终止确认问题。

我们在CAS22中曾经分析过,终止确认将会对企业的经营损益状况带来直接的影响,也因此会给会计信息的各使用方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因此,由于金融资产转移对终止确认具有特殊意义,其会计处理方法也带来了人们的极大争议。

以资产证券化为例,资产转出方将一组贷款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E)。

例如今年4月国家开发银行发售的“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国家开发银行以部分信贷资产作为信托资产委托给受托人(中诚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个专项信托(SPE)。

具体来说,该部分信贷资产为涉及14名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借用的22笔贷款,截止于2006年4月28日全部未偿债权本金总额为57亿元。

该部分金融资产,如果作为出售处理,转出方将把该组贷款从其资产负债表上转销,风险资产的减少将降低转出方的风险资本要求;如果作为抵押借款处理,转出方将同时增加资产和负债,因此对于降低风险资本要求强烈的企业来说,将会想方设法把证券化作为销售处理。

在证券化复杂的安排下,到底该项交易应该作为销售还是借款处理?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有一个会计准则来规范,在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报表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其他金融资产转移亦然。

前面的分析说明,金融资产的转移会伴随有风险的相应转移,从会计角度看,对不同的参与主体涉及的风险要进行明确的划分,使风险的边界能够清晰地界定。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托、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企业结构化融资交易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了。

企业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 23号一、单选题1、()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A、金融资产转移 B 、交易性金融资产 C 、继续涉入资产 D 、继续涉入负债【正确答案】 A2、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一步是(A、确定报告主体层面BC、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D)。

、确定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部分是否适用终止确认原则、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该金融资产【正确答案】A3、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的第二步是()。

A、确定报告主体层面B、确定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部分是否适用终止确认原则C、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D 、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确认该金融资产【正确答案】B4、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包括()步。

A、5B、8C、9D、10【正确答案】 C5、()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认定以及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原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相关会计处理。

A、《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B、《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C、《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D、《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正确答案】 C6、()核算企业(转出方)由于对转出金融资产提供信用增级(如提供担保,持有次级权益)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企业所承担的最大可能损失金额(即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

A、继续涉入资产B、继续涉入负债C、交易性金融资产D、金融负债【正确答案】 A7、()本科目核算企业在金融资产转移中因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而产生的义务。

A、继续涉入资产 B 、交易性金融资产 C 、继续涉入负债 D 、金融负债【正确答案】 C8、()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A、金融资产转移 B 、交易性金融资产 C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D、继续涉入负债【正确答案】 C9、企业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表明企业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不应当将其从企业的()中转出A、资产负债表 B 、现金流量表 C 、利润表 D 、收入费用表【正确答案】 A10、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特点,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一)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 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 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采用买 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 (二)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 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应当终 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 (三)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 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 (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1.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 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 (1)不附追索权的金融资产出售; –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 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的,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 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 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 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 期行权)。
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 2.以下情形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 和报酬:
– (1)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出借方的 合理回报; – (2)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 融资产出售方; – (3)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 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 (4)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 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 (5)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 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

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本准则”)适用于企业把金融资产转移到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企业。

本准则要求,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转移时,应当按照正常流动性和价格及数量完成转移,并将转移的金融资产作为新的项目确认或变更到原有资产负债表中。

企业在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确保其相关账务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

企业在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当考虑到财务风险的存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不利影响。

企业应当在转移金融资产时,依据所收到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并确定转移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企业发现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措施进行修正,以确保账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金融资产转移21页word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金融资产转移21页word

第二十四章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金融资产转移第一节金融资产转移概述金融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比较重要的一类资产,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时会为满足资产流动性或风险管理等需要,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转移给该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有助于更准确地反映因金融资产转移业务对企业带来的财务影响。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

例如,企业将收取贷款本金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或将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或将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将收取应收款项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等等,均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指企业收到转移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其金额往往与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相同。

在某些情况下,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会存在一些机构(如服务机构等)代收现金流量的情况,这些代理机构不属于最终收款方。

例如,商业银行将附追索权或不附追索权的信贷资产出售给买方,同时受买方委托代收所售信贷资产本金和利息,并将收到的本金和利息及时交付买方。

这里的商业银行不属于最终收款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 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
( ) 金 融 资 产 所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中 特 定 、 辨 认 部 分 的 一 定 比 三 将 可
当在转移 日按照公价值确认该金融 资产或金融 负债 ( 包括看涨期 权、 看跌期权 、 担保负债 、 远期合同、 互换等 )并将该金融 资产扣除金 , 融负债后的净额作 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企业与金融资产转入 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 包括收取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权 利 的 ( 转入 方 出售 该 金 融 资产 的情 况 下 )应 当终 在 ,
1从该金融 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 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 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 . 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 场上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 视同满足本条件 。 2根据合 同约定 , 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 , 但可以将
( ) 转 移 金融 资 产 的账 面 价 值 。 一 所
(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 二) 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 变动累计额( 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贷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 ) 之和:
因金 融 资产 转 移 获 得 了新 金 融 资 产 或 承 担 了新 金 融 负 债 的 , 应
( ) 金 融 资 产 所产 生 全 部 现 金 流 量 的 一 定 比 例 转 移 , 企 业 二 将 如
几乎所有 ) 风险和报酬且能控 制所转移金融 资产的 , 应当按照其继续
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 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第 三章 金 融 资产 转 移 的计 量
第十二条 金融 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 , 当将下列 应 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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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列问题作出解释:(1)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2)金融资产终止确认;(3)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本准则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例如,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属于金融资产转移。

再如,企业将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采用附追索权出售方式卖给商业银行等。

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一)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其中,“几乎所有”通常是指达到或超过全部风险和报酬95%的情形。

1.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1)不附追索权的金融资产出售;(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的,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2.以下情形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1)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出借方的合理回报;(2)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3)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4)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5)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二)本准则第九条对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作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2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31。

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

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4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2024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

2024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

2024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是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个重要的会计准则,于2024年生效。

该准则主要规定了金融资产的转移计量、转移分类、转移确认和转移净化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的转移计量方法。

准则要求,在金融资产的转移过程中,原持有人应根据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估确定转移计量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的净现金流量有可靠的预估的,应采取绝对优势计量方法;对于净现金流量没有可靠的预估的,则应采取相对优势法计量。

其次,该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的转移分类方法。

准则要求,在转移金融资产时,应根据转移的具体情况和目的,将转移分类为A、B、C三个类别。

其中,A类为将金融资产完全转移且不再持有任何与该资产相关的权益;B类为将金融资产转移且保持部分与该资产相关的权益;C类为将金融资产转移,但仍持有相当于该资产的重大风险和回报权益。

第三,该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原则。

准则要求,在金融资产的转移过程中,原持有人应根据相关协议以及实际交割的情况,确认转移后的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准则规定,在A类转移中,原持有人应将资产和相应的债务计入资产负债表;在B类转移中,原持有人应将部分资产和相应的债务计入资产负债表;在C类转移中,原持有人应继续确认金融资产与相应的债务。

最后,该准则还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后的净化要求。

准则要求,在金融资产的转移后,原持有人应根据资产和债务的习惯性运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相关净化处理。

净化处理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的处理和损益表的处理。

准则强调了金融资产和债务应继续按照原会计政策处理,而不受转移的影响。

同时,准则还规定了金融资产在转移后继续计量和确认的相关要求。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规定,有助于保证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且同时满足现金流量和义务对等。

2.企业在发生相关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视情形不同而进行不同处理:(1)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3)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未保留控制的终止确认,保留控制的,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3.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1)企业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约定按回购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即转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或看涨期权合同(即转出方有权回购该金融资产),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极小可能会行权)。

4.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1)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签订回购协议,协议规定企业将回购原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者将予回购的金融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上回报。

(2)企业融出证券或进行证券出借。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附有将市场风险敞口转回给企业的总回报互换。

(4)企业出售短期应收款项或信贷资产,并且全额补偿转入方可能因被转移金融资产发生的信用损失。

(5)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或看涨期权合同,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很可能会行权)。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
【正确答案】A
8、被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相关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 )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A、公允价值B、摊余成本C、实际利率法D、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C
9、该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相关( )。A、所有者权益B、负债C、资产D、当期损益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
2017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解读
一、单选题
1、为切实解决我国企业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财会〔2010〕10号)的要求,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修订了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并于( )正式发布。A、2018年3月31日B、2017年3月31日C、2019年3月31日D、2016年3月31日
【正确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新准则增加了继续涉入情况下相关负债计量的相关规定,并对此情况下企业判断是否继续控制被转移资产提供更多指引,对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情况下转入方的会计处理和可能产生的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Y、对?N、错
【正确答案】Y
【您的答案】Y[正确]
2、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Y、对?N、错
Y、对N、错
【正确答案】Y
10、新准则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
Y、对N、错
【正确答案】Y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一、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一)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终止确认某项金融资产,是指将该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

1.企业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以下例子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二)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对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转移,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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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第四条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部分,除此之外,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金融资产整体:(一)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一项利息剥离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有权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但无权获得该债务工具本金现金流量,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的利息现金流量。

(二)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全部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全部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该金融资产部分仅包括与该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现金流量部分。

如企业就某债务工具与转入方签订转让合同,合同规定转入方拥有获得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权利,终止确认的规定适用于该债务工具利息现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企业发生满足本条(二)或(三)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且存在一个以上转入方的,只要企业转移的份额与金融资产全部现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个转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额。

第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及其终止确认第六条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一)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

(二)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企业提供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

3.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

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第七条企业在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应当评估其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三)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即除本条(一)、(二)之外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其是否保留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分别下列情形处理:1.企业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企业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第八条企业在评估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其所承担的该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金额及其时间分布变动的风险。

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没有因转移而发生显著变化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进行全额补偿,或者出售一项金融资产但约定以固定价格或者售价加上出借人回报的价格回购。

企业承担的金融资产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风险相对于金融资产的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的全部变动风险不再显著的,表明该企业已经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如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或者出售金融资产且仅保留以其在回购时的公允价值进行回购的选择权。

企业通常不需要通过计算即可判断其是否转移或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在其他情况下,企业需要通过计算评估是否已经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在计算和比较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变动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变动,对于更可能发生的结果赋予更高的权重,并采用适当的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九条企业在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根据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而确定。

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转入方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从而表明企业未保留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在其他情形下,表明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在判断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时,企业考虑的关键应当是转入方实际上能够采取的行动。

被转移金融资产不存在市场或转入方不能单方面自由地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通常表明转入方不具有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转入方不大可能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并不意味着企业(转出方)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但存在看跌期权或担保而限制转入方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转出方实际上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如存在看跌期权或担保且很有价值,导致转入方实际上不能在不附加类似期权或其他限制条件的情形下将该被转移金融资产出售给第三方,从而限制了转入方出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能力,转入方将持有被转移金融资产以获取看跌期权或担保下相应付款的,企业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第十条企业认定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除企业在新的交易中重新获得被转移金融资产外,不应当在未来期间再次确认该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在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同时确认衍生工具和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转移产生的负债会导致对同一权利或义务的重复确认,则企业(转出方)与转移有关的合同权利或义务不应当作为衍生工具进行单独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在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下,转入方不应当将被转移金融资产全部或部分确认为自己的资产。

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所支付的现金或其他对价,同时确认一项应收转出方的款项。

企业(转出方)同时拥有以固定金额重新控制整个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的(如以固定金额回购被转移金融资产),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摊余成本计量规定的情况下,转入方可以将其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

第十三条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1.企业无条件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约定按回购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即转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或看涨期权合同(即转出方有权回购该金融资产),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极小可能会行权)。

(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1.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签订回购协议,协议规定企业将回购原被转移金融资产,或者将予回购的金融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上回报。

2.企业融出证券或进行证券出借。

3.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并附有将市场风险敞口转回给企业的总回报互换。

4.企业出售短期应收款项或信贷资产,并且全额补偿转入方可能因被转移金融资产发生的信用损失。

5.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同时与转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同或看涨期权合同,且根据合同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或看涨期权为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转入方或转出方很可能会行权)。

(三)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常见情形有:1.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并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企业只转移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2.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并附有既非重大价内也非重大价外的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导致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第四章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第十四条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二)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企业保留了向该金融资产提供相关收费服务的权利(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并将所收取的现金流量划转给指定的资金保管机构等),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

如果企业将收取的费用预计超过对服务的充分补偿的,应当将该服务权利作为继续确认部分确认为一项服务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该服务资产的金额。

如果将收取的费用预计不能充分补偿企业所提供服务的,则应当将由此形成的服务义务确认一项服务负债,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企业因金融资产转移导致整体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同时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或服务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确认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或服务负债,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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