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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各项目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爆物品经营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促进民爆物品经营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民爆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三、经营许可(一)民爆物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民爆物品经营许可证。

(二)民爆物品经营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民爆物品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许可范围内的民爆物品。

四、安全管理(一)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民爆物品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防火设施和防爆设备必须齐全有效。

(三)民爆物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存放和运输,不得私自改变包装和标志。

(四)民爆物品的销售必须进行有效的身份核查,禁止销售给未成年人。

五、质量管理(一)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有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对所经营的民爆物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二)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进货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禁止非法从事野生爆破器材的经营。

(三)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民爆物品的有效期进行管理,过期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处理。

六、培训管理(一)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经营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二)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经营人员的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

七、违规处罚(一)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民爆物品,将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

八、监督检查(一)政府有关部门将定期对民爆物品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将及时处理。

(二)社会公众和行业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

九、制度改进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定期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和完善,以提高民爆物品经营管理的效果和水平。

以上是对民爆物品经营管理制度的一些规定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4篇)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4篇)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旨在确保安全管理和使用民爆物品,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对社会的影响。

下面将从原则、流程、控制措施等方面详细阐述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一、原则1. 安全优先原则: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及合法合规。

2. 明确责任原则:各个环节的责任必须明确,相关人员必须清楚自己的职责,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义务。

3. 制度规范原则:出入库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确保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二、流程1. 出库流程(1) 编制出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出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出库物品的种类、数量、用途、领取人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出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出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出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发放出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根据出库申请表中的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民爆物品,记录出库数量、领取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出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出库台账中,确保物品的流向可追溯。

2. 入库流程(1) 提交入库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入库申请表,详细描述入库物品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并由上级审核确认。

(2) 入库审批:上级审核确认入库申请,审批通过后给予批准,并将入库申请送交库房管理人员。

(3) 接收入库物品:库房管理人员接收民爆物品,对物品进行清点核对,确保物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记录台账: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入库的物品情况记录在入库台账中,包括物品名称、数量、来源、性能、规格等相关信息。

三、控制措施1. 出入库许可制度:对于出入库物品进行严格的审批,并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出入库许可证明,确保出入库行为的合法合规。

2. 人员资质要求:对库房管理人员、领取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 物品标识:所有出入库物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并进行统一编号和标签,方便管理和追溯。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严格爆破器材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利用爆破器材进行恐怖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项目部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爆破器材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等;(三)本制度适用于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绍台高速项目部;(四)项目部主管领导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物资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安监部门及爆破作业人员负责领取、使用、退库过程中的安全;项目内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民爆物品全过程的安全工作;(五)涉及爆破作业四大员(保管员、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作业许可证的人员担任;(六)项目经理部劳安部会驻地民警室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执行处罚,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施工队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检查或抽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写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重大隐患,责令各施工队停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上报主管领导,各施工队专职安全员和负责安全与内保工作的领导要经常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爆炸物品各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雷管、炸药库和临时储存点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爆炸物品的流向、涉爆人员及各环节要切实做到情况明、底数清.二、临时民用爆炸物品库的选址和建库(一)址建库由项目部提出建库申请,报经辖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由镇民爆物品管理服务站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协助办理“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爆物品储存许可证”,建设费用由我方提供,未经辖区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核发库存限量标牌不得启用;(二)炸药库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雷、防爆性能:1.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距离不小于30m;2.库房采用24cm的砖料实心墙,用水泥砂浆砌筑;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m;库门采用防盗门,向外开;库房设置透气孔并有防小动物进入装置;3.库区围墙净高不小于2.5m,四周设置3m宽防火隔离带;周围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4.库区内设2m*2m水池一个、2m3防火砂一处,设于炸药库与雷管库之间;每库配备2个4kg灭火器,消防桶2个;安装自动报警监视器一个,防护犬一条;5.库区建避雷设施一套,并经当地气象部门验收合格;6.库区有严禁吸烟、用火等警示标志。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

民爆器材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证安全生产,规范爆破器材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全矿爆破器材的运输以及井上保管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三、爆破器材的运输1、押运危险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有押运员证;2、火药、雷管不得同车拉运,不得与其它物品混装;3、装卸火药、雷管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4、装载时必须点清火工品数量、品种,签字确认;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6、装载应严密、牢固,严禁在押运过程中吸烟、使用明火;7、装卸爆破器材的人员,要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禁止携带火种;8、运输火药、雷管应配备MFZL8灭火器1——2具;9、沿途安全警戒,遇有情况及时制止并汇报保卫科;10、无特殊情况中途不准停留;14、押运员在到达目的地时必须当面清点,办理交接手续;15、井下押运途中发生爆炸时,要按最近避灾路线立即撤离。

四、爆破器材的保管1、专用爆破器材库必须有《爆炸物品许可证》;2、库房必须干燥通风,温度应保持在10℃—30℃,避免阳光直射;3、库房必须坚固,库房内最远点距离入口处不得超过15m,库区必须修建围墙,围墙至库房最近距离不小于25m,墙高不低于2m,库房周围15m内不能有杂草或堆放易燃物品;4、有专人守护,负责仓库安全;5、建立安全保管制度、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6、收存和发放的爆破器材数量必须认真登记,帐目清楚、帐目相符;7、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或其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储存在同一库房内;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范围吸烟、用火,不准安装架空电线;9、器材应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剪割过的导火索、导爆索端头应用胶布包严;10、堆放要整齐、平稳,便于通风和搬运,箱堆之间距离不小于1.3m,距离墙壁不少于0.2m,堆放炸药不超过1.6m,不准堆放空箱;11、库内要保持清洁,不允许有鼠、蛇、蝎、鸟和昆虫;12、过期失效和变质的危险物品,要及时出库,定期销毁;13、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旨在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民用爆破物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确保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建立健全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1.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民用爆破物品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2.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安全技术规范:针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确保各环节的安全。

3. 制定民用爆破物品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民用爆破物品事故,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流程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二、明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3. 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民用爆破物品操作规程。

三、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1. 生产环节:加强民用爆破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确保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2. 储存环节:建立健全民用爆破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防止民用爆破物品丢失、被盗、损坏等。

3. 运输环节:加强民用爆破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监管,确保运输车辆、容器、工具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遵守运输规程,防止民用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中铁五局贵州公司织纳铁路1标五分部民爆物品管理办法总则1、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爆物品.严禁违规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管民爆物品。

2、项目经理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安全总监协助项目经理,分管民爆物品管理。

物资部门负责保障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班组负责落实爆破作业中的施工安全。

项目部每年初组织民爆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着力提高其职业技能、业务素质和安保能力.3、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部门或者班组,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涉爆作业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

其中,民爆用品仓库保管员必须由公司内部职工担任。

4、安全质量部对管内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

项目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

发现隐患,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作业班组停用民爆物品,消除隐患。

5、项目部民爆用品管理,应当随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监督检查。

一、关于民爆物品存储的规定6、库区设立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民爆物品仓库执行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和领发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责任落实到人,严禁脱岗失控。

值班室配备必须的通讯工具,实行专人管理,保证24小时有保管员在位值班。

民爆物品仓库要执行严格的出入登记管理。

除专职的保管员,或者迎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专项检查,未经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闯入库区。

经批准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管理规定,并配合保管员做好入出登记。

7、保管员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由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的内部职工,并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负责执行仓库日常管理,加强防火防盗的安全保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工信安函[2012]13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工信安函[2012]13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安函[201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民爆行业实际,我司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规范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行业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项目包括:民爆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科研开发,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重大改进,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在民爆行业的应用等。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生产定型。

第三条鼓励具备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

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研发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开展与涉爆有关的活动,应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规定的爆炸品试制、销毁与性能测试的场所;(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实(试)验安全操作规程;(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民爆从业经历,项目组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民爆物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民爆物品的分类管理、存储管理、使用管理和销售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旨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民爆物品分类管理为了清晰明确地对民爆物品进行管理,首先需要对其进行分类。

根据民爆物品的性质和用途,将其分为爆炸品、烟火品、炸药品和杂项爆炸品四大类。

其中,爆炸品主要指威力较大的爆炸物品,烟火品主要指供人们观赏和庆祝用的烟花爆竹,炸药品主要是指民爆物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炸药,杂项爆炸品主要包括各类具有爆炸威力的物品。

三、民爆物品存储管理为了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性和稳定存储,必须建立严格的存储管理制度。

首先,应将民爆物品存放在专用的储存场所,要求场所结构稳固、通风良好,并配备防火、防爆设备。

其次,要确保储存场所的周围没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严禁使用明火和电子设备。

另外,储存场所应设置监控系统,随时监控储存环境,并配备专人巡查和管理。

四、民爆物品使用管理在民爆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操作安全。

首先,使用民爆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其次,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选择和使用民爆物品,并在使用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

同时,要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民爆物品销售管理民爆物品的销售环节也是管理的重点。

首先,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销售。

其次,销售单位必须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并做好相关记录。

另外,销售单位要对民爆物品的数量进行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法定限制。

最后,在销售环节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质量监督,确保物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六、民爆物品事故应急管理鉴于民爆物品的特殊性,事故应急管理是必要的。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保证民爆物品的产品质量,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过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和销售本质安全、性能优良、满足用户需要的民爆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民爆物品产品质量方针、规划和管理办法;(二)组织制定民爆物品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三)组织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需要推荐设立省级民爆物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二)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三)监督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四)依法实施对与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六条企业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许可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七条生产企业出厂的民爆物品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保持切实可行的民爆物品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

产品抽样方案按相应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检测机构由组织单位予以确定;国家监督抽检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检;国家和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原则一年一次。

第十条民爆物品质量检验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3篇)

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的储存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爆物品储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或“储存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四)科技保障,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存条件第五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四)有完善的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有必要的储存设施和设备,确保储存安全;(六)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域;(二)与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库房保持安全距离;(三)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水设施。

第七条储存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三)能够有效防止民爆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发生;(四)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储存岗位责任制;(二)储存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三)储存场所管理制度;(四)储存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五)储存安全检查制度;(六)储存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储存应急预案。

第九条储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质、储存要求和操作规程;(四)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爆炸物品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的物质,如果没有妥善管理和控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和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展开讨论,从法律法规、责任制、安全控制、风险评估和技术支持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支持。

国家应制定、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明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范围、权限和责任等。

政府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具体的规范。

二、责任制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是保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

政府部门应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岗位和职责,并进行岗位培训,确保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业绩评价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安全控制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过程中,安全控制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准入制度,对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认证和执照审批,严格控制准入门槛。

其次,要加强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涉及爆炸物品的企业或个体户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另外,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货运和仓储环节的安全控制,对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四、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是制定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基础。

对于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爆炸物品,需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确定其危险等级和管理要求。

同时,要对可能遭受爆炸物品威胁的区域和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加强对这些区域和场所的监测和警戒。

五、技术支持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过程中,科技的应用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动相关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爆炸物品管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民用领域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检查、执法部门。

三、分类管理1.按照危害性和用途,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一类爆炸物品、二类爆炸物品、三类爆炸物品。

2.一类爆炸物品是危害最大、使用对象最广、使用场所最为普及的爆炸物品。

3.二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适中、使用对象较为广泛的爆炸物品。

4.三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较小、使用对象相对有限的爆炸物品。

四、生产许可管理1.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申请并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天需提前申请延续或重新办理。

3.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五、存储管理1.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禁火区的设置和管理,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2.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验,确保安全性。

3.一类和二类爆炸物品的存储量及时更新,控制存储量,防止过量存储。

4.存储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防爆等安全演练和培训。

六、销售管理1.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营业执照中包含爆炸物品销售经营范围。

2.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销售产品,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3.销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售场所,并按照要求备案,备案过期需要重新办理。

4.销售单位应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七、运输管理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输车辆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备案。

2.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同时要配备专业人员和安全设备。

3.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明码标识,设有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

民爆安全管理规定(2篇)

民爆安全管理规定(2篇)

民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____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____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范本一、概述本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存放、运输和销售民爆物品时,必须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1. 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爆物品的许可、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民爆物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强执法力度。

2. 地方政府负责监管民爆物品的存储和销售场所的安全,加强对民爆物品运输环节的管理,制定本地区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措施。

3.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生产民爆物品,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和检查。

4. 民爆物品流通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活动,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三、民爆物品的许可与管理1. 民爆物品生产许可1.1 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条件,并通过公安机关的技术、设备审核。

1.2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民爆物品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1.3 未经生产许可证的民爆物品不得销售和使用。

2. 民爆物品运输许可2.1 进行民爆物品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和驾驶员,保证运输安全。

2.2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爆物品运输许可的审批和管理。

2.3 违规运输民爆物品的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民爆物品的存放与销售1. 存放场所1.1 存放民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公安机关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 存放场所必须设有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设施,保障民爆物品的安全。

2. 销售场所2.1 销售民爆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公安机关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2 销售场所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对购买民爆物品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并保留相关购买记录。

五、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1. 民众应当依法和合理使用民爆物品,不能擅自组织使用爆竹、烟花等爆炸物品,严禁在人群密集的场所使用。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使用和监管,规范民爆物品的出入库操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涉及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

第三条凡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民爆物品出入库操作,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涉及民爆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定。

第五条出入库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且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知识培训。

第六条本制度由民爆物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出库管理第一节出库申请第七条出库申请应由使用单位向民爆物品管理部门提出,并填写《民爆物品出库申请表》。

第八条出库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1. 出库物品名称、型号、数量及规格;2. 出库申请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3. 出库理由、用途及时间要求;4. 相关审批单位和人员意见。

第九条出库申请应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提交,特殊情况下须获得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交。

第十条民爆物品管理部门收到出库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出库。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出库申请的审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节出库手续第十二条出库物品经民爆物品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出库人员可进行出库操作。

第十三条出库人员应按照出库申请表的要求,准确填写《民爆物品出库单》。

第十四条出库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 出库物品名称、型号、数量及规格;2. 出库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3. 出库理由、用途及时间要求;4. 出库经办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出库人员应按照出库单的要求,进行物品的装载、封装和封存。

第十六条出库人员应当在出库单上记录出库物品的具体情况,包括数量、规格、封存日期等。

第十七条出库单应由出库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进行出库操作。

第十八条出库人员应将出库单交由民爆物品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和归档。

第三章入库管理第一节入库登记第十九条入库操作应由民爆物品管理部门指定的人员进行,入库人员应准确填写《民爆物品入库登记表》。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doc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3-9执行日期:2007-3-9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物品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

第四条民爆物品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和指导。

根据科研项目及成果的重要性及推广应用前景等,国防科工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民爆物品科研项目及成果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从事民爆物品的科研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发展方向;(二)具有满足安全规范的试验条件;(三)具有健全的从事民爆科研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研制单位在完成以下项目立项后,应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一)民爆物品新产品的研制或产品性能有重大改进的;(二)用于民爆物品危险场所的关键设备,控制、检测及防护专用设施等;(三)用于民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场所的监控系统、安全保障技术等;(四)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项目。

属于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建议研制单位提请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七条研制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科研管理、岗位安全责任制、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

涉及危险项目的实验、试验或产品试制,应参照《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严禁在生产车间或者仓库内试验或者试制民用爆炸物品。

研制单位为科研设立或选用的试验生产线等场所,应在研制或试验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试验场(或试验生产线)"的警示标志牌。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模版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模版

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民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

二、定义1. 民爆物品:指能够产生爆炸、燃烧或者放射能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炸药、烟火、爆竹等。

2. 相关单位:指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

3. 相关个人:指从事民爆物品使用、携带等活动的个人。

三、民爆物品生产管理1.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

2. 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严禁使用超过规定保质期的原材料。

3.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民爆物品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严禁向未取得合法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民爆物品。

2. 销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销售人员,对购买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告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民爆物品。

五、民爆物品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拥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场所,严禁在居民区、火灾易发区等地储存民爆物品。

2. 储存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储存管理制度,包括物品分类、储存方式、储存期限等。

3. 民爆物品储存场所必须设有防火、防爆措施,保持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

六、民爆物品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和许可证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方式运输民爆物品。

2. 运输过程必须符合安全运输要求,严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民爆物品。

3. 运输单位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和运输安全检查,确保民爆物品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七、民爆物品使用管理1. 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严禁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民爆物品。

2. 使用民爆物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严禁未成年人接触和使用民爆物品。

3. 使用民爆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使用。

八、民爆物品事故应急管理1.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月1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4年1月23日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的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门和省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调整本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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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三公司宜巴高速公路第22标项目经理部民爆物品管理办法总则1、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爆物品。

严禁违规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管民爆物品。

2、项目经理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安全总监协助项目经理,分管民爆物品管理。

物资部门负责保障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班组负责落实爆破作业中的施工安全。

项目部每年初组织民爆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着力提高其职业技能、业务素质和安保能力。

3、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部门或者班组,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涉爆作业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

其中,民爆用品仓库保管员必须由公司内部职工担任。

4、安全质量部对管内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

项目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

发现隐患,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作业班组停用民爆物品,消除隐患。

5、项目部民爆用品管理,应当随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监督检查。

一、关于民爆物品存储的规定6、库区设立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民爆物品仓库执行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和领发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责任落实到人,严禁脱岗失控。

值班室配备必须的通讯工具,实行专人管理,保证24小时有保管员在位值班。

民爆物品仓库要执行严格的出入登记管理。

除专职的保管员,或者迎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专项检查,未经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闯入库区。

经批准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管理规定,并配合保管员做好入出登记。

7、保管员负责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由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的内部职工,并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负责执行仓库日常管理,加强防火防盗的安全保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保管员要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当面交接清楚,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8、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库房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潮、防雷击、防爆炸性能。

库房应设置监控视频、自动报警器、看守犬等技防、物设措施。

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并应当定期检测,特别是在每年雨季前确保性能稳定、正常作业。

9、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库,两库间距离不得少于30米。

值班室与雷管、炸药库间的距离均不得少于30米。

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保持好库内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

库内及周边区域要经常检查,确保周围20米内无杂草,严禁焚烧杂物,严禁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防止自然自爆。

严禁将火种或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区内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做饭、烧水等。

库房要不准存放和使用铁制品用具,要配置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器、水源等),并保证可正常使用。

10、保管室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分类摆放整齐,并贴上显著标签。

库内储存的民爆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

民爆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或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

民爆物品堆码处应垫高20~30cm,堆码整齐:雷管库必须铺设胶质皮垫。

硝铵炸药垛高一般不得超过1.8m,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m;雷管要按照登记编号存放。

严禁超过设计容量存放。

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

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挤压、碰撞、摩擦、重压、敲击、掷滚、摔落和火烤。

11、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收存发放民爆物品应立即进行造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

库存账目、领取料台账等,要照实填写。

保管员要定期(周、月)与放炮员核实清楚民爆物品的使用情况。

所有账目必须一日一清、每周一次结算、每月一次盘存。

若发现问题,如差错、补缺等。

保管员必须立即向工区负责人、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积极配合查清。

12、严禁发放含水分超过5%和硬质不能手搓松的炸药。

对于过期的、实效的民爆物品,保管员要及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民爆物品。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经当地公安局和项目部记录签字,确认责任。

13、在民爆物品的施工作业、运输和存储中,相关人员要严格遵照管理规定。

在爆破的作业中,现场人员严禁吸烟,不得携带一切点火物品,不准与带电物体、缆线相接触。

14、提高警惕,落实民爆物品防范制度,严防储存物资被盗。

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库内出入口、通风口要防护严密。

采取有效措施,驱除鸟兽蛇虫,严防小动物进入库内,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15、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应该严格执行“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到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燃烧杂物、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民爆物品发放的规定16、使用民爆物品要建档建册,要认真规范填写,领取民爆物品时由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申请领取和核实当班使用量。

施工班组必须按照当班现场爆破作业的工作量,准确估算、申请和领取炸药、雷管及放炮器材等民爆物品的用料数量。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超量领取民爆用品,更不得为图方便省事一次代领几次爆破作业的用料。

民爆物品的领取程序是:由施工班组负责人开取领料单,并注明民爆物品的使用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经现场施工员和安全员签字核准发放后,方可派指定的放炮员到炸药库领取。

17、民爆物品的领取,由经过培训且执证上岗的放炮员手执经审批的领取料单据到仓库领取。

严禁无据领用和发放炸药等民爆用品。

保管员要认真核对经审批的领取料单和手执单据的人员身份。

民爆物品只对放炮员发放,领料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18、保管员应当严格按照领取料单的记载事项,亲自分别发放雷管、炸药及放炮器材,当场检查、分清种类、点清数量、实行编号,由领取人员签字认可,场交付。

领取雷管等,必须按标号登记备查。

所领取的民爆用品,必须按照领取料单的记载事项,符合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严禁多领少用;严禁遗失或转交他人;严禁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同时,保管员要向放炮员交待清楚关于民爆物品安全运输和保管的注意事项。

19、产地、类型不同的炸药和雷管尽量不要在一次发放。

严禁混装的雷管、炸药,要分别用带锁的木箱保管好。

保管员有权及时纠正将雷管、炸药等混装的违规行为。

必要时,有权拒绝发放和收回当次的民爆物品,并责令领料人员具结悔过,并予以整改。

20、放炮员领到火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内,尽量分别运送到爆破作业现场。

民爆物品严禁不准随意乱扔乱放。

装卸民爆物品,必须用手工作业,手轻拿轻放,一人一次搬运不得超过20公斤或者原包装一小件。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车运送,押运和护送人员要单独备车,不准乘坐在装有民爆用品的车厢上。

从装车开始,押运行驶和护送人员就要注意沿途的道路情况,严防装载的物品丢失和发生其他事故。

运送途中,不准逗留。

21、施工现场使用的民爆用品及爆破作业器材要集中收发管理,在临时存放点暂时单独存放。

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应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及重要建筑物。

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或者配锁的木质(箱)柜,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安排专人值班保管、看守、建账、登记。

雷管、炸药等必须分箱存放。

临时存放点民爆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当班使用的用量之内。

22、民爆用品发放应该严格执行“八不准”:(1)无领取料的完整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不遵守库区管理规范的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涂改不准发放。

(4)超期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准发放。

(5)未经培训或者无上岗证的爆破员不准发放。

(6)无炸药、雷管箱或者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7)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8)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三、关于民用民爆物品运输的规定23、民爆用品运输,特指从仓库到施工现场的区间运送。

运输民爆物品,必须由合格的押运员押运。

押运前要仔细检查运输车辆状况,确定车况良好、燃油充足和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运载车辆应符合安全要求。

车辆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和危险标志,严禁超高超载。

运输途中,禁止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在民爆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严禁用具有翻斗、自卸功能的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等运输民爆用品。

民爆用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者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24、民爆用品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禁止人货混装或者搭载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混装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

25、民爆用品的装卸现场由专人负责协调,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必须接受过安全教育。

民爆物品的装卸,必须按规定人力作业,用手工搬运,安全操作,轻拿轻放,严重拖拉、抛掷、翻滚、摇动。

搬运雷管要更加小心,不能有任何的跌落或撞击。

装卸过程中,要尽量保持包装完整,在指定位置按照规定要求分类堆放。

26、车辆在运输中,应当遵守施工便道限速的规定:时速不超过15公里。

分别装运民爆用品的车辆,前后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即间距不得少于50米。

在施工中的隧道运输时,尽量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车辆,严禁燃烧汽油的车辆。

严格遵守限速要求:在作业地段时速不超过10公里,非作业地段不超过20 公里。

四、关于民爆物品使用的规定27、严禁无证爆破作业、违规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爆破培训、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按章操作,规范爆破,注意安全。

28、爆破现场要设专人指挥,在做好防护封盖的同时,还应当加强不同高度作业面的协调,落实“五个统一”,即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戒、统一信号、统一操作技术。

各工区负责管段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

29、在爆破作业的危险区边界(距离爆破作业点的距离不少于200米)置警戒区,悬挂警戒标志牌。

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合理安排好作业时间,张贴安民告示。

原则上每天安排爆破二次,即上午10:30-11:30,下午16: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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