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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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Capital)是企业所有者投入企业用来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承担民事责任的资金。资本金也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本钱。资本金制度的核心问题也就是企业以和投资人个人财产相区别的、属企业自身所有的企业财产来承担企业自身的民事责任;如果把资金比作身体中的血液,那么资本金制度就是人体的心脏。

从古至今,凡是经营必须投入资金,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真理。在经营的过程中,经营者必然会和周围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发生各种联系或交易,也就必然会承担各种责任;承担责任的各种方式中,经济责任最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在最开始的自然经营形势中,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和其经营的事业或项目的财产是无法隔离的,所以在最初的经营活动中,个人是最常见的经营主体,独自享受经营的成果,当然也独自承担经营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之后随生产发展和市场的扩大,经营所需投入的资金数量越来越大,风险也就越来越大,必须集合多个经营者的资金或技术才能开展经营;经营者也就开始寻求一种能够把多个经营者的资金或技术联合在一起的机制。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多种联合多个经营者的机制,例如家庭、合伙、协会、行会、商社等;据说罗马时代就有很多的协会或行会进行了大规模的经营。这些联合机制到今天都还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合法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也不例外,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都是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私营企业)非常常见的经营组织模式。这种小规模的经营组织模式一直持续到欧洲中世纪的后期,以家庭为核心的经营模式还成为欧洲无限公司的前身。

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地中海沿岸各城市之间商业开始再次繁荣,海上贸易兴盛起来。海上贸易由于海洋浩瀚无垠,交通不便,既需要巨额资本,又存在很大风险;风浪袭击、海盗抢劫等,使联合超越家庭规模的多个经营者成为一种必然。经营者们就开始以入股共有等方式合伙经营。随着欧洲大航海时代和工业革命的推动,大规模经营需要的资金数额越来越多,参与出资的个人也越来越多,风险也越来越大。为此,欧洲商人开始将由多个投资人投入资金设立的商事组织看做和人一样,有自身的拟制的虚拟生命,这就是法人制度;十四世纪开始,在欧洲出现了特许公司(chartered company)。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就是典型的法人。

之后,欧洲传统以人为核心的经营模式(人合组织)越来越不适应新时代的需要,于是开始出现法人以自身名义承担责任,而不需要其出资人像原有模式一样以全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出资人在投入事先确认的资金后,无论设立的法人发生了多大的损失,都由该法人自己承担而出资人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种新的法人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资合组织)。

1855年英国《有限责任法》和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标志着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现代企业模式正式被确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明使人类迸发出巨大的社会能量,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生产进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尔就说:“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是现代最伟大的创举,以至于蒸汽机和电子的发明也不能和其相媲美”。

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后,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和信用主要建立在公司资产基础之上,并不依赖于股东个人;而随着公司从最开始的经过国王特许或国家特别立法才能设立过渡到核准设立再最终制过渡到现代注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越来越容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自己足够的资产,那么承担责任就是一句空话;中国著名学者江平就认为“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为了防止公司投资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恶意损害他人(特别是债权人)利益,很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就在其公司制度中贯彻了“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三原则

为了确保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受到损害,在发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同时,设定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设定公司时,公司资本是确定的;具体的确定方式有三种:其一,总额确定,即公司在设定时所拥有的资本金总额是确定的,而且应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描述(有些国家还规定该总额不得少于一个最低值);其二,股东认购确定,即公司记载于章程的资本金必须由股东全部认缴,而且每个股东认缴的比例和实际金额是确定的;其三,出资方式确定,即股东可以用什么方式(财产范围)认缴出资,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超过该范围的财产就不能作为出资。

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后,公司资本金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动。资本是公司维持信用承担责任的基础,随意变动会影响公司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债权人);所以,公司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公司资本,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增资或减资,并要求该公司章程。

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也叫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公司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资产。公司维持资本充实有很多做法,例如股东出资一般需评估真实价值、股东出资不实的应承担差额补缴责任、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出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禁止股东抽逃公司资产、严格规定公司实质减资条件(如收购自身股份、退股等)、规定盈余分配顺

序等。

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偏重于社会本位,看重保护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债权人)利益,在资本三原则指导下发展出法定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资本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并且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由股东一次性全部缴足。法定资本制使公司在成立之初就拥有足够的资金保障自身债务的履行,把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放在首要位置,对维持公司信用非常有帮助。

但法定资本制的缺点也同样明显:首先,法定资本制下公司首次资金募集不足就不能成立,极大地加重了发起人责任,加大了公司成立的难度;其次,公司通常在成立之初由于经营活动没有全部展开,一般不需要投入全部资金,但公司成立时股东就必须缴足全部资本会使资金闲置积压导致浪费;第三,法定资本制下公司增资减资都非常繁琐,这使公司不能快速应对实际经营状况的变化。

英美法系国家立法偏重于个人本位,推出的授权资本制就较好地克服法定资本制的以上缺点。所谓授权资本制就是指公司设立时,虽然也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但发起人仅需要认缴部分资本公司就可以设立公司;而剩余的资本则授权董事会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在后期随时发行。

授权资本制优点十分明确,公司设立方便、资金使用效率高、公司增减资本无须改变章程方便快捷,但缺点同样也非常突出:首先,公司注册资本仅仅是名义资本,章程也无需规定最初限额和募足时间,公司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严重不符,极易造成公司设立中的投机和欺诈;其次,公司设立时股东仅需认缴部分资本,公司责任能力和注册资本偏差严重,极易损害债权人而不利于交易安全。

在英美法系国家看来,授权资本制强调股东自治,给公司经营提供了最大的自主空间促使股东利益最大化,这种制度可以极大地刺激股东设立公司开展经营,能最大限度地刺激社会经济发展。至于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则通过其他制度进行保障:首先,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使法官具有造法功能,能够及实地回应经营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至于出现大陆法系国家由于立法滞后而导致的司法保障困难的情况;第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和个人信用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交易安全;第三,英美法系国家司法体制大都认可法人人格否认机制(即“刺破公司面纱”),从司法上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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