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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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7〕853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7〕853号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7〕853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水务局2017年7月10日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推进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规范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选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市建设财力项目、财政预算类资金的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和检查评选工作,其他水务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三、管理机构上海市水务局精神文明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文明委)领导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宣传处、防汛处(安全监督处)、工会、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审等日常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设管理处.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评审相关配合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诚信自律的监管作用,促进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四、创建要求)组织施工.市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施工措施有效落实.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应当建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统一领导,工程建设参建方各司其职的工作体系.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要求,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创建活动工作计划,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作为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施工活动中落实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文明工地创建落到实处.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工作范围,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措施的落实.五、申报条件申报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为一个文明工地,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一)列入年度上海市水务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水务建设工程和申报水利部、上海市相关荣誉的水务建设工程必须申报创建上海市水务局文明工地.(二)河道、堤防、管线等线状工程合同价2000万元以上;水利泵闸、供排水厂站、滩涂圈围等点(面)状工程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中心城区积水点等道路管线工程概算投资500万元以上.(三)点(面)状工程,应当做到工地全封闭施工,设置固定围挡和门禁、监控系统,施工区域主要道路混凝土硬化,材料堆放区、加工区等设置合理;线状工程,应当做到城区或人流密集段设置封闭围挡,人流非密集段主体结构施工时设置临时围挡;滩涂圈围工程,应当做到有完善的施工交通组织,进出场区设置门岗登记,主要施工便道硬化处理,有积极的安全防护、防扬尘等措施.六、申报程序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年评选一次.上年度已是文明工地的,如符合续报项目申报条件,可继续申报下一届.(一)创建申报1、新开工项目申报当年计划实施的工程量达到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30%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完成创建申报工作.当年计划实施的工程量未达到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30%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在下年度第一个季度完成创建申报工作.2、续建项目申报当年计划实施工程量不少于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20%的续建项目,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创建申报工作.3、申报方式施工单位应当填写《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附件1),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属工程还应当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报推荐意见.(二)检查申请1、新开工项目申请创建申报项目的工程量完成30%至50%时,施工单位应当对照《上海市水务局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指南》要求完成自查,并填写《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申请表》(附件2),并附自查情况,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属工程还应当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检查申请推荐意见.工作小组对申请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并安排专项检查日期.2、续建项目申请施工单位应当对照《上海市水务局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指南》要求完成自查,并填写《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申请表》(附件2),并附自查情况,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随续建申报材料一起,报工作小组办公室.区属工程还应当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检查申请推荐意见.工作小组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和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项目进度,安排专项检查日期.施工单位逾期未申报或未申请检查的,将不再纳入年度文明工地评选范围.七、检查和评审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遵循"前期有策划、过程重落实、全程可持续"的原则.(一)检查对象和内容申报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项目,其施工、监理、建设及分包单位均列入检查范围.内容涵盖施工现场和内业资料,包括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二)检查形式文明工地创建检查采用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同时接受社会监督.1、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由工作小组组织实施,以查看施工现场为重点,并听取汇报、查阅各参建方文明工地创建资料.施工单位应当以多媒体形式进行创建汇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就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及文明工地创建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工作小组结合查看的施工现场、内业资料、创建汇报情况对照检查表进行评分,专项检查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专项检查是文明工地创建评审结果的重要依据.2、日常巡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应当由局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实施.3、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涉及公众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的项目,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予以核查.(三)评审程序局建设管理处依据专项检查评分结果,并就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接受社会监督等情况会同局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形成初步名单,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在上海市水务局官网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年度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建议名单.(四)否决事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文明工地评选资格.1、参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的;2、发生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质量责任事故;3、发生因各类违规行为受到社会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等事件,经查属实,且造成恶劣社会负面影响的;4、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6、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严重、较重等次不良行为的;7、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8、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年度文明工地评选资格.1、申报年度内,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标准化季度考评存在一次不合格或两次及以上未达到优良标准的;2、发生因各类违规行为受到社会投诉等事件,经查属实,且造成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3、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4、申报年度内,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一般、轻微等次不良行为的;5、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的;6、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八、审核和表彰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建议名单,经局文明委审核同意后,授予相关项目"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荣誉称号,行文表彰并对外公布.局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小组应当在获得"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水利部文明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上海市立功竞赛"表彰."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可作为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良好行为予以运用.九、其它(一)已评为"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的项目,发现并查实存在本办法否决事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相应资格.(二)本实施细则由局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小组负责解释.(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发布的《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实施细则》(沪水务文明委〔2011〕2号)同时废止.附件:1.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2.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申请表3.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汇总表4.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评分表附件1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申报表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计划开竣工日期实际开竣工日期工程造价拟检查日期是否申报上海市文明工地是否申报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示范工程、文明示范工地”工程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及标准主要参建单位(全称)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及电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创建计划(另附页)项目经理(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项目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注:施工单位创建计划中附工程建设地交通路线图一份附件2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申请表工程名称申报日期联系人及电话实际工程量目前完成工程量%文明工地创建措施落实情况可另附页主要参建单位(全称)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及电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自查表附后)项目经理(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监理单位自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建设单位自查意见项目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检查评分汇总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序号类别应得分实得分折合分1内业检查综合管理202安全管理253质量管理254宣传教育155卫生防疫156小计10040%()7工地现场综合管理208安全管理209质量管理1510宣传教育1011卫生防疫1512环境保护2013小计10060%()14附加分科技创新24合计附件4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内业检查评分表(综合管理)年月日序号评分内容应得分(20)扣分实得分备注1管理组织机构(网络)齐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齐全42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协议、廉政协议13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名册和职工进出工地登记齐全,“四证”齐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保险54施工许可资料及管线保护资料齐全25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临时设施搭设方案、验收手续齐全26工程施工相关手续(掘路执照、占掘路施工交通安全意见书、占路许可证、河道港监意见书以及管线保护资料、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等)齐全,下井下池有监护记录37有控制扬尘、防止污染等措施,有渣土运输和夜间施工资料28投诉处理与回访有责任制、处理台账及流程,管理机构(网络)齐全1工地名称:检查人: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现场检查评分表(综合管理)年月日序号评分内容应得分(20)扣分实得分备注1场地挂牌及人员管理施工铭牌和施工告示牌制作标准,内容齐全,位置合理且醒目办公区挂放“九图二牌”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佩戴安全帽和工作卡32围挡和大门统一、连续、稳固、整洁、美观敏感点区域围挡增高降噪大门设置符合标准,有门卫制度和门卫人员33排水系统场外排水系统符合标准,日常养护及时,排水畅通场内设置排水沟(管)网;点、块状施工现场设三级沉淀池防汛防台设施、物资落实34交通系统主要施工道路经硬化道路平整畅通,按交通组织方案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标识交通重点区域有防范措施和值勤人员按要求采用覆平法或覆罩法施工方式施工未影响周边道路交通5交通组织混乱扣15分5材料管理建筑材料、构配件应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机具设备摆放整齐,施工现场工完场清46综合治理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落实到人无重大盗窃及违法事件发生相关配合工程(管道或管线搬迁等)文明施工责任明确并落实2工地名称:检查人: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内业检查评分表(安全管理)年月日序号评分内容应得分(25)扣分实得分备注1组织机构(网络)齐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齐全1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列,使用有计划,有支付申请,并经监理确认,做到专款专用,相关台帐齐全23安管体系健全、安管人员符合要求,项目已通过内审(外审)2无安保体系认证扣10分4特种作业人员、施工机械登记备案等相关资料齐全35防汛防台、深基坑作业、动火等各类预案齐全26消防器材、临时用电、施工机械等检查记录齐全37动火审批制度和审批手续齐全18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协议齐全有效29安全交底、安全检查齐全310隐患排查符合规定2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及实施验收记录齐全,超过一定规模的进行专家评审手续齐全312安全生产标准化符合规定1工地名称:检查人: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现场检查评分表(安全管理)年月日序号评分内容应得分(20)扣分实得分备注1消防及防爆易燃易爆场所、办公及生活区等应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保持有效易燃易爆场所有禁火标志,无烟蒂办公及生活区消防通道及疏散标志符合要求动火作业应符合要求船舶上应设置防雷装置,应有防火消防器材,危险品进库存放,并有专人管理3无消防设施扣10分2用电管理总配电箱:使用箱式变压器的,每一路引出电缆前段必须单独装设漏电保护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2013-2014年度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2013-2014年度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2013-2014年度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沪建管〔2015〕315号
•【施行日期】2015.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2013-2014年度
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沪建管〔2015〕315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新技术新工艺的积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规定,经评审和公示,“无抹灰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装饰施工工法”等162项被评为本市2013-2014年度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现予以公布。

附表:2013-2014年度上海市市级工程建设工法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周边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房屋拆除、施工配套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监督管理。

本市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对招标和发包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是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中,其招标文件和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和具体要求。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等规定,单独开列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用于购置或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满足文明施工所需采取的特殊措施要求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

文明施工措施费划拨和使用应当接受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细清单。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

第七条(现场踏勘)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管线等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管线损害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踏勘,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本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工法管理,保障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工法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主体内容1. 工法选择与评估1.1 施工单位在选择工法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性质、地质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确保工法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1.2 施工单位应进行工法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难度、质量控制、施工周期、成本等,综合评估结果作为工法选择的依据。

2. 工法方案编制2.1 施工单位应根据选定的工法,编制详细的工法方案,包括工程的施工流程、施工顺序、关键工序的操作要点等。

2.2 工法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工法操作及监管3.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法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与安全。

3.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人员对工法操作进行监管,并做好记录与备查工作,以便随时查证。

3.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法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踪整改情况。

4. 工法管理与改进4.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法管理制度,包括工法选择与评估、工法方案编制、工法操作及监管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4.2 施工单位应持续进行工法管理的评估与改进,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法管理制度。

4.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法管理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以促进工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结论本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旨在通过规范工法管理,保障施工的质量与安全,实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施工单位应熟悉并遵守本办法的要求,确保工法管理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法管理的监督,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推动工法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优质工程的建设目标。

四、参考文献- 《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工法技术管理办法》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完善。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特定区域管委会的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质量标准化分类)本办法中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和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

第五条(施工质量标准化日常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质量标准化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分工,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评价、复核结果进行抽查,并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

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协调并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法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工法指的是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工程施工的方法、步骤、程序、工艺、设备、材料以及安全措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以安全第一为原则,以保证质量为目标,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要求,进行合理的选择和设计。

第二章工程建设工法的编制与备案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制定具体的施工工法。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工程建设工法,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步骤、施工程序、工艺流程、设备配置、材料选用、安全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编制的工程建设工法应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经济性和环保性,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八条编制的工程建设工法应与工程施工图纸相配套,相互关联。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建设工法时,应征求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进行评审。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编制的工程建设工法进行备案,并报送监理单位备案。

第三章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与控制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备案的工程建设工法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并明确工程建设工法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工法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与控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工程建设工法的技术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使用工法的基本要求和技术要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工艺、设备、材料、安全措施等符合工法的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置质量监督人员对施工工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017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1017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及其相关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规定审批权限向市建管办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五条(建设工程报建表的内容)建设工程报建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址;(三)投资规模;(四)资金来源;(五)当年投资额;(六)工程规模;(七)开工、竣工日期;(八)发包方式;(九)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发包方基本条件)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沪府办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6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9日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为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市重大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市重大工程促投资、稳增长、惠民生、补短板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城市发展战略定位,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和优化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有效促进重大工程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早见效,为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平稳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总体思路坚持规划引领、问题导向,加大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一库、二计划、五优化”工作机制。

“一库”,即建立“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库”,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规划方案成熟度,提升重大工程建设水平。

“二计划”,即编制“市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推进三年计划”和“市重大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完善市重大工程正式项目生成机制,加快项目征收腾地工作。

“五优化”,即加快项目审批办理,优化项目启动、立项、规划土地、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采取提前、交叉、并联等方式,力争项目尽早开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主管机关。

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区、县政府和浦东新区管委会是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和浦东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水利、市容、环卫、公安、卫生、园林、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在施工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或者堵塞的建设工程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对工地排水的要求)建设工程工地应当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者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第六条(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三)利用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四)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七条(对施工人员的要求)施工人员应当按照工地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倒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服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投资控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协同做好相应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活动。

项目管理单位在本市从事项目管理活动前,应至少具备在国内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担并完成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或项目管理等任何一项业绩。

项目管理单位在从事项目管理活动的同时,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同一工程的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作。

五、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且应至少具备在国内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担项目负责人主持并完成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或项目管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打击建筑市场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打击建筑市场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建建管[2017]90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13
【实施日期】2017.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本市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
检查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7〕903号)
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50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建质安(2017)374号)有关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于10月份对本市各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及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区域单位”)管辖范围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类除外)项目开展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
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统一组织,委建筑市场监管处牵头负责,委稽查办、市安质监总站、市市场管理总站、市行政服务。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司工程建设工法开发和应用,促进公司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公司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法,是指以工程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技术应用方法。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工法经过工程实践形成,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四川省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六条工程部负责企业级工法的审定、公布和省级工法的推荐,具体评审工作由工程部承担。

第二章工法的编写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科研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与新技术的应用和QC小组活动结合起来,制定工法开发、编写计划,组织专人编写。

第八条工法编写时间安排:每年4月底前确定工法课题名称,10月底前完成工法编制及成果资料总结,11月30日前完成省级工法申报工作,次年4月底前省级工法进行评审公示。

第九条工法编写原则1、工法编写,必须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效益显著、符合节约资源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

未经工程实践的科研成果,不能称为工法。

2、编写工法选题要恰当。

3、工法编写是施工方法规律性的剖析和提炼,不是施工总结。

4、工法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

应包括前言、工程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沪建建[2004] 564号各有关单位:原《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建建(1997)第0175号)己经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文件发布30日后原文件废止。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第三条“管理单位”权限划分建设工程报建、施工承发包、施工许可,管理单位按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划分,市立项工程、市重大工程、国务院各部委立项工程、本市优秀历史建设保护等工程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区(县)立项工程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企业(集团公司)立项工程可由该企业(集团公司)自行选择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承发包由受市建管办委托的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由地方性法规授权或市政府规章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范围依地方性法规或市政府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报建,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对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勘察、设计发包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报建。

三、关于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与建设项目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木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招标发包的项目中是指建设单位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人配备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2人。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7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7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7-02-06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法的审定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上海市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市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和公布,并将公布的市级工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在市级工法评审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评审意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择优推荐申报。

第六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七条本市企业、以及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报市级工法,但已申报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法的除外。

第八条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且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

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市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申报市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建建管〔2016〕1151号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沪建建管〔2016〕1151号

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 (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上海市工程管理制度

上海市工程管理制度

上海市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推进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上海市工程管理机构是主管工程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管理机构包括上海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等。

各级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辖区内工程建设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管理人员1. 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工程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的工程管理经验,能够独立开展工程管理工作。

2. 工程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工程管理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工程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工程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工程管理责任1. 工程质量责任(1)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工程材料符合质量要求,施工工艺符合技术要求,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3)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计出符合工程要求的设计方案。

2. 工程安全责任(1)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3. 工程管理责任(1)工程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2)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五、工程管理流程1. 工程规划阶段(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2)编制工程规划方案,包括规划设计、施工计划、资金预算等内容。

2. 工程设计阶段(1)确定工程设计方案,包括结构设计、设备选择等内容。

(2)编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明确施工要求和质量标准。

3. 工程施工阶段(1)组织施工人员和材料,开展施工活动。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7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7

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7—02-06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法的审定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上海市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市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和公布,并将公布的市级工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在市级工法评审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评审意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择优推荐申报.第六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第七条本市企业、以及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报市级工法,但已申报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法的除外。

第八条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且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第九条市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第十条申报市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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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17-02-06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工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法的审定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上海市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市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和公布,并将公布的市级工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在市级工法评审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评审意见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择优推荐申报。

第六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七条本市企业、以及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在本市的非本市企业,均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报市级工法,但已申报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法的除外。

第八条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且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

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市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遵循“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条申报市级工法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适用范围、特点、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应用实例等。

(五)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工法雷同。

(六)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第十一条市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海市市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企业级工法评审意见(包括关键技术的评价);
(五)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提供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审定报告;
(六)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七)经济效益证明;
(八)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视频资料;
(九)科技查新报告;
(十)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一)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上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资料。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市级工法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

专家需要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

院士、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三条市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评审标准,做到廉洁、公正、公平、公开。

(二)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确保工法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

(三)评审专家应为工法申报单位保守工法的技术秘密。

(四)实行回避制度,专家与评审项目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主、副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也不得评审从该企业退休或离职不满3年的企业申报的工法。

第十四条市级工法的评审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市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

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的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

(二)市级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

每项工法,随机抽取无利害关系的主审专家1人,副审专家2人。

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专家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专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审查材料,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评审意见,提出专业评审组初审意见;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第十五条经评审的市级工法名单在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定、予以公布。

对获得市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市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市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市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在有效期满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市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在申报市级和国家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委不得泄密。

获得市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

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

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二十条市、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推动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或推荐纳入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

工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市级工法的,予以全市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市级工法的,撤消其市级工法称号,予以全市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工法。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市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市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为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原《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
(沪建交〔2006〕104 号)同时废止。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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