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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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计算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软件产品管理,防范信息科技风险, 促进信息科技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软件产品包括:
(一)委托软件开发公司开发的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也称应用软件。
(二)购买的系统软件和工具,如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软件、财务软件、办公软件等工具类软件。
第三条软件产品管理指对软件计划、采购、分发、安装、变动、升级、维护到报废、删除等软件资产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总行信息科技部是软件产品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软件产品管理
第四条总行和分行采购部门在接收软件产品时,应对软件产品及产品供应商的以下资料进行验收: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采购的软件产品移交时,本行需取得相应的软件特许权证书和随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许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总行和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核实并进行集中保管。
第五条应用软件的开发参照《XX银行信息科技项目开发管理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六条总行和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建立软件产品管理明细账,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软件的名称;
(二)授权使用的应用范围或者授权使用的人数(即获得授权的许可数量);
(三)载体形式;
(四)版本号或序列号或软件的特许权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五)软件采购、配发或开发使用的时间和金额;
(六)软件开发、供应、配发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软件的验收
(一)应用软件的验收,按《XX银行信息科技项目开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系统软件、办公软件的验收。
1、检查软件产品载体的外观,如包装、外形等;
2、核对合同清单,检查、清点光盘等软件载体、附件的数量;
3、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包括质保书、保修卡、使用授权书、使用说明书等;
4、现场安装调试,进行功能模块测试。
第八条软件产品报废由软件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本行有关规定报批后进行。
第九条软件产品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本行保密制度,严禁将软件产品的源代码和产品文档信息透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第三章软件正版化管理
第十条本行使用正版软件。
第十一条本行所使用的软件产品均应具有合法使用授权。
第十二条本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作电脑上安装、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内容的。
第十三条本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生产及办公环境下的各类计算机设备上安装各类软件。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由信息科技部对相关软件进行安全检查与确认后,由科技人员指导安装。
第十四条本行对外委托开发的软件,受委托方应承诺本行具有该软件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委托合
同中注明以下事项:本行对该软件产品具有合法知识产权,对该产品源代码具有合法知识产权,若由于该软件产品版权引起的法律纠纷与本行无关。
第十五条本行采购的预装软件计算机,应在合同中明确供货方已获得预装软件权利人的授权。
第十六条本行系统软件(如数据库系统软件、杀毒软件等)供货方应具有软件权利人的销售授权许可,并在销售合同中注明。
第四章软件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软件的维护管理包括软件的版本管理、移植、转让等。
第十八条生产系统安装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如需升级,须经严格测试。
第十九条生产系统应用软件功能变更、移植按照《XX 银行信息科技项目开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办公系统软件和工具按照软件供应商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升级版本进行升级。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