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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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豫发改法规〔2016〕1177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6〕1177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及代管单位: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先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等。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行政执法机构在办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将行政执法相关材料提交给省发改委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法规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执法机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根据我委实际,将下列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列入我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一)行政许可类:国有企业投资的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二)行政处罚类:1、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3、责令停产停业;4、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局机关重大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制度

局机关重大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制度

重大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制度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防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感,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述规定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
5、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

第二条审核备案案件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进行备案。

第三条审核备案受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局法制和执法监督股,法制和执法监督股
在收到备案案件3日内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备存。

第四条审核备案有关要求: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上报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应对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处罚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罚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到位、合法等。

审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审核机构、行政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听证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装订成卷后一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法制和执法监督股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对应审核备案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备案或拒不改正错误处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5年4月28日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备案:(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加强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企业处以3万元(含)以上的罚款;(二)没收企业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含)以上;(三)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市政府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司法局是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涉企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组织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三)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四)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除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接受市政府的监督;(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

第三条县(区)级人民政府实施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信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条实施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市级行政执法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本办法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

依法受市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委托的市级行政机关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五条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审查等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需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以下较大数额罚款的: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3.对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新政[2010]1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新政[2010]1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新政[201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新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新乡市行政处罚检查制度》、《新乡市行政处罚投诉制度》、《新乡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文字材料卷宗。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规范整理归档,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评查结合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不定期评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评查结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查时,由评查机关从各行政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周政[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重大行政处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以下较大数额罚款的: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3、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四)罚没非法所得、罚没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的;(五)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办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豫政[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 2004 ) 10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 17 号),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省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制定部门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和制定部门网站公布。

郑州、洛阳市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执行省级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停执业资格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

2023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2023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

2023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千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0万元以上);(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四)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乡(镇)政府及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县(区)政府规定或参照本规则的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县(区)、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二)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定,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ppt)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ppt)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 政强制措施。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 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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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 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
地区本部门的执法实际确定并公开
法制机构审查事项
•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是运用音像记录方式。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
设备等手段进行音像视频记载。例如: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
物品,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和听证取证、询问当事人和证
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 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 委托执法
• 集中执法 • 联合执法
• 协助执法
委托执法
• 1、委托执法的一方应当是行政机关。 •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 3、受委托方可以是事业组织,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4、受委托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而要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执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1、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4.1、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各执法部门作出的对社会稳定、当事人权益等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达到听证范围标准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备案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二)责令停产停业的;(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第六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三)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四)作出处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作用等;(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六)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七)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在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一般审查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履行是否符合规定;(四)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五)是否属于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豫交文〔2015〕503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的通知豫交文〔2015〕50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5〕84号)要求,为认真做好该《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交通厅2015年9月23日《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宣传贯彻方案《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是省政府制定的一部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的重要规章,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一项事后监督纠错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贯彻《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和制约,促进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办法》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审查方式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对有效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学习培训,切实做到准确理解、熟练运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郑政办[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郑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负责依法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并监督重大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等工作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第二章报送备案第五条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

第六条报送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目录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备案审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04•【字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要求,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2.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略)3.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附件1:河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以及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向所在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以及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案件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工作机构为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机构(简称备案机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一:目的及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程序,确保行政处罚活动合法、公正、透明,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检查。

1.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1.2 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注1)-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其他相关行政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

2.1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法律法规且涉及巨额财产损失的案件;- 对社会公共安全、环境污染、社会秩序等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案件。

2.2 备案单位备案单位为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备案。

三:备案程序为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 受理与审查备案单位应设立受理窗口,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事实依据的充分性、程序的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估。

3.2 遴选备案组成员备案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遴选备案组成员。

备案组成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领域专业知识。

3.3 备案材料归档备案单位负责将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并记录备案日期、备案人员等相关信息。

3.4 备案意见征询备案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征询相关专家、律师等意见,对备案案件进行评估。

3.5 备案决定备案单位根据审查和征询的结果,做出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应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并在备案决定书中予以体现。

四:备案结果的公示和监督为保障备案工作的透明和监督,备案单位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备案结果的公示和监督:4.1 公示备案单位应及时公示备案决定书,公示内容应包括被处罚单位的基本信息、处罚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等。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颁布时间:1997-1-6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二章行政执法组织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对行政执法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六)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其它规定。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漯政办 [2015] 55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漯政办 [2015] 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已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法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被告、可诉行政行为、原告及第三人范围,拓展了司法审查的广度;完善了管辖、起诉、裁判类型等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应诉职责和执行职责。

这些改变,必将对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为深刻领会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市、县(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以“法治漯河大讲堂”为平台开展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对市直重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骨干进行培训。

市直部门各相关单位可以组织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旁听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行政案件。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把学习新《行政诉讼法》作为重要培训内容,早安排、早落实。

二、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减少行政诉讼发生几率(一)严格依法办事。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积极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表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表
□是 □否
查封扣押
财物处理
□退还当事人
□销毁
□没收
□移交有关机关
□其他证据:
处 罚事 先告 知
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文号
送达日期
年月日
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
□是 □否
听 证
听证通知书文号
送达日期
年月日
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
□是 □否
是否制作听证笔录
□是 □否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经法制审核
□是 □否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合格
□不合格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
□解除登记保存
□没收
□销毁
□移交有关机关
抽样取证物品处 理
□退还当事人
□销毁
□没收
□现场照片张
照相时间
年月日
□查 封
扣 押
审批人
实施人员
执法证号


实 施
日 期
是否制作
现场笔录
□是 □否
是否送达查封扣押决定 书
□是 □否
是否向当事人出具清 单
□出具 □未出具
是否听取并审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5)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报送备案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审查意见
□通过备案 □未通过备案
、案由、立案调查、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处罚决定等六项内容由
执法部门填写,其余由政府法制机构填写。
□是 □否
处罚
决 定
被处罚人
处罚种类
处罚数额
□1.罚款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知识都有哪些相关的测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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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都有哪些相关的测试题目在生活中,法律知识是预防公民犯罪的知识,同时也可以降低我国的犯罪率,法律知识的相关考试题目是什么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法律知识测试卷,希望对你有用!法律知识测试卷选择题1、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控告、检举、投诉,法定监督机关、上级监督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者执法机关自行发现的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要进行核查登记,并在()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A.5日;B.10日;C.15日;D.30日。

2、中国古语“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轻取其轻”,对照现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要求,体现了()A.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B.行政强制程序正当性原则;C.行政强制比例原则;D.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行政处罚中的听证会,由()主持。

A.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B.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C.本案调查人员D.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 暂不执行B.中止执行C.中断执行D.不停止执行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进行审查。

?A.合法B.合理C.适当D.正确6、()只能由法律设定。

A.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处罚7、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送的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A. 5日B.7日C. 10日D. 15日8、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的法律责任应该由()承担。

A.委托行政机关B.受委托的组织C.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的组织共同D.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9、某县技术监督局委托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对贩卖假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处罚权,技术推广站应当以谁的名义行使处罚权?()?A.县技术监督局?B.农业技术推广站?C.农业技术推广站执法队?D.县人民政府10、关于行政处罚主体合法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实施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具有法定资格;B.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C.内设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D.法律文书使用印章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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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
2015年4月28日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
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条备案审查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
适当性进行审查。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九条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
(二)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条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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