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范文《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合理优化车辆运行效益,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管,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处于公务活动之中,为了完成公务目标,实现公务活动的高效运行,必须建立科学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严禁滥用公车私用,坚决杜绝公车私用造成的浪费行为。
第五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使用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车辆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各部门在进行公务活动时,根据需要提出用车申请。
用车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用车时间、地点、里程。
(三)用车事由及车辆数量。
(四)车辆具体要求。
第七条用车申请应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提交车辆管理部门。
对于非常规用车申请,应提前到达一个月以上。
车辆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审查检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务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车辆的调度安排。
对于申请材料不全、不真实的用车申请,车辆管理部门有权予以驳回。
第九条车辆使用期间的延误、增加、减少和终止需要提前5小时申报,由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后决定。
第十条涉及车辆使用补助的问题,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车辆使用补助,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查验。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和保养第十一条公务车辆使用期间,用车人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干净,妥善保管车载物品。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使用期间,用车人员应按照交通规则和行车安全标准使用车辆,不得违章、超载、超速或者酒后驾驶。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用车人员发现车辆故障或者需要保养时,应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处理。
第十四条公务车辆的年度检验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一、公务车辆的管理责任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明确监督责任和管理权限。
2.法人单位应设立公务车辆管理机构,负责车辆的购置、使用、保养和维修等事项。
3.指定专人负责公务车辆管理,监督车辆使用情况,及时更新车辆信息和维护档案。
二、公务车辆的购置及使用1.公务车辆的购置应按需购买,确保车辆品质和性能符合需求。
2.公务车辆应当是功能齐全、外观整洁、技术状况良好的新车,并具有相关证明文件。
3.公务车辆的使用应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严禁私自更改行程。
4.公务车辆应按时保养和维修,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和行驶安全。
三、公务车辆的节约用车1.公务车辆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行程,避免车辆油耗和费用的浪费。
2.公务出行应优先考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合理安排差旅费。
3.公务车辆停放时应选择合适的地点,避免浪费车辆资源。
四、公务车辆的监督和考核1.每年定期组织公务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于车辆使用不合规或超标的情况,要进行追责,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鼓励公务车辆使用者提出意见和建议,改进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
五、公务车辆的灭失和报废1.公务车辆的灭失应及时报警和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理赔和调查工作。
2.公务车辆的报废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处置或转让。
六、公务车辆的信息公开和监督1.公务车辆的购置情况、使用情况和费用情况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监督,建立举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总之,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和提高公务出行的效率和公信力,减少资源浪费和滥用。
公务车辆的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位,制定明确的购置和使用规定,加强监督和考核,保证公务车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同时,应加强对公务车辆的节约用车和灭失报废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行政效能。
公务车辆的管理也应与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和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局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局办公室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保障机关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职责1. 办公室车辆管理由办公室车辆管理小组负责,组长由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2. 办公室车辆管理小组负责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保险、年检、报废等工作。
三、车辆使用规定1. 车辆使用原则(1)车辆主要用于机关公务活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车辆使用应遵循先急后缓、先公后私的原则。
(3)车辆使用应尽量减少空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2. 车辆使用申请(1)使用车辆需提前一天向办公室车辆管理小组提出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
(2)使用车辆需说明使用时间、地点、事由、预计返回时间等。
3. 车辆使用审批(1)办公室负责人对车辆使用申请进行审批。
(2)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车辆管理小组安排车辆。
4. 车辆使用注意事项(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3)驾驶员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不得私自将车辆外借。
(4)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辆,不得损坏车辆。
四、车辆保养与维修1. 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日常保养,保持车辆清洁、整洁。
2. 驾驶员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车辆管理小组报告。
3. 办公室车辆管理小组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4.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由办公室承担。
五、车辆保险与年检1. 办公室车辆管理小组负责办理车辆保险手续,确保车辆保险有效。
2. 办公室车辆管理小组负责车辆年检工作,确保车辆符合国家标准。
六、车辆报废1. 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时,办公室车辆管理小组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2. 报废车辆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机关车辆使用规章制度细则
机关车辆使用规章制度细则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机关车辆的使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机关车辆的使用行为,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营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机关车辆使用规章制度细则势在必行。
首先,机关车辆的使用范围应明确规定。
在机关车辆使用规章制度细则中,应明确说明哪些人员可以使用机关车辆以及其他车辆使用者的资格要求。
例如,只有具备相关资质的工作人员才可申请机关车辆,并需在申请时提出详细的用车事由与时间。
这样一来,可以防止滥用公车资源,使有限的车辆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
其次,机关车辆的使用事宜应合理安排。
在制度细则中,应明确规范机关车辆的使用时限、里程限制、油料支出等要求。
比如,一辆机关车辆的使用时间应在工作日内,避免在节假日过度使用;对于长途出差,应考虑采取其他交通工具;同时,对外差车需提前申请,并在使用后及时上报使用情况。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预防车辆资源被滥用,合理规划车辆使用,提高运输效率。
另外,加强机关车辆的安全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机关车辆使用规章制度细则中,应该要求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和驾龄,经过专业培训并熟悉机关车辆的使用手册。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机关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
在每次使用车辆前,驾驶人员需要检查车辆的燃油、轮胎、刹车等安全设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除此之外,机关车辆的使用费用应进行严格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要对机关车辆的油料消耗进行记录,并对使用费用进行限额,避免过度消耗财政资金。
同时,要对机关车辆的进出记录进行监督,确保车辆始终处于管理者的视线范围内,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和浪费。
最后,机关车辆使用规章制度细则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可以采用定期抽查和随机检查的方式,对机关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给予严肃处理。
同时,相关责任人对机关车辆使用规章制度细则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确保全体工作人员遵守规定,严守纪律。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和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各级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配备的机关车辆,以下简称机关车辆。
第三条机关车辆使用应遵循“合理使用、公正公平、安全高效、经济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机关车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的制度和档案,明确责任,确保规范执行。
第六条机关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报废、注销或转让。
禁止非法使用、私自处置、私自外借、转租机关车辆。
第七条机关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机关车辆的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车辆使用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车辆配备和购置管理第九条机关车辆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量力而行,科学合理配置。
第十条机关车辆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十一条机关车辆的购置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执行,不得出现超标配置、私自购置等行为。
第十二条机关车辆的购置资金应按规定来源,不得挤占或冲抵其他用途的财政拨款。
第十三条机关车辆的购置应当根据车辆的功能和需要,选择适当的品牌、型号和配置,禁止购置高档、豪华车辆。
第三章车辆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当合理规划和安排,确保工作需要和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和时间进行,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机关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驾驶技能,严禁未经培训和考核上岗驾驶。
第十七条机关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爱护汽车,保持车辆的整洁和良好使用状态,禁止乱扔垃圾、涂写、刮蹭等行为。
第十八条机关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总队或主管部门,妥善处理车辆故障和事故。
市场管理局车辆管理制度
市场管理局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局车辆管理与有效使用,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单位正常的公务用车,现制定本制度。
1、单位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使用。
2、车辆必须先保证单位主要领导使用,其他工作人员用车由办公室视工作轻缓予以安排。
3、严控因私用车,但婚、丧及急病可酌情安排;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车,报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外单位借车,需经主任同意。
4、建立用车申报和派车制度,凡需用车者事先须向办公室申报,说明用车原因、地点和时间,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酌情派车,司机必须凭办公室的通知方可出车。
5、严禁无证、酒后驾驶。
各所不配专职司机,但有配兼职司机。
司机不准擅自出车,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元,若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6、车辆维护和保养实行定点制,由办公室负责考察选定维修点,实行定点维修,但维修费各所自行承担。
小型修理由司机请示办公室同意后办理,大中型修理由办公室报主任批准后办理。
7、办公室统一购买车辆交强险、第三方责任险,如需购买其他保险,费用需自理并向办公室递交申请,经同意方可购买。
单位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单位执法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执法车辆的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人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执法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执法车辆管理原则上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实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执法车辆的分类管理第四条单位按照执法工作需要,分为专用执法车辆和通用执法车辆。
第五条专用执法车辆是指为单位特定职能(如消防、环保、交通管理等)而设置的,具有专门外观和装备的执法车辆。
第六条通用执法车辆是指为单位普通执法工作所用的,无特殊职能,一般配置标准化的车辆。
第七条同一单位的不同类别执法车辆,应有明确的标识和区分,便于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执法车辆的配置管理第八条单位应根据自身执法需要,科学配置执法车辆数量和种类。
第九条执法车辆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要求,车辆应具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和装备。
第十条执法车辆的购置、更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组织程序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合理,不得私自用于个人事务,遵守公车制度。
第四章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按照维修保养要求,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执法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培训,合法驾驶。
第十四条执法车辆应当按指定路线和工作任务使用,不得超速、超载行驶。
第十五条执法车辆在执法行动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不能逾越职责范围。
第五章执法车辆的维护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执法车辆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的车辆故障,必须及时进行维修处理,不得拖延。
第十八条执法车辆的安全设备和装备应定期检测,确保功能正常。
第六章执法车辆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车辆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执法车辆使用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单位执法车辆的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务用车辆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务用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降低成本,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务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三、车辆配备1.公务用车辆由单位统一配备,并按照需要进行更新和更换。
2.配备的公务用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合法的行驶证和车辆证书。
四、车辆使用原则1.公务用车辆仅限于执行公务,不得私自借用或私人使用。
2.公务用车辆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安排行驶,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越规定范围。
3.公务用车辆使用期间,应按规定使用指定的加油站进行加油,并妥善保养车辆。
4.公务用车辆须按时进行年检、保险等相关手续,并保持车辆文明行驶。
五、车辆维护与保养1.公务用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负责,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维修人员应及时进行检修,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并记录维修情况以备后续查询。
3.公务用车辆的保养费用由单位承担,不得私自报销。
六、车辆保险1.所有公务用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及时缴纳保费。
2.公务用车辆在出险后应立即办理相关赔偿手续,保障车辆和驾驶人的权益。
七、公务用车辆的调度和使用申请1.公务用车辆的调度由单位专门负责人统一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车辆。
2.车辆使用申请应提前至少一天提交,并注明具体用车事由、时间和地点。
3.受理申请的单位负责人需审核申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八、违规行为处罚1.未经批准私自动用公务用车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违反车辆使用原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并限制车辆使用。
3.违反车辆维护与保养规定的,由单位扣发相应费用,并责令修复车辆。
九、监督和检查1.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公务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对于违规行为的举报,应及时调查并按照违规行为处罚的程序进行处理。
十、附则本制度由单位专门负责人负责解释和审定,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闽质监察[2014]247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闽质监察〔2014〕247号)各设区市质监局,省局各直属单位: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现对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日常管理1.执行集中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减少空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2.建立和执行公车使用派车登记及公车保险、油耗、维修情况等每月一次公示制度。
对用车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等信息要详细填写派车单留底备查;对公车使有里程、油耗、维修费用等重要信息要详细登记入账并于月初定期公示,接受监督。
3.严格公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公车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切实降低运行成本。
4.执行定点停放制度。
除出差在外的公车外,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车库或指定地点。
节假日除执行公务外,所有公车一律入库或指定地点停放。
非执行公务的,严禁将公车停放在风景区、酒店、健身房、洗浴中心、歌舞厅、游泳馆、居民小区等场所。
二、公务用车使用5.严禁用公车接送家属(亲友)上下班或接送子女上(放学;严禁使用公车探亲访友、婚丧嫁娶、旅游观光、购物、就医、就餐及其他私人活动;严禁使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车)。
6.严禁干部驾驶公车。
三、监督检查7.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带头遵守规定,以身作则,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检查公务用车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办公室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公车管理规定的实施,确保公务用车管理规范、运行正常、监管有力。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社会安全和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执法活动中使用的各类车辆,并包括执法人员的私人车辆。
第三条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应遵守管理规范,科学管理,依法用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车辆的使用权限第四条执法车辆的使用权限应当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执法需求确定车辆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五条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车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执法活动,不得私自挪用、滥用车辆。
第六条不得擅自将执法车辆用于私人活动,不得私自调度、改装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按时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车辆使用人员,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对车辆进行熟练操作,了解车辆相关知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车辆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记录,做到明明白白,确保车辆的使用情况清晰可控。
第三章车辆的管理与保养第十一条执法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执法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车辆有损坏或故障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修理,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记录,并做到有据可查,确保车辆的品质和性能。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外出检查制度,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保险和维修储备制度,确保车辆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处理,保障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水平,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车辆报废和更新制度,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设定合理的报废年限,及时更新车辆,确保车辆的性能和安全性。
政务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中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政务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务中心所有车辆及其使用人员。
第三条政务中心车辆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使用、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职责第四条政务中心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车辆管理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和措施;(二)审批车辆购置、报废、调拨等事项;(三)监督车辆使用、维修、保养等工作;(四)协调解决车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车辆购置、报废、调拨等手续的办理;(二)负责车辆使用、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三)负责车辆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四)负责车辆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报废第六条车辆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政务中心工作需要;(二)性能优良、安全可靠;(三)经济合理、符合预算。
第七条车辆购置程序:(一)提出购置申请;(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三)报政务中心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四)签订购置合同;(五)办理购置手续。
第八条车辆报废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二)车辆因事故等原因导致无法修复;(三)车辆技术性能严重下降,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第九条车辆报废程序:(一)提出报废申请;(二)车辆管理部门进行鉴定;(三)报政务中心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四)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十条车辆使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合法的驾驶证件;(二)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三)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规定:(一)车辆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二)车辆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三)不得将车辆用于私事;(四)不得擅自转借他人驾驶。
第十二条车辆维护保养:(一)车辆使用人员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进行日常保养;(二)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三)车辆保养、维修记录应齐全。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机关车辆在公务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车辆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的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车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节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事项,根据本规定可在各单位自行制定具体办法,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登记第五条机关车辆购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品牌、型号和排放标准,达到环保要求。
第六条机关车辆的购置权属应明确,购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购车资金应从机关的正常预算中安排,严禁挤占财政资金和违规融资购车。
第七条购置机关车辆应适度,切实满足实际需要,严禁采取“多车”购置。
第八条购置机关车辆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车辆登记两个环节。
第九条机关车辆的产权登记应当在购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产权登记是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的前提。
第十条机关车辆的车辆登记应及时办理,确保车辆的合法上路行驶。
第三章车辆使用和保养第十一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以公务为目的,不得私自使用机关车辆开展个人活动。
第十二条机关车辆的使用范围应明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车辆的类型和数量。
第十三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反交通法规行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的保养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保养包括常规保养和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机关车辆的日常保养由车辆使用者负责,定期保养由专门部门负责。
第四章车辆维修与检验第十六条机关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及时送修,禁止私自修理或委托他人修理。
第十七条机关车辆的维修应经过专业修理厂或者合作单位,不得到非正规渠道维修。
第十八条机关车辆定期检验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机关车辆的年检和尾气排放检测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
第五章车辆安全与保险第二十条机关车辆的安全要得到重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
机关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单位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务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包括车辆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机关单位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节约使用、提高效率;(四)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第二章车辆购置第四条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车辆购置计划由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情况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车辆购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七条车辆购置应优先选用国产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三章车辆使用第八条车辆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务出行需求,遵循以下规定:(一)车辆使用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
(二)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三)公务出行应合理规划路线,避免浪费时间和燃油。
(四)车辆使用过程中,不得用于私事,不得搭载无关人员。
(五)车辆使用结束后,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保养第九条车辆维护与保养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车辆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二)驾驶员应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发现故障及时上报。
(三)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销。
(四)车辆报废前,应进行技术鉴定,确保报废车辆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章车辆报废第十条车辆报废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遵循以下程序:(一)车辆使用年限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应提出报废申请。
(二)报废车辆应进行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报废条件。
(三)报废车辆应办理相关手续,上缴报废证明。
(四)报废车辆所得款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章责任与考核第十一条机关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车辆购置、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单位执法车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执法车辆的管理,确保执法车辆规范、高效、安全运行,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执法车辆,包括警车、公务用车、执法用车等。
第三条本单位执法车辆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明确责任;(二)规范使用,提高效率;(三)安全驾驶,确保安全;(四)节约开支,合理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单位执法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执法车辆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执法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执法车辆管理规定;(二)监督执法车辆的管理和使用;(三)组织执法车辆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四)处理执法车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执法车辆管理情况。
第六条设立执法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执法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执法车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二)负责执法车辆的登记、编号、调配、报废等工作;(三)监督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确保车辆按规定使用;(四)组织执法车辆的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五)处理执法车辆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章车辆配备与使用第七条执法车辆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类型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确定;(二)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安全性;(三)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通讯设备;(四)车辆应当实行统一标识,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执法车辆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二)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持有有效驾驶证;(三)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四)驾驶人员应当爱护车辆,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第九条执法车辆的使用管理:(一)执法车辆应当实行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二)执法车辆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三)执法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超速、违章驾驶;(四)执法车辆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返回单位,不得擅自离开单位;(五)执法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不得用于私事。
2024年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样本(3篇)
2024年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样本为优化车辆使用与管理,提升使用效率,保障业务运行的正常,以及节约使用成本,我办(公司)特制定以下规定:一、车辆调度、燃油管理、维修及养护工作,均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统一执行和管理。
二、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的原则,以确保工作进程的顺利和行车安全。
三、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如下:(一)工作时间内,本办(公司)车辆应停放在单位门前指定停车场,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根据用车需求进行调度,并做好相关登记。
(二)员工因公用车,需完成用车登记手续,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调度。
如需离开市辖区,需经单位领导审批,未经许可,车辆不得擅自外出。
(三)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外借期间,车辆的燃油费用及司机的补助由借车方承担。
(四)车辆调度使用时,由专职司机驾驶,如需,可由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非指定人员擅自驾驶造成的事故,责任自负。
专职司机和合格驾驶人员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五)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如发生意外,司机需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
四、车辆燃油管理:(一)市内行车,一般情况下需持卡在指定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需经单位领导同意。
市外行车,需凭税务和加油站盖章的正式发票报销。
(二)润滑油更换需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经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核准后进行,由秘书科(综合协调部)负责相关登记工作。
五、车辆维修管理:(一)车辆维修、更换配件,由司机提出申请,小故障由司机诊断,大故障由两名以上司机共同诊断。
能自行处理的故障尽量自行处理,否则需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维修站(厂)进行维修。
(二)在市辖区外,车辆若需维修,需及时向秘书科(综合协调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但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按程序呈报审批。
市场监管公车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公车管理办法1. 引言市场监管公车是指由市场监管机构负责购买和使用的车辆,主要用于市场监管活动。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市场监管公车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了市场监管公车管理办法。
2. 车辆购买和配备原则2.1 购车原则•按照市场监管机构的工作需求和经费预算,合理确定购车数量和类型。
•优先选择能够满足市场监管活动需求的车型和配置。
•费用支出应符合财务规定,并经过正式程序审批。
2.2 车辆配备原则•车辆配备应根据市场监管机构的工作需求,并遵循合理、适用、经济的原则。
•考虑车辆的功能、性能以及安全和环保要求。
3. 车辆使用与管理3.1 借用管理•借用市场监管公车应事先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借用人应按时归还车辆,并保证发布借用车辆期间的安全。
•借用车辆的费用由借用人承担。
3.2 保养维修管理•市场监管公车应按照规定的保养维修计划进行定期保养。
•维修保养费用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算,由市场监管机构承担。
•车辆的故障维修应尽快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3 事故处理管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和伤者,并及时报警。
•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送医院救治,同时向市场监管机构报告。
•事故责任划分和保险理赔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3.4 信息管理•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车辆使用和管理的信息系统,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使用记录、保养维修记录等。
•相关记录应及时更新,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要保证安全。
4. 处罚和责任追究4.1 违规行为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市场监管公车,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违规使用市场监管公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规使用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使用人承担。
4.2 责任追究•在车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事故、经济损失等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纪律处分。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厉行勤俭节约,特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条例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新区机关公务用车按照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费用包干的原则,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车辆统一管理,派驻原单位调度使用。
执法执勤车辆不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的统一管理。
由新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核定驻在单位年度公务用车包干费用,并统一审核、支付、结算实际运行费用,新区财政局监督执行。
第四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审批,并建立公务用车运行台账,专人管理。
新区机关公务用车由驻在单位每周按工作需要提出用车计划,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审定并制发派车单。
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严格监控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每月定期公示。
第五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和加油,由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保险公司、维修厂家和加油站。
第六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调拨、调剂、报废、报损等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做好重要外事接待、大型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用车调度安排。
第八条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统一调派使用,发放工资。
第九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
第十条驻在单位负责制订公务用车运行计划,按照新区机关综合服务中心的派车单,做好车辆的运行调度和管理。
第十一条驻在单位负责公务用车年度运行包干费用的管控,严格执行费用包干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驻在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
公务车辆夜间定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一律停驶封存。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与使用规定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与使用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内部车辆的管理与使用。
2.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高效。
3.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办理车辆登记、审验、年审等手续。
4.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车辆,并优先采购环保、节能的车辆。
二、车辆管理1.事业单位应设立车辆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车辆管理工作。
2.车辆管理部门应做好车辆档案的建立、维护和使用统计工作,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所有车辆必须进行规定时期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借用或出租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签署相关借用或出租协议。
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素质。
三、车辆使用1.车辆使用应以公务出行为主,限制私人使用。
2.车辆使用应符合工作需要,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或用途。
3.车辆使用人员应携带有效的驾驶证和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4.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5.车辆使用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四、车辆保险1.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障车辆及人员的安全。
2.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报警并配合保险公司处理事故。
五、车辆维护1.定期维护保养是确保车辆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各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车辆维护。
2.维护保养工作应有专门的维修人员负责,并记录维修情况和费用,确保费用合理和效果明显。
3.日常维护保养包括更换机油和滤清器、检查刹车、轮胎以及车辆灯光等。
特别注意使用环保型机油和保险套的使用。
六、车辆更新与淘汰1.车辆更新应根据车辆使用年限、使用里程和技术状况等因素制定。
一般情况下,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
2.对于达到更新标准的车辆,应及时报废或交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置。
3.车辆淘汰时,应妥善处理车辆登记、相关手续和安全设备,确保不影响公共环境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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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各股(室)、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泉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泉委办发〔2016〕33号)、《泉州市丰泽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泉委办发〔2016〕3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本单位按规定开展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车辆。
目前我局不存在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如需使用一般公务公车,应按照《泉州市丰泽区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指南》要求在服务平台内使用公车调度。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核准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用于办案、监察、巡查、执法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指配备执法执勤车开展日常执法监管的单位简称用车单位。
分别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及调整、经费预算、控购申报、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对各用车单位是否违规用车进行督察等工作。
各用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日常管理,特别是做好用车、维修审批和定点停车管理。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以及所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执勤用车由区控办核定数量为12辆。
第六条我局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在编制上按车辆所有人使用管理性质属于自行管理。
自行管理编制是指车辆所有人自行使用管理的公务用车编制。
集中管理编制是指产权管理单位市或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集中使用管理的公务用车编制,编制数按市或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保留车辆数量核定。
车辆编制数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调整1次,逐步减少自行管理编制。
一般行政执法用车自行管理编制设2年过渡期,2年后全部转为集中管理编制。
自行管理编制的车辆,简称自管车辆。
集中管理编制车辆。
简称集中车辆。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集中车辆有市或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委托有经营资质的车辆运营第三方(以下简称平台)统一调度、集中使用。
第八条公务用车应当根据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规范全省公务用车专用号牌管理的通知》(闽机管综(2016)131号)和我市要求使用专用号牌号段,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统一标识。
第九条公务用车纳入公务用车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除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外统一安装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记录运行轨迹,确保车辆使用情况可追溯。
第十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行保障区域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一般公务用车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1.牵头组织跨部门集体视察、工作检查、下基层调研活动;
2.执行抢险救灾、防汛、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公务;
3.送领机要文件、紧急公文材料和大额现金;
4.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5.参加上级部门在当地的考察调研、督查活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6.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的创建文明城市(区)、卫生城市、生态城市、制止“两违”等专项公务活动;
7.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
8.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因伤因病紧急就医;
9.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参加跨区域出差、下基层
调研和集体公务等出行活动。
第十二条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执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任务;
2.配备有执法执勤资格的专门人员;
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十三条各用车单位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
2年之内,执法执勤用车过度到已经建设的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公务交通补贴违规此乘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五条用车单位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自管车辆在保障公务活动后,应入库或指定地点停放。
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自管车辆统一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
建立健全自管车辆油耗、运行费用单位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
定期公示车辆维修情况、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七条严禁为自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车辆维修必须提前申请,由用车单位负责人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由分管局领导及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维修,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相关的修车审批单据及材料由各用车单位应及时汇总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严禁向下属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转嫁自管车辆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严禁违规使用双号牌装置,严禁违规加挂、借用、挪用号牌,严禁违规使用警用号牌号段和警灯警报器。
第二十条各用车单位使用执法执勤车应实行用车审批制度,各用车单位(包括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应先由用车人填报用车审批表经股(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车。
除各用车单位外的其他股(室)开展监管执法需要用车,应由各股(室)负责人填报用车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根据审批单派车。
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供《审批单》和相关材料的,申请用车科室负责人可经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行申请用车,返回单位后再补充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的用车审批单据及材料由各用车单位应及时汇总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未经审核,全体干部职工不得擅自驾驶使用车辆,否则出现交通事故、车辆丢失、损坏等安全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用车单位、驾驶员局须爱护车辆,认真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认真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用车单位应当建立自管车辆使用情况台帐,记录车辆使用的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车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用车单位及使用人不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用车单位及使用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务用车使用规定,应自觉接受纪检、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出行用车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有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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